原告:江苏云企江苏云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喃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莉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恒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允文*,**,*
原告江苏云企江苏云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允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云企江苏云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云企江苏云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云企江蘇云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江苏云企江苏云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