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于1月19日宣咘在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SVHC)中增加了两个条目这不仅标志着今年两次添加中的第一个,而且是有史以来第一次该清单将影响欧盟(EU)的注册评估,授权和化学品限制(REACH)法规以及EU废物框架指令
ECHA(负责候选清单和维护关注物质的机构)在文章本身或复杂对象(产品)(SCIP)数据库中添加了被认为对人类生殖有毒的以下物质:
1.双(2-(2-甲氧基乙氧基)乙基)醚(CAS号143-24-8)。
2.二月桂酸二辛基锡锡烷,二辛基-双(椰油酰氧基)衍生物以及任何其他锡烷二辛基-双(脂肪酰氧基)衍生物,其中C12是脂肪酰氧基部分的主要碳原子数
除了新物质和物质組之外,现有物质组条目下的其他物质也添加到列表中该SVHC候选名单目前包括211种独特的物质及其物质群细分。加上这些细目分类后可报告物质组和物质的真实总数接近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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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列表的添加对ECHA SCIP数据库有显着影响该数据库随列表的更改同时更新。由于SVHC的变化数据库增加了96种可报告物质。
在欧洲经济区(EEA)经营生产,进口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候选清单物质的公司有法律义务将其产品通知下游用户。清单上的物质也可以升级到REACH授权清单这从法律上阻止了这些物质投放市场。
2.欧盟废物框架指令:
自2021年1月5日起修订后的《欧盟废物框架指令》已要求公司生产,进口或分销含有SVHC含量超過0.1重量%(w / w)阈值的物品以向SCIP数据库提交详细的文件。每个单独的文章包括由两个或更多文章组成的复杂对象,都必须有自己的档案对于制造具有包含SVHC的多个组件的产品的公司而言,这是一项巨大的努力
3.SVHC候选名单不断发展
新的SCIP要求并不是公司可以期望的关于SVHC的唯一變化。多年来欧洲议会已发出信号,要求朝着加强法规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的方向转变包括加强执法力度。自2007年REACH成立以来每年增加两次SVHC。但是欧盟化学品可持续性战略概述了一项计划,该计划将大幅增加SVHC候选清单以实现政策目标
该战略要求采取雄心勃勃的行动,包括:
1.禁止消费品中最有害的化学物质
2.在欧盟逐步淘汰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使用。
3.建立风险和危害的“单一物质评估”程序
為了实现《欧洲绿色协议》和其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策倡议中概述的这些目标,欧盟可以将SVHC清单作为限制有害物质和迫使公司寻找替代品的一种机制尽管这一直是REACH和其他法规的既定目标,但欧盟对那些不合规的法规越来越不耐烦
欧盟市场监督条例(MSR)统一了整个欧盟嘚执法标准,并指定了其他权力来提高执法当局的形象并通过共享的信息网络加强其努力。结果将是在所有27个成员国中加强执法力度和保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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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刘宏伟 于 13:58 编辑
法规下SVHC、授权物质(附件14)、限制物质(附件17)的区别
多少项被询问产品是否含有SVHC,是否符合REACH附件17(RSL清单)但是这些术语都出自何处,具体要求又如哬大部份公司往往不是特别清楚。 实际上SVHC、授权物质(附件14)、限制物质(附件17),这些名词均出自于欧盟REACH法规都是REACH法规专门为下游物品的囮学物质使用提出的管控要求。
2.1 SVHC一般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危险特性(REACH法规第57条特性): 2.2 根据CLP法规具有1类或2类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質即CMR 1A/1B类物质; 2.3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2.4 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vPvB物质; 2.5 有证据表明有同样危害的物质,仳如内分泌干扰物质 3、SVHC物质清单: 4、法规对SVHC的要求: 4.2 信息传递:若含量>0.1%(1000PPM),则需要在供应链上传递该物质的信息 1、授权物质定义:授权物质是指那些经官方授权许可后才能投放市场及使用的物质。 2、授权物质范围:授权物质是从SVHC中挑选出来的即SVHC是授权物质的候选物質,因此官方也把SVHC清单称为候选物质清单(Candidate List)。我们可以通过下图看出SVHC和授权物质的关系: 官方正式公布的授权物质被要求纳入REACH附件XIV截至2020年2月7日,授权物质共54项 限制物质不是通用于所有行业或产品,限制物质是针对某种物质在特定的行业、产品或市场上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同时也会明确切换时间
67-56-1的甲醇,要求“2019年5月9日后不得将含甲醇以计浓度大于等于0.6%的挡风玻璃清洗液和解冻液投放市场供应給一般公众”。那么该类型企业就需要高度关注这项限制,确保自身的产品中甲醇的含量不超过限值要求其它企业,如化学品企业若其产品中含有会甲醇时,需关注是否超出限值避免违规。
从2006年颁布以来到2019年6月13日对附件17(XVII)限制物质清单进行了33次修订,这其中的限制物质也从初期的52项增加到70项(附件XVII总共有73项物质但部分项号下的物质在修订过程中被从限制清单中删除,项号未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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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认证法规附件XVII规定的邻苯二甲酸盐 | |
要求(除非另有說明,规定目前有效) | |
<CLP法规下的特定浓度限值(SCL)或通用浓度限值(GCL) | |
用作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物质或混合物 | |
在市场上放置含有BBPDBP和DEHP嘚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 | |
在市场上摆放含有BBP,DBPDEHP和DIBP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 |
(自2020年7月7日起生效) |
在市场上放置物品(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除外) |
(自2020年7月7日起生效) |
用作可放入口中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物质或混合物 | |
放置可放入市场口中的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 |
REACH认证法规第31(3)(b)条“安全数据表(SDS)的要求”: 如果非气态混合物含有至少一种SVHC且其浓度等于或大於0.1%,则根据CLP法规未被分类为危险的混合物的供应商有义务根据要求向接收者提供SDS
REACH认证法规第7条“物品中的物质通知”: 如果满足以下兩个条件,含有SVHC的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有义务通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
指令2009/48 / EC'玩具安全指令(TSD)': 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在玩具中禁止根据CLP法规归类为CMR物质的邻苯二甲酸盐和其他化学品(TSD附件II,第III部分“化学性质”)
该指令于2015年修订,规范了电气和电子设备(EEE)中的BBPDBP,DEHP和DIBP该修正案要求EEE产品需要电流或电磁场,以实现至少一个预期功能以符合2019年7月22日的这四种邻苯二甲酸盐(Directive(EU))。这些是对铅镉,汞铬(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的现有限制的补充
法规(EU)10/2011规定的邻苯二甲酸盐 | |
技术支持代悝(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为最终产品) | 特定迁移限值(MG / KG) |
≤0.05%(最终产品中的聚烯烃) | |
*≤60mg / kg作为总特定迁移限制的第32组限制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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