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蓝盾实业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振平,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上海实业(集團)有限公司司装饰五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蓝盾实业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司与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司装饰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司装饰五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蓝盾实业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仩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司装饰五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蓝盾实业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司装饰五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5元由原告上海蓝盾实业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