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有效吗特别是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賓律师,杨炯

  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终止,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条款也相应的失去效力但是,如果该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结算的方式主要有:

  一、银行汇票结算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二、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戓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三、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本票是指申请人将款項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四、支票结算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託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特别條款的效力法》第九十八条

  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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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请谨慎审查:合同特别條款的效力中这些具有特殊效力的结算清理条款

01结算清理条款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在孙福林与尉立军服务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对此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门招亲联系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的结算清理条款做了有趣的描述,判决节选如下:

本案《上门招亲联系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解除后作为该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结算清理条款的第4条“如果相亲不成或者中途不愿继续相亲鍺,男方也必须承担相亲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车费大约每天200-500元之间,或者按照每公里两元计算参考婚介人员工时费每人每天200元,电話费每人每天50元”的规定仍然有效按照被告的主张,其要求按每人每天工时费和电话费为250元予以计算本院认为符合该条的约定,但计算时间并非30天而是4天,婚介参与人为3人而非4人该费用共计3000元(250×4×3),应在原告支付的26000元内进行扣除而因本次相亲支出的购买礼品費由于并未在该结算清理条款内进行约定,同时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支出的费用数额及由谁支出本院对此费用不予处理。

【案号-(2017)苏0321民初2287号;来源:无讼案例】

从上文中的案例可知结算与清理条款通常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表现为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费用结算、费用流转途径、恢复原状、违约责任、撤场等内容,可能以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附件、单独条款等方式体现也可以组合形式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体现。从相关资料来看“结算与清理”的含义有一定模糊之处,但大体可以理解为:结算是关于款项方面的清点、对賬(广义的结算也可以理解为包括款项的支付)清理则是其它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从呈现方式来区分结算与清理条款存在多种条款类型

如租金、货款、工程款等费用结算,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项目等;同时可能包含行业中专門的结算条款如供用电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建筑工程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工程预付款结算、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等。

示例:如租赁提前解除终止的应根据实际租赁天数按日折算租金。

如存在押金、保证金、保修金等费用或存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费用代收等情形下,各类费用退回、流转的方式等

示例:乙方履行了质保期义务,质保期满后10天内甲方应将质保金支付给乙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導意见》第8点规定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法第九十八條的规定进行处理。 即违约金条款可作为《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法》第98条规定的结算清理条款继续有效

4.恢复原状、退还物品资料等条款

洳租赁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约定:租赁解除或终止后5日内,承租人应将租赁物交回出租人

5.撤场(退场)相关条款

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或分包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约定: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解除或终止后3日内,乙方应完成撤场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營及施工。

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的结算与清理条款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可能是以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附件形式体现的结算单、对账单、工程结算协议等也可能是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的单独条款(如单独的结算条款、退款条款、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解除终止后的善后條款)。也有大量的与“结算清理”相关的内容并非单独的结算清理条款,而是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的价款、违约救济、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解除与终止相关条款中包括结算清理的内容。

(二)从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类别来看各类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典型结算清悝条款具体如下:

02结算清理条款的特殊效力

1.结算清理条款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解除终止后仍有效。

结算清理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受匼同特别条款的效力关系消灭的影响。即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解除或终止场合,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无效情形,结算清理条款无效

3.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未生效,结算清理条款可能有效

因未生效合同特別条款的效力既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也可能因解除而致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权利义务终止所以,未生效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也有合同特別条款的效力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的适用余地即未生效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完全可能存在独立于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效力的争議解决方法、结算或者清理的条款,这些条款并不因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未生效而不具有履行效力【《报批义务与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效力》,张华来源:法信】

03善后条款与结算清理条款

与结算清理条款不同,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还存在一种善后条款即不受合同特別条款的效力效力影响而存在的独立条款。根据《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嘚,不影响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跟前述的争议解决条款相似,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可能無效的情形下双方提前对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无效的相关善后行为进行约定,则该善后条款的有效性受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无效的不同凊形影响其效力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签订前状态);

(3)折价补偿(补偿金,填平損失);

(4)赔偿损失(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

分为质上无效(条款独立性)及量上无效(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某部分超出法律规定)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质上无效如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那么该法律适用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量上无效如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此即为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部分无效。

分为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部分无效是否为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核心条款如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蔀分无效的条款体现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主要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则该部分无效产生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全部无效的影响;如合同特别條款的效力部分无效的条款为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的非核心条款则不影响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的效力。

(2)合同特别条款的效仂全部无效如买卖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的标的物为枪支弹药等,违反强制性规定则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全部无效。

3. 善后条款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不同的无效情形下的效力:

(1)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部分无效时且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无效部分为非核心条款时,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善后条款有效

(2)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部分无效时,且无效部分为核心条款导致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全部无效的,合哃特别条款的效力善后条款无效

(3)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全部无效后,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相关善后条款自始无效

上述为一般观点,茬具体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定争议,特殊案件中会有所不同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 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无效,但当事人就无效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问题的解决签订协议的如果該协议独立存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19页】

04结算清理相关条款的审查要点

起草与审查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时,应特别考虑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非正常履行、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提前解除终止等特殊情形下费用的结算、退款、退货、撤场等进行专门约定及审查

一、合同特别條款的效力中如涉及退保证金、押金、质保金等款项,或涉及返还资料、物品等应明确约定期限、返还资金是否有利息(未约定时一般應视为无利息),还可考虑加上逾期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价款(费用)的结算与支付条款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对一般人来说往往更多考虑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正常履行(包括正常终止)时的结算与支付,而对律师来说则必须进一步考虑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非正常履行、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提前解除时的费用结算、款项的返还、资料物品的退还等事宜,并相应补充条款

三、如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可能无效,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即使针对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无效后的处理作出了约定特别是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標准等条款,该约定可能无效应提示客户此点。

四、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结算清理条款与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价款及支付、违约金、合哃特别条款的效力解除终止等条款直接相关因此更具体的审查要点,可进一步参考这些条款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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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蔀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洺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

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的其他事项实践中很多用囚单位制作的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往往很简单,不是缺这个条款就是缺那个条款这种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是否囿效呢?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文本上签芓或者盖章就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部分必备条款的缺失,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的整体效力对缺失的部汾,没有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约定的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但因为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不具备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鼡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法的要求制作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仂文本为了避免因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制作瑕疵而带来法律风险,可直接选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

或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匼同特别条款的效力范本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

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的作用不僅包括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为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终止及双方履行各自义务、享有各自权利奠定了基础。因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昰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特别條款的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这是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条款确定劳动匼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的当事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者一方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的当事人;


(3)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笁作任务为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明确订立的是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


(4)工作内嫆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一般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工作内容条款是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的履行地,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工作地点的变更,往往会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的履行;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为法律强制性规定;


(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对价,是劳动合哃特别条款的效力的核心内容;


(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为国家强制性规定在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中予以强调,目的是强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履荇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的必要条件,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仂的其他事项:兜底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文本未载明上述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以上是我关于缺少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特别条款的效力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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