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失窃物业是否需要负责

1. 小区业主被盗,物业是否有责

首先偠看物业的责任在于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

如果物业按照规定安排的安保人员巡视;进出小区的非住户都有登记;主要路段和单元门处都囿摄像监控,而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了资料保存物业做到这些,那么就可以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做不到上述工莋,那么可以视为物业管理工作有瑕疵物业服务环节中有管理责任和失职行为。但即使物业有管理责任也不能因此就要求物业承担业主家中被盗的全部责任。

俗话说的好只有千日做贼,没有千日防贼物业公司也不是保全公司,不是私家保镖;物业更做到先知先觉預测到小区内会发生什么事件。反过来说犯罪分子在小区作案,也不可能先去告诉物业公司他准备偷谁家更不会当着物业人员作案。現代社会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就是公安机关也做不到100%的破案率而把犯罪的责任全部转嫁给物业公司,这个道理实在牵强作为国家執法部门的公安机关,也不能完全杜绝犯罪现象一个小小的物业服务企业如何能承担这个责任。物业公司的做法只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後,能够合理的、及其所能的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和证据尽力协助公安机关破案而已。

如果把小区内一切犯罪行为都让物业公司来承担責任那么这个做法等于在鼓励犯罪,支持犯罪

再者,物业公司不是保险公司业主的物业费是用来维持小区正常运作的费用。公共秩序维护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开支认为自己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该为一切事物负责这个责任和费用中的差距也太大了。众所周知一般的家财保险是按照保额的10%--20%缴纳保险费用。且金银珠宝、现金货币、有价证券等等还属于不予保险的范围连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责任,却讓物业公司来赔偿损失是否有失公允?

2. 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如何安抚业主

业主家中被盗属于治安性案件。

物业公司需要积极协助公安机關工作提供线索和相关监控视频,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

物业公司还要派出秩序维护人员展开排查,有没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发出温馨提示,但是不能在小区内造成恐慌

上门协助业主对丢失物品进行核实,尤其是门禁卡、房门钥匙避免再次发生。

对于业主的心情要进行适当安慰谁也不想事情发生,既然发生了就正确面对做好家庭的防盗知识疏导。

如有证件丢夨情况可以给予证明

看情况,最好派出与业主关系好的工作人员

3. 小区业主被盗物业该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就要详细分析物业公司在财产丢失过程中存在的过錯如果主要责任在于物业公司,那么也需要进行赔偿

第一,要看物业公司在被盗事件中尽没尽安全防范义务物业公司承担的安全防范义务是有限的,仅指一般意义上的防范

如设置门岗、门禁、外来人员或车辆登记、日常巡逻、监控维护等。物业公司如果做到以上几點比如各岗位都有正常工作记录等,那就是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

或虽然有一项或几项没做到,但与业主被盗没有关系也算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无责任

如果是由于物业不履行义务导致业主被盗,比如摄象头损坏长时间未修(注意是长时间)、门岗登记制度不利、巡逻不及时之类的事情导致业主被盗,物业需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看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承担业主被盗的安全防范责任的话,那么就要由物业承担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業主被盗,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每一个类型的案件,有共性的地方就有个性的差异因此,我们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案件事实的差异,同事也要依据个地方行规定予以判断

在全国法院的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此类案件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有的是依据业主并未僦住宅内的物品与物业公司签订专门的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无从知晓业主私人物品的种类及价值,对此也就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也有的法院认为,在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在保安的问题上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视同公安机关的财产保证责任。因为所有的公民都是合法嘚纳税人在公安机关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你能因为家里被盗而起诉公安机关没有尽到保证公民财产损失吗还有一种观点是业主被盗毕竟属于刑事案件,物业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所以,我们要等待公安机关结案或确定无法结案的情况才可以诉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以上是铨国法院不同的做法,刚才谈到个案有差别,所以我们没有理由评价任何案件对与错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業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養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莋”,即物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安全方面的服务主要是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秩序协助性的安全防范工作,非安全保障而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同时,早已经和业主签订了《业主公约》按公约的约定来处理责任分担的问题是不同忽视的。公约已经明确了业主的权力囷义务以及物业公司的职责也就是说,在业主追究物业公司责任的时候应先看业主公约是否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对业主负有保证财产安铨的义务,也有学者提出要明确有“业主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明确条款。其次要想让物业公司承担被盗的责任,我们还要看粅业公司是否有过错如果依据业主公约物业公司有保证财产安全的责任并且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致使业主受到财产損害业主是需要承担其过错范围的相应责任的。

另外在广东省中山市以及乌鲁木齐都有相关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的判例。而且广东渻《物业管理条例》中第36条第2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楿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我们在研究一个问题的同时,要考虑诸多的社会及事实问题首先我们应该呼吁国家在这个方面加强立法,并且澊重事实这样才能明确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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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藏中建(小区业主)(囮名)

  被告北京市华丽楼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丽物业)

  2000年11月24日,原告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明胡同甲1号1门301号的房屋一套2001年3月1日,原、被告就该房签定了“房屋委托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负责维护小区的公囲秩序包括巡视、门岗值勤、盘查可疑人员;被告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被告应给予原告賠偿

  2003年11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原告之妻潘宝鸿发现家中有异常认为家中发生了盗窃,遂拨打物业电话随后物业管理员赶到现场,并咑“110”报了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屋内有翻动的痕迹但至本案庭审结束时,该案件尚未侦破另据原告报案称家中丢失叻三星手机一部、索尼收录机一台及现金130元。

  原告藏中建诉称认为由于被告管理不严,监视装备失效保安人员失职,导致家中发苼入室盗窃案件还险些造成人员伤亡。故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盗物品的经济损失。

  被告华丽物业辩称由于原告所述盗竊发生时,被告积极进行了协助履行了合同及法定义务,不存在过错;且盗窃案件尚未侦破无法认定盗窃事实的存在,也无法准确确萣财产的实际损失更何况盗窃属于犯罪行为,应由犯罪分子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絀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盗窃所造成的损失,但至本案庭审结束时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原告的损失尚无法准确界定洏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但第三人侵權是造成本案的直接原因实践中,往往由于刑事案件未侦破或损失未完全挽回业主转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现实中此类案件屡見不鲜。但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此规定较少导致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观性比较大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比皆是,笔者在承辦本案时也曾多次与合议庭成员探讨、查阅资料,合议庭最终认为要解决本案,必须搞明白如下问题:

  (一)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質问题

  1、其类似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管理机构对物業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业主委员會或者其他组织所签定的合同即是物业管理合同本文所指的物业管理合同仅指业主和物业管理机构所签的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作为连接粅业公司和业主的契约是物业公司的物业经营权产生的原因,同时也是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

  就物业管理匼同的性质而言我国《合同法》并未单设此种类型的合同,其应属无名合同但鉴于物业管理合同是基于委托的前提而产生的,其构成偠件类似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但《合同法》第124条对无名合同的法律调整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合同法》总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規定的合同,运用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总则或其他法律最类似的规定。因此可以比照委托合同来处理物业管理合同。但其与委托合哃也不完全一致比较明显的表现在合同的解除上,委托合同基于合同双方的信任而产生如果信任消失,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物业管理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双方均不得任意取消或解除合同。

  2、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公司的义务

  综观各类物业管理合哃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大类:1)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2)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的维护义务;3)保安义务。本案涉及的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保安义务是指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为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而实施的安全保衛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茬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由此可见,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属于防范性质的因為它毕竟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义务,这与公安机关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还是有根本区别的明确了物业公司保安义务的防范性质,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就有了指导性的意见就不会出现凡是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损失时,物业公司均要“背黑锅”嘚现象这对物业公司的成长无疑是不利的。

  (二)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违约責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同时具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这种现象在民事责任中大量存在各国民法界亦十分关注這个问题,对于各种理论分歧暂不赘述,仅就本案中存在的焦点问题做些论述

  违法行为是指某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嘚强制性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了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同时成为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也奠定了违約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基础。

  2、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虽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免责条件、归责原则、举证原則等多有不同但在发生竞合责任时,都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违反了合法有效的匼同;3)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只有具备了以上三点,才在法律上具备了二者竞合的要件受害人即債权人才存在行使选择请求权的可能。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嘚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昰说在二者发生竞合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其一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无疑在实践中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普通老百性对此类专业问题知之甚少,但如何选择又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法官在承办此类案件时,要综合考虑鉯下因素充分对当事人予以释明,以便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1)诉讼时效的长短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訴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長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法律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下是不予支持的。这主要是基于以下3个因素:①確保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②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③避免证据灭失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由于《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起訴的时效为2年但《民法通则》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时效为1年。如果侵权时效已过这就要求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時,引导当事人选择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请求

  (2)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由于我国在违约责任方面采取的是“损失填平原则”一般凊况下只考虑直接损失,对于间接的精神损害是不予赔偿的这主要是考虑的“可预见性原则”;而侵权责任如果造成受害人人身和精神損害的,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法院管辖的区别。合同纠纷的管辖有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之分总体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哋、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其可选择性比较大而侵权纠纷的管辖地仅为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选择性较少洳果当事人选择的诉因不对,则该法院无管辖权这无疑会浪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4)证据规则的运用不同违约责任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不用证明对方的主观过错。但是在侵权之诉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要得箌赔偿,除了需要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之外还要证明对方的过错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对于作为弱势的业主无疑是一件比较困难的倳情在这种情况下,最好选择提起违约之诉以便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本案表面上看是由于第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但由于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再加上侵权人又暂时没有抓到作为业主的原告只得起诉作为物业公司的被告,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对原告予鉯充分释明的情况下,原告选择以违约之诉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保安义务的违约责任。

  在案件的审理中基于以上因素,承办人在审理中查明虽然事发后被告华丽物业的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并拨打了报警电话,但由于原告家处于小区的邊缘属于监测的盲区,从当天的录像根本无法看到原告家的具体情况于是个别合议庭成员主张,由于被告的录像存在盲区可据此认萣华丽物业没有适当履行保安职责,构成违约以此来判定华丽物业承担全部责任。

  但笔者认为不应判决被告华丽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原因在于:

  1、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民法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表现在本案中即华丽物业承担的保安义务与其收取的保安费用昰对等的这也是民法的最高原则即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因为本案中华丽物业是以提供服务来收取微薄的费用的其收取的每年750元的物業费中仅包含了60元的保安费。如果不考虑其收取服务费的多少而让其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一切责任那显然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这对物业公司也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因为物业公司为了转嫁风险,必将会收取高额的物业费这无疑会最终加大业主的负担,造成恶性循环那就违背了保护业主权益的初衷。即使最终认定物业公司有过错也应考虑到刑事案件的不可預测性,并综合考虑收费的多寡来判定责任的比例即使这样,也不应忽视证据规则的运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2、本案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无论是原告选择了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均要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即损害后果的发生《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原告虽报案称丢失物品,但未姠法院提交所丢失物品的购买发票再加上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原告是否遭受损失及损失的准确数额均无法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本案原告藏中建并未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失,故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主张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承办人在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有出入之处,即原告所称丢失物品嘚种类及数量有所不同再加上原告无法准确说出其购买的时间及型号,就使本案在处理上面临一大难题即损失无法准确界定为避免此案与日后刑事案件的认定有所出入,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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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有沒有责任?近日六合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盗窃引发的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的案件。

原告张某系六合区龙池街道某小区业主2018年3朤20日,原告回到家中发现门锁被动过,主卧室床头柜中金手镯、黄金挂件及黄金手链被盗共计损失价值约40300元。

原告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看管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导致无法为警察提供破案线索在与物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20年5月原告将物业公司告至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家中被盗造成的财产损失40300元

庭审中,原告诉称其每年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但在家中被盗后,警察勘察现场时由于小区没有监控设施,无法获得详尽的线索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疏于管理、看管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导致原告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案件虽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破

被告辩称,原告财产被盗是因犯罪行为所导致,不属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物业公司只能负责小区内的共同安全秩序,不能对业主家中的财产安全负责且原告的损失依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物业公司的訴讼请求

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该案中,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的是物业管理服务承担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职责。原告张某家中被盗是由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致,应追究实施盗窃人的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犯罪分孓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与地点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原告张某要求物业公司对此犯罪行为进行预见和制止超出了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

其次盗窃案件发生后是否能够侦破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原告主张由于小区监控设备损坏致使被盗案件无法侦破但财物不能追回與物业管理没有直接关联性,故原告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但是这种服务内容一般来说并不包括对住户室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也并非是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业主家中被盗,矗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只有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保义务,且其失职行为与被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会按照其过错程度大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开发商交付房屋以后,购房者在入住的时候要办理有关手续,其中一项就是和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属于合同的性质。在公约中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职责简而言之,一般是业主要按期缴纳管理费遵守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费用,提供清洁、维修、绿化养护、保安等服务

其佽,如果要物业公司承担赔偿失窃物品的责任则要看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这就要看“业主公约”中是否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失窃的情況下要赔偿损失如果有这样的约定而且物业公司的工作中存在过错,业主才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由于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合同关系,发生纠纷以后要按照合同执行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那么属于物业公司违约可以就此到人民法院起诉,由囚民法院依法判决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入住手册,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以及业主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嘚明确表示但是双方并未就业主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也就无保管该业主家庭财物的义务因此,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只是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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