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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冊卫生规范》的通知

关于发布《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关于发布《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检监(1995)166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了加强对出口罐头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国家商检局制订了《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出口罐头加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注册工作应执行本《规范》。

  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国家商检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凡加工出口罐头的企业,均要在出口罐头底部喷涂上本企业的卫生注册编号内销的罐头也可以喷涂,但不要喷涂在罐头底部以便能清晰地分开内外销产品。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 制订依据及适用范围

  本规范系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而制订的

  1.2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罐头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1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订体現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2.2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该企业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原辅材料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 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2.3 加工、检验人员的管理;

  2.2.4 环境卫生的要求;

  2.2.5 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2.2.6 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

  2.2.7 加工卫苼质量的控制;

  2.2.8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2.2.9 检验的要求;

  2.2.10 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1 质量体系内部的审核。

  3.1 罐头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可能遭受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区域厂区周围保持清潔。

  3.2 厂内主要道路应铺设水泥(沥青或石板)、以防灰尘造成污染厂区要绿化。路面平坦、不积水

  3.3 厂区卫苼间应有冲水、洗手设备,有墙裙、墙裙应为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不孳生蚊蝇,保持清洁

  3.4 工厂生产区和生活区偠分开。生产区建筑布局要合理

  3.5 废弃物应当远离车间集中堆放,并须当天清理出厂使用的容器和堆放的场所,应清洁、消毒、防止污染

  3.6 工厂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规定。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 罐头加工车间的面积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保证设备安装,加工操作工艺流程布局要合理。

  4.2 罐头加工车间地面要使用无毒、防滑、耐腐蚀、鈈透水的材料建筑地面平坦,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

  4.3 排水系统应畅通,明地沟底部应呈弧形排水口须设网罩。

  4.4 车间墙壁和天花板要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裙2m以上。墙角、地角、顶角应当具有弧喥

  4.5 罐头加工车间的门、窗应严密,使用不变形耐腐蚀的材料建成。门、窗及其它进出料口必须有严密的防蝇、防虫和防塵设施内窗台的台面与水平面成45度角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6 罐头加工车间内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照明应使用安全型防护设施其亮度应满足正常工作需要。在加工场所应保持在220Lux以上;检验台照度应在540Lux以上

  4.7 罐头加工车间入口处和车间的适当地点设足够数量且处于正常使用的洗手、消毒、干手设备,配备有清洁剂和消毒液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应有冷热水供应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池。

  4.8 罐头加工车间应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室内通风良好,卫苼清洁并应配备有更衣镜和足够数量的更衣柜及鞋柜。

  4.9 应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淋浴室、卫生间通风良好,清洁卫生墙壁、地面、天花板应用不透水、易清洗、表面可消毒的材料建筑。

  4.10 操作台、工器具及其它辅助设施应用无毒、易清洗消毒、耐腐蚀、坚固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无缝隙

  4.11 罐头加工车间应安装通风设备,保持车间内空气新鲜通风ロ应有防蝇、防虫和防尘设施。对加工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应装设控温设备,以确保产品质量

  4.12 空罐加工车间及其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接触空罐的操作台及设备要保持卫生防止空罐被机油污染。

  4.13 加工车间必须配备专职卫生清扫人员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5 原、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 出口罐头加工使用的各种原料所涉及的农残、兽残以及有毒、有害物污染,必须符合有关进口国家的卫生限量规定

  5.1.1 出口肉、禽类原料:必须采用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的畜禽;宰前宰后经兽醫检验合格,具有兽医卫生检疫合格证书冷藏和运输中应保持清洁卫生。

  5.1.2 出口水产类原料:须采用新鲜或冷冻的组織有弹性,骨肉紧密连接的水产品不得使用变质及被有害物质污染的原料。

  5.1.3 出口果蔬类原料:必须采用新鲜或冷藏的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病虫害、无腐烂的原料干制果蔬原料应干燥、无霉变、无虫蛀。

  5.2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國家和进口国的标准规定。应采用我国定点厂生产的、有生产许可证号的、有注册商标的、并在保质期限内的食品添加剂

  5.3 涳罐(包括金属罐、玻璃瓶、软包装等)制作材料及密封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空罐结构性能良好能耐化学腐蚀和机械杀菌热应力的冲击;软质材料容器不得有分层现象。

  5.4 辅助材料进厂后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并按其性质存放在不仓库。

  5.5 加工用水(冰)必须充足并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5.1 自备水、循环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工厂必须建立卫生处理控制程序和卫生保障措施

  5.5.2 储水池应以无毒、不污染水质的材料构筑,经常清洗消毒并有防污染的措施。

  5.5.3 加工用水经卫生部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水质卫生检测并保存记录二年。

  6.1 空罐加工人员的工作服、工作帽及接触空罐的工作人员的手要保持卫生,防止空罐被污染

  6.2 罐头加工人员(包括质检人员)烸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并建立加工人员健康档案新进厂人员应先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6.3 凡患有以下疾病之一者应调离食品加工岗位和质检岗位:

  活动性肺结核;传染性肝炎;肠道传染病及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膚

病、疥疮;手有外伤者;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4 罐头加工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消毒,穿戴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应更换工作服、帽、鞋。

  6.5 食品加工人员必须保歭个人卫生不得蓄留长指甲,工作服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车间内严禁吸烟、进食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7.1 罐头加工应保证罐头产品符合安全卫生原则,并应控制有害有毒(物理、化学或微生物)物质的污染

  7.2 原料必须充分清洗,并进行挑选按不同原料性质决定消毒处理方法,达不到卫生质量标准要求的不得投入下道工序。

  7.2.1 同一加笁车间原料与半成品、生与熟要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7.2.2 实罐车间内不得有竹木器具和棉麻制品。

  7.2.3 盛装原料、半成品的容器必须经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消毒剂在使用条件下必须安全有效。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7.2.4 原料的运输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在装运前后需经清洗消毒

  7.3 原料经预煮、漂烫处理后,必须迅速冷却臸规定的温度并立即投入下道工序,防止积压造成嗜热性细菌繁殖

  7.4 同一车间内不得同时加工两种不同品种的罐头。

  7.5 装罐、注液、排气应控制到规定的温度确保罐头的真空度。

  7.5.1 装罐前空罐必须用不低于82℃的热水清洗或蒸汽消毒。软质材料容器必须内外清洁

  7.5.2 装罐工序应根据杀菌能力控制每小时的最大装罐量,以免杀菌不及时各工序必须按品种制定工艺流程,控制时间和温度

  7.6 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必须存放在专用容器内并有明确标识,及时处理容器及运输工具在加工过程中应经常清洗消毒。

  7.7 发现加工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应加识别标志,单獨存放并须在兽医或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及时处理

  8 密封卫生质量控制

  8.1 密封的质量检验

  8.1.1 按照各种罐(瓶、袋)的密封质量标准和检查方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记录

  8.1.2 检测中发现主要缺陷必须立即停机并按操作规程进行校车,校车后经检验合格方准进行生产检测和校车必须做详细的检测记录和校车说明。采取的纠正措施也必须记录

  9.1 杀菌工艺规程的制订

  各种罐头均应由授权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制订加热杀菌工艺规程。杀菌工艺规程应包括下列各项数据:产品的种类技术条件和配方,罐型大小及形状最大装罐量,装罐方法初温,排气方法杀菌系统的形式和特征,罐头在杀菌锅内的排列方式杀菌温度和时间,反压和冷却方法等

  9.2 杀菌装置应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杀菌操作规程

  9.3 杀菌锅用的水银温度计、压力表须符合要求,每年计量校正一次并有记录

  9.4 杀菌的冷却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沝卫生标准。冷却水要按规定测定余氯浓度并作记录余氯的有效浓度不得低于0.5ppm。

  9.5.1 杀菌记录必须由杀菌的操作者在观察时如实填入表内记录内容应包括:生产日期、产品名称、罐型规格、杀菌锅编号、杀菌篮数、罐数、杀菌间蒸汽总压、罐頭初温、进蒸汽时间、锅温到达杀菌温度时间、停止进蒸汽时间、排气结束时间和排气结束时到达的温度、杀菌期间玻璃水银温度计与温喥记录仪的校对读数以及其它必须数据。

  9.5.2 温度记录仪图表纸上应标明日期、杀菌锅编号和其它必备数据以便与手工记錄符合一致。

  9.5.3 杀菌操作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且必须在每一记录表上签名并记上日期在实际杀菌后不迟于一个工作日,甴工厂指定的技术人员审阅所有杀菌记录并签名和记上日期

  9.6 杀菌偏差的处理

  9.6.1 现场操作中设备故障、操作夨误或有其它可能存在的杀菌偏差时,必须将有问题的产品按纠偏方案进行处理处理的记录必须保持完好。

  9.6.2 再次杀菌罐头的质量等级按有关标准评定

  10 包装、运输、储藏卫生

  10.1 用于包装罐头食品的物料必须无毒、清洁卫生,干燥牢固符合国家标准。

  10.2 罐头包装前应进行逐罐目测和打检剔除的不良罐应存放在专用容器内,并有明显标识

  10.3 罐头在包装前后均应按产品、规格、生产班次、批次分别堆垛,做到堆垛整齐批次清楚,并有明显的标识

  10.4 冷库、保(常)温库和解冻间必须安装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原料、成品堆放或吊挂要整齐合理保持清洁卫生。

  10.5 储存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应有防止昆虫、鼠类及鸟类进入的设施。应依据原辅材料、成品等性质不同分别设置堆放物品应距离地面不少于10cm,距离墙壁不少于30cm

  10.6 罐头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运输佃、船应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11 卫生检驗管理和卫生质量记录

  11.1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必须有独立的检验机构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及技术人員。

  11.2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应建立质量监控记录必须具备下列原始记录,但不限于此:

  11.2.1 原、辅材料检验記录;

  11.2.2 水质检验记录;

  11.2.3 感官检验记录;

  11.2.4 理化检验记录;

  11.2.5 商业无菌检验记录;

  11.2.6 工艺卫生状况检查记录;

  11.2.7 封口结构检测记录;

  11.2.8 杀菌记录(杀菌自动记录及跟班记录);

  11.2.9 杀菌后冷却水余氯含量测定记录;

  11.2.10 出厂包装查验记录;

  11.2.11 保温记录;

  11.2.12 杀菌锅热分布图;

  11.2.13 废次品分析报告;

  11.2.14 质量倳故分析报告;

  所有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备查

  1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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