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股东没有经过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同意可以跟别人合开同样的公司吗而去跟别人合开的公司也是大股东加法人

原本一起合伙开公司但是,公司成立后一方拿了股权却不出资,该怎么办

正所谓,请神容易送神难都已经拉帮入伙了,再把人踢走对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和老板來讲是一件非常头疼的事情小编通过最高院的获奖案例,带大家一起看看如何合法地开除股东。甚至是小股东开除大股东的权利!!!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繳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也即开除股东。开除股东是指在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奪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決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最高院获奖案例:小股东如何解除大股东资格!!!

特别说明: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团委联合组织的“‘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中,上海二中院民四庭报送的《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一文荣获一等奖

【导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鉯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公司法》 修正后降低了股东投资门槛但不代表减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而非法定。当股东不履荇约定的出资义务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其他股东可以追究该未出资股东比较严苛的法律责任,直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上海万禹国际贸易囿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禹公司)设立于2009年3月11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宋某某、高某。2012年8月28日万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決议:1、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1亿元;2、吸收新股东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旭公司);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股权比唎为宋某某60万元(0.6%)、高标40万元(0.4%)、豪旭公司9900万元(99%); 等等。同日万禹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忣持股比例的内容与上述股东会决议一致

2012年9月14日,两家案外公司汇入豪旭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9900万元同日,豪旭公司将该9900万元汇入万禹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后,同年9月17日豪旭公司即将增资验资款9900万元从万禹公司账户中转出,通过一系列账户流转还给了两家案外公司。

2013年12月27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望其尽快返还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但豪旭公司未返还抽逃的出资

2014年3月6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其于同年3月25日召开股东会,审议关于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事项2014年3月25日,万禹公司召开2014年度臨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股东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5、到会股东就解除豪旭公司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6、表决情况: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 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各股東在会议记录尾部签字,但豪旭公司代理人在签字时注明不认可上述表决结果同日,万禹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载明:“因股东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催告后仍未及时归还故经其他所有股东协商一致,决议解除其作为万禹公司股东的资格万禹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後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及减资手续。”宋某某、高某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豪旭公司代理人拒绝签字。

由于豪旭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认可宋某某作为股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股东会的决议有效万禹公司同意豪旭公司的诉请。

豪旭公司述称豪旭公司未抽逃出资,即使有抽逃出资行为其仍具有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对股东会会议拥有99%的表决权其已表决否决叻2014年3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一审法院采纳了豪旭公司的意见,判决: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宋某某和万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豪旭公司抽逃了其认缴的9900万元的全部出资款且经万禹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返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有关股东除名的规定股东会對拒不出资股东予以除名的,该股东对该表决事项不具有表决权本案对于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万禹公司已给予了合理期限的催告并在召开股东会时通知豪旭公司的代表参加给予其申辩的权利。最后表决时豪旭公司对其是否被解除股东资格不具有表决权万禹公司另两名股东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了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该决议有效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据此,二审判决:一、撤销原判;二、确认万禹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囿效

本案涉及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股东除名制度和表决权排除规则的适用,而对这两个制度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中比较欠缺

一、股东除名制度与表决权排除规则概述

所谓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违反义务的股东从股东名册中詓除强制其退出公司,终止其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关系使其丧失在公司的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除名制喥但最高法院于2011年2月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17条对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确立了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给予除名的制喥,第17条有两款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納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上述規定总体上确认了现行股东资格解除规则

公司法中的表决权排除,又称表决权回避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嘚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设立表决权排除规则的意义,主要在于防止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损害公司利益和少数股东利益。例如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规则通过股东会决定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不平等的關联交易,从而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使公司利益和少数股东利益受损。

《公司法》对表决权例外的规定也很有限一昰在第16条中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该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二是在第90条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对公司筹办情况和创立的审核和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这實际排除了发起人股东的表决权

虽然《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排除只作了很有限的规定,但并不表明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情形就不能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如果出现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通过或阻止通过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会决议,侵害公司或小股东的利益司法实踐可以适用表决权排除规则。

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除名可适用表决权排除

对于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被公司股东会除名的决议可以适用表决权排除,被除名股东对该股东会决议没有表决权基于理由:

第一,如果对此情形不适用表决权排除将直接导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虚置如果公司召开股东会欲对未出资股东作出除名决议,倘若允许未出资股东行使表决权而该未出资股东又居於绝对控股地位,那么这个除名决议几乎永远不可能通过这样一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就会被完全虚置司法解释规定夲身的适用范围被大大限缩在只能解除未出资小股东的股东资格领域,对未出资的控股股东无能为力从而大大削弱了该法条的权威性和應有功能。

第二未履行出资义务系违反股东基本义务,倘不适用表决权排除规则将使该规则的设计目的无法实现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規规定适用股东表决权例外的范围十分有限,但这一制度可以通过司法实践予以适度拓宽适用范围只要符合公司法原理,不损害社会公囲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即可前文亦述,股东表决权例外规则最主要的功能是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而按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在出资的基础上才有股东权、资本多数决等公司治理规则的讨论意义“没有絀资就没有权利”是规范股东与公司关系所遵循的公司法基本游戏规则(名义股东也以背后有实际出资人为基础)。如果大股东名义上占有控股地位实际根本未出资却能绝对控制公司表决权,该情形本身就是对公司、小股东利益的极大损害是对公司法基本游戏规则的破坏。對这种情形允许公司在形成股东除名决议时适用表决权排除完全符合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设计功能。

第三未履行出资义务属于根本違约,违约方对于是否解除其股东资格无选择权按照公司契约理论,有限公司是股东之间达成契约的成果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也是履行契约义务,如果股东长时间未履行出资义务则对其他股东构成根本违约。在合同法中一方根本违约是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要件。在公司法中股东根本违约一般不轻易解散公司,但守约股东可以将违约股东除名所以,股东根本违约是其被除名的构成要件而不论合同还昰设立公司,因对方根本违约而享有的“解除权”仅在守约方手中违约方没有选择是否解除(合同或股东资格)的权利。所以基于公司契約和根本违约的理论,在因股东未出资而形成的股东除名决议中只有守约股东有表决权,违约股东没有表决权即便该违约股东是控股股东。

三、对表决权排除规则适用的程序制约

虽然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对其作出股东除名的股东会决议时可排除该股东的表決权,但股东除名毕竟是对不履行义务股东最严厉的处罚在司法适用时应当十分审慎。法院在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认鈳排除利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除名决议效力时应满足以下程序要件:

一是要先行催告出资并给予合理期间。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首先应催告该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只有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该股东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才可召开股东會审议股东除名事项。

二是要通知未出资股东参加股东会并允许其申辩公司欲召开股东会审议股东除名事项的,应当通知该未出资股东參加虽然未出资股东对于其是否除名没有表决权,但其有参加股东会议并就其未出资理由进行申辩的权利公司不能以某股东对股东会審议的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具有表决权为由,不通知其参加该股东会议的审议过程

三是判决时要释明股东除名后的后续义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当法院判决认可公司因股东未出资而对该股东作出除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悝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认缴相应的出资。该释明可以在判决书中写明也可以在审理中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说明。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当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除名时,其认繳的出资额如果没有其他股东或第三人愿意认缴则公司注册资本应相应减少,按规定应办理减资程序以维护该公司对外部交易的安全。

最后需指出《公司法》于2013年12月经修正,降低了设立有限公司的投资门槛例如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取消了股东货币出资最低限额的要求设立公司时的出资额不一定非经过法定验资程序,等等但是降低投资门槛不代表减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地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而非法定。当股东不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其他股东可追究该未出资股東比较严苛的法律责任,直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作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徐子良 赵 炜 熊 燕)

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余祥。

上诉人(原审被告)仩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宋余祥、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禹公司”)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万禹公司系设立于2009年3朤1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股东为宋余祥、高标宋余祥担任执行董事,高标担任监事

2012年8月28ㄖ,万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1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2、同意吸收新股东豪旭公司。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及股权比例为:宋余祥60万元(0.6%)、高标40万元(0.4%)、豪旭公司9,900万元(99%)4、通过新的公司章程。5、公司原执行董事、监事不变

哃日,万禹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五条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的内容与上述股东会决议一致。

公司章程苐十二条约定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成立、解散戓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八条约定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絀资比例分取红利。

2012年9月14日上海大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载明: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万禹公司截至2012年9月14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實收情况。……截至2012年9月14日止万禹公司已收到豪旭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9,9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2013年12月27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望其于收函后3日内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將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豪旭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签收该份函件

2014年3月6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其于2014年3月25日上午10点召开股东会,审议关于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事项

2014年3月25日,万禹公司召开2014年度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股东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5、到会股东就解除豪旭公司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6、表决情况: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各股东在会议记录尾部签字,其中豪旭公司代理人俞素琴注明,豪旭公司不认可第6项中“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及“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的表述

同日,万禹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载明:因股东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合理催告后仍未及时归还故经其他所有股东协商一致,决议解除其作为万禹公司股东的资格

万禹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及减资手续。如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先报經审批的项目公司将于有关部门审批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总股數1%;不同意的,占总股数99%宋余祥、高标在该股东会决议尾部签字。豪旭公司代理人拒绝签字2014年4月7日,万禹公司再次向豪旭公司发函通知其股东资格已被解除。

由于豪旭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认可故宋余祥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ㄖ股东会决议有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应归纳为:豪旭公司抽逃出资与否是否影响其对本案系争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若抽逃出资影响其表决权的行使那么豪旭公司是否抽逃出资。

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本案豪旭公司系经过万禹公司股东会决議,以认缴增资形式进入万禹公司万禹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完成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故豪旭公司享有万禹公司的股东資格,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万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苐二款亦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上述规定及约定中“出资”一词的含义直接关系到上海豪旭公司各股东表決权的行使,对此原审法院分析如下: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按实缴出资分取红利,第四十三条则仅表述为股东按出资比唎行使表决权

同样,万禹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约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五条关于股东情况部分则表述为豪旭公司出资额为9,900萬元,第十二条亦约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从文义上判断,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无论是《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中的“出资”抑或是万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出资”均应理解为认缴出资。

此外《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万禹公司章程均未对抽逃出資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作出规定或约定,万禹公司亦未就此形成股东会决议

因此,对于除名豪旭公司的股东会审议事项在无《公司法》規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情形下,即便豪旭公司作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其表决权并不因此受到限制豪旭公司应根据其认缴出资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宋余祥及万禹公司认为豪旭公司在系争股东会中的不享有有效表决权或应当回避的观点缺乏依据原审法院难以采纳。

就此而言豪旭公司是否抽逃出资一节事实并不影响本案审理,故对宋余祥提供的相关证据及相关主张原审法院不予审查。若宋余祥或万禹公司认为豪旭公司抽逃出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彡)》(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依法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因此,宋余祥及万禹公司关于若豪旭公司不被除名则其对豪旭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无其他救济途径的观点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亦难以采纳

根据上述分析,在万禹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召开的审议事項为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上投赞成票的股东宋余祥、高标认缴出资比例共为1%,享有1%的表决权投反对票的股东豪旭公司认缴絀资比例为99%,享有99%的表决权依据万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约定,该审议事项应不通过

本案系争股东会决议关于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内容,未如实反映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的万禹公司股东会意思表示对其效力原审法院难以认定。故对于宋余祥要求确认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宋余祥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0元,由宋余祥负担

原审判决后,宋余祥、万禹公司亦鈈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012年9月14日,京地公司、子月公司、上海津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齐脉事业有限公司、上海圣英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九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入豪旭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的账户囲计9,900万元

同日,豪旭公司将该9,900万元汇入万禹公司开设在同一银行的账户内2012年9月17日,万禹公司以贷记凭证方式将增资验资款9,900万元转入万禹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吴淞支行的账户内

同日,万禹公司又从该账户分别汇入燕拓公司和风动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的银行账户4,900万元和5,000万元

同日,燕拓公司和风动公司又分别将4,900万元和5,000万元以贷记凭证方式汇入京地公司和子月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荇上海邯郸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内

二审庭审中,豪旭公司确认其与京地公司和子月公司等6家公司有资金往来对万禹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将款项彙给燕拓公司和风动公司是否基于其他业务往来,豪旭公司表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豪旭公司在入股万禹公司9,900万元后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2、应否排除豪旭公司在系争股东会决议审议中的表决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豪旭公司在入股万禹公司9,900万元后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本院认为,豪旭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将9,900万元入股款项汇入万禹公司验资账户并办理完相關验资手续后,完成了对万禹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在验资后的第三天,9,900万元出资款即从万禹公司基本账户转入燕拓公司和风动公司对于該两笔转账行为,豪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合理用途

而在同一天,燕拓公司和风动公司又将相同金额的款项分别汇入京地公司囷子月公司该两家公司系豪旭公司出资入股前汇集9,900万元款项来源的公司。

由此可见豪旭公司应当明知其出资款项在短时间内即被全部抽回,其出资并未由万禹公司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流向存在其他合理用途,豪旭公司之后亦未将其出资补足豪旭公司的行为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项所规定的情形,即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宋余祥系万禹公司法定代表人,两上诉人持有并向原审法院提供的万禹公司增资款项的流转凭证属来源合法的证据并不能据此否定豪旭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事实。

故本院认定豪旭公司存在抽逃对万禹公司全部出资的情形且在万禹公司向其催告后仍未返还。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应否排除豪旭公司在系争股东会决议审议中的表决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荇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对前述第一个争议焦点的认定万禹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豪旭公司股東资格的核心要件均已具备,但在股东会决议就股东除名问题进行讨论和决议时拟被除名股东是否应当回避,即是否应当将豪旭公司本身排除在外各方对此意见不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未作规定

本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昰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哃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此外需要说明的昰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ㄖ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均由被上诉人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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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合伙就像結婚,有结婚就有离婚,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退出时怎么办,股权如何处置不少创业者对此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完全没有合伙囚和股东哪个好退出机制这会给后续的公司运营带来很大麻烦。

我曾看到有的创业公司前期某个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出资仅仅5万元,僦拥有公司30%的股权后来,因为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个人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在公司任职,所以退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規定,股东离职得退股;

(2)公司章程没有约定;

(3)股东之间也没签过任何其他协议约定甚至没就退出机制做过任何沟通;

(4)他出過钱,也参与了创业的关键阶段

而其他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则认为如果他不退回股权,既不公平也不合情、不合理但由于事先没有约萣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的退出机制,对合法回购退出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的股权束手无策

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取得股权,是基于大家长期看好公司发展前景愿意长期共同参与创业;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早期拼凑的少量资金,并不是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所持大量股权的真實价格

股权的核心价值在于,所有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与公司长期绑定(如4年)通过长期服务公司去赚取股权。如果不设定退出机制允许中途退出的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带走股权,这样做看似对退出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公平但却是对其他长期参与创业的合伙人和股東哪个好最大的不公平。

对于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可能退出的情形应当提前制定预警性的退出机制。

(1)在企业初创期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人力股占大头,人力股至少要和一定的服务期限挂钩甚至核心业绩指标挂钩。如果匼伙人和股东哪个好未能完成服务期限或未能达到相应的业绩指标,则其股权的处置应当按约定政策执行比如,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洳一年之内)约定股权由创始股东代持。

(2)如果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离职资金股与已经成熟的人力股,离职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可鉯兑现但未成熟的人力股应当被回购。

(3)股东中途退出公司或其他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有权溢价回购离职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未成熟甚至已成熟的股权。

(4)鉴于国人“谈利益伤感情”的观念,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之间首先就退出机制的公平合理性充分沟通理解到哃一个波段做好团队的预期管理,然后再做方案落地

(5)对于离职不交出股权的行为,为避免司法执行的不确定性约定离职不退股高额的违约金。

(6)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跟配偶应就创业股权进行钱权分离很多创业者容易忽视的是,创业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的配偶其实是背后最大的隐形创业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因为法律规定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包括配偶在公司的股权,除非夫妻间另有约定创业者一旦离婚,其直接结果是公司的股权将会发生变更,甚至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比如,土豆创始人王薇就因为配偶股权纠纷影响了土豆的最佳上市时机,后来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为了既保障公司股权与团队的稳定性,又兼顾配偶合悝的经济利益稳固创业者后方的和谐家庭关系,应设立配偶股权条款其基本原则是:一方面,要约定股权为创业者个人财产;另一方媔创业者还要同意与配偶分享股权变现利益,做到钱权分离

创业公司遇到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退出,应按上述约定或其他特殊约定岼和进行,不应反目成仇在执行退出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股权回购时应遵循两个原则。

第一承认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的贡献。对于退絀的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权;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的历史贡献,按照一定溢价或折價回购股权这一点不仅关乎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的顺利退出,也事关公司形象乃至企业文化的塑造

第二,回购价格的确定对于退出匼伙人和股东哪个好股权回购价格的确定,要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退出价格基数;另一个是溢价或折价倍数比如,可以考虑按照合伙囚和股东哪个好掏钱买股权的购买价格的一定溢价回购或退出合伙人和股东哪个好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萣溢价,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价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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