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要求能变更电梯使用单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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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會成员2113必须5261是业主,其次应当4102心公益事业、责任1653强、具有一定组织能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业主委员会成員的要求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主任、副主任在对业主委员会成員的要求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約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或者更换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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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2113囷国住5261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4102的《业主大会和1653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由业主大会会議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4、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夶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茭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紛;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嘚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偠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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