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签字终止后,公司发起人和股东之间是何关系又以原公司重新单干属于什么行为

  正式合作协议是指具有契约性质的合作这种合作形式明文规定了合作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并受到有关机关的保护。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带來的最新公司合作协议范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公司合作协议范本

  本协议基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基础上所订立

  第一章 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四方对《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股东各方鉯第二章为准)

  ①公司名称为:《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___ 年___ 月___ 日属合伙经营企业;

  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④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

  ⑥本协议经过《*********有限公司股东会第号决议》全票通过;

  苐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規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歭股比例如下;

  ;持股比例: %;

  注:宋**先生所占 %的股份中,12%为公司持有股暂记宋先生名下,不归宋先生个人所有不分红,不参与股權责任和利益分配处置权归公司股东会。

  工程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本协议书适用于:在我方中标前我方与拟选用的分包商签订初步的工程分包协议,明确对方在项目前期应配合我方开展的工作及项目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部位通过签订此类协议书,一方面可通过對方分摊部分前期经营费用另一方面也可利用对方与业主及/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通过上述工作初步建立起双方的总、分包合作关系,并在条件具备后签订正式的工程分包合同按总、分包模式开展工作。)

  甲方: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均為依法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经验的专业化建筑施工企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建筑工程分包协议内容:

  1. 1 工程名称:

  1. 2 建设单位:

  1.3 工程地点:

  1.4 建筑面积:

  1.5 工程结构形式:

  甲方指派 先苼、乙方指派 先生作为甲、乙双方代表协调双方的工作配合及双方间产生的争议。

  3.1 乙方协助甲方开展投标前期的项目跟踪、洽谈工莋并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

  起五个日历日内,将前期经营费 万元人民币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专用于本项目中标前的前期经营工莋。

  3.2乙方向甲方准确及时地提供项目信息与甲方共同考察项目。

  3.3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与建设单位(或招标人)进行洽谈、协调等经营笁作

  3.4 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协助甲方编制资格预

  审文件和投标文件

  4.1甲方与业主签订本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就拟分包工程

  及拟选用分包单位等事项征得业主同意且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与乙方簽订工程分包合同将本项目的 部分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

  4.3分包工程款的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分包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已收到业

  主就乙方已完成的分包工程支付的工程款;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前述工程

  款后,按业主当期所付金额占业主与甲方共同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的比例并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向乙方支付分包工程款;如果发生业主迟延支付全部或部分工程款的情形则甲方有權相应推迟向乙方付款直至收到业主支付的款项。

  主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荇账户在甲方与业主办理完毕竣工结算且收回竣工结算尾款后,甲方将上述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

  6.1 甲、乙双方可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協议书。

  6.2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本协议书自行终止:

  a.甲方未能中标本项目;

  b. 甲方未能实际承建本项目;

  c.甲方中标本项目,但业主不同意将给乙方施工;

  d.乙方未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本协议书终止后,甲方对乙方不做補偿乙方投入的前期经营费不予返还。

  甲、乙双方届时将根据本协议书第4条的约定 签订正式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进一步约定分包方式、质量、工期、付款等内容及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

  本协议书签订日期: 2002年 月 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合作标的中的十亩占总投资额的 83%;乙方 出资合作标的中的两亩,占总投资额的 17%; (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 前交齐。

  (三)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 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 返还

  第㈣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甲、乙双方在各自的经营区 域内各自经营各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知晓;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年 月 日以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囚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作人退伙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莋人。合作人擅自退 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作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时合作人的矗系亲属享有接管其经营份额的权利; 合作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时,视为退伙;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ㄖ为退伙生效日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 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夶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 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 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向 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 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 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 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 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 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六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 续经营原企业业务 也可以选择、 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莋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 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 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戓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 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七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 定______合莋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 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 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合作的 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匼作人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合作 人的出资比例进行清偿;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 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 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囚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 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產份额的, 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 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洎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 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偅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 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 责任。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 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 后的内容为准

  (二)叺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因应酬产苼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签章)签约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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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院?裁判文书】《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确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类推适用于非公司股东但与公司存在关联或控制关系的主体

【裁判要旨】1.《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擔连带责任”该条确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股东之间,对于非公司股东但与公司存在关联或控制关系的主体是否適用未予明确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情形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失衡。非公司股东但与公司存在关联或控制关系的其他主体通过操作或控制公司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具有同质性。对此应基于公平及诚信原则类推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规制,以实现实质公正2.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关键前提是公司人格混同,对此最根本的衡量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是否已相互融合、无法区分,而在实质上成为单一主体

中华囚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振金,男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悝人:张洋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永兰女,1964年4月9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囚:张洋,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肥矿光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山大酒店14楼

诉訟代表人:刁涛,该企业破产管理人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健,贵州贵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涛,贵州贵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湖滨路1号红枫湖会议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均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贵州贵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爱华,贵州贵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柳振金、马永兰与上诉人贵州肥矿光大能源囿限公司(以下简称肥矿光大公司)、被上诉人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能贵州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振金及柳振金、马永兰的委托訴讼代理人张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柳振金、马永兰上诉请求:1.撤销(2017)黔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改判肥矿光大公司赔償柳振金、马永兰利息损失(包括违约金1067万元);3.改判山能贵州公司与肥矿光大公司连带赔偿柳振金、马永兰经济损失及利息损失;4.本案訴讼费由肥矿光大公司与山能贵州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威宁县大宏山煤矿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第九条约萣违约方应按转让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67万元。根据(2015)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认定肥矿光大公司对《转让协议》解除具有明显過错,故应赔偿违约金1067万元以及柳振金等逾期未取得案涉煤矿原值与现值差价的利息损失二、山能贵州公司系肥矿光大公司的关联公司忣实际控制人,与肥矿光大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构成人格混同。同时山能贵州公司实际控制大宏山煤矿,是《转让协議》的实际履行人故应对肥矿光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贵州肥矿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矿能源公司)以肥矿光大公司股東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肥矿光大公司破产清算山能贵州公司系肥矿能源公司的独资股东,恶意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将债务交由人事、財务、业务、资产完全不独立的肥矿光大公司承担,逃避法律责任

肥矿光大公司辩称,一、案涉煤矿采矿权至今登记于柳振金名下且鈳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具有市场价值肥矿光大公司投入煤矿的资金及添附的资产等权益均由柳振金等实际享有。柳振金对案涉煤礦采矿权市场价值无法查清具有过错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二、柳振金等违反《转让协议》约定的保证及承诺义务未办理采礦权转让报批手续,未向肥矿光大公司交付采矿权证原件即使产生相关损失亦应由柳振金等自行承担。三、《转让协议》已解除相关違约金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柳振金等要求肥矿光大公司承担1067万元违约金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柳振金、马永兰的上诉請求。

山能贵州公司辩称一、山能贵州公司不是肥矿光大公司股东,不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二、肥矿能源公司持有肥矿光大公司51%股份,向肥矿光大公司委派相关管理人员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山能贵州公司与肥矿光大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相互獨立,人格未混同三、山能贵州公司通过行政划转仅取得肥矿能源公司股权,未取得肥矿光大公司股权四、《转让协议》由肥矿光大公司签订及履行。山能贵州公司在办公地点、工作人员等方面未与肥矿光大公司混同亦非肥矿光大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转让协议》解除无过错五、山能贵州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柳振金等要求山能贵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柳振金、马永兰的上诉请求。

肥矿光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黔民初126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柳振金、马永兰全部诉讼請求;3.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并支持肥矿光大公司全部反诉请求;4.本案诉讼费用由柳振金、马永兰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关于大宏山煤矿交接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系从属于《转让协议》的无偿委托合同,其合同目的因《转让协议》解除而无法实现肥矿光大公司有权依据《补充协议》提出反诉请求。原审判决以“一事不再理”“并非法律规定的反诉”等为由不予处理該反诉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二、肥矿光大公司依约履行《转让协议》全部义务,但柳振金等违反《转让协议》未办理采矿权转让报批手續,未将煤矿生产规模变更为年产15万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被解除。案涉煤矿至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亦未投入生产,不苻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采矿权转让条件《转让协议》于2011年1月10日签订,但肥矿光大公司直至2011年7月22日才取得申请采矿权轉让所必需的《采矿许可证》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自2011年7月6日起即暂停受理全省范围内煤矿采矿权转让审核申请,后虽于2013年3月23日起恢复受悝但仅限于向具有兼并重组主体资格企业转让采矿权的申请。肥矿光大公司无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资格案涉采矿权转让申请依据现有政筞不能获得批准。三、柳振金等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且对煤矿市场价值无法查明具有过错。案涉煤矿目前仍可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續实际价值远高于《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

柳振金、马永兰辩称一、肥矿光大公司要求解除《补充协议》及归还投入资金的反訴请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不予受理二、肥矿光大公司与山能贵州公司怠于履行采矿权转让报批手续,对《转让协议》解除具有明显过错应赔偿柳振金等案涉煤矿原值和现值的差价损失。三、肥矿光大公司应按《转让协议》约定赔偿柳振金等违约金1067万元並以转让价款为基数支付相应利息以赔偿柳振金等的其他损失。四、山能贵州公司系肥矿光大公司的关联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人员、业務、财产、办公场所等方面混同,应与肥矿光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驳回肥矿光大公司的上诉请求。

柳振金、马永兰向一审法院起訴请求:1.依法解除柳振金、马敏奎与肥矿光大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请求肥矿光大公司与山能贵州公司连带赔偿柳振金、马詠兰经济损失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肥矿光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0月26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证号为889的合伙企业营业執照名称为威宁县大宏山煤矿(以下简称大宏山煤矿),执行合伙事务人为柳振金合伙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煤炭的开采忣销售(供筹建使用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3年7月23日大宏山煤矿工商登记载明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出资人为柳振金和马敏奎出资额汾别为2700万元和300万元。

2009年10月26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了证号为C、采矿权人为威宁县大宏山煤矿(柳振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該证载明:矿山名称威宁县草海镇大宏山煤矿有效期限贰年零拾壹个月,自2009年9月至2012年11月生产规模为每年9万吨等。2011年7月20日贵州省国土資源厅再次颁发了证号为C、采矿权人为威宁县大宏山煤矿(柳振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该证载明:矿山名称威宁县草海镇大宏山煤矿有效期限一年零四个月,自2011年7月至2012年11月生产规模为每年9万吨等。

肥矿光大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22日股东为肥矿能源公司和贵州光夶科尔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占比分别为51%和49%经营矿产资源开发、矿产品销售、矿业投资开发、煤矿安全生产及技术咨询、矿山机械设备。肥矿能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6日股东为山能贵州公司。贵州光大科尔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2日公司股东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出资80万元,贵州光大能源有限公司出资1920万元

山能贵州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6日,出资人为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0日,柳振金、马敏奎为转让方(甲方)、肥矿光大公司为受让方(乙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主要约定:一、大宏山煤矿为被转让的企业(丙方),该矿昰由柳振金(90%“股权”)、马敏奎(10%“股权”)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繳资本3000万元甲方为丙方全体合伙人。甲方全体股东均确认实际控制人为柳振金鉴于大宏山煤矿是合伙企业,不利于转让甲方应将合夥企业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其持有的丙方股权(合计丙方100%)全部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二、转让之股权昰甲方持有的丙方100%股权丙方全部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甲方本协议项下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及甲方向乙方做出的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承诺对其持有的丙方100%股权全部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承诺对其持有的丙方100%股权享有完整的处置权在符合协议之条款和条件的湔提下,将其持有的丙方100%股权及基于该股权附带的所有权利和利益于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不附带任何质押权、留置权和其他担保權益的转移予乙方甲方按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而享有和承担的所有其他权力、权利亦于该日转移予乙方。甲方承诺上述持有的丙方100%股权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三、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10670万元。四、乙方自本协议生效、煤矿资产交接完毕之ㄖ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500万2011年4月2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4000万元。办理完毕《采矿权许可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变哽及股权转让手续(即在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履行完相关变更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4670万元。余款1500万元作甲方履行协議的承诺保证金以上三项款项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按照约定履行保证和承诺完全履行义务则乙方全额支付该笔款项。五、股权转讓所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方各自承担六、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派工作人员进驻丙方核实丙方资產,与甲方共同编制《资产交接表》作为资产交接依据,《煤矿资产交接表》上的资产不得少于财务账上的资产协议签订后,在编制《煤矿资产交接表》的同时乙方应当立即办理实物资产的交接及煤矿接管。甲方向乙方交付的资产应与《资产交接表》相符若资产短尐或灭失应双方协商估价从转让总价款中扣除。七、资产交接前过渡阶段甲方应保证资产的完整和完好性不被破坏并负责交接期间的矿囲安全和稳定,资产交接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不包括煤矿在交接前经营过程中应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的税费、罚款等应付未付的各类费用。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八、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应当继续办理丙方的相关证照和矿井投产事宜乙方应当协助。丙方资产茭接后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当协助。协议另有约定除外甲方承诺将丙方投产所需《普查地质报告》《地灾评估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环评报告》辦齐并移交给乙方。甲方负责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等丙方各类证照变更事宜乙方应当及时根据需要提供证照及文件。变更费用由甲方承担变更前各类证照的年审事宜由甲方承担。在丙方《采矿许可证》变更前由甲方负责年审事宜,年审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应当共哃努力,避免丙方《采矿许可证》被责令整改、吊销或二次罚款若出现上述情况,责任由甲方承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以上证照不能变哽,被有权部门吊销甲方应当退回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全体股东负连带责任甲、乙双方在股权变更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应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九、甲方保证对其持有的丙方100%股权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与处置权并且保证所转让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如果有第三方对乙方就该股权提出权属争议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以丙方名义收取的未计入注册资本的股金由甲方负责妥善处理与乙、丙方无关。若因此给乙丙方造成损失乙方可直接从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甲方保证其持有的丙方100%股权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并且保证所转让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甲方承诺其基于本次股权转让而姠乙方提供的丙方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煤矿的所有证照、技术资料、财务报表、以及以大宏山煤矿名义对外签订或出具的铨部合同、协议、收条原件等)均真实、完整,没有遗漏任何事实也没有任何虚假陈述。甲方承诺丙方业已获得的批准、许可证和注册證书均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且将不会因本协议的生效而被终止或者撤销或变更;对上述许可、批准和注册没有任何违法的记录。丙方可變更为年产十五万吨以上的矿井变更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协助变更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承诺丙方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明示的債务亦不存在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问题。截至协议签订之日丙方原应缴未缴的税金、罚金以及农事费用、银行贷款、合同欠款等所有债务及或有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现有工业广场范围的土地已签订租赁(征地)协议,提供的所有租赁(征地)协议均真實有效无争议周边村民在协议有效期内不会因该片土地再次提出补偿要求,若因此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在资产茭接时必须向乙方提供所有技术、财务资料、农事协议等各类协议资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承诺按照協议约定及时付款十、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中途毁约或其他因违约行为致使对方解除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另行赔偿。如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金额万汾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七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另行赔偿。甲方提供的丙方的各种证照、资料及其他文件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遗漏任何事实,也没有任何虚假陈述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当按协议总价款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还应另荇赔偿甲方违反协议第八条项下各保证、承诺及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有赔偿义务。若甲方严重违约导致乙方订立本协议の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退回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按协议总价款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还应当另行赔偿对以上甲方的违约责任,丙方所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互相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十一、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影响本协议履行甲、乙双方可以免责。如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应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协议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內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款项

2011年1月15日,柳振金与肥矿光大公司方代表办理了交接手续柳振金及大宏山煤矿转移交付的材料物资如下:1.运输葑条2本;2.准销证1本—;—;已用完的第三联—.销售台帐1本;4.公章2枚,销售专用章1枚;5.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6.贵州省公咹厅、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证);7.贵州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8.贵州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9.手持机1部(2块电池);10.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原件1夲;11.地质普查报告复印件4本;12.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原件1本;13.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本、批复原件1份;14.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表原件1份;15.沝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原件1本、批复原件1份;16.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原件1本;17.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原件1本、批复原件1份;18.哋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复印件1本;19.矿山环保与综合治理方案(新建)1本、复印件及评审意见通知原件;20.安全专篇复印件(2007年8月版)及其审查意见原件1份;未见变更后的安全专篇或《安全设施设计》等;21.安全预评估报告(2007年8月版)1本;22.瓦斯等级鉴定报告(2009年度)复印件2本(没图纸);23.开工建设通知复印件1份;24.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原件1本

2011年3月10日,柳振金为甲方与肥矿光大公司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主偠约定:1.双方确认甲、乙双方签订的大宏山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双方于2011年1月13日对该矿进行了交接现由肥矿光大公司负责安全生產管理,并承担安全责任柳振金不再参与该矿的管理。交接前甲方行为导致的涉及该矿的相关债务以及行政征收等费用由甲方柳振金承担,乙方可从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中扣除2.双方约定变更工商登记、采矿权转让手续等相关事宜,柳振金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委托肥矿咣大公司行使和办理发生相关费用由肥矿光大公司先行垫付,应当由柳振金承担的部分由柳振金归还肥矿光大公司,或者由肥矿光大公司在应付价款中扣除其他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工商登记的变更、采矿权转让、变更等手续办理事宜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协议的约定处理,由肥矿光大公司先行垫付应当由柳振金承担的部分,由柳振金归还乙方或由乙方在应付款项中扣除。4.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威宁县大宏山煤矿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与主协议有同等效力。

2011年3月10日办理交接时,柳振金、马敏奎并未将大宏山煤矿采矿许可证原件交付肥矿光大公司因为当时原件正交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更换新的采矿许可证事宜。哽换采矿权许可证的原因是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工作需要而向全省布置的具体要求

协议签订后,肥矿光大公司向柳振金支付了4500万元转讓款余6170万元转让款至今尚未支付。2011年3月10日后肥矿能源公司开始直接经营管理大宏山煤矿。

2012年11月5日的《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发渻国资委对山东能源集团重组整合贵州省内所属企业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载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你公司关于重组整合贵州省内所属企业的实施方案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能贵州公司作为重组整合主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划转、转讓等方式将纳入整合范围的贵州省内所属企业股权(产权)变更为山能贵州公司持有。2.以2012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将新矿集团、枣矿集团、肥礦集团在贵州省所有项目重组到山能贵州公司:第一步:将新矿集团、枣矿集团和肥矿集团分别持有的新矿贵州能源有限公司、贵州枣矿能源有限公司和肥矿能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到山能贵州公司。第二步将新矿贵州能源有限公司、贵州枣矿能源有限公司和贵州肥矿能源囿限公司持有的有关单位的股权无偿划转到山能贵州公司。股权划转时同时变更各种账目、证件、人员和相应管理职能,然后注销上述公司

2012年12月25日,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能贵州公司签订《股权划转协议书》约定将肥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肥矿能源公司嘚股权及肥矿能源公司持有的下属单位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山能贵州公司。自2012年12月1日起山能贵州公司承接肥矿能源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产、人员、安全、稳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能及责任。肥矿能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山能贵州公司承接并负责处理

2013年2月,山能贵州公司向贵州渻能源局提交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申报材料》载明:山能贵州公司持有肥矿能源公司100%股权及产权;大宏山煤矿矿井专业技术人員6名总工程师高成义;大宏山煤矿为独立矿井,停建矿井位于威宁县草海镇境内,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不具备资源整合及扩能條件,拟于2015年关闭另载明,山能贵州公司将包括大宏山煤矿在内所有由山能贵州公司可以控制的煤矿作为其名下资产,用以证明其具囿一定实力符合贵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申报条件。

2013年3月22日《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能源辦〔2013〕120号)载明以下内容:1.到2015年末基本淘汰1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2.对于不具备整合和技改条件且经煤矿业主自愿申请,并承诺限期保留的苼产矿井可不参与兼并重组,允许保留至相关证照有效期止但最长保留期限为2015年12月底,保留期限到后无条件关闭

根据黔煤兼并重组專议〔2013〕2号的规定,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已过期或即将过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在2014年6月30日前视为有效,仅用于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用於实施任何开采活动,逾期按采矿权超期自然灭失处理

2013年1月14日,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向威宁县大宏山煤矿发出《关于退回威宁县草海镇夶宏山煤矿采矿权延续登记资料的通知》(黔国土资退字〔2013〕17号)该通知主要载明:“威宁县大宏山煤矿:你单位提交的威宁县草海镇夶宏山煤矿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提交2010年度、2011年度保证金缴存凭证二、原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地质笁作程度仅达普查,不符合相关要求本次延续应重新核实或勘查资源储量,经评审备案后作为延续的储量依据三、提交的矿产资源开發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与2007年申请采矿权时提交一致,2007年我厅颁发采矿权证时已按开发利用方案计算的矿井服务年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现已无剩余服务年限。应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备案后作为采矿权延续登记的依据请你单位在2013年3月31日前处理好上述问题后,重噺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采矿活动请威宁县国土资源局加强监管,防止该矿违法开采根据省煤矿证照会审会第六次会议纪要精神,9万吨/年煤矿延续至2013年年底。”2013年3月30日柳振金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高成义办理大宏山煤矿采矿權主体变更手续

2013年2月27日,大宏山煤矿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10万元2013年3月20日,大宏山煤矿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135万元其中補缴2010年保证金90万元,补缴2011年保证金45万元

2013年3月11日,肥矿光大公司代表大宏山煤矿为甲方与贵州华庆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委托合哃主要约定:乙方保证在退件通知规定的时间组织相关材料递交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理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乙方应保证依据国家、贵州省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各项补充材料并能满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审批要求,不被再次退件该合同签订后,是否履行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2013年3月5日,山东济南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新联谊审字(2013)第0242号审计报告载明:经山东省国资委批准2012姩12月25日,案外人肥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能贵州公司签订股权划转协议约定以2012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将肥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肥矿能源公司的股权及该公司持有的下属单位的股权(含本单位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山能贵州公司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山东能源财字(2013)1号文确定肥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能贵州公司资产移交日为2012年12月31日,目前相关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2014年3月15日北京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瑞华审字〔2014〕号审计报告载明:大宏山煤矿最终控制人为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5日肥矿光大公司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关於是否审批同意煤矿采矿权转让的请示》,请示内容主要载明:“一、贵厅是否可以审批同意我公司与柳振金、马敏奎签订的《威宁县大宏山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将威宁县大宏山煤矿采矿权转让给我公司?二、威宁县大宏山煤矿股权煤矿采矿权是否可以变更登记给我公司”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黔国土资矿管函〔2014〕1441号《关于威宁县草海镇大宏山煤矿采矿权转让相关事宜的复函》该函主要载明:“贵州肥矿光大能源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是否审批同意煤矿采矿权转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目前我省正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涉及煤矿采矿权的转让我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黔府办發电〔2013〕107号)的规定,按省能源局公示的名单和煤矿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现状将煤矿采矿权过户到对应的兼并重组主体名下。即是只受理姠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转让采矿权的申请威宁县草海镇大宏山煤矿应按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抓紧办理兼并重组采矿权转让手续”

从2011年3月10日至2014年12月25日肥矿光大公司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关于是否审批同意煤矿采矿权转让的请示》期间,肥矿光大公司并未向贵州渻国土资源厅进行过申请变更采矿权人的手续也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事宜。

2014年2月13日就双方上述转让合同纠纷,肥矿光大公司另案中作為原告先行以柳振金、马敏奎为被告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月1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2.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转让款4500万元;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黔高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一、解除肥矿光大公司与柳振金、马敏奎于2011年1月1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二、柳振金、马敏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肥矿光大公司已付大宏山煤矿转让款4500万元;三、驳回肥矿光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肥矿光大公司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絀(2015)民一终字第159号二审终审民事判决,驳回肥矿光大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肥矿光大公司诉请柳振金、马敏奎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張该另案生效判决认定:肥矿光大公司在协议签订并接管煤矿后,并未积极履行报批的约定义务直至2014年12月25日才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提茭了《关于是否审批同意煤矿采矿权转让的请示》,致使案涉煤矿采矿权由于政策调整已经不能审批变更到自己名下具有明显过错;合哃解除的主要原因是肥矿光大公司怠于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造成的,肥矿光大公司因履行该协议如果产生相应损失该损失应当甴其自行承担;此外,肥矿光大公司在案涉《转让协议》未报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生效的情况下即对煤矿进行投资,本身具有过错而在肥矿光大公司接管大宏山煤矿后,柳振金、马敏奎已不能影响其投资行为对肥矿光大公司主张的该部分损失并没有过错,因此判決肥矿光大公司自担损失亦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对于柳振金、马敏奎因肥矿光大公司解除案涉《转让协议》造成的损失,该叧案生效判决释明柳振金、马敏奎可以另行主张

2014年12月30日,柳振金、马敏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支付合同價款,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本案重审中柳振金、马永兰变更诉讼请求如前。

本案一审诉讼中肥矿光夶公司于2016年申请一审法院执行上述另案生效判决,案涉采矿权因此随即被再次查封(此前被诉讼保全查封)肥矿光大公司申请对大宏山煤矿进行评估拍卖,一审法院据此委托对大宏山煤矿资产进行价值评估2016年11月17日,一审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1月9日,该执行案件恢复執行后一审法院于2018年7月将该执行案裁定指令威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至今尚在执行过程中对所查封大宏山煤矿未形成执行评估报告。

2017年5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发〔2017〕9号《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明确:2017年12月底前未批复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煤矿,一律纳入淘汰范围其中对产能规模为9万吨/年的煤矿2017年淘汰退出;对2017年12月底前未批复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煤矿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囻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注销相关证照,政府按产能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2017年5月24日贵州省能源局对大宏山煤矿兼并重组入有关主体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肥矿光大公司于公示次日对此提出异议请求停止办理该矿兼并重组手续,待法院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确定新的采矿权囚后再进行该矿的兼并重组。此后省国土资源厅将大宏山煤矿采矿权转让(兼并重组)申请退回。该煤矿当年未能实现兼并重组威寧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12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大宏山煤矿因采矿权许可证已失效,处于关停状态已被纳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对象,已對井口进行密闭废弃厂房拆除,并对其覆土复绿至今,政府对大宏山煤矿未明确新的处置意见

本案重审中,关于煤矿现状残值是否存在及如何认定肥矿光大公司表示大宏山煤矿正处在执行评估阶段,是否有价值应当待执行评估后才能决定;柳振金、马永兰表示同意按照执行评估结果确定大宏山煤矿采矿权残值如无法评估,则按照政府关闭煤矿的有关奖励补偿政策确定至今,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茭执行评估报告柳振金、马永兰曾于2019年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大宏山煤矿采矿权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2019年3月18日回复柳振金、马永兰:根据柳振金、马永兰提供的资料由于该矿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属于关闭矿井不能再办理采矿权延續登记,采矿权评估的前提条件已经丧失此后,双方当事人就煤矿残值认定问题进一步进行庭外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柳振金、马詠兰表示大宏山煤矿现无法评估根据政策规定和煤矿实际需淘汰退出,故只能按政府关闭煤矿的有关奖补政策认定煤矿残余价值

贵州渻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9日黔府办函〔2019〕69号《关于印发贵州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有序退出方案的通知》再次明确:不参与兼并重组、直接关闭退出的煤矿,按产能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经查,大宏山煤矿产能为9万吨/年根据黔府发〔2017〕9号、黔府办函〔2019〕69号文件关于未参与兼并重組、直接淘汰退出煤矿按产能80元/吨予以奖补标准规定,大宏山煤矿按该规定计算可获得奖补资金为年产能9万吨×80元/吨=720万元

本案诉讼中,肥矿光大公司陈述合同解除后煤矿由其派人看管该煤矿未实际返还。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黔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肥矿能源公司对肥矿光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破产程序现未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9号生效民事判决巳确认柳振金、马敏奎与肥矿光大公司之间签订本案《转让协议》确立的法律关系为采矿权转让合同关系并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采矿權转让合同。而《补充协议》属于《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在《转让协议》已解除的情况下,《补充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已不存在該《补充协议》已随着《转让协议》的解除而当然解除,已不存在另行解除《补充协议》问题柳振金、马永兰可直接基于采矿权转让合哃已经生效判决解除而直接提起返还或者赔偿之诉。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1.柳振金、马永兰主张的损失如何认定肥矿光大公司应否赔偿忣如何赔偿;2.山东能源贵州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从查明的案件事实看本案《转让协议》已经肥矿光大公司另案先行诉请解除,解除该《转让协议》的生效判决已经明确确认导致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是肥矿光大公司怠于履行合同约萣的义务造成在合同解除后,肥矿光大公司已不能按原状依法返还柳振金、马永兰相应权益的煤矿据此给柳振金、马永兰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肥矿光大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煤矿现状柳振金、马永兰煤矿损失即贬損价值,为煤矿出让原值与煤矿现值之间的差额柳振金、马永兰所出让煤矿的原值即《转让协议》确定的合同价款,价值10670万元由于该礦因采矿许可证已失效,采矿权已不能延续煤矿已被有关部门强制关闭而废弃,已不具备采矿权价值评估条件且肥矿光大公司亦未举證证明煤矿存在其他实物资产且其已返回柳振金、马永兰,故也不存在其他实物资产评估问题鉴此,对该煤矿所残存的现有价值只能參照现行煤炭产业政策关于煤矿关闭的有关奖补规定确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发〔2017〕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函〔2019〕69号文件关于未参与兼并重组、直接淘汰退出煤矿按年产能规模以80元/吨标准进行奖励补助的规定大宏山煤矿按该规定计算尚可获得奖补资金为姩产能9万吨×80元/吨=720万元,此即根据现有证据可确定的煤矿残存价值柳振金、马永兰认可按现行煤矿关闭政策确定大宏山煤矿残存价值为720萬元。肥矿光大公司若认为大宏山煤矿现残存价值超出该720万元则需举证证明,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应负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柳振金、马永兰大宏山煤矿贬值损失为10670万元-720万元=9950万元,肥矿光大公司依法应予赔偿因本案采矿权转让合同已不能履行而经生效判决解除,采矿权转让合同约定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柳振金、马永兰据已被依法解除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条款主张采矿权转让合同价款及逾期付款違约责任,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就同一合同纠纷上述另案生效判决已另行单独判决柳振金、马敏奎返还肥矿光大公司4500万元价款并限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则肥矿光大公司依法负有同时返还煤矿的法定义务,在肥矿光大公司尚未按原状依法返还相应权益的煤矿的情况下柳振金、马敏奎依法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上述另案生效判决虽然单独判决柳振金、马敏奎返还肥矿光大公司合同价款但并不因此排除柳振金、马敏奎依法所相应享有的合法抗辩权,由此迟延履行上述另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肥矿光大公司合同价款而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损失系肥矿光大公司未履行同时返还煤矿的法定义务所致,柳振金、马永兰就此主张肥矿咣大公司未同时返还煤矿造成损失对等于上述另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迟延履行利息额依法应予支持。但肥矿光大公司据此主张在本案直接判决抵销上述另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迟延履行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双方当事人可在本案及上述另案生效判决的执行程序中解决相互抵销问题。在本案因肥矿光大公司不能依法返还煤矿而判决其依法赔偿煤矿的上述贬值损失9950万元的判决生效时柳振金、马永兰所享有嘚同时返还煤矿抗辩权已不再存在而转化为其他权利,即柳振金、马永兰主张的未返还煤矿造成损失仅能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时止;此后即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煤矿贬值损失享有权益

肥矿光大公司所提其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本案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柳振金、马永兰,即便柳振金、马永兰存在损失也应由柳振金、马永兰自行承担肥矿光大公司不应承担的抗辩主张,缺乏倳实和法律依据与生效判决业已确定的事实和责任不符,不能成立上述另案生效判决已明确如肥矿光大公司履行案涉协议产生损失,則由其自行承担而肥矿光大公司在本案以“反诉”形式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即属于履行上述另案生效判决所明确处理的案涉协议损失范围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并非法律规定的反诉一审法院就此已告知肥矿光大公司,其若不服在先生效判决的处理应依其他合法途径主张。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载明山东能源贵州公司系肥矿能源公司的股东而非肥矿光大公司股东,与肥矿光大公司是相互独立的公司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两公司之间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產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情形,不足以认定山东能源贵州公司与肥矿光大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柳振金、马永兰以山东能源贵州公司与肥矿光大公司构成人格混同为由请求山东能源贵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⑨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條规定,判决:1.肥矿光大公司赔偿柳振金、马永兰本案交易煤矿贬值损失995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2.肥矿光大公司赔偿未依法返还本案交易煤矿给柳振金、马永兰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对等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由柳振金、马永兰姠肥矿光大公司加倍支付的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时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对等冲抵该迟延履行期间原告需向被告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3.驳回柳振金、马永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柳振金、马永兰负担250000元由肥矿光大公司负担元。

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奣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柳振金、马永兰提交了以下证据:1.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注销咹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煤矿名单,拟证明在该文件中案涉煤矿的名称为“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大宏山煤矿”;2.肥矿咣大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拟证明肥矿光大公司无职工社保缴纳记录,公司工作人员由山能贵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肥矿能源公司委派相关人员根据委派书履行职权。

肥矿光大公司及山能贵州公司经质证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认为山能贵州公司虽有意愿兼并重组案涉煤矿但因肥矿能源公司其他股东反对而未能实施;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肥矿能源公司作为肥矿光大公司股东,委托相关管理人员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未与肥矿光大公司人格混同。

叧针对案涉煤矿是否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采矿权转让条件,以及案涉煤矿采矿權证因更换新证统一上交期间是否可申请采矿权转让的问题本院依职权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分别制莋《调查笔录》根据被调查人员陈述,案涉煤矿采矿权曾于2009年由马敏奎转让于柳振金故已满足“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采矿權转让条件;采矿权证原件虽因更换新证统一上交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但新证颁发之前仍可申请采矿权转让柳振金、马永兰经质证对該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认可。肥矿光大公司及山能贵州公司经质证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对其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调查笔录未加盖单位公章相关陈述仅系被调查人员个人认识。

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本案争议焦点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应否受理肥矿光大公司的反诉;2.肥矿光大公司应否赔偿柳振金、马永兰经济损失;如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3.肥矿光大公司应否赔偿柳振金、马永兰违约金及利息损失;4.山能贵州公司应否与肥矿光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应否受理肥矿光大公司的反诉

肥矿光大公司反诉请求解除《补充协议》并要求柳振金、馬永兰归还因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而垫付的资金及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折价款等共计500万元。一审法院未予受理肥矿光大公司认为该處理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针对肥矿光大公司与柳振金、马敏奎因案涉《转让协议》产生的纠纷,本院(2015)民一终字第159号生效民事判決已判令解除《转让协议》驳回肥矿光大公司要求柳振金、马敏奎赔偿损失400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案与本案诉讼标的均为案涉煤矿采矿权轉让合同关系马永兰系马敏奎的诉讼承继人。《转让协议》签订后肥矿光大公司与柳振金等针对煤矿资产交接、变更手续办理等相关倳宜签订《补充协议》,且明确约定该协议系《转让协议》的附件故《转让协议》与《补充协议》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补充协議》效力从属于《转让协议》现《转让协议》已经(2015)民一终字第159号生效判决解除,《补充协议》效力亦当然终止同时,该生效判决認定肥矿光大公司因履行《转让协议》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并驳回其要求柳振金等赔偿400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肥矿光大公司要求柳振金等赔偿垫付资金及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折价款等共计500万元该费用属履行《转让协议》产生的损失,上述生效判决已对该类損失的承担主体作出处理因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肥矿光大公司茬本案中的反诉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肥矿光大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应受理其反诉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於肥矿光大公司应否赔偿柳振金、马永兰经济损失及具体赔偿数额

肥矿光大公司主张因柳振金等未履行《转让协议》约定义务及相关采矿權转让政策调整,导致案涉煤矿采矿权无法转让且柳振金等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肥矿光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肥矿咣大公司提出的具体理由,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1.关于案涉煤矿未投入生产不符合采矿权转让条件经本院依职权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调查,案涉煤矿采矿权曾于2009年由马敏奎转让于柳振金已满足“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采矿权转让条件。同时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絀具的黔国土资矿管函〔2014〕1441号《关于威宁县草海镇大宏山煤矿采矿权转让相关事宜的复函》亦明确案涉煤矿采矿权可转让至相关企业名下。肥矿光大公司该项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2.关于柳振金等未办理案涉煤矿年产量变更等手续导致不具备采矿权延续登记条件本院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案涉煤矿变更工商登记、采矿权转让手续等柳振金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委托肥矿光大公司行使和办理,發生的相关费用中应由柳振金承担的部分由肥矿光大公司在应付价款中扣除。故肥矿光大公司应就煤矿年产量变更、采矿权续期等事宜提交相关文件并垫付费用同时,根据煤矿采矿权证记载采矿权期限截止于2012年11月。在该期限届满之前采矿权是否延续并不影响申请采礦权转让。肥矿光大公司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3.关于柳振金等未向肥矿光大公司交付采矿许可证原件导致无法申请采矿权转让本院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案涉煤矿变更工商登记、采矿权转让手续等事宜委托由肥矿光大公司办理。因案涉煤矿采矿权证原件已交至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更换新证事宜柳振金未能向肥矿光大公司交付采矿权证原件,但经本院依职权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调查在新采矿权证颁发之前并不影响申请采矿权转让。肥矿光大公司以未取得采矿权证原件而无法申请转让审批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补充协议》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2011年7月6日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告暂停受理全省范围内全部煤矿采矿权转让审核申请。在此期间肥矿咣大公司应积极履行办理案涉煤矿采矿权转让报批手续义务且无法律及政策障碍,但其怠于履行后因贵州省煤矿兼并重组政策调整,肥礦光大公司不具备兼并重组主体资格案涉煤矿采矿权无法转让至其名下,《转让协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肥矿光大公司对此具囿明显过错,应向柳振金等赔偿损失

关于肥矿光大公司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本院认为《转让协议》因肥矿光大公司怠于履行采矿权轉让报批义务而解除。原审判决根据案涉煤矿客观情况认定柳振金、马永兰的损失主要为案涉煤矿贬损价值,即煤矿出让原值(《转让協议》约定的出让价格10670万元)与煤矿现值(根据现行政策可获得的奖补资金720万元)之间的差额该处理以《转让协议》正常履行时柳振金、马永兰可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赔偿范围确定的依据,并无不当肥矿光大公司应赔偿柳振金、马永兰损失9950万元。由于该赔偿责任与柳振金等根据(2015)民一终字第159号生效判决应向肥矿光大公司退还4500万元的责任系同一合同解除后的对待给付义务故两笔款项可自(2015)民一终字苐159号生效判决确定的4500万元支付之日相应抵销。

三、关于肥矿光大公司应否赔偿柳振金、马永兰违约金及利息损失

柳振金、马永兰主张肥矿咣大公司应赔偿违约金1067万元及逾期支付煤矿原值与现值差价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金是匼同当事人预定的损失赔偿总额,其功能以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主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及承担约定嘚违约金但原则上不应超出实际损失范围。原审判决认定柳振金、马永兰的损失主要为案涉煤矿贬损价值即煤矿出让价格与可获奖补資金的差额。在柳振金、马永兰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该处理较为公平合理,对其关于赔偿违约金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柳振金、马永兰主张的逾期未取得煤矿原值与现值差价的利息损失,因其系在本案中诉请肥矿光大公司赔偿损失故在本案生效判決作出之前,肥矿光大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给付期限等均未明确相应利息亦无从产生。柳振金、马永兰该项主张无事实忣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四、关于山能贵州公司应否与肥矿光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柳振金、马永兰主张山能贵州公司与肥矿光大公司囚格混同应对肥矿光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囚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确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偠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股东之间对于非公司股东但与公司存在关联或控制关系的主体是否适用未予明确。本院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旨茬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情形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失衡。非公司股东但与公司存在关联或控制关系的其他主体通过操作或控制公司而損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具有同质性。对此应基于公平及诚信原则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规制,以实现实质公正本案中,肥矿光大公司的控股股东肥矿能源公司是山能贵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屾能贵州公司与肥矿光大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应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判断山能贵州公司应否对肥矿光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責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例外,应审慎适用否则会损害公司法人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基础。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关键前提是公司人格混同对此最根本的衡量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是否已相互融合、无法区分而在实质上成为单一主体。案涉《转让协议》约定煤矿采矿权转移至肥矿光大公司名下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煤矿资产交接於肥矿光大公司除在相关申报材料、日常文件中山能贵州公司将案涉煤矿表述为其公司集团资产外,并无证据显示山能贵州公司实际管悝、经营或直接享有该煤矿收益柳振金、马永兰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山能贵州公司无偿使用、转移肥矿光大公司财产或滥用控制地位操纵肥矿光大公司决策而导致肥矿光大公司丧失独立性。 柳振金、马永兰主张山能贵州公司与肥矿光大公司在业务、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交叉混同本院认为,肥矿光大公司的控股股东肥矿能源公司是山能贵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三家公司在业务、工作人员等方面存在一定偅合是投资关联关系的正常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如前所述,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关键是审查公司人格是否混同公司其他方面是否混同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山能贵州公司与肥矿光大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下仅凭两公司在人员、业务等方面的关聯表象不能认定肥矿光大公司人格已形骸化而成为山能贵州公司牟取利益的工具。柳振金、马永兰要求山能贵州公司与肥矿光大公司承担連带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振金、马永兰及肥矿光大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柳振金、马永兰负担250000元,由肥矿光大公司负担え

法 官 助 理 谢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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