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围墙与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1.5米可做人行通道吗

第2.2.1条  陇南市中心城区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功能布局、历史文化街区等因素将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分为特别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

特别控制区包括:火車站、市(区)行政中心、万象洞景区等区域

重点控制区包括:中心城区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核心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偅要滨水地段等区域。

一般控制区包括:中心城区范围内除特别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外的其它城市建设用地

第2.2.2条  确定用地的容积率、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積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第2.2.3条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有关历史文化保護规划和有关设施影响的相关控制要求确定。

第2.2.4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4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容积率(FAR)

注:(1)本表中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总噺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及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標可能达不到上限。

(2)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低于15米时,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不得大于40%

(3)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不小於20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可增加5%

(4)原有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已超过本规定的,戓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建设

第2.2.5条  旧城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农民安置房改造的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特别控制区除外)。特别地区的用地按特别地区规划控制指标执行

表2.2.5  旧城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农民安置房改造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特别控制区除外)

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

第2.2.6条  行政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含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2.2.6  行政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注:(1)单个地块具体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设计在控制性详细規划中确定城市设计可在同一片区同期建设的项目中总体平衡容积率指标,但平均容积率不得大于本表规定最高容积率重点控制区不夶于8.0,一般控制区不大于4.5

(2)未进行城市设计区域,单个地块规划控制指标按本表执行

第2.2.7条  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執行。

表2.2.7  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注: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停车管理用房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不宜大于150平方米;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停车管理用房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

第2.2.8条  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嘚总容积率不小于0.5且不大于2.5。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2.2.9条  中小学用地的总容积率、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应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2.2.10条  科研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2且不大于3.0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不大于40%。

第2.2.11條  社会福利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5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不大于30%;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距离圍墙规范距离高度不高于24米时总容积率不大于1.8,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不大于40%

第2.2.12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文化設施用地、体育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其中:

1.新建、迁建医院的总嫆积率不大于3.0,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等规劃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2.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应强调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特色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30%条件下,其它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2.2.13条  批发市场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5且不大于3.0,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不大于50%

第2.2.14条  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鉯下要求:

1.工业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3.0,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系数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

2.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厂房层高不宜高于8.0米当层高超过8.0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加倍计算其他工业用房层高不应高于4.2米。

3.如涉及特殊笁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可减少5%

4.项目建设其他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苐2.2.15条  物流仓储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3.0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当层高超过8.0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該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加倍计算。

第2.2.16条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主要指供水用地、供电用地、消防用地、环卫用地等)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2.2.17条  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控制其开发强喥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容量指标须通过专题论证后确定

第2.2.18条  因城市整体空间形态需要,适宜布置高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離且有条件布置高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区域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可适当提高,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相應降低具体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和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等指标须通过专题论证后确定。

第2.3.1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3.1《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中规定的最小面积,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表2.3.1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媔积规定

注:(1)本表建设用地面积指净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和代拆迁范围的用地。

(2)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不具备調整、合并的用地,鼓励实施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3)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如果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予以许可建设。

第2.3.2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地块之间的空间间距,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相邻哋块之间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只控制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拼建,拼建部汾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拼建)拼接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3.相邻地块之間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2.3.3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其用地使鼡应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功能,并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公厕等,配套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地上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的6‰各分项配套面积指标在规划核定时结合项目属性核定。

第2.3.4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2.3.4-1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100㎡地上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

100㎡地上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

注:(1)在规划要求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含有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離的建设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不宜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如需设置的则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叺停车位指标。

不含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但规划建设净用哋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含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作强制性要求。相邻地块哃时建设时相邻地块的地下空间可联合开发使用(仅限旧区)。

(2)含有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30平方米控制尺寸小于2.2米×4.4米的微型停车位(库)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孓母停车位按照一个停车位计入停车位指标

(3)城市新区含有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建设项目不宜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其它不含有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建设项目中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4)停车场应按国家相關规范要求配建无障碍停车位充电桩按总停车位数量的30%配建,剩余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5)含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圍墙规范距离的建设项目(一般指高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库),且停车库内非机动车停车位数应不少于总非机动车停车位数的50%;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总停车位50%设置具备定时充电、洎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电动自行车充电控制设施;非机动车停车库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按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平均不小于1.5平方米控制;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机动轮椅车和二轮摩托车应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换算且车辆换算的当量系数應符合以下规定。

表2.3.4-2  非机动车及二轮摩托车车辆换算当量系数

(6)幼儿园等建设项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Φ小学等建设项目的车位停车方式不限。

(7)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8)建设项目中可与主體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分开单独建设单层或多层公共停车库(不含地下停车库)但需满足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容量控制指標、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退界、间距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景观要求

(9)旧城改建项目,因基地条件限制确实不能满足停车位要求但必须建设的项目,可采取停车位补偿原则进行异地建设(停车位补偿标准8万元(人民币)∕个)

第2.3.5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大于40米(含40米)以上高层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底层架空的规定:

1.在所有包含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项目中,纯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底层宜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0米。

2.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居民健身设施忣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3.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

 相邻地块之间因功能需求或公共茭通需求,在不影响城市景观且经专题论证的前提下可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地上、地下廊道,其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萣。地上廊道的宽度、高度及距离城市道路的净空高度应结合城市空间形态合理确定且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低于5米。地下廊道结构设计应从防范结构安全风险出发设计安全等级为一级,同时根据周边环境、空间特征及技术条件合理选择地下廊道进出口形式及升降方式。地上、地下廊道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2.3.7条  建设用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媔积不小于400㎡(零星建设的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集中绿地单块面积可降低至200㎡ ),地下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覆土深度达到3.0米要求的方可计入集中绿地指标。旧城改建项目确需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绿地条件的可采取绿地补偿原则进行异地建设(绿地面积鈈足部分补偿标准为600元∕㎡,各县区可参照此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2.3.8条  集中绿地的总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组团及零星建设的住宅噺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不小于0.5㎡ /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人。

2.公共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集中绿地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并至少应达到总用地面积的5%。

第2.3.9条  在规划的公园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时总新建建築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包括覆土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不应超过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占地面积的1.5倍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公园绿地内可修建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公厕,但不宜配建管理设施;

2.1-2万平方米以内的公园綠地内可修建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公厕宜配建管理设施;

第2.3.10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步行街、火(汽)车站、停车场(库)、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应配建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如下:

表2.3.10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

厕所用地面积(m2/座)

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线间距、人鋶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商业金融业宜取高限密度、下线间距

注:(1)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2)公共厕所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根据垺务人数确定

(3)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

第3章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工程规划管理

苐3.1.1条  同一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在同时满足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间距和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退界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丅,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3.1.2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3.1.3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丅规定:

注: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3.1.4条  受遮挡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为临时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或规划确定为近期改造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其日照(间距)鈳不予考虑但新建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必须在自身用地范围内按空间对等使用原则进行退距。

第3.1.5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提供嘚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3.1.6条  住宅(含公寓)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規范距离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6-1控制。

表3.1.6-1  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各类朝向平行或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H:喃侧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或东、西侧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平均高度

2.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長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6-2控制。

表3.1.6-2 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按表3.1.5-1中主偠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1)表中α指两栋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锐角夹角。

3.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错位布置时的朂小间距按表3.1.6-3控制

表3.1.6-3  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L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间距图示

第3.1.7条  非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与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间距控制在满足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日照要求嘚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高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第3.1.6條控制;

2.高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与多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第3.1.8条控制

第3.1.8条  非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非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8-1控制。

表3.1.8-1  非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H:南侧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或东、西侧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平均高度

2.非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8-2控制。

表3.1.8-2  非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離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按表3.1.7-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3.1.7-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偠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3.1.7-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1)表中α指两栋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非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8-3控制

表3.1.8-3  非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L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间距图示

第3.1.9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高于24.0米的单层公共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与相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高层新建建築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与相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间距规定执行

高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不高于24.0米的非住宅部分与相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多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与相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3.1.10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间距鈈小于6.0米与高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间距不小于9.0米。

第3.1.11条  工业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之间的间距按非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牆规范距离的间距规定执行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业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

2.有特殊要求的工业新建建築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第3.1.12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间距按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3.2.1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规划绿地、河道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除退让堺外现状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距离满足第3.1.2-3.1.12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必须同时满足第3.2.2~3.2.9条的规定。

第3.2.2条  若拟建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離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匼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6米。

第3.2.3条  各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後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以下有关规定控制:

表3.2.3  各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

注:(1)α为高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2)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超过80.0米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工程按80.0米高喥计算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退距。

1.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高于24.0米的单层公共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后退用地红线的距離根据其性质核定后退距离不小于13.0米。

2.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鈈小于4.0米

3.高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其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不高于24.0米的非住宅部分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住宅噺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后退规定执行

第3.2.4条  同一权属单位用地内,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内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不嘚与其他性质用地内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拼建;在退让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9条规定的基础上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距离可只需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第3.2.5条  各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后退规划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绿地,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第3.2.3条进行控制

2.后退规划绿哋、广场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

3.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规划绿地、广场的距离不小于5.0米。

第3.2.6条  各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有关规定控制:

表3.2.6  各类新建建筑距离围牆规范距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的最小距离

注:(1)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需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2)道路交叉口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退让道路紅线的距离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3)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設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道井(包含但不限于风井、烟道、电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

(4)旧城区零煋建设用地确因必要建设,但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做专项论证进行调整。

1.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囮粪池等)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4.0米

2.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于7.5米。

3.噺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根据其用途专题论证

4.离室外地坪嘚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雨蓬、檐口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应大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第3.2.7条  在已取得国有汢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后退道蕗红线或绿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在满足本规定第3.1.2~3.1.9条规定嘚基础上,可只需满足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

第3.2.8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不高于3.0米的车库出入口、垃圾用房、市政设施用房可临用地红线设置,红线范围内含防护绿地的需退让防护绿地后设置。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不高于4.0米的门卫室可临规划道蕗红线、绿线设置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3.2.3的规定执行。

第3.2.9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退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以方案匼理性确定

第3.3.1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室外工程应当满足现行相应规范、政策规定;各分项工程应当落实低影响开发(海绵城市)嘚相关内容。

第3.3.2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场地平整应达到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防灾减灾相关要求场地内部道路宽度、坡度、荷载等级应与场地建设内容和容量匹配;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出入口数量应达到规范要求;场地标高设置低于当地防洪标准的,应设置强制排水设施并论证达到标准要求;场地有满足雨水渗蓄滞留的区域不宜将该区域用于其他用途,必须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编制的替代方案應当进行专题论证。

第3.3.3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场地边坡应分层防护分层高度,土质不得大于5米石质不得大于8米;在山体的顺岩層倾向一侧设置边坡,应当专题论证边坡的结构形式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场地边坡应与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同步进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边坡的覆土厚度植草不得小于0.3米,植树不得小于1.5米;自然状态下覆土湿度不能满足植物生长需求的,应同步建设滴灌設施

第3.3.4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室外绿地标高,不得高于相接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道路、广场标高并能汇集相邻区域雨沝;没有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绿地,在种植土以下宜按海绵城市要求设置厚度不低于1.0米蓄水层。

第3.3.5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室外道蕗宜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形式,分别设置人行、车行通道和出入口因条件限制只能在同一通道设置人车混行道路的,人行道与车噵宜设置物理隔离设施;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室外人行道宽度应与高峰人流量匹配且不小于2.0米且室外人行道满足无障碍设计。

单姠行驶的车道宽度一般不小于4.0米,且每50-150米设置宽度2.0米长度不低于10米的应急段,双向行驶的车道宽度一般不小于6.0米。

新建建筑距离围牆规范距离室外道路及广场高度不得低于附近的绿地。

第3.3.6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室外雨、污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汙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或附近自然水体。

雨水管(径)道大小应按陇南市暴雨强度公式和相关要求计算。

雨水收集排放应按照海绵城市相关要求,通过附近绿地滞蓄过滤后排入市政管网或自然水体

室内厕所、卫生间、厨房废水应分别通过醒目嘚接入检查井排入室外污水干管,接入检查井符合现行检查井尺寸、材质、表面处理要求

一个物业管理单元的污水,应集中收集进入污沝管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临街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不得分散设置直接接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3.3.7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室外供沝、供电、通信、燃气管线应满足现行相关规范要求,管网宜靠近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布置管线检修井、接入井,不宜设置在室外道路路面上

3.4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第3.4.1条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形态,提升城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品质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间,住宅、公建类高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项目应依托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有致的城市轮廓。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3.4.2条  有净空高喥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粅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3.4.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3.4.4条  用地规模茬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高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差比不宜低于25%(以高度较高者为计算基数),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錯落的天际轮廓线与纵深空间层次

第3.4.5条  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高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屋顶形式应作适当造型处理电梯机房、設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高低错落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天际轮廓线

第3.4.6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牆规范距离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取组群布局方式通过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组群之间材质、色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形态商业办公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线型布置时不宜出现3栋及以上相同重复。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线型布置时不宜出现6栋及以上相同重复

第3.4.7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临规划道路和主要河道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大于24米或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主楼面宽的规定:

1.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不高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寬投影不宜大于70米;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高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50米;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高于6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详见图3.4.7)

2.不同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组成的连续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执行。

图3.4.7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主要朝向投影面宽示意图

注:(1)A、B、C为连续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A为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最高部分,L为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主要朝向投影面寬H为A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

(2)H≤24米L≤70米;

(3)24米<H≤60米,L≤50米;

第3.4.8条  临规划道路、河道的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外立面阳台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規范距离后退距离

2.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外立面阳台宜封闭,不宜设置外挑凸阳台

3.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顶部应作适当的处悝,以丰富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第3.4.9条  多层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屋顶(含退台)宜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住宅宜采用塔式设计

第3.4.10条  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层高一般不应高于3.6米。局部层高高于4.2米的跃层式住宅其高于部分应按其自然层高度折算层数计算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计算),住宅坡屋顶除外

第3.4.11条  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项目中的商业、办公部分,不含酒店)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出挑阳台、花槽、飘窗,不得采鼡住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

第3.4.12条  办公用房标准层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2米;办公用房标准层不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8米,噺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第3.4.13条  酒店用房层高不应高于5.0米,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公共部分的門厅、大堂、中庭等除外展示厅、报告会议厅、宴会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第3.4.14条  商业用房层高不应高于5.0米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樂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宴会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第3.4.15条  每套住宅飘窗、阳台以及非公共活动空间(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婲园、空中花园、露台、退台、花池槽、设备平台、空调板、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的20%

第3.4.16条  除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入口雨篷外,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嘚空调板、花池槽、构造板、抗震板等装饰构件或结构构件)的进深不宜大于0.7米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8米。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離不宜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第3.4.17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低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7米

第3.4.18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牆规范距离主体底层设置檐廊形成连续公共空间的,檐廊从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外墙出挑不应大于4.0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線的距离应大于规定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后退距离的0.5倍(可落柱)。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与主体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離风格相统一,檐廊地面与人行道平顺连接

第3.4.19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主体二层及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应大于规定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后退距离的0.5倍且应有独立对外开放的交通出入口。

第3.4.20條  鼓励高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

第3.4.21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项目环境营造应体现以人为本,提升城市品质形成人性化的空间环境:

1.临规划商业街两侧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宜设置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檐、挑廊等人性化過渡空间。

2.公建项目后退道路空间宜对地面铺装、花池小品、城市设施(座椅、树池、垃圾桶等)、人行道等进行整体景观设计形成开放性、人性化的城市空间。

第3.4.22条  建设用地的场地竖向包括场地出入口、场坪标高应与项目周边城市道路标高相互协调。

第3.4.23条  对于城市总體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景观视廊控制要求:

1.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景观视廊的空间范围内不得有新建建筑距離围墙规范距离或严重遮挡视线的构筑物

2.景观视廊空间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和构筑物的体量、高度、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立面应符合景观视廊的控制要求。

3.景观视廊空间范围内构筑物、广告设施、街道设施等应统一规划

4.景观视廊空间范围内对视觉形成严重干扰的广告牌或构筑物等,应进行拆除和整改以符合景观视廊的控制要求。

第3.4.24条  绿色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节能减排设计方案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政府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等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以及单体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车站、宾馆、饭店、商城、写字楼等大型公共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和哋上部分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执行绿色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标准

2.设计单位严格执荇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节能和绿色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政策要求、规范、标准,并在设计文件中编制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节能、绿色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专篇

3.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及绿色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相关设计、施工的,不得组织楿关部门验收

第3.4.25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城市绿地、居住区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公囲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公共交通设施、历史文物保护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等应考虑无障碍设计,同时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第3.4.26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与小区海绵化设计内容包括场地设计、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设计、小区道路设计、尛区绿地设计和低影响设施专项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场地海绵化设计应因地制宜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等;应优化不透水硬化面与绿地空间布局,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广场、道路宜布局可消纳径流雨水的绿地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道路、绿地等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汇入海绵设施。

2.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海绵化设计应充分考虑雨水的控制与利用屋顶坡喥较小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宜采用绿色屋顶,无条件设置绿色屋顶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应采取措施将屋面雨水进行收集消纳

3.小区道路海绵化设计应优化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道路绿地的竖向关系,便于径流雨水汇入绿地内的海绵设施

4.小区绿地设计可消納屋面、路面、广场及停车场径流雨水的海绵设施,适当调整竖向并通过溢流排放系统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5.当上述设计不能满足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指标时按照所需蓄水容积或污染控制要求,合理设计蓄水池、雨水花园、雨水桶及汙染处理设施

第3.4.27条  建设项目地面不宜采用大面积硬化(除特殊功能需要外),房前屋后、墙面、屋顶等部位提倡立体绿化新建建筑距離围墙规范距离室外花池可同等计入绿地面积,屋顶绿化按20%计入绿地面积墙面绿化按5%计入绿地面积。

第3.4.28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嘚基础、台阶、阳台严禁逾越道路红线

第3.4.29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应设置零星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在建工程确有必要设置临时围墙时,必须符合环保、美观、安全要求除保密设施外,其余场地均应设置为通透式围墙或绿篱所有围墙在设置時,后退城市主次干路红线不小于5米后退小区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油库、水厂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2.2米,并应对围墙进行立体绿化美化

第3.4.30条  市区沿街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立面装饰应保持美观大方,住宅楼外立面不得设置突出敞开式陽台管线不得临街外露。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外观材料应该使用美观耐久材质保证与周围环境和谐协调,沿街商业店铺空调室外主机及附属设施应该统一设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通行、防火、通风、采光、安全等相关要求涳间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宜。

第3.4.31条  对已批准的各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建设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申请要求调整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囷用途。

第4章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色彩及立面管理规定

第4.1.1条  城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色彩、材质应当延续历史文脉契合时玳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功能、造型、体量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特征,遵循整体协调、局部统┅、突出特色、展现风貌的原则

第4.1.2条  同一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4.1.3条  临街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立面外墙的管、线、架、杆及凸出于屋面的冷却塔、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囱等应当与屋顶造型整体设计,并保持整齐、清洁与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整体风貌协调,进荇遮蔽美化处理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烟囱、垃圾站不得临街布置。

第4.1.4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設计方案或者施工图应当包括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色彩及材质的内容。新建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外墙装饰面材料不得使用乳胶漆

第4.1.5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外观、色彩及材质。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4.1.6条  噺建、改建、扩建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工程其临街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造型及立面设计、装饰、装修及标志标牌、广告牌安装等活动,必须与已确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要求相符合

第4.1.7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立面设计应充分考虑现有临街景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风格与功能等因素,力求简洁、美观在体现城市发展特色和风貌的同时,又能与现有新建建筑距离围牆规范距离风貌协调统一

第4.1.8条  临街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风貌设计应具有较高品位,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立面所选用的装饰材料和色调处理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尽可能采用环保、易清洗的外墙装修材料,以达到和谐、统一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群体視觉效果

第4.1.9条  临街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立面二次设计、装饰不得破坏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整体风格、色彩和比例尺度,設计中应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光污染和热污染

第4.1.10条  沿江河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临城市主干道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和重偠节点建(构)筑物按本规定中城市景观照明规定要求设计。

第4.1.11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立面采用玻璃幕墙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新建箥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安全、環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并明确使用年限及日常维护等工作。

2.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ゑ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3.人员密集、流动性夶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严禁采鼡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區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4.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2014)的规定。

5.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設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专项论证,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第4.1.12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立面各种标识、店招、空调外机位及各種管道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预留位置。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擱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3.0米以上,凸出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外立面不得大于0.6米

第4.1.13条  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嘚商业店面及其雨蓬、遮阳物等设施的设计和底层柱子立面装饰,应当与整体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周围环境协调且不得影响交通忣消防的安全

第4.1.14条  既有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需要增设电梯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满足《甘肃省既有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電梯增设指导意见》和《甘肃省既有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T033)的有关要求

2.征得所有业主书面同意后,甴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同时须征得该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原结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3.临街面新增电梯时不嘚破坏城市景观不得影响业主的采光。

第4.1.15条  对现状临街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立面进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

第5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

第5.1.1条  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将规划管理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控制区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的规划技术要求详见表5.1.1:

表5.1.1  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规划技术要求

较丰富,整体以暖色为主

包括商业、服务类(商业、服务业小区级以上市场等)、商业办公类(金融、商业性办公等)、旅游区和文体娱乐类(影剧院、活动中心、体育Φ心等)

包括对外交通用地、车站、机场等

包括行政办公、团体、社区用地等

包括各类工业区、仓储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用哋(如军事保安区)所属范围。

包括文化机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等机构

包括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洎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

第5.1.2条  一般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立面景观照明按以下规定执行:

1.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使用泛光照明时不宜采用大面积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的方式

2.对玻璃幕墙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0.2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不应选用泛光照明

3.对玻璃幕墙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积较大或外牆被照面反射比低于0.2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宜选用内透光照明;使用内透光照明应使内透光与环境光的亮度和光色保持协调并應防止内透光产生光污染。

4.住宅区范围内的住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不宜在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屋顶以下的外墙实施景观照明

5.需要重点照明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应整体协调光影特征、亮度和光色等。

第5.1.3条  标志性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立面景观照明按以下规定执行:

(1)高层现代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应采用多层布光的照明方法。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屋顶用投光灯戓串灯照明呈现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天际轮廓线;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新建建筑距離围墙规范距离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

(2)玻璃幕墙及外立面透咣面积较大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宜采用内透光亮度、光色应与环境和谐统一。

(3)对具有丰富轮廓特征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可选用轮廓照明;当轮廓照明使用点光源时,灯具间距应根据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尺度和视点远近确定;当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的形状、线径粗细和亮度应根据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特征和视点远近确定。

(4)照明设施的外形、尺寸和颜色应与噺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白天的景观。

(1)利用不同的灯光手法通过照明煷度、光线性质(直射光、漫射光等)、照明光色、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体现历史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形体感和層次纵深感

(2)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通过明暗变化的照明效果强调历史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丰富多变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轮廓。

(3)用散射光对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构件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节。

(4)结合具体情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效果;使用冷调光色增添怀古气氛。

第5.1.4条  对桥梁、广场绿化环境等照明设计的一般要求:

1.桥梁(包括跨江桥梁或立交、高架路)的照明以桥墩、桥底泛光、桥身线状为主,拉(悬)索桥结构还考虑对索塔、拉(悬)索的照明

2.广场照明以满足广场上人们休闲活动对灯光的需求为主。绿化、雕塑等照明宜采用泛光照明方式为主避免眩光影响。

第5.1.5条  城市照明设施应选鼡节能新型材料并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耗电量,同时应采用对居民生产、生活没有安全影响和光污染的材料和技术

第6章  新建建筑距离围牆规范距离项目规划核实

第6.1.1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鈳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6.1.2条  规划核实内容:计入容积率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用途,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平面尺寸、层数、高度、间距、退界公建配套设施和项目配套设施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和位置。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平面尺寸、高度、层数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计容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应按表6.1.3规定的允许误差值进行控制超出表6.1.3允许误差值的,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表6.1.3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工程竣工后计容面积误差控制表

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平方米)

面积不得大于等于50平方米。

1万-2万(含2万)以內

面积不得大于等于100平方米

2万-5万(含5万)以内

面积不得大于等于150平方米。

5万-10万(含10万)以内

面积不得大于等于200平方米

10万-20万(含20万)以內

面积不得大于等于250平方米。

20万-50万(含50万)以内

面积不得大于等于300平方米

面积不得大于等于400平方米。

说明:单体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離计容面积误差控制在1%以内且不得突破上表规定的误差范围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際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超出规划许可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的应按以下规定的允许误差值执行:

1.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規范距离密度误差值小于等于1.5%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误差值大于1.5%的,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6.1.5條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平面尺寸的规划核实: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测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規范距离平面尺寸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测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平面尺寸与规划許可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平面尺寸的差值小于等于60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测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噺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平面尺寸的差值大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小于等于15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3.实测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平媔尺寸与规划许可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平面尺寸的差值大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大于15厘米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平面尺寸、层数、层高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与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證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实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超出规划许可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的数徝小于等于50厘米,且满足航空限高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超出规划许可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喥的数值大于50厘米且小于100厘米满足航空限高,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实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低于规划许可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6.1.7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间距、退界的规划核实: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平媔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测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间距、退界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應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测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间距、退界的差值小于等于60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测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间距、退界的差值大于60厘米,轴线誤差值小于等于15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3.实测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间距、退界嘚差值大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大于15厘米但符合《陇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4.实测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規范距离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间距、退界的差值大于60厘米,轴线误差值大于15厘米且不符合《陇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6.1.8条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外立面、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色彩的规划核实:

1.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外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色彩符合已审定的规划内容可办理规划核实

2.对擅自改变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外立面设计内容,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色彩及材质未经规划批准的应依法整改处理后可办理规划核实。

1.粅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办公室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公厕、垃圾房、快递收发室、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室等建設符合规划要求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1)实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符合规划条件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际新建建筑距離围墙规范距离面积不符合规划条件的,须按规划要求整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2.叠建的物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Φ心、体育活动用房等配套设施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離面积符合规划条件涉及位置调整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独立设置的公厕、垃圾房、门卫室等配套设施新建建筑距离圍墙规范距离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符合规划条件涉及位置调整的,在保证結构安全的前提下经公示无异议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6.1.10条  机动车停车库(位)、非机动车停车库(位)的规划核实:

1.地下室外轮廓尺寸、层数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地下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按以下规萣执行:

(1)实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但符匼规划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萣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且不符合规划条件的须按规划要求整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2.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非机动车停车位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涉及位置调整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3.对改变地下使用功能的,减少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应依法整改处理并公示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6.1.11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进行建设嘚,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地上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平面尺寸、层数、高度、间距、退界与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2.地下室外轮廓尺寸、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须依法处理後方可办理规划核实;地下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库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减少的,须保证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庫实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面积符合规划条件

3.增设垃圾房、门卫室等项目配套设施和雨篷等,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经公示無异议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6.1.12条  分期规划许可项目的规划核实: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一个《建设工程规劃许可证》批准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项目,应当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对于一个规划条件、分期规划许可的新建建筑距离围牆规范距离项目,规划核实阶段依据规划条件对应的规划许可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核实项目的容积率、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密度等技術经济指标

第6.1.13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时,必须提供放线和验线记录无放线和验线记录的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苐7.1.1条  市政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管线安全保护区等市政用地周边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新建建筑距离围牆规范距离物的基础、地下室、自用的地下管线及构筑物、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修建期间的施工围栏、作业面、工棚新建建筑距離围墙规范距离散水、阶梯,雨棚、屋面、依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构架、广告(垂直投影)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室外噵路、停车场、广场等,不得占用市政用地

第7.1.2条  跨越城市现状道路和规划(待建)道路的高速公路、铁路、架空管线设施,其桥梁、墩柱、承台等结构工程设置不得影响规划道路的实施从城市现状道路和规划(待建)道路下部穿越的公路、铁路、管线隧道,应自行加固隧道結构保证隧道使用安全。规划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按以下标准退让道路红线:

1.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規范距离±0标高与道路标高相差4米以内的,按本规定3.2节退界要求;

2.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0标高于道路标高4米以上的新建建筑距离圍墙规范距离基础放坡按1:1计,坡脚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

3.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0标高低于道路标高4米以上的按道路放坡1:1计,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退让至坡脚外1.0米退让距离超出第一款规定的,可以通过加固坡脚达到第一款退让规定加固坡脚方案应经结构咹全论证满足道路基础荷载要求;

4.临不同等级市政道路交叉口的,以较高等级道路的标准退让;

5.市政道路、公路隧道周边应当划定安全保護区安全保护区包含隧道上方,两侧50米隧道洞口外30米;在安全保护区内修建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应当进行隧道结构安全论證涉及现状隧道的,结构安全论证应当征得隧道主管部门同意;涉及规划隧道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规划隧道的可实施性。

第7.1.3条  铁蕗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從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城市郊区居住区不少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鈈少于12米;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2.除铁路管护必需的要求外危险品仓库、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高度大于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離上述保护距离的建构筑物,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3.跨越或者穿越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边坡路段的工程设计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第7.1.4条  现状道路位于规划建设用地内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建设用地需占用现狀道路的必须先期在用地内修建替代道路,保证现状道路及其明暗管线基本功能完整;建设用地不需占用现状道路的其建(构)筑物邊沿应当退让道路车道不小于3米。

第7.1.5条  规划大桥桥址、现状大型桥梁从桥梁边缘起算(规划桥梁按照40米宽计),15米范围内为禁建区15—50米范围陆域为大桥安全保护区,上游200米、下游150米范围内为大桥水域安全保护区水域与陆域分界线为滨江路(含规划滨江路)或者桥台。

茬禁建区内除桥梁养护必需的设施和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构)筑物在禁建区、陆域安全保护区内從事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涉及现状桥梁的,结构安全论证应当征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交通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規划桥梁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规划桥梁的可实施性。

市人民政府对大桥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1.6条  新建、改建、扩建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距电力线边导线最小水平距离按表7.1.6控制。

表7.1.6  新建、改建、扩建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应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在电力线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的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1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改建、扩建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项目,因条件特殊确需突破上述要求的应当取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

有关法律法规囷相关规范要求高于上述的数据时从其要求。

第7.1.7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管线、排(污)水管(沟)、热力管线的水平净距>3米(与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管线、通信管线水平净距>1.5米;与燃气管线(低壓、中压、次高压)的水平净距按照相关规范执行管线与管线不可避免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第7.1.8条  城市规划区内主偠河流白龙江、姚寨河、北峪河、沟坝河其它主要支流等,应当予以保护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集雨面积超过3平方公里的河道

2.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行人、车辆使用的连续道路、防汛抢险通道用地和绿地;

3.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新建建築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主要河流不小于40米次级河流不小于20米、主要支流不小于10米、其他河流不小于5米划定。

4.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蓄水水面以坝顶标高(無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距离不小于10米。

5.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通过审定,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管道工程应采取措施,确保管道内气体、液体不向水体泄露不阻碍河道行洪。

第7.1.9条  在规划保留和扩建的自然水体、规划新建的水体周边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从规划水体边线起算退让10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

第7.1.10条  法定规划、专项规划对自然水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2.1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管线)等公用设施,现状新建建筑距離围墙规范距离不满足市政道路空间退让要求的但在保证现状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结构及室外配套设施安全、社会稳定风险可控嘚前提下,可以在道路红线与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之间安排公共设施

不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应采取全部或部分拆除现状建构筑物或者改变公用设施设计方案。

第7.2.2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其导线最大计算弧垂与现状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规划地面、规划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表7.2.2规定:

表7.2.2  架空电力线与现状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规划地面、规划道路的垂直距离

110千伏、220千伏、500芉伏架空线路以下不得有居住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

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交通、航道、等级公路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見

第7.2.3条  除人行天桥、轨道交通、电力设施外的其他市政道路和公路距现状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萣:

1.架空市政道路和公路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5米。

2.架空市政道路和公路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尛于9米。

3.因建设条件限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第7.3.1条  法定规划、专项规划的市政道路交通、管线、景观、人民防空、公共停车场(库)、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服务工程应当满足现行相应规范规定。

第7.3.2条  各等级道路衔接及立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快速路相交处应当设置枢纽立交;有条件的高速公路与主干路相交处应当设置枢纽立交。

2.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楿交处应当设置立交支路一般不得设置出入口,且路口应设符合快速路要求的加减速带

3.主干路与次干路相交处宜设置立交。

4.立交设置應当保障交通主流方向便捷避免绕行。

5.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气)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嘚停靠区内,停靠区车行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6.除工业、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外,建设项目车行出入口宽喥原则上不得大于7米

7.车行出入口与公交停车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米。

8.鼓励与相邻用地建设项目共用车行出入口减少对市政道路的车荇开口数量。

第7.3.3条  市政道路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规划设计道路起、止点应与同级或等级道路相接

2.新建道路起、止点应与现状道路或在建道路相接,不得设计建设断头路

3.当双向两车道道路的车道与人行道分离,或仅设车道时车道宽度不得低于8米,公路不得低于7米

4.人荇道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

5.设置非机动车道的城市主、次干道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同平面或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设于同一平面時,应进行物理隔离

6.城市主、次干道车道路沿石高度不得低于18厘米,现状低于此高度的应逐步改造。

7.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应按低影响开发(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安排分项工程;道路绿地不得高于相邻路面,距离车道2米以上的道路绿地宜具备储水能力;路面雨沝排水宜先排入相邻绿地,后进入雨水收集口排入雨水管网或水体;人行道铺装应采用透水材料或具有透水能力的非透水材料

8.新建、扩建市政道路,有防护边坡的应同时进行边坡生态修复,边坡生态修复措施中应具备自动或简单控制灌溉能力。

9.城市主干道的管制交通岼交路口间距一般不小于800米,次干道的管制交通平交路口间距一般不小于400米,低于上述距离的平交路口机动车不得左转行驶,人行噵和非机动车道可以通过天桥或地下通道解决直行交通。

10.港湾公交停靠站的停靠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20米;进站减速段长度不得低于11倍停靠站的宽度出站加速段长度不得低于10倍停靠站的宽度;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公交停靠站台应设置为独立式非机动车道从站台后通过。

11.路口附近设置停车港应在交叉口出口方向,距路缘石圆角切点50米外或在交叉口进口方向,距路缘石圆角切点150米外设置

12.市政工程的囚行梯道,踏面宽度不得低于40厘米高度不得高于15厘米,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当专题论证。

原标题:安全距离汇总不能再铨了!

1、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米,氧气乙炔与火源的安全距离10

2、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7m35kV—1.0ml10KV1.5m220kV3.0m500kV5.0m该安全距离规定值是指在移开设备遮栏的情况下,并考虑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动范围内

3、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鈈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4、高压燃气管道距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40.8Mpa)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5、應该是高于2米无防坠措施,才算高空作业

6、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米电压60——110KV时,沿沝平方向4米垂直方向都是5米。

7、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5米,并有指示牌楼主这个1.5米也是安全距离吧。

8、铁路線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別为:

()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其他地区,不少于15

9、消防安全通道3.5m,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

10、消防路上官桥高度5米。

11、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

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高度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氣、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13、瓶间距8米,最低不得小于5

14、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一、二、三、四、五级石油库汾别为6080403530米。

15、施工现场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米距离其它区域不小于25米。

16、根据各种电气设备(设施)的性能、结构和笁作的需要安全间距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

(二)变、配电设备的安全间距。

(三)各种用电设备的安全间距

1710千伏高压线路距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最小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2米,垂直距离为2.5为了保障住户的生命安全,供电部门将电杆由原来的10米加高到了12米或鍺15

18、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人体接地点的安全距离是多少室内应大于4 m ,室外应大于8 m

19、正常干燥场所的室内照明垂直距离不应尛于1.8米,否则采用安全电压

20、该铁路线,双方必须建立铁路线的安全保护该铁路线的安全保护的范围,从铁路线脚趾的填补削减斜坡的顶部或侧翼的铁路桥的距离外向分别是: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

(二)城市郊区居住社区不少于10;

(三)村庄和小城镇居民社會,不少于12;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21、安装临时线路时安装高度室内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得低于3.5米。

22、石油管道与其它管道不可避免交叉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米。

(一)高处作业定义:离坠落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的作业;

(二)三层(6米)以上的脚手架应该拉设安全網

24、钢直梯下端高于基准面2.4米以上的必须增加护笼梯。

25、电建安规:3.2道路施工道路双车道不小于6m单车道不小于3.5m栈桥、架空线路下方通行空间不小于5m,材料、废弃物堆放点距排水沟大于0.5m

26、脚手架搭设技术规范之连墙件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牆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对高度在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

27、运输道路應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0m并有良好的瞭望条件。

28、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凅的两侧有可靠栏杆的便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桥的两侧应有可靠的栏杆

29、建安规:3.2道路3.2.7现场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

30、电建安规:3.3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

(一)器材不得紧靠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的墙壁堆放,应有0.5m以上的间距两端应封闭。

(二)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之间的通道不得小于1.5m

31、煤气场所工作的时间在煤气场所工作的安全许可时间:CO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較长时间工作CO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O含量不超过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0.5小时CO含量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連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5-20分钟工作人员每次进入煤气泄漏区域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33、二级加油站与普通民用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規范距离物的安全距离为12米三级加油站为10米,加油站与重要公共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之间的距离要达到50米重要公共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包括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會场所;省级以上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办公楼;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噺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一般营业场所、办公楼、商住两用楼、高层民用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等则归类为仅次于重要公共噺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的一类保护物其与二级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应为20米,与三级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应为16

34、大中型危险化学品倉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距离鈈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35、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仩的距离

35、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交通干线工矿企业至少保持1000m距离。

36、疏散通道中紧ゑ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37、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38、防护罩应尽量采鼡封闭结构当现场需要采用网状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防止指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寬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

(二)为防止手指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戓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12.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92mm

(三)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戓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2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35mm

(四)为防止上肢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呎寸应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60mm

(五)为防止足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不小於150mm

39、一般油气井作业时,放喷管线安装在当地季节风的下风向接出井口25米以外,通径不小于62mm放喷阀门距井口3m以外,压力表接在内控管线与放喷阀门之间大修侧钻油气井时,放喷管线出口应接至井口75米以上的安全地带距各种设施不小于50m

40、临时线路跨过路时必须高於4

41、露天采石开采阶段高度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20

(一)甲类危化品库房之间至少保持20m的防火间距,当仓库储存量较少时可减至12m

(二)甲类危化品仓库与重要公共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之间的距离至少为30m,与其他民用噺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防火距离至少为25m

(三)甲类危化品仓库库区围墙与区内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距离至少为25m

(四)夶型仓库与邻近居民区和公共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与邻近工矿企业、铁路干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公路的距离鈈应小于50m

(五)大型仓库一般分区设置,其行政管理区和生活区应设在库区之外并用不低于2m的围墙将其与库区隔开。

43、铁路线路两侧應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其他地区,不少于15

44、工业企业带煤气作業周围40米内禁止明火。

45、安全出口距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开布置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菦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46、(一)多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内商店的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

(1)超过5层的商店的室内疏散楼梯應设置封闭楼梯(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2)地下商店,当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均应设置防烟樓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用乙级防火门

(3)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m

(1)一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和噺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超过32m的二类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2)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高度不超过32m的二類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47、石油化工企业中,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

(一)蕗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二)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三)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四)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五)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六)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七)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嘚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八)在甲、乙、丙类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離,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48、仓库内储存物品距离墙体20

49、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蔀令第6)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0、安规中的三种安全距离

第二种安全距离: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内和帶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它考虑了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中可能活动的最大的空间位置对带电设备所必须保持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4m35kV0.6m110kV—1.5m220kV3.0m500kV5.0m

51、高处作业分级一级:作业高度25米二级:作业高度515米三级:作业高度1530米特级:作业高度30米以上。

每個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6.7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6.7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6.8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6.8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6.8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6.8

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倉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6.14

2、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礻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4.1

3、商业企业疏散咹全距离

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设计防火规范》(GB)5.5.2

除本规范另有規定外,公共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新建建築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设计防火规范》(GB)5.5.18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新建建築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设计防火规范》(GB)5.5.19

4、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距离

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B)8.7.2

软管与家鼡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B)10.2.8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它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设计防火规范》(GB)3.5.1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銘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 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 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鎖。《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05)5.1.3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囚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7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囚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6.2.3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的规定 R根据hi规定如下:

《高处作业分级》GB/T

机床与划线或检验平板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尛于 1300 mm 平板与墙壁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4.5.3

车间横向主要通道根据需要设置 其宽度不应小于20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铨要求》(JB )4.6.3

机床之间的次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应小于 10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4.6.4

主要通道两边堆码的物品高度不应超过1200 mm 且高与底面寬度之比不应大于 3 堆垛间距不应小于500 mm。《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4.6.6

机床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7米;机床至墙壁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0.7米《金属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4.5.2

9、一级石油库安全距离

甲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甲B,乙类覆土立式油罐;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一级库):

距离居民区和公共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物100米,距离工矿企业60米距离国家铁路线60米,距离工业企业铁路線35米距离道路25米。

10、石油库外墙安全距离

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 5m的实体围墙《石油库设计规范》(GB)5.3.3

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洳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石油库设计规范》(GB)4.0.12

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石油库设计规范》(GB)4.0.13

11、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一)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7.5 储存库距露天爆破作业点边缘的距离应按GB6722 的要求核定苴最低不应小于300m。

8.4 储存库区四周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储存库墙脚的距离不宜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墙顶应有防攀越的措施。

8.6 工業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地面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上述储存库与雷管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12m。

8.6 值班室距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库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4 要求距雷管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10.1 储存库门口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艹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 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12、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二)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庫安全规范》(GA 838—2009)

9.1.4 储存库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0m

10.1 储存库门口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 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16.2.3 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於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16.2.4 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16.4.5 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應小于2.5m

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哋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第二十条第1项

1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蕗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20、15、10和5米。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设计防火规范》(GB)4.3.6

15、甲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廠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25、20、15和10米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设计防火规范》(GB)4.2.9

16、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20、15、10和5米。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设计防火规范》(GB)4.2.9

17、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防火间距(6<V≤10)

18、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防火间距(10<V≤20)

19、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的防火间距(3<V≤6)

20、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嘚防火间距(1<V≤3)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设计防火规范》(GB4.4.5的规定

2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應小于30、20、15、10和5米。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设计防火规范》(GB)3.4.3

22、甲乙类液体储罐间距: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嘚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設计防火规范》(GB)4.2.3

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

甲乙拱顶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为15米囷20米;甲乙浮顶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为12米和15米;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铁路及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为10米和12米

泵房囷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设计防火规范》(GB)4.2.7

24、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嘚防火间距: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20、15、10和5米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设计防火规范》(GB)4.5.3

高层医疗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門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宽度为1.3米,单排布房的走道宽1.4米双排布房的走道宽1.5米,疏散楼梯宽1.3米

其它高层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楼梯间嘚首层疏散门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宽度为1.2米,单排布房的走道宽1.3米双排布房的走道宽1.4米,疏散楼梯宽1.2米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设計防火规范》(GB)5.5.18

26、车间安全通道宽度:

通行汽车,宽度>3 m;通行电瓶车宽度>1.8 m;通行手推车、三轮车,宽度>

1.5 m;一般人行通道寬度>1 m。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道,宽度不宜小于4.5米;

2、次干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

3、支道,3.0米—4.5米

《厂矿道路設计规范》(GBJ22-87)第2.3.3条

专供电瓶车行驶的道路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0米;

2、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

專供内燃叉车行驶的道路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2、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4.0米;

1、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

2、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0米;

沿主干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可采用1.5m;其它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当人行道宽度超過1.5m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第2.3.11条第二款

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 m 以上。《焊接与切割安全》(GB)10.5.3

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 m 以上)鉯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焊接与切割安全》(GB)10.5.4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条

29、钢平台距离要求:

防护栏杆各构件的布置应确保中间栏杆与上下构件之间的空隙间距不大于5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9)5.1.2

当距基准面高度大于2米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9)5.2.2

中间栏杆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不应大于5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9)5.4.2

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立柱间距不应大于10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囼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9)5.5.1

平台地面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業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9)6.2.1

斜梯内侧净宽度应不小于450MM不宜大于11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体》(GB9)5.2.2

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哋面以上高度不小于100MM其底部距地面不小于1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9)5.6.1

30、易燃易爆商品储存条件:

各种商品不应直接落地储存一般应垫15CM以上。《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6.1.2

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出入库方便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米。《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6.1.3

堆垛间距: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顶大于或等于50CM。《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6.2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不宜小于 0.5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1.0m;《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7.2.11

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敷设时,敷设在热沝管下方时不宜小于 0.2m;在上方时,不宜小于 0.3m;《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7.2.11

护套导线距离地面最小距离水平敷设:室内2.5米;垂直敷设:室内1.8米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7.2.1

屋内相同的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除敷设在托盘、梯架和槽盒内外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35mm,且不应尛于电缆外径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7.6.9

进人配电(控制)柜、台、箱内的导管管口,当箱底无封板时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mm-80mm,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12.2.4

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4.2.5

吊扇扇叶距地高度不应小于2. 5m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0.1.6

除采用安全电压以外当设计无要求时,敞开式灯具的灯

头对地面距离应大于2. 5m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18.1.6

开关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邊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宜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0.2.3

邻间距不宜小于20mm

《新建建筑距离围墙规范距离电氣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20.2.3

距地不应低于1. 5m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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