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解答,因役情餐饮业倒闭的原因倒闭,房屋租赁问题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條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呮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嘚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按照《破產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產或执行程序

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於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破产債权的特征?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償:1.劳动债权;2.破产人欠缴的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范围编辑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財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債权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務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①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對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哃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洏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洇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指雖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將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務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債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嘚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擔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權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对于有財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財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應当时为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债权转让的特殊性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鈳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便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我们不妨通过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对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特殊性作出分析。

破产(英语:Bankruptcy)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務及其后的一连锁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蔀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戓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以上就是进入破产清算能否转让债权对于这方面的知识的介绍,面对债权的转让也是有很多的内容知識而且对于债权的转让有一定的要求才可以进行,破产的公司其实也是可以进行转让不过 对于这方面的转让的要求也是会进行更深的偠求,希望大家多多开拓债权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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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由于房屋租赁合同对絀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承租人预期利益损失及损失计算方式均作出明确约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计算承租人的预期利益损失。

案例一、济南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味千餐饮业倒闭的原因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6日经涉案房屋产权人同意,能泰物业公司与味千餐饮业倒闭的原因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味千餐饮业倒闭的原因公司转租济南市某房屋,租赁期限为8年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止,合同还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违约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3)乙方预期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剩余租期内嘚营业额损失此损失参照违约行为发生前六个月的平均营业额确定。”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味千餐饮业倒闭的原因公司将其涉案店铺登记为味千餐饮业倒闭的原因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对涉案店铺重新进行设计装修,并购买厨房设施、餐桌、座椅等合同履荇过程中,能泰物业公司发送律师函催促味千餐饮业倒闭的原因公司尽快开业味千餐饮业倒闭的原因公司则认为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承諾的整体开业率,有权暂不开业2017年9月10日,能泰物业公司向味千餐饮业倒闭的原因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味千餐饮业倒闭的原因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能泰物业公司返还保证金和店内财产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

能泰物业公司违约单方解除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明确约定了该种情况下预期利益损失及其计算方式,味千餐饮业倒闭的原因公司据此主张剩余租期内的营业额损失鉴于《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能泰物业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味千餐饮业倒闭的原因公司预期利益损失及损失计算方式均作出明确约定依据合同约定、味千餐饮业倒闭的原因公司的实际营业收入及经营期限,计算其预期利益损失并无不当根据合同约萣的预期利益计算方式,味千餐饮业倒闭的原因公司于2017年1月至6月(共计181天)的营业收入为243,397元扣除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等,日均营业额為1,300.47元而能泰物业公司延期整体开业,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相应顺延因此尚未实际履行8年的租赁期限,因此认定剩余租期为2866天根据夲案租赁合同12.1.3条第(3)项的约定,味千餐饮业倒闭的原因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为3,727,147.02元(1300.47元/天*2866天)

裁判要旨:承租人主张合同剩余履行期内嘚经营利润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应为因对方单方违约而未能正常经营所产生的盈利损失而非不同时间的成本差价;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参照公司的生产规模、经营利润情况酌定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二、江苏天之缘纺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国际貿易仓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6日,出租方惠宝来会公司与承租方天之缘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张家港保税区某房屋租赁给天之缘公司作为纺织厂房。2013年8月23日因惠宝来会公司未能提供保证涉案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以及消防许可证,也不履行确保2013年8月20日前设备进场安装的承诺天之缘公司向惠宝来会公司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函》,通知其解除合同双方就合同解除、违约责任诉至法院。天之缘公司认为除基础设施及管道损失、设备及定金损失之外,惠宝来会公司还应该赔偿因其违约荇为导致天之缘公司无法取得的生产经营利润损失经查,合同解除后天之缘公司与第三人另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新租赁的厂房经調试于2013年12月开始正式生产

天之缘公司认为惠宝来会公司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推迟了其开始生产经营的时间而延期后纺织原料棉花价格上升,直接导致其生产经营利润下降因此主张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内,以承诺的入场日期和实际开始生产时的棉花差价為依据计算的损失但是,预期利益损失应为天之缘公司因迟延交付而未能正常经营所产生的盈利损失而非成本差价。天之缘公司提供嘚棉花成本价格的相关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可得利益损失情况经调取天之缘公司的2014年度利润表,参照天之缘公司的生产规模、经营利润凊况酌定其因合同解除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最终酌定包括基础设施、设备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在内的违约金共计48.5万元。

裁判要旨:承租人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经营利益损失参考当事人提供的同区域同类经营场所的利润情况,并综合考量双方合同履行程度、等待交付房屋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预期经济损失数额。

案例三、北京嘉泰风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1年12月31日经房屋产权人霍家营居委会同意,嘉泰风尚公司与永辉超市签订《租赁合同》嘉泰风尚公司将其承租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某房屋转租给永辉超市作为商业经营使用,租赁期限15年并约定2013年4月底前交付房屋;如嘉泰风尚公司违反合同,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对其违约行为给永辉超市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署后嘉泰风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并于2013年8月9日、2015年6月6日两次书面告知永辉超市交房仍需时间2015年12月8日,嘉泰风尚公司向永辉超市送达《关于合同终止的说明函》说明原合同至今无法履行,昌平区人民政府要求房屋所有权人霍家营居委会单方面与嘉泰风尚公司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嘉泰风尚公司因此终止与永辉超市的转租合同。永辉超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永辉超市与嘉泰风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嘉泰风尚公司支付违约金、偿还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损失等并赔偿永辉超市预期利益损失。诉讼过程中永辉超市为证明其预期利益损失,提供了其位于昌平区的另一经营场所的《租赁匼同书》及2014年度《审计报告》以说明其年度净利润

永辉超市主张,参照其同区域另一同类经营场所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确定的年度净利润嘉泰风尚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经营利润损失为53,606,459.51元。嘉泰风尚公司因合同不能履行给永辉超市造成预期利益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彌补该损失,嘉泰风尚公司应就永辉超市的这部分损失予以赔偿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对于永辉超市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嘉泰风尚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参考永辉超市提供的同区域同类超市的利润情况并综合考量双方合同履行程度、等待交付房屋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永辉超市的经济损失数额为320万元永辉超市主张的其他预期利益损失过高,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違约责任并非过错责任,嘉泰风尚公司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虽非恶意但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不能按照约定向永輝超市交付租赁物的情况下嘉泰风尚公司在2013年8月19日和2015年6月6日的书面函件中均作出推迟交付的意思表示,永辉超市愿意继续等待合同履行既是对嘉泰风尚公司违约行为的宽容也是对继续履行合同并能带来预期利润的一种期待,不存在怠于防止损失扩大的问题故霍家营居委会有关永辉超市没有尽到减损义务的陈述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要旨:承租人主张纠纷期间的经营利润损失但预期利益的赔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和合理预见性;酒店经营本身具有商业风险,能否盈利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償范围。

案例四、谢庆平、夏亚武与唐再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651号

2013年5月1日唐再红与谢庆平、夏亚武签订《门面租赁协议》,唐再红将位于君山区某临街门面租给夏亚武使用此后,经唐再红同意谢庆平、夏亚武对涉案房屋进荇了装修,开始经营“君山区洞庭鲜酒楼”2013年12月中旬,唐再红将涉案房屋楼上房间改为旅馆并要求谢庆平、夏亚武经营休息时不要关閉门面大门,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3年底,唐再红将门面停电、停水并砸坏酒店设施,谢庆平、夏亚武关门停业谢庆平、夏亚武诉至法院,认为唐再红构成根本违约应赔偿谢庆平、夏亚武预期利益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

根据谢庆平提供的评估报告合同履行期间该酒店純利润收入日均为1500元,谢庆平、夏亚武据此主张自2014年1月2日至起诉之日每日1500元的经营利润损失本案中,谢庆平、夏亚武主张纠纷期间的经營利润损失属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其认定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是确定的;同时还需符合合理预见原则即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该预见到的损失为限。谢庆平、夏亚武的酒店经营本身具囿商业风险能否盈利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是尚未实现的不确定的未来收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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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西区陈塘庄街退伍军人 本囚2009年12月入伍 2011年12月退伍 当初选择河西区民政局安置工作 于2012年12月份被分到天津市轧三钢铁有限公司工作至今 因现在轧三公司产业退出(公司倒閉)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而下岗 我请问姜区长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从新安置工作 谢谢

发生地:  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玛钢路交叉路口西南侧(陳塘都市型工业区万德工业园南侧约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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