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以前的草公司变更原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吗

第一种观点:采购完成后应是政府方和采购中标的社会资本草签项目经营协议,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政府方再与项目公司签订正式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正式协议或补充協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原草签协议仍然有效

第二种观点:采购完成后,应是政府方与政府出资方代表草签项目经营协议待项目公司成立后政府方再与项目公司签订正式协议,正式协议签订后原协议作废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根据财政部文件(财金号文、财库号文)规定采购完成后30日内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或成交的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实务中某些政府部门作为甲方拟组建项目公司的政府方出资方代表、中标或成交的社会资本共同作为乙方草签PPP项目协议的做法不可取,不符合政府采购的是社会资本一方的初衷和目的同时容易造成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混乱。

同时按照上述财政部文件,项目公司成立后应该是政府方和项目公司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簽署关于项目公司承继原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此处,无论是重新签订PPP项目合同或签订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即不应導致原草签协议的废止原协议中约定的社会资本的义务大部分由项目公司承继和完成,但并不免除社会资本作为项目公司作为股东应承擔的部分义务如出资、增资、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时的股东筹资、股权锁定期条款等。建议前述内容在草签协议时应有明确体现以免产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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