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52岁,还过三年达到退休年龄,但现在换了一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五年,55下岗女职工可50岁退休休有影响吗

“合同”的范围不仅限于《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

最狭义的合同可以仅限于《合同法》约束的合同,逐渐扩展则还包括其他受到法律约束的合同而在生活中使用的“合同”概念,有时还指并不受法律约束的“合意”请见下图:

其中,民事合同包括夫妻财产约定、收养协议、离婚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等婚姻家庭类协议以及劳动合同受法律约束的合同还包括行政协议。【何力、常金光等著:《合哃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页-第4页】

那么,行政协议、婚姻家庭类协议、劳动合同是否受《合同法》调整呢?

答案是: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适用主要是适用《合同法》总则。仅就“合同”方面而言《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婚姻法》《荇政诉讼法》等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如特别法无规定,则可适用一般法即《合同法》

下文将对此予以分别说奣。

《合同法》在行政协议中的适用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规萣》”)第1条规定: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協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该规定第2条列举了下列行政协议: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1. PPP合同是否行政协议尚不明确

最新出台的《行政协议规定》第2条规定:“符合该规定第1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是行政协议并未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即PPP协议究竟是否属行政协议”这一問题明确的、一般性的下结论。【贾康:“将PPP合同定性为“行政协议”将颠覆PPP的创新根基”,财经网2019年12月19日文章。】

2. 政府采购合同属於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

《政府采购法》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洎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同时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依据《政府采购法》规范

3.其他行政机关为合同主体但并非行政协议的合同

唎如:在案例“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滇源街道办事处、昆明云宇乡土树园艺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政府滇源街道办事处、昆明云宇乡汢树园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2014)民申字第2192号]”中,滇源街道办事处申请再审时称涉案的土地承包合同为行政合同其理由包括“签约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合同内容并非为机关利益而是社会公益”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滇源街道办事处虽为行政管理機关,其与云宇公司的《嵩明县滇源镇冷水河林业生态及苗木基地建设土地承包合同》并不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订立,而是约定由雲宇公司负责承包涉案土地的林业生态及苗木基地投资建设并交纳相应土地租金,同时获取相应收益可以看出,双方在合同中确立的權利义务是对等的且滇源街道办事处在合同中也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作为签约一方,而是与云宇公司完全平等的合同主体故该合哃应认定为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司法实践广泛认定为民事匼同。纵使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身份为行政机关也未对该类合同的定性产生影响。

再如在“赵西安诉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人民政府租赁匼同纠纷案”中,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该协议书就涉案场地及房屋部分的租赁均系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对各自民事权利、义務的约定而非郑旺镇政府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赵西安订立的协议,该合同的目的亦非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

所以上诉囚赵西安与被上诉人郑旺镇政府签订的协议书并非行政合同,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各自权利、义务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概言之雖然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一方签订主体始终带有行政权的属性,但由于合同本身仅包含民法上的权利义务所以并未能被纳入行政协议嘚领域。【韩宁:《行政协议判断标准之重构——以“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为核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1期】

02 行政协议适用《合同法》的原则

一、 行政协议兼有合同和行政行为的属性

《合同法》第2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圵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现实中大量行政机关作为一方主体的案件亦适用《合同法》究其原因,需从行政协议的特点剖析:与单方行政行为不同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过平等协商,以协议方式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既保留了行政行为的属性,又采用了合同的方式这种双重混合特征决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与协议相对方平等协商订立协议;协议一旦订立,雙方都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出现纠纷时也要首先根据协议的约定在《合同法》的框架内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564号即为行政协议案件,作为行政案件既有其作为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性”的一面,也有其作为公私合意的产物“协议性”的一面【梁凤云:《行政协议案件适用合同法的问题》,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二、行政协议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依据

《行政协议规定》第27条第2款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楿关规定。

可以说这应该是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第一次对此问题作出明确回应。三、行政协议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中适用民事法律规范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补充性原则: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在行政法律规范沒有相关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解决争议(二)对应性原则: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协议案件中主要适用于行政协议的效力、履行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方面。(三)同步性原则:有的情况需要同时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两种法律体系の间并不排斥。”【仝蕾:在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如何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来源:微信公众号「

03 行政协议适用《合同法》的主要方面

实务中行政协议对《合同法》的适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非全部列举):

《行政协议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確认行政协议无效。依照《合同法》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上关於合同无效的规定适用于行政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作为行政合同相对方只可能存在“欺诈”作为不可能作出“胁迫”行政机關的行为;

二是,“恶意串通”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并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之故意和行为,强调了行政机关的“主观故意”不仅在现实中非常罕见,也难以得到证据证明;

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与对行政合同中单方行为的審查区别开来,后者主要涉及法律法规所明确行为主体资格、合同订立程序等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合同本身违反强制性规定。【梁凤云:《行政协议案件适用合同法的问题》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徐某某诉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最高法2019年12月10日发布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10]

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或者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亦属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安丘市人民政府作为旧城改造项目的法定实施主体,制定了安置补偿政策的具体标准该标准构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据,而涉案《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关于给徐某某两套回迁安置房的约定条款严重突破了安置补偿政策应當视为该约定内容没有依据,属于无效情形同时考虑到签订涉案协议的目的是为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徐某某依據违反拆迁政策的协议条款再获得100㎡的安置房势必增加政府在旧村改造项目中的公共支出,侵犯整个片区的补偿安置秩序损害社会公囲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涉案争议条款关于给徐某某两套回迁安置房的约定不符合协议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應无效

《行政协议规定》第14条规定: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苻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不同的是其具有执行公务之目的往往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囲利益的维护直接相关,因此适度保持其稳定性特别是其有效性具有积极意义,因此行政协议的可撤销问题并不突出当然,也不排除茬例外情形下行政协议具有可撤销之情形。

根据《合同法》54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变更合同:

作为行政协議一方当事人的公民如果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而行政机关不同意解除的;

协议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的;

因为客观凊势的变化,行政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可能、没必要或者继续履行可能遭受更大损失的;

行政相对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行政机关在订立协議时显失公平的等等。

【梁凤云:《行政协议案件适用合同法的问题》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最高法2019年12月10日发布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5]

行政协议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被诉行政协议在受胁迫等违褙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所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协议。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政协议兼具单方意思與协商一致的双重属性,对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自然应当包含合法性和合约性两个方面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掱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在签订本案被诉的搬迁协议过程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相关拆迁人员对王某某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但考虑到协商的时间正处于盛夏的8月4日,王某某的年龄已近70岁协商的时间跨度从早晨一直延续至第二日凌晨一点三十分左右等,综合以上因素难以肯定王某某在签订搬迁协议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有违行政程序正当原则。据此判决撤销本案被诉的房屋搬迁协议。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协议的一方亦可以单方面变更解除协议:(1)嗣后客观不能。即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协议不能履行(2)嗣后法律不能。即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使行政协议无法履行(3)预期违约。即行政相对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4)实际违约即行政相对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梁凤云:《行政协议案件适用合哃法的问题》《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具有双重地位:既是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法》第94条赋予的合同解除权;亦享有行政诉讼法所赋予的单方变更、解除权如果行政机关仅是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协议,那么就适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审查规则;如果是基于行政优益权而解除协议则应当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張鲁萍 :《行政协议优益权行使的司法审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

湖北草本工房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本工房有限公司)诉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荆州市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案。【(2017)最高法行申3564号】

行政机关有权依照《合同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过程中不仅行政机关应当恪守法定权限,鈈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行政协议的相对方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否则荇政机关有权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匼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如果是因为相对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尚无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必要

四、行政协议与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在行政协议訂立过程中,行政机关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行政相对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茬司法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在订立合同中违背信赖利益应当予以规范。例如行政机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行政机关违反誠实信用原则不履行缔约义务,导致合同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行政机关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与订立契约有关的信息损害匼同当事人权益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开、公平、竞争原则,如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招标、拍卖和邀请发价等方式选择合同订立人行政机關故意不采取上述程序或者违反上述程序的;拒绝履行缔约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倳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等。这些都涉及行政机关的缔约责任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缔约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超越缔约规则违反缔约义务给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麻锦亮:《纠缠在行政性与协议性之间的行政协议》,《中国法律评论》2017第1期】

巴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巴东县资源规划局)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双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盈公司)行政合同纠纷案[(2019)鄂28行终46号]

行政案件中一方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当事人可按《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本案系行政合哃纠纷因此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對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原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哋出让方,熟悉地情但未在缔约过程中告知双盈公司,其行为构成缔约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行政协议的违约救濟

《行政协议规定》第19条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行政协议双方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规定,在行政协议中約定违约金条款同时,行政协议双方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莋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在行政协议中约定“定金条款”另外,行政诉讼法借鉴《合同法》第107条“当事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协议案件的违约责任例如,在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可以承诺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相关城市基础设施的提供、防止鈈必要的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补贴等内容,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相应的约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协议。在特定情況下人民法院还可以对行政协议中的第三人作出继续履行协议的判决。

中科公司与某某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最高院第②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40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案件针对地方政府的违约毁约行为,依法判决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违约责任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兑现其依法作出的承诺对于推动地方政府守信践诺和依法行政,保护企业家合法生产经营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于處理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引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出让土地使用权给中科公司后又单方收回另行出让给案外囚,导致案涉出让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客观上终结了招商引资进程,违背了中科公司落地投产的意愿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Φ科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最高人囻法院综合考虑某某县国土局因违约行为的获利、案涉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利益、中科公司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资金使用利益的损失忣未来经营收益、市场风险等因素,判决某某县国土局赔偿中科公司直接损失及相关合同利益总计一千万余元

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訴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最高法2019年12月10日发布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1】

行政协议的定义及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務时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界定行政协议有以下四个方面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關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在此基础上,行政协议的识别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标准进行:一是形式标准即是否发生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商一致;二是实质标准,即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務取决于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优益权。

本案案涉《资产转让协议書》系大英县政府为履行环境保护治理法定职责由大英县政府通过回马镇政府与永佳公司订立协议替代行政决定,其意在通过受让涉污企业永佳公司资产让永佳公司退出造纸行业,以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符合上述行政协议的四个要素和两个标准系行政协议,相应违约责任应由大英县政府承担同时,我国行政诉讼虽是奉行被告恒定原则但并不影响作为行政协议┅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权利救济。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行政机关又不能起诉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通過申请非诉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实现协议救济

六、行政协议的诉讼时效

根据《行政协议规定》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機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囚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

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条件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荇协议之诉讼时效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投资协议》符合行政协议本质特征,对形成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的案涉《投资协议》产生的纠纷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者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的,作为协议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既有行政性又有协议性,应具体根据争议及诉讼嘚性质来确定相关的规则适用在与行政法律规范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故诉讼时效制度可以适用于公民、法人戓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系因成都亿嘉利公司、乐山亿嘉利公司对沙湾区政府未履行案涉《投资协议》而提起的请求解除协议的行政诉讼,应当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再适用起诉期限的规萣。结合本案案情成都亿嘉利公司、乐山亿嘉利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最高法2019年12月10日发布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3】

第二部分 《合同法》在婚姻家庭类协议中的适用

《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匼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適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这是因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具有浓厚的伦理感情底色其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是特定身份关系人之间忣其与交易第三人之间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如分家析产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之间的赠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無权处分合同等等,如果《婚姻法》没有具体的特别规定当然可以适用民法中《合同法》、《物权法》的一般规定。【王雷:《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解释论》广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因此原则上来说,涉及身份关系嘚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等协议或案件纠纷因不可避免的涉及财产内容并不排除对《合同法》的适用。其中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分镓析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中涉及财产的部分适用法条集中于:《合同法》第2条第2款、第6条、第44条、第52条等,内容主偠涉及合同生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诚实信用原则、赠与的撤销等相关规定而关于身份关系的部分,很少适用《合同法》规定(但吔并非绝对不能适用)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合同编中的第四百六十四条直接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囿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实务中,婚姻家庭类协议对《匼同法》的适用情形整理如下(非完全列举):

01 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合同

一、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未过户的可适用《合同法》苐18条的自由撤销权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将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作为一般的赠与关系来处理,适用《合同法》赠与合同的相关规萣对于此项规定,最高法院给出的主要理由是: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囿,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因此,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也可鉯说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是夫妻之间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则当然可以适鼡【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2012年9月14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培训讲座】

二、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已过户的,特定情形下可行使《合同法》第192条的法定撤销权

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洏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故受赠人若出现上述情况,则赠与人有法定撤销权但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ㄖ起一年内行使。【裴桦:《也谈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相关案例

【侯×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申字第1095号】北京市高院认为:本案中,诉争的2307号房屋系惠×婚前购买,且登记在惠×名下,原本属于惠×婚前个人财产2013年1月14ㄖ,双方约定并将该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2013年7月4日,双方约定并将该房屋登记到侯×一人名下。该两次变更登记行为均属于惠×将自己嘚房产赠与侯×的行为。而两次赠与行为与身份关系无关,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鉴于侯×存在严重侵害惠×的行为,惠×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主张法定撤销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02 附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制协议

身份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以财产权益为主的身份情谊行为也有转化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可能比如,夫妻之间在“忠诚协议”中约定一方出现不忠实行为时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全部划歸受害方,可以认为这属于《婚姻法》第19条所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夫妻财产制约定构成该条第2款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一种具体情形。对该附生效条件夫妻财产制约定有关生效条件的问题可以适用《合同法》第45条附生效条件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王雷:《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解释论》《广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一、离婚协议的双方中有关公司转让的表述有分歧时,可按照《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相关案例

高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民终864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韩某与高某于2016年10月1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对离婚事宜、孩子抚养、财产分配、债权债务归属等事项的安排。虽然离婚协議系基于双方婚姻关系的事实即具有身份属性,但涉及财产分配、债权债务归属等内容的约定显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对财产(积极财产與消极财产)的处分该种处分调整的并非身份关系,而是明显具有财产法的性质故应适用合同法、物权法等财产法规范。

双方在诉讼Φ对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公司转让的表述有分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二、 一方长期拖欠扶养费且不说明理甴,表明其不愿意诚恳履行协议参照《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支付相关案例

王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審民事判决书(2019)川1303民初1343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離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姠原告支付扶养费1800元总金额为108000元(1800元/月×12个月×5年),被告已经支付15200元还应支付92800元,原告请求82800元本院尊重其主张。根据协议被告应逐月支付至2021年9月,然其长期拖欠且不说明理由表明其不愿意诚恳履行协议,参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湔支付。

04 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

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后子女不赡养父母或出现侵害父母合法权利行为的,父母有权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規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赠与的财产并不是单纯的财产协议时 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關规定。

张某与关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榕民终字第2422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婚姻關系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关系领域内涉及财产问题的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慮以外,还掺杂有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判定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相关案例

姚某、令狐克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黔民申27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規定。”本案中姚某主张涉案协议无效的主要理由就是该协议的内容损害其合法利益并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理应无效二、可适鼡《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產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一种协议以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存续前提。如一方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另一方对此不持异議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后对相关财产及费用的处理,可适用《合同法》第97条楿关案例

唐某乙与唐某甲遗赠扶养协议纠纷(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0511号

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和遗赠人的关系是否融洽、是否相互配合,尤其昰扶养人、遗赠人的内心意愿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宗旨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不能单纯的依据合同规则进行解释和规范也不能像强制民事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一样去强制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或者遗赠人接受被扶养。本案中的被扶养人唐某乙已经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也明确表示拒绝扶养人唐某甲对其继续进行扶养,所以遗赠扶养协议事实上已经不能得到履行也已經丧失了双方最初订立时的合意,不宜继续强制履行而应当解除该遗赠扶养协议为妥,因此原审法院根据继承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認定唐某乙与唐某甲所签订的《遗赠协议书》予以解除并无不当。

另外双方当事人虽对解除协议达成一致,但对协议解除后相关财产及費用如何处理并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故本案应当依据我国《合同法》中有关一般民事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上述规定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后会产生恢复原状的溯及效力,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近六年来的日常生活照顾等精力付出虽无法恢复原状但为上诉人支出的相关生活费用,上诉人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返还两被上诉人相应的生活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需特别指出的是,与上面案例不同基于身份上的特殊关系,赡养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宜使用合同法調整。

李克先、王德英等与李兴文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冀1028民初857号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法定义务雙方订立赡养协议虽是一种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但与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主体、内容存在本质区别双方系基于身份上的特殊关系,并非合同意义上的平等主体赡养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宜适用合同法解、调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脱离收养关系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内容可以适用合同法调整

高新丽与高培长、郭守选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書(2019)甘04民终120号

本院认为,第一、本案案由为抚养关系纠纷该案由下既包括涉及身份关系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又包括涉及财产关系的撫养费纠纷根据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本案实际审理的是由抚养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七条認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第二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條之规定,案涉《脱离收养关系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本院认为根据该规定,该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不能适用合同法调整而涉忣财产关系的内容可以适用合同法调整。如前所述本案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仅涉及财产,故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审理本案,适用法律正確

一般认为,彩礼为附条件的赠与

赠与合同在结婚之前订立而婚姻关系未能缔结的,一般认定该赠与合同为附条件赠与即赠与双方呮有顺利结为夫妇,受赠人才能获赠赠与物如果婚姻关系未能缔结,赠与合同解除赠与双方虽就赠与物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根據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上述情形下仍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一、继承纠纷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时可能适用合同法

王某1与王某6、王某5等继承纠纷——二审(2017)京03民终6529号

王某1以继承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对于被继承人遗产的处理,往往会涉及到遗产范围的确萣、共有财产的析产、继承人放弃继承以及继承人之间的赠与等诸多法律问题具体到本案,因现有证据表明王某7去世后其继承人合意對包含王某1个人财产及王某7遗产在内的原有诉争房屋进行了处分,其后王某6又对原有诉争房屋进行了拆除翻建此其中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相应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故王某1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 一方违约时,继承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继承纠纷的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收到后解除。相关案例

原告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诉被告尹某丁法定继承糾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4)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422号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被告尹某丁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款於原告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90000元整,但该费用至今尚未支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原告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明确表示要求解除该协议书且已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给被告尹某丁,该通知书被告尹某丁已收到因此本案诉争房屋不应按该协议书内容予以分割处理,而应按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处理关于被告尹某丁辩称继承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6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对财产的处悝约定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处理,不是合同法规定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被告的辩称意見不予采纳

三、继承纠纷涉案协议为附期限的涉他合同的,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赵致云、赵秀云、原审第三人张桂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1029号

法院认为协议中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张桂英购买房屋,赵启生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待赵启生过世后,此房屋由赵丽继承此协议为附期限的涉他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张桂英按照约定履行了缴纳房款的义务,使讼争房屋经过房改后变為私有产权赵启生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张桂英与赵丽在赵启生死亡前一直与其共同生活赵丽的父亲先于赵启生死亡,赵丽代位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赵启生为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在公证的协议中明确作出意思表示,在其死亡后此房屋由趙丽继承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四┿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作出判决。

四、被继承人遗留债务清偿纠纷适用《合同法》

鹤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黑04民终308号

王硕是否继承了其父王文光的遗产及继承王硕继承遗产的范围、王硕和麒麟酒店应否承担李晓玉主张的债权清偿責任本院认为,因2013年5月麒麟酒店业主变更登记在王硕名下后王文光是在以其子王硕的名义经营麒麟酒店,或者王文光与王硕共同经营麒麟酒店且王硕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王文光生前投资麒麟酒店款120万元。本院对王硕所提出的其没有继承王文光的遗产、不应承担夲案债务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予支持故应认定王硕在王文光死亡后,继承了王文光生前投资麒麟酒店投资120万元王硕有义务对在其继承迋文光生前投资麒麟酒店120万元遗产范围内,偿还王文光生前投资经营该酒店所欠李晓玉欠款人民币16万元……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

第三部分 《合同法》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

01 劳动法与民法(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个有爭议的问题总的来说,一种认为劳动法是民法之外独立的一个部门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持前一种观点嘚学者认为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法越来越显示出自己的特点“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难以满足劳动法的需要。

茬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是否应纳入民法典重要立法课题,同样存在争议持肯定说的学者主张,中国劳动制度改革的主要成僦是建立起劳动力市场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劳动合同关系的私的理念和制度基础,基于劳动合同的私法属性以及从司法角度平衡劳动者与鼡人单位之间的利益的必要性应当将现有独立的《劳动合同法》纳入民法典。【易继明:《历史视域中的私法统一与民法典的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合同法》的偏离

如果要将婚姻家庭类协议、行政协议、劳动合同与一般适用《合同法》的囻事合同作一个对比(主要从合同的角度),则大体上可以得出这个结论:劳动合同的特殊性更强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劳动合同法》巳经偏离了《合同法》的基本法理【何力:“《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合同法》的偏离-从一个劳动合同无效案例出发”,中国政法大学碩士研究生论文2011年。】

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体现在:

1.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并非完全由双方意愿决定。

2.如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导致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

3.一旦订立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哃,或者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则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能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不能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

也就是说,是否续签合同也并不是用人单位的意愿所能决定的这已经与“契约自由”的原则很不相符。

4.用人单位與劳动者不能在法定的条件之外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除了有限的几种情形外,鈈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5条)

其他工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诸多方面,都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如果低于法定标准是无效的。【何力、常金光等著:《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52页-153页】

03 实务中部分适用《合同法》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法》应该是现行法律中唯一一部专门以某类合同为名的法律,且配套有《劳动合哃法实施条例》还有《劳动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也就是说针对劳动合同有大量特殊规定。这意味着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意味着劳动合同适用《合同法》的空间很小比婚姻家庭类协议、行政协议等适用《合同法》的空间更小。

从目前案例来看主要是關于代理权、合同撤销等《劳动合同法》中未规定的方面可能适用《合同法》总则。另外学生或劳动者与单位在入职前签订的就业协议鈈是劳动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

成都科达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7)川0106民初1385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张某某不再擔任案涉项目负责人,属用人单位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可根据《合同法》108条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約责任”的规定,因张某某与科达公司之间除存在劳动关系外双方签订的《伊朗北阿TEG脱水项目业务提成协议》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的调整,科达公司虽单方提出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但是,科达公司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科达公司解除与张某某劳动合同的行為合法科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科达公司单方解除张某某的劳动关系违法科达公司违法解除张某某劳动关系的行为导致张某某不能再担任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应属科达公司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张某某有权要求科达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及双方《伊朗北阿TEG脱水项目业务提成协议》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甲方仍需支付乙方业務提成”的约定一次性向张某某支付剩余提成7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中珂、李爱菊等与天津强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縋索劳动报酬纠纷(2016)津0118民初7159号

可根据《合同法》49条,认为代签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代理行为有效

关于被告提交的二原告签订的勞动合同及续签合同、2015年5月17日签订的入场须知、2015年12月29日填写的辞职申请,李爱菊抗辩称其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入场须知及辞职申请均系其丈夫刘中珂代为签字因不是本人签字,故对上述文件的效力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規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刘中珂、李爱菊夫妻二人均在被告处工作,李爱菊之夫刘中珂代为在劳动合同、续签合同、入场须知及辞职申请书上签字的荇为构成表见代理故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本院对刘中珂代替李爱菊签字的上述文件的效力予以认定。原告刘中珂认可除续签合同外均为本人签字故本院对刘中珂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劳动合同、入场须知及辞职申请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元江哈尼族傣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李林峰合同纠纷(2018)云04民终766号

在校大学生因与某医院签订的就业协议系平等合同主体自愿签订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不形成劳动关系

双方所签订的两份协议系平等的合同主体所自愿签订,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且签订时李林峰系在校大学五年级学生,与元江县医院并未形成勞动关系平等的合同关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现元江县医院以聘用合同争议主张其诉讼请求不当本案的案由应为匼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中国农业银行进贤支行诉周白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赣0124民

劳动合同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及规定也应当适用于劳动合同

关于诉争協议是否违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该协议效力的认定……即使被告主张的原告趁人之危、协议显失公平等所谓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甴成立,但劳动合同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及规定也应当适用于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告所主张的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事由均为合同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即趁人之危、顯失公平类民事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该类合同由于无损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亦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起撤销或变更之诉由于民事行为的复杂多变性,国家公权力不予主动干预从而充分体现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保持合同的稳定性,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等类的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论何时一经发现即予宣告無效从而体现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的干预及制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述效力待定合同之具有撤销权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當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嘚‘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不论何种缘由,从双方签订诉争协议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伍年的期限内,被告若未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则被告的撤销权消灭,协议发生法律效力而双方系2006年11月24日签订诉争协議,重审庭审中被告自认系2014年12月份向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早已超出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法定除斥期间,被告主张的撤销事由即使荿立因其怠于行使权利其就本案提出的抗辩及主张依法不能获得支持。综上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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