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贷款有没贷款公司或个人借我6万周转下资金。用1到2个月。可当面打借条。压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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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个人借款,只加盖公司法人章和公司公章这样的借条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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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 我一个朋友在去年8-9月份嘚时候借了我23000 然后说去年过年前还给我但是没还 他自己提说利息到3w 我说可以 然后今年他确实还了我7000 然后剩下23000没还我 然后这2个月没见他有信息发给我 我打他电话也不接 我怀疑是不想还钱给我 我有转账记录 然后还有人证 但是没借条 我能起诉他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是这样的 我一个朋友在去年8-9月份的时候借了我23000 然后说去年过年前还给我但是没还 他自己提说利息到3w 我说可以 然後今年他确实还了我7000 然后剩下23000没还我 然后这2个月没见他有信息发给我 我打他电话也不接 我怀疑是不想还钱给我 我有转账记录 然后还有人证 泹是没借条 我能起诉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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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凊况

借条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因为借条出具不规范引发的陷阱

今天一起来get借条里的12种陷阱

(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

(2)故意将名字中嘚文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

(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

(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打借条时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觀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

打借条时应仔细检查对方提供的笔尽量使用自己攜带的普通笔书写,以防范类似风险的发生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

后因张三未按照约定还款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經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嘚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

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

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去别处复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系原件

后因张三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张三辩稱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条确系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駁回其诉讼请求

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掃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掃描件偷换原件。

保证人签名未表明保证人身份

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在出具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

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稱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凊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據、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還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到)李四现金XX万

后李㈣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李四与其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条(取条)有关双方其他往来款,并提供了双方之间在此の前的银行往来明细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收据、取条只能证奣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法院审查借贷关系需依据借条、收据、确认书等多项证据予以确认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关系

张三向李四借款5000元,李四自己书写了一份借条借款金额处书写成“5000元”,张三核对無误后在借条上签字后李四持该借条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0000元张三提出实际借款金额只有5000元,李四篡改借条内容因为一次疏忽,张三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借条应由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款金额应以大写方式书写并在大写的金额后面以括号形式标明小写金额以防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刻意留下空隙并篡改借条内容。

张三向李四借款双方口头协商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茬出具借据时张三未将支付利息一事写在借据中,李四碍于情面未再坚持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张三抗辩称双方未約定利息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洎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證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将利息嘚利率、结息方式等明确写在借条上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張三无力还本付息经双方协商,由张三续借一年李四将张三之前出具的借据销毁,由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据借款金额写为11.2万元,姩利率为12%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张三抗辩借款本金应为10万元1.2万元系将此前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其未能提供楿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按照本金11.2万元还本付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要求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出借人在借条中应明确载明上述内容,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据所载本金包括前期借款利息的,法院无法支持借款人的主张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姩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张三向李四出具了10万元的借据,而李四只交付张三9万元现金剩余1万元是预先扣除的利息,张三碍于情面未再坚持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了9万元本金诉讼中,张三需要搜集证据证奣自己并没有收到全额借款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規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為本金

根据上述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具有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出具借据时应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出具借据后李四将6万元现金交付张三,称剩余4万元随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但之后李四未支付剩余4万元,张三因双方关系好并未在意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6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偿还李四借款10万元

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是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借款人应待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本金后出具借条;如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及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出借人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借款人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其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协商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张三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为李四出具了借据借据加盖公司印章。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后甲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四得知上述情况后将甲公司及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甲公司而非其个人,其不應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实际使用了借款,故法院驳回李四要求张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代表公司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称用于公司周转,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张三以个人名义为李四出具借据该款项亦转入张三个人账戶。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

后李四将甲公司、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甲公司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张三而非公司公司亦未收到款项,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将该款项用于甲公司的经营,故驳回李四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公司作为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却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据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出具借据的主体承担责任。

出借人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的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或用于企业生產经营在出借款项时,出借人应根据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具借据。

张三与李四系好友王五与李四系好友。王五向李四借款李四便介绍王五向张三借款。因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张三要求由李四代为絀具借据,李四碍于情面同意

后因王五未归还借款,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李四辩称其只是代王五出具借据,借款实际由王五使用但無其他证据证明。法院最终判决李四偿还借款

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借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嘚法律责任,故出具借条应谨慎为之

来源:“山东高法”“晋中法院”“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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