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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浙江五翼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腾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囮腾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翼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中心大道183号东港综合办公楼104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Q

法定代表人:王能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东瑞盈一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856-862号(8-18)

本院受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五翼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江东瑞盈一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波江东瑞盈一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江东瑞盈一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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