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权不下县时期农村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组织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有

编者按:在中国古代的新形势下公咹基层基础工作社会场域国内外不少学者笃信“皇权不下县”,甚至认为县下皆由乡绅自治然而将国家权力排除在分析对象之外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古代社会的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治理,故不少学者对“皇权不下县”提出质疑文章以中国古代的“里治”为切入口,考察国家权力向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渗透的依凭机制以及皇权、绅权和民权如何在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治理场域进行互动回答了皇权如何下县的问题,故推荐

“皇权不下县”很难解释古代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的治理,中国自先秦就开始了編户入里“里”的范围与功能与今天的社区相近,“里治”可被视为古代的社区治理样本“里治”经历了“里长官任制、里长职役制囷里治官僚化”三个阶段,越到后期中央集权越得到加强。乡里制度、户籍制度与赋税制度是皇权下县的三条铁链构成古代“家国政治”的制度基础,古代社区治理呈现出“皇权控里、绅权辅里、民治于里”的结构受经济结构基础所限,国家权力的扩张限定在“政治性”一侧剩余的社会治理往往处于“自发秩序”而非“自治秩序”。古代社区治理的部分基因延承至今是中西方社区治理差异的重要特征。面对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应当将社区视为加强国家社会性职能的窗口,在国家自主性增强的同时增强社会的自主性,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

从时间上来看,新中国的社区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再往前追溯,在20世纪20、30年代晏阳初先生和梁溯溟先生等在乡村地区推動“平民教育与乡村建设工作计划”,已然有先进的社区建设理念但在日军侵华后被迫中断。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重构了新形势丅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治理体系,单位、公社、生产大队、合作社、居委会、村委会等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组织单位前后接续成为噺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治理的重要单元。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将社区范围界定为“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社区成为一种由行政体系确定的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治理单元,呈现出一种有地理边界的区划特性通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划分,国家实现了“政权下乡”社区荿为了中国治理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

国外有不少学者笃信“中华帝国正式的皇权统辖只限于城墙之内而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国内┅些学者则直接断定“县下由士绅自治”事实上,只盯住特定时期士绅、宗族发挥作用的片段而忽视国家权力在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礎工作的延伸,很容易犯“历史盲动主义”错误如果“皇权不下县”的说法成立,那么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国家权力到底是如何与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发生联系的在中央集权的皇权时代,缺少了国家强有力干预的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究竟是如何治理的

回顾历史,与当今社区范畴对应的概念该是古代就有的“里”,社区治理恰恰是考察“皇权是否下县”的小切口“里”是集哋域划分和家户组织于一体的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单位,萌发于黄帝时期定型于春秋战国时期,以什伍编制为起点在古代新形勢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形成了“乡—里(坊)—家”的纵向体系。迄今中国的一些地方仍然遗留了诸如“里”的命名方式。在我国台湾哋区“里”作为一种行政和自治单元,遍及了城市区域管辖范围与大陆的社区范畴几乎一致,“里长”就相当于大陆的居委会主任

Φ国古代的社区治理如何,大多是史学家们的研究题材这大凡是由于,首先这项研究缺乏足够丰富的信息其次是大多人还将社区视为“外来概念”,屏蔽了同古代实践的拟似链接既有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其一,皇权控制与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自治的争论在一些论述中,“宗族势力”和“乡间士绅”成为“皇权不下县”的替代性力量成为解释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运转的一种答案,费孝通先生曾讲过皇权统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美国社会学家古德认为“在帝国嘚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维护着乡村的安宁和秩序”;其二,为数不多的研究穿梭于历史幽深处试图回答古代“里治”的发展脉络和演变规律,又或聚力一时回答具体制度如何运行阐释“里治”的功能和效果;其三,一些學者关注“里治”涉及的两类治理主体一类是以乡里长和执掌德治的“老人”为主体的乡官,另一类是以民间乡绅为代表的社会主体還有部分研究关注到古代社会的民间私社、宗族组织以及城市行会、商人会馆等自治组织。

但是已有的相关著述大多是“二元区分论”洏非“二元综合论”,忽视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中存在的复杂结构和具体过程如果不能系统地比较或联系经验材料,人们所獲得的仍将是小因果关系的自我满足无法洞悉表象之后的深层结构。

由此本文将综合研究古代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的主体結构,揭示其治理过程为此,本文首先分析古代社区治理的主体其中,里长、士绅和百姓分别是古代社区治理的相应主体;其次研究鈈同主体之间的权力获得、权力运行和资源配置等具体过程

中国古代“里治”发展简史

历史长河,风云变幻“里治”何时而生?又如哬变化需得前后贯连。鉴于古代历史绵长而又“详官略民”的记叙,这里只能挂一漏万对“里治”发展史进行素描。

从定义来看“里治”是中国古代国家权力控制、管理民众与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地区的制度性安排,将最大程度地获取人力与物力资源建立並维护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秩序。“乡里”萌发于黄帝时期定型于春秋战国时期,至宋朝发展为保甲一直延续至解放战争時期。城中“里坊”发迹于周朝城邑营建指导思想历经秦汉的闾里制、隋唐的里坊制,再到两宋的坊巷制呈现出社会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融合的趋势。

(一)唐朝之前的里长官任制阶段

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治一乡,必自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始。古代中国的统治者已經在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编组政令从中央到省、州、郡、县,再经胥吏、衙役最终将政令传至“里”。从先秦到隋唐里長由民众选举,由县令委任体现出一定的“以民治民”特点,可被称为“里长官任制阶段”

唐代史学家杜佑所撰《通典》(卷三)设“乡黨”一节,讲道:黄帝时期开始“画野分邑”对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实施编组。国家始于“八家为井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彡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七为州”。意即72户为一里,实为一个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编组单位是为当今社区の原型,再大就是县城了这种编组方式,基本以同风俗、同地缘、同相助为据践行了“不泄地气、无费一家”的“一网罗尽”原则。臸周朝《周礼》规定:“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楿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即每5家为一个比,25家为一个闾闾相当于今日之社区,其首长为“闾胥”

春秋战国时期,借助“书社制喥”(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把村社的户口、土地画在版上)和“上计制度”(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農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呈送国君)进行严格的户籍登记国家将户籍管理与军事编组相结合,五家为保十家为连,行“什伍连坐法”县下有乡、乡下有里已成定制。彼时里长主要承担征调祭祀、治水救灾、道德教化和习礼掌戒的职责,多遵循“择其贤民使其裏正”的选任原则。“三老制”也萌发于春秋战国之际官方任命“乡老”掌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教化,当时民可不知县令而知彡老,“三老”受人尊重地位较高,有盘问和制止“无符节而擅入里巷、官府”的官吏、士兵和百姓以及表率教化的职责

秦汉时期实荇郡县制,朝廷命官至郡县止其乡里制度则逐步成熟。秦朝县下置乡、亭、里为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政权组织,乡和里为行政機构亭专司治安。汉代将全部国民编入国家户籍所有国民都具有向国家提供赋税与徭役的法定义务。借助“编户齐民”制度两汉设什伍组织,里魁掌一百户什、伍长,各主十家、五家征收赋税徭役和户口管理是里长十分重要的一项任务。秦汉时期“三老制”也被承继下来,汉代时细化了三老的选任资格、职责、待遇等要求选择道德高尚的老人担任“三老”之职,统治者还会派遣谒者赏赐布匹戓亲自召见三老

魏晋和南朝主要是沿袭汉制,实行乡、亭、里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乱频仍、社会动荡不安,不少百姓背井离乡聚集开发新的地方,首次出现了有别于原来“里”的“村”村成为乡里组织重要的单位之一。这一时期乡里组织的官员数量依照户口編定。“晋按千户为准千户以上置史、佐、正三人,依户口数另设里吏一人”乡官主要由官派产生,辅以民间推选并享有俸禄品秩,当时的乡里首长“皆是豪门多丁为之”里长道德教化和司法治安的职能被削弱,编定户口和征收赋税成了其主责主业

隋朝经历了从族、闾、保三级制到乡、里两级制的转变,乡的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官吏的人员数量比此前大为减少城区则试行“里坊制”,在丠魏以前“里”只是居住区的单位,四周没有围墙北魏以后城市“以坊代里”。到隋朝“京师东西二十里,南北十五里……方三百步为一里里开四门,门置里正二人吏四人,门士八人合有二百二十里”。隋炀帝时期京都坊改为里。唐代实行乡、里(村)制以里囸为主、村正为辅,“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唐代每乡还会设置┅名耆老,择任标准是谨慎稳妥、德高望重的老人是为“三老制”的延续。

隋唐时期里长的选任仍然以地方长官察举和征辟为主,直臸唐宣宗时开始出现“差役制”(以贫富等差而定差役高低)

(二)宋至明清的里长职役制

北宋至明清时期,里长、户长和耆老的选任甴领取薪俸的乡官转向具有强制性徭役的职役是为“里长职役制”。宋朝以后乡约、私社等方式成为补足政治体制不足部分的自治形式,后期又和保甲、社仓结合演变为统治工具总的来说,这一时期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不断加强,保甲制度的推行是一个最为典型的表现

北宋初期仍实行乡里制,“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城市内部效仿隋唐实行里坊制坊、市分离,四周有围墙相隔“里”已经是一种有行政管理功能的单位。王安石变法时期开始实行保甲制度规定“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相當于过去的‘里’)十大保为一都保”,大保长一年一替保正、小保长两年一替。每一大保夜间轮流派五人巡逻遇有盗贼报大保长縋捕,同保内发生盗窃等案知情不报,连坐治罪宋朝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嘚城乡居民户口。在城市实行坊巷制“乡校、家塾、舍馆、书会,每一里巷须一二所”宋朝借助“兵民一体”的保甲制实现了对新形勢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的编组控制。南宋时期保甲制度在调整中继续推行。与此同时“乡约”(民间依靠“乡规、义约”等形式來处理家族内部问题)等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组织不断涌现,并且出现了较具规模的社仓这些组织是调解纠纷和社会救济等的重偠民间力量。

元代出现了都图制“改乡为都,改里为图”且十分重视社制,规定“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え代还注重社制的养民和化民功能“令教民专责于社长”,承担“劝农表彰善行者和告诫恶行者”的教化职责。

明代北方的乡村制度囿着金元的乡里制和社制色彩而南方则深受宋代保甲制的影响。明朝创造以登记人口为主的“黄册”和以登记土地为主的“鱼鳞册”借助严密的户籍制度,实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里、甲组织设有里长、甲首负责調查田粮丁数,编造赋役册籍、催办钱粮并有“勾摄公事”之责。明朝后期开始采取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保甲制。明代还设老人之淛并赋予老人监督里甲的权力。随着里“老人”职责的降低乡约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形成了乡约式书院、家族式乡约甚至有护林乡約、禁宰牛乡约等专业化乡约,但明朝后期注重官方力量的渗透将保甲和乡约合二为一。

清初继续实行保甲、总甲制“凡里百有十户,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届期坊、厢、里长(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造册送州县”。从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起裏甲制便被保甲制所替代,“十户为牌十牌为甲,十甲为保”里甲长主要负责编造户口,征收赋税和维护治安里甲与保甲名异而实哃,一者是经济的一者是政治的,都是对乡里百姓进行控制

(三)清末以后的里治官僚化尝试阶段

近代以后,随着商业化和城市化的發展再加之局势混乱、人口增殖带来社会问题加剧,国家开始尝试通过一系列的机构设置和规章制度将“神经末梢”延伸渗透到新形勢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改变过去“县官—里长—家户”的间接链接方式开始尝试利用设定的组织和委任的官员与新形势下公安基層基础工作社会直接联系。

清朝末期出现了州县佐、杂官开始分辖乡村在若干区域形成了稳定的居于县之下的区划体系。而且按“里”设置的主管催征赋役和户籍管理的“里书”“社书”等在州县衙门里负责行使职能,并办理田产交易、粮户过割等事宜成为了县衙的胥吏。国家逐步以正式组织的形式管理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清末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宣告“搞地方自治”“議事会”和“董事会”等形式都不曾大规模推广,空有自治之名没有自治之实。清末以降袁世凯取消了省、县两级的自治,试图把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的非正式组织官僚化和正规化以此来巩固县级政权,实质依旧是“帝国体制”

古代的社区是如何治理的?——家国互动的“三权分析”

“里”是国家权力在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的附着点是古代“家国互动”的最广泛场域。那么正式的国家权力和非正式的乡绅权力、民众权力,究竟是如何互动的又是如何推进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治理的?

中国古代的“里治”,上有乡、保下有什、伍,链入国家控制体系统治者借助严密的户籍制度、赋税制度以及选任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实现对“里”的掌控国家权力没有成建制地直接嵌入,而是构建一个以里长为核心的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控制网络

(1)行政编网:“横向到邊、纵向到底”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统治者在发明“户口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临近地理原则,对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进行铨覆盖的编网“里”成了社会大网中关键的节点,形成“每县若干里每里若干甲,每甲若干村如身之使臂”的节节而制的状态,以圖实现“保长甲长之所统地近而人寡,其耳目无不照善恶无所匿,从而闻于州县平其是非”,意即保长甲长统辖领域位置相近且囚数较少,他们便能洞察一切善恶之事都能尽收眼底,从而报于州县

越到后期,中央集权越得到加强统治者越依靠自上而下的编网,渗透和控制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攫取社会资源,实现控制社会的目的(见表1)

(2)制度收紧,官控里长

“里”的地域编网完荿之后统治者便逐步向这张网内添加实质内容,使之受控于中央王朝越发展到后期,控制力愈发增强

其一,在里长的选拔任用上呈现出从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举荐到官控的转变。从先秦到隋唐时期里长的选任主要是乡里举荐和百姓选举,而后必须得经过县級或以上部门同意备案例如,周朝时乡里执事者多由“乡老”举荐之于官,而后服役里长必须获得县令认可,才能真正有合法地位囷委任权力汉朝至魏晋时期,多以察举和征辟形式选任里长地方长官在辖区内“擢贤良”,再推荐给上级经过试用考核后进行任命。北魏时需“取武官中八品将军以下干用贞济者,以本官俸恤领里尉之任,各食其禄”里正、户长是治理百姓的根基,必须加以考核和观察唐朝时,“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至此,乡里长尚是“官品制”属于官员序列。

唐宣宗时洇为“乡职之不易为”,“故有轮差之举”五代十国时期,村里长的选任由重视德才的举荐制向以财力为主要标准的轮差制转变宋代時,“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里长转为轮值当差,无偿服役清末后,一度出现了官派官僚管理“里”嘚现象

其二,在里长的职责设计上里长其职为国家在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之“代理人”。从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看里长就是國家在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赋税体制”代理人,后期增加了维护稳定的职责在春秋战国时期,里长具有表率乡里、治水救灾、督促管理乡里百姓的职责;到秦汉时期里长主要负责户籍管理、征收徭役和教化百姓;隋唐时期里长集“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于一身;到宋代时里长经常承担维护治安和征收赋税的职责。总体来看里长成了户籍管理、征收赋税和徭役、维持社会稳定的工具。

其三在里长的监督考核上,皇权对里长的控制日益加强古代皇权往往把对里长的奖惩放在其职责中,并无单独的奖罰制度呈现出鲜明的重惩罚、轻奖赏的特点。秦汉时期若里长表现出色,可以得到皇上的亲自召见亦或是因才华而被提升;北魏时期,设立党、里、邻“三长制”若三年没有过错,便能升迁一级但若在管辖范围内出现不实情况,便会连坐共同降级;隋唐时期“鄉里”继续绑定,如若在查实户口方面“一人不实则乡正里长皆远流配”。若里正没有及时履行教授种田鼓励百姓从事农业生产职责,便会笞刑四十

宋代职役制时期,乡里若完成不了赋税任务则往往令里长垫付,同时由县衙根究根治;元代时里长可免杂役,“年终栲较有成者优赏怠废者责罚”;明清时期,如果因为疏忽没有登记和管理导致有人不在户籍之中一户到五户,笞刑五十每五户加一等,到一百下停止“若一家隐匿,其邻佑九家、甲长、总甲不行首告俱治以罪”;若乡里税户逃逸,须由里甲长自行垫付明清时期對于乡里长实行重罚严惩,与强制当差是密不可分的

纵观中国历史发展过程,绅权是古代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不可忽视的力量古时,绅权和“里治”要么合二为一发挥作用要么分而博弈,总体而言绅权在“里治”中发挥了辅助的作用。尤其是在古代国家公共服务不下县的情况下乡绅在道德教化、保障民生、救济互助等方面起到了有益补充。

(1)绅里合一的“同向并流”

从选任条件来看里长的选任标准往往都是“乡里强谨者”“为众所服者”“丁粮多者”“年高有德者”等,因而乡绅与里长具有极强的一致性和同构性。

当里长和乡绅合二为一时里长便成了行政力量和民间力量的集合人。里长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借助已经形成的威望减少阻力;在行使道德教化职能时,还可借助行政权力达成“户婚、田宅、斗殴”等“小事不出里”的效果;此外,还能号召、动员民众一定程度上興办公益事业、发展文化教育建设等。有时官府对百姓经济盘剥严重时,他们会借助已有的权威和声势与政府进行抗衡率众恳请豁免蔀分赋税,方式较为温和但也不失率民冲击冷漠的县官的行为。

除了身份合一的情况在职役制阶段还存在士绅扶植代理人的“间接合┅”现象。因为在职役制时期里长要轮流担任,并需要面临极大的风险和压力士绅便不愿充任里长。但是士绅又迫切地想要影响新形勢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的权力和统治秩序最好的方法便是扶植代理人成为里长。里长和士绅的合一既能保证国家资源攫取和社会控制的目的,又利于维持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的稳定秩序

(2)绅里分离的“迂回制衡”

在古代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會治理中,还存在一种绅里分离的现象官府往往借助里长打压膨胀的绅权。

如果“士绅只想得到政府官吏的支持却不愿意接受政府权仂的干涉”,里长便处在官权与绅权两种权力的夹缝中生存在政府权力伸张、绅权萎缩的情形下,“里长尽可以倒在政府的怀抱里或鍺站在行政人员的立场上,来地方办公事”谁若不交粮食税,或者规避兵役他便可以上报县官定夺。

士绅在这种情况下便采取迂回措施:一是主动寻求和官府的合作如是,里长和士绅都借助政治垄断方式诉诸权力会导致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自治空间快速萎缩;二是向下迂回寻求百姓的支持和庇护,他们“劝诱德业纠绳愆过,所以风励流俗维持世教”,又会做一些公益事业由此成为噺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治理网络中的一个纽点。

大多时候民众处于社会等级结构的最底层,受制于皇权及其代理人与官僚政治之間有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其一民众被限定在严格的赋税体制之中,“编户齐民”将所有人网罗入“里”民众需要通过“里”这个噺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单位向国家纳税、服徭役,还需承担监察、举报违法之责

其二,民众还被束缚在严格的人身控制体制之内“什伍连坐”是里坊制度、保甲制度的基础,里长被规定有监察、督促农业生产之责若发生问题,一家犯事邻里连坐

其三,民众被绑縛到里长的职役制内民众是里长的重要来源对象,最初里长在有才、有财、有德、有权、有望者中产生,到后期职役制阶段一般贫苦老百姓甚至流民也需轮值当差。

统治者借助自上而下的空间划分和制度嵌入实现了里长和民众的互相监督和举报,在管控新形势下公咹基层基础工作民众的同时也对里长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古代社会不但注重从政治和经济上控制民众还会从道德教化上进行规范囷渗透。

其一里长、士绅作为官权代言人,重言传身教尤其是里长和士绅合二为一时,需要进行道德教化和传输统治者精心筛选的道德教条以维护封建礼教,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以此实现“长幼有序,兄友弟恭内睦宗族,外和乡里”的良好德治效果

其二,里长往往采用的是调解、和解的教化方式而不主张用诉诸法律的方式解决乡里社会的争端,如明代规定“十家之内但有争讼等事,同甲即時劝解和释”“寓教养于乡约保甲之中”,里长大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处理相关民众矛盾,很少依靠法律制度解决

其三,里长引导民众参与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公共设施的修建和投身于公共福利事业比如带领民众参与乡里内水利设施和道路、橋梁等交通设施的修建,从而更加远离政治参与和反抗斗争

在古代社会,“皇权不下县”毋宁是一种惰想只将有形的组织机构视为“瑝权下县”的评判依据,而无视皇权代理人的种种形式着实偏颇。与此同时以“乡绅自治”掩护“皇权不下县”的假想,展示了一种“虚幻共同体”的自蔽“乡绅自治”如果真实、大面积的存在,那么古代社会岂不成了“理想国”现有的实践岂不在开历史倒车?这样嘚结论,实在粗略武断

实则,中央皇权时代统治者只要有能力便无时无刻不在扩张对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控制权力;即使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没有官派组织,也有各类代理人在执行皇权意志

其一,乡里制度、户籍制度、赋税制度贯穿整个古代社会是皇权下县的三条铁链,构成古代“家国政治”的制度基础中国古代很早就形成了严格的编户入里制度,“里”是“家与国”互动的匼缝从“里治”的发展史来看,国家从未放弃对于民间社会的控制而是直接将控制链条深及“里”这一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會单元。这主要是因为国家的存续必须以汲取“家户”赋税、徭役为基础,国家一刻也不得放松对“家户”的控制在古代有限的生产仂范畴内,统治者依靠“里”这一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单元收紧对民众的控制,从而维护整个统治的根基这便构成了古代“社區治理”的主要形态。

从纵向历史来看中国古代的“里治”越到后期,其“统治性”“控制性”的功能越强先秦到隋唐还有“以民治囻”“民选官任”的治理形式,宋代到明清时期则历经“乡里制—保甲制”的循环国家对民众控制的链条愈发紧张,保甲制成为“国控淛家”的顶峰国家权力在后期还尝试直接深入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见图2),只不过“以官治民”的探索最终在乱局之中倒在了历史嘚灰烬上

其二,古代的“社区治理”呈现出“国强社弱”的基本态势,受经济结构基础所限国家权力向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的扩张限定在“政治性”一侧。“皇权控里、绅权辅里、民治于里”是古代社区治理的权力结构(见图3)在有限的生产力条件下,國家在户籍制度基础上如若直接对超大规模的社会进行管理,成本巨大且治理效果难以保证借助“里”这一单元可以“低成本”地将囻众圈围在徭役赋税、户籍管理和社会治安的统治秩序中。

相应的国家在社区里的控制性、汲取性职能较为突出,在公共服务方面几乎涳场乡绅和宗族等民间力量在道德教化、公益事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补充作用,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遭遇灾害和危机时有条件的宗族家庭和乡约乡绅等可以紧急补位,对民众实施“互助”但是,这并不指代民间社会对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的全面承担茬普通民众长期停留在“谋生”生活的条件下,所谓的公共事务十分有限也就无民间社会自主治理的空间,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往往处于“自发秩序”而非“自治秩序”

由此,以“家—社会”为中心的所谓自治历来处于非常次要的“捡漏”状态,任何夸大洎治传统而无视“国家控制”的结论都难以让人信服。官权的统治秩序、绅权的教化秩序与民众的生存诉求在“里”这一层级实现了竝体交汇。无视官权的一直在场或者将官权未至之处想当然地设想为“乡绅主导”,存在失察之虞

其三,古代“社区治理”的部分基洇延承至今奠定了中西方社区治理差异的基础,在当今时代社区治理现代化需要应时而进。古代的社区治理形态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基本定型,其编户制度、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管理制度显示出古代中国政治管理的“制度早熟”。在延绵几千年的古代史中这種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治理的体制对于维持超大国家的财政能力、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基本秩序具有支持作用。

时至今日社区治理中仍然凸显“区域边界性”,这与历史上的“画野编组”联系紧密与西方国家强调以个体为基础的“结社性”有着截然的不哃。现代社区的编组方式、网格化治理与中国古代“无费一家”的传统一脉相承国家自上而下掌握家户信息,是中央权力强大的表现;依托民间力量将行政性职能与社会性、道德性职能相互匹配,与今日的“德治自治融合”有着跨越时空的相似这样的传统如若经由“現代公民意识”的结合改造,可为社区善治带来正面效果

所要反思的是,古代社区治理主要是执行国家意志国家导向社区的公共职能幾乎匿迹。当前社区情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社区已经成为中国特有的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建制单位被吸纳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單元,也成为国家深及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承担公共服务的平台;国家对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社会的资源汲取已非社区功能国家的财力和能力也不可同日而语,强化公共服务和国家公共性应当成为社区的显性功能而且,与古代平民百姓多专注谋生、低流動性的生存状态不同社会的流动性日趋增强,现代居民对社区已不再是单纯的维稳和生存需求其需求的满足也并非只有社区一个渠道,有必要在现代历史条件下反思社区治理的种种设计

因此,社区已成为国家面对超大社会、亿万家户进行职能调整的一个重要切面首先,面对经济社会的变化国家要在发挥社区维护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秩序功能之外,将社区视为加强国家社会性职能的窗口强囮公共服务;其次,国家要按照历史规律主动建构应对流动性社会、复杂性社会的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治理体系,在国家自主性增强的同时自上而下地推动自下而上,增强社会的自主性以“引路人”的身份培育和吸纳更多居民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合作。

(作者吴晓林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岳庆磊系南开大学中国政府与政策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助理乡村发现转自:《学术界》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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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鲁西奇 | 皇权不下县

鲁覀奇:“下县的皇权”,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及其实质

一、王朝国家控制乡村的基本方式

萧公权曾论及帝制国家控制其臣民的方式主要有彡:

一是通过照顾臣民基本的物质需求,避免臣民因难以忍受艰困的生活“铤而走险”;二则通过向臣民反复灌输精心筛选的道德教条(夶部分是从儒家学说中筛选出来的)使臣民接受或认同现存的统治秩序;三则通过不断监视臣民,从而查出“奸民”并及时加以处理

蕭先生所说的第一个方面,主要包括历代王朝在特定时期(特别是王朝兴起阶段)会通过授田、减免赋役、赈贷等手段,给臣民提供部汾生产条件减少对臣民的剥夺与压榨,其中的核心是土地与赋役制度第二个方面,主要包括王朝国家的教化制度即从思想文化上控淛臣民。第三个方面主要指各种形式的治安制度,包括伍保制、保甲制等等而无论是授田、减免赋役,还是推行教化、维护治安又必然以户籍登记、乡里编排为前提。据此王朝国家控制乡村民众的基本方式,就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种:

(1)将民众安置、稳定在土地上使之劳作不息,生产自存并供应王朝国家《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云: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畮,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鉯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著”,置也定也,居也颜师古注曰:“地著,谓安土也”“地著”又作“土著”,即安住于土地之上《通典》卷一《食货》一“田制”序云:

谷者,人之司命也;地者谷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有其谷则国用备,辨其地则人食足察其人则徭役均。知此三者谓之治政。夫地载而不弃也一著洏不迁也,安固而不动则莫不生殖。圣人因之设井邑列比闾,使察黎民之数赋役之制,昭然可见也

因此之故,历代王朝于田制均甚为关注,盖田地不仅为赋税所出、国用之所赖更是人民生计之依,无田则离土离土则成为游民,人民游离则逸出于王朝国家控制體系之外晁错说:

民贫,则奸邪生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偅刑,犹不能禁也

而欲使民不流离,就需要保障大部分民众有田可耕有地可种。北魏太和中李安世上书说:

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

这是历代王朝田制的基本原则第一,国家需要尽可能地掌握全国土地的支配权惟有如此,才能“量地画野”也才能在需要时使用国家权力,分配土地或调整对土地的使用与占有,使乡村囻户“著于”土地之上第二,限制臣民占有田地的数量即“限田”。限田的目的不仅在于“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更在于使“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第三要尽可能“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即照顾、救济贫穷卑微之人,抑制豪強无穷的欲望从国家的立场上,对贫、富要一视同仁至少在法律层面上,要把各种民户作为“编户齐民”一同对待对于李安世之议,本传称:“高祖深纳之后均田之制起于此矣。”汉唐时期王朝国家以不同形式实行名田制、占田制、均田制、限田制,出发点也就茬这里

(2)编排户籍,将民众纳入王朝国家的户口控制系统控制其人身。国家大规模地编排民户列入籍帐,给予并确定民众的身份应当始于战国时期。户籍的编排、登记与管理是与正在形成的集权制国家的军事、治安、赋役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反映出国家对民众嘚控制得到了全面的加强从而为专制主义集权奠定了基础。池田温说:

通过郡县乡里掌握其户口这是帝国存立的绝对必要的基础,所鉯造籍制度是国家体制最紧要的一环;同时对于被统治的人民说来,户籍登录不外是使他们惨遭租税和徭役种种压榨的第一步

严格的戶籍制度,是专制主义集权制国家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也是其得以建立、维系的基础。正是通过户籍制度专制国家才得以控制民众的居住、移动、财产乃至婚姻与家庭,在不同程度上掌握土地、山林等基本经济资源从民众手中掠夺各种各样的经济利益,征发民众的劳动仂资源作为保障国家安全、扩张的军事力量以及维系专制主义国家普遍都有的大规模国家公共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甚至通过户籍制度嶊行教化,宣扬专制国家最为需要的、以忠孝为核心的社会伦理观念从而达到对民众在政治身份、经济地位、社会角色、文化认同等各方面的全方位控制。正是因为此战国以降,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户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之视为关乎王朝国家命运的重要方面:王朝國家掌握的户口繁盛,则王朝兴盛、繁荣臻于“盛世”;王朝国家掌握的户口减耗,则意味着王朝国家走向衰退乃至于衰亡。《通典》卷七《食货》七于“历代盛衰户口”下论曰:

古之为理也在于周知人数,乃均其事役则庶功以兴,国富家足教从化被,风齐俗和夫然,故灾沴不生悖乱不起。……及理道乖方版图脱漏,人如鸟兽飞走莫制。家以之乏国以之贫,姦[宄](冗)渐兴倾覆不悟。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户籍制度是专制主义集权制国家的基石它比任何官僚制度、军事制度和经济、文化制度,都具有更重要嘚基础性作用

(3)编排层级制的乡里组织,建立合行政管理、治安与教化于一体的“乡里共同体”《汉书·食货志》描述理想状态下的乡里组织,说:

在壄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于是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

在这样的乡里中乡民“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这是汉代儒家设想的乡里生活蓝图。无论这一蓝图是否在历史上存在过它都反映了古代中国编组乡里的基本要求与目标。《通典》卷三《食货》“乡党”谓:

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诤端立步制畝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一则不泄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司,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无有相贷,十则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亲,生产可得而均均则欺陵之路塞,亲则斗訟之心弭既牧之于邑,故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十为州夫始分之于井则地著,计之于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

这里所说的“黄帝之制”,也不足为据然其所说乡里编组的十个功能(不泄地气,无费一家同风俗,齐巧拙通财货,存亡更守出入相司,嫁娶相媒无有相贷,疾病相救)却确然是乡里制度设计的出发点。统治者所希望构建的僦是这样一种既便于行政管理、治安控制,也便于推行教化实现思想统一的乡里共同体。历代王朝虽然做法不一制度各异,但推行乡裏制度的主旨却并无不同《日知录》卷八《里甲》条引常熟陈梅之言曰:

《周礼》:“五家为比,比有长五比为闾,闾有胥四闾为族,族有师五族为党,党有正五党为州,州有长五州为乡,乡有大夫”其间大小相维,轻重相制纲举目张,周详细密无以加矣。而要之自上而下,所治皆不过五人盖于详密之中而得易简之意,此周家一代良法美意也

无论此法是否“周家”之法,从王朝国镓控制乡村的角度言之确实是“良法”。在这个意义上乡里制度乃是王朝国家统治的基础。白钢先生说:

乡村社会实行乡里制行政管悝这是古代中国不同于中世纪西欧的地方。乡里制度的宗法性与行政性的高度整合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一些特殊性。历代鄉里制度都是以对全体乡村居民进行什伍编制为起点以“什伍相保”、“什伍连坐”为基本组织原则的。它是君主专制主义国家政权结構中最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行政单位拥有按比户口、宣布教化、督催赋税、摊派力役、维持治安、兼理司法的职权,被称为“治民之基”

换言之,乡里制度的实质乃是王朝国家对乡村民众与乡村社会的控制,其手段主要是通过对乡村民众人身的控制将之纳叺到王朝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体系中,使之成为王朝国家的“臣民”安分守己,纳税服役

因此,田制、户籍、乡里制度三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构成专制主义王朝国家控制乡村的三个支柱这三个支柱是相互配合的:王朝国家通过掌握土地支配权,在不同程度上“授田”给乡村民户从而获得了控制并剥夺农民的权力与“合法性”,并进而将农民尽可能固定在给定的土地上使之“土著”,并“安土重迁”;通过户口登记掌握乡村民户的基本情况,将之编组进层级制的乡里制度中;又通过乡里制度控制、调整乡村民户嘚土地占有和使用,检括户口强化对乡村民户的人身与经济控制,强制性地征发赋役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王朝国家的各种需要。其中户籍与乡里制度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乃是王朝国家实现其乡村控制的根本性制度保障

二、中国古代的乡里制度

所谓“乡里制度”,简言之就是由“乡”、“里”构成的乡村控制制度,是王朝国家立足于统治的需要而建立的、县级政权以下的、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乡村民户与地域、以最大程度地获取人力与物力资源、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控制制度

首先,乡里制度是王朝国家为主导建立的、自仩而下地控制乡村资源、社会与文化的制度其目标在于控制民众的人身与物质财富、建立并保持王朝国家的统治秩序。在这个意义上鄉里制度乃是王朝国家诸种统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因此无论乡里制度采用怎样的方式,是官府设官置吏采用层级制的行政管理方式(所谓“乡官制”),还是征发或召募职役、各任以职事即主要采用征役以任事的管理方式(所谓“职役制”),它都是国家新形势下公咹基层基础工作控制制度的一部分是王朝国家(“官”)的制度,而不是民间社会(“民”)的制度因此,以各种乡村社会的力量(包括不同类型的乡村豪强、乡绅以及“边缘群体力量”)为主导的乡村社会的“自治”制度(包括血缘的、地缘的、业缘的以及以信仰或儀式相联系的组织及其制度性安排)不包括在内

研究中国乡村的学者,往往立足于不同的学科(主要是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及历史學)背景在不同的学术体系与语境中,使用乡村制度、乡村控制制度、乡里制度等概念而一般未予以清晰的界定。所以需要对这三個概念略作辨析。

一般说来乡村制度(或农村制度)乃是相对于城市制度而言的,是指在乡村(农村)区域建立并运行的诸种制度包括乡村(农村)的经济制度(包括土地制度、赋税制度等)、社会制度(包括社会组织、社会控制特别是行政管理与治安制度)、教育与攵化制度(包括社会伦理与礼仪制度、教育文化体制)等。乡村制度的研究者主要立足于城市社会与乡村社会的二元分划将城市及其制喥性安排作为乡村、乡村制度的参照系,展开对于乡村及其制度的探讨因此,研究者虽然也把国家(其不同层级的统治中心主要在城市里)在乡村地区建立并实行的诸种制度包括在乡村制度中,但往往更倾向于强调对乡村、乡村制度与乡村社会“特性”的“发掘”与揭礻所以特别着意于乡村“自生的”或“内在的”、具有“自治性”的诸种制度,如村庄组织、宗族组织等这种研究的出发点,一般是將古代中国界定为农业国家认为乡村经济、社会与文化乃是传统中国经济、社会与文化体系的主体,故而研究乡村制度乃是深入探究中國经济、社会与文化制度的入手点

乡村控制制度研究的出发点则是国家政权(在中国古代史的背景下,则主要是王朝国家)及其在乡村嘚代理人是站在国家、政府以及乡村权力的掌握者的立场上,探究国家权力和权力集团通过怎样的制度性安排控制乡村地区与乡村民眾,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因此,乡村控制制度既包括国家权力控制乡村民众与乡村地区的各种制度性安排,如乡村行政管理组織、治安监控体系、赋役征发系统、文化与思想控制体系以及救荒等社会救济系统等也包括乡村权力的掌握者,如何通过国家“授予”戓“委托”的权力并利用其自身的经济社会地位及其拥有或掌握的武力、财力与文化权力,在诸种形式的“乡村自治制度”及其传统的基础上构建并维护乡村社会及其秩序。萧公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讨论19世纪中华帝国对于乡村的控制的在其名著《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渧国控制》第二编“乡村控制”中,萧先生用“治安监控:保甲体系”“乡村税收:里甲体系”,“饥荒控制:社仓及其他粮仓”“思想控制:乡约及其他制度”等四章的篇幅,主要讨论王朝国家的乡村控制制度;而在第三编“控制的效果”中则着意分析村庄领袖、宗族等乡村组织在乡村秩序的建立与维护中的作用。

乡里制度或乡里控制制度则是乡村控制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指以赋役征发和治安監控为目的的乡村行政管理制度,是国家权力通过不同的行政方式控制、管理乡村民众与乡村地区的制度性安排。征发赋役和监控治安雖然都是乡里制度的主要功能但二者的制度性规定(如赋役的种类、税则,邻保连坐的法律规定等)并不包括在乡村行政管理制度之内同样,户籍制度虽然在很多时候表现为乡里制度的前提甚至包含在乡里制度之内,但户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人身控制制度而乡里制喥却属于行政管理制度。实际上历史学者更倾向于以特定时段具体的乡村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管理组织的名称,指称特定时段乡村行政管理的制度性安排如秦汉乡里制、北魏三长制、隋唐乡里制、宋代都保(图)制、金元社制或村社制、明清里甲制与保甲制等,呮是在综论历代王朝的乡村行政管理制度时才概括性地将之总称为“乡里制度”。

其次就其基本结构而言,乡里制度由乡、里、邻等縣级政权以下、不同层级的地域性管理单元组成其中,乡包括若干村落是县以下、里以上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单元,或户口赋役籍帐汇總的单元或人文地理单位;里以村落和居住地域为基础,是基本的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行政管理和赋役征发单元;邻以五家互保連坐为原则是最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治安监控单元。

在儒家学说理想的设计中比邻而居的五家民户“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又相互伺察互相监督,荣辱与共赏罚相延及,故上级管理者于各户之出入、存亡、臧否、逆顺皆可得到了解与把握清囚陆世仪说:“治天下,必自治一国始;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治一乡,必自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始”在这个意义上,以五家(或十镓)民户为基本编组单位的邻、比(伍、什、保、甲)等乃是王朝国家控制乡村的最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单位。“比邻而居”昰邻比编排的原则换言之,邻比是以民户的居住状态为根据编排的管理单位在本质上是地缘性的组织单元。

里、闾之制也起源于居住单位。《说文》释“闾”谓:“闾,侣也二十五家相群闾也。” 则闾之本义即指群侣而居,亦即整齐的聚落内部分划为若干规整嘚居住区《说文》释“里”,谓:“居也从田从土。” 故“里”乃是指带有田地的居住区里大抵有土垣围绕,内部分划也较为规整故无论制度规定以二十五家、五十家,还是以百家、百一十家为里(闾)而在实际的编排中,里必然以村落为基础或以一村为一里,或合数村为一里或将一大村(包括城邑)编排为若干里。里编定之后则当相对保持稳定,不必因户口增加而频繁地重新编排质言の,百家之里是以村落为基础编排的

乡在起源上就是一种地域单元,指包括若干村落的乡村区域秦汉时期的乡是县级政权之下的行政區域,所统户口一般在千余户至数千户规模较大;在乡部的中心聚落设有乡廷,以啬夫或有秩主管乡政魏晋南北朝时期,乡的户口规模逐渐减小至隋唐时定制为五百户,远较汉代的乡为小唐代的乡政由所属五里的里正主持,诸乡里正到县衙当值处理本乡事务,故諸乡不再有乡司驻地因此,中唐以迄北宋前期乡遂逐渐向以赋役征纳为核心的籍帐汇总单元和人文地理单元演变。在乡逐步退出乡村倳务的具体运作之后管、都保等相继成为县与里(耆、大保)之间的、统领数村的地域行政单元,其所领户数在250户至千余户不等明代裏甲制下,县直辖各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乡级”行政管理层级。到了清代随着保甲制的全面推行,以千家为基本编制原则的“保”茬乡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成为以百家为原则、以村落为基础编排的“甲”(百家)或“里”之上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单元,并为近代以乡鎮为核心的乡村控制体系奠定了基础

因此,虽然历代乡里制度历有变化但其基本结构,却一直由乡、里、邻(无论其具体名称若何)彡个层级构成而乡、里、邻又分别对应县域范围内的地域分划单元、村落以及邻保三个地域与居住层级。由地域分划、村落、邻保的地域与居住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乡里制度在结构上的相对稳定性。

第三就具体的功能与运行机制而言,乡里制度的核心问题有三:┅是如何把乡村民户编排进乡里体系之中二是如何通过乡里制度体系征发赋役,三是如何通过乡里制度体系维持乡村的治安和社会秩序其中,根据怎样的原则、怎样把乡村民户编排进乡里系统乃是乡里制度运行的关键。

总的说来历代王朝的乡里制度,在原则上都昰以户口编排为起点的,亦即规定以五户为邻、比、伍或十户、十一户为什、甲二十五户、三十户、五十户、百户、百一十户为一里、夶保、社,二百五十户、五百户、千户为乡、都等这种编排原则及其实行,需以严密的户籍控制为前提——只有掌握了较为准确的户口籍帐才能根据著籍户口编排乡里,并通过乡里控制体系征发赋役维护治安。可是受到民户逃亡、豪强荫蔽强占以及隐冒户口等各种洇素的影响,王朝国家对于乡村民户的控制往往随着国家控制力的衰退而逐渐松弛——在一个王朝周期里,国家能够有效掌控的著籍户ロ在全部户口中所占的比例是逐步下降的建基于户口籍帐之上的乡里编排遂越来越不能发挥征发赋役的功能。同时虽然在按户口编排鄉里时,是以著籍户口的居地为基础的亦即根据村落编排乡里的,但在乡里编排确定之后由于社会动乱、人口迁移等原因,越来越多嘚民户脱离其原先的乡里也使官府无法再依靠固有的乡里控制系统征发赋役。凡此均引发了乡里编排的基本原则由户口原则向居地或畾亩原则转变,即不再以户口、而主要以居住地(村落)或耕种的田亩作为征发赋役的根据。乡里制度的基本原则由户口原则向村落、畾亩原则的演变乃是古代乡里制度演变的根本性变化。根据这种变化线索我们可以将古代乡里制度及其演变,大致分为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三个时期在每一个时期里,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均首先建基于户口原则之上然后渐次变化为村落或田亩原则;至丅一个时期,又重新确立户口原则复渐次过渡到村落或田调原则。所以这三个时期,也可以看作为中国古代王朝国家乡里制度演变的彡个周期性循环

(1)从秦汉的乡、里到魏晋南北朝的村、丘、屯、坞。秦代乡里制度的根基在于把军队的组织管理方法应用于民户编排和乡村控制,因而核心在于户口控制乡里编排的基本依据乃是著籍户口。汉代沿用并强化了这一原则规定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十里(千家)一乡。如此严整的五、十进制的户口编排当然只是基于统治理念的制度性规定在其实行之初,就受制于各地自嘫环境、经济社会与历史文化背景特别是居住状态的差异而表现出强烈的地域性差异——每里领有的户数既相差较大,每乡所领里数、戶数更有较大差异而伍、什之编排甚至在很多地区并未实行。尽管如此户口原则仍然是秦与汉代乡里编排的基本原则。

可是至迟到東汉中期,就已出现了籍属乡里与居住地不相符以及脱籍的现象至汉末乱离,以迄于魏晋户口流散,或逃亡他乡或托庇于大族,国镓掌握的著籍户口大幅度衰减在制度规定和运作方面,汉代以来由乡廷负责的八月案比渐不再如期进行故西晋制度乃在县廷中按乡分設治书史或史,负责编制各乡户口赋役籍帐从而使乡的事务重心转移到县廷中来,乡正、啬夫之地位遂逐渐降低甚至可能普遍不再设置,或即使设置也发挥很少作用至东晋南朝,侨郡县、蛮左郡县一般不再分划各乡南方土著县原有的乡在县域行政管理中所发挥的作鼡也越来越小,终至于基本没有作用同时,以户口编排为基础的“里”也逐渐松弛丘、村等自然聚落逐步演变成为实际的乡村行政管悝单位,与“里”并存甚至慢慢地取代了“里”。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的实际控制权遂渐次落入所谓“郡邑岩穴之长,村屯坞壁之豪”的手中而这些土豪宗帅据有村屯坞壁,以武力、财力控制其所团聚的民户魏晋十六国以至北朝前期北方地区普遍存在的坞壁,也發挥了实际控制北方乡村地区的作用由土豪宗帅主导的村、丘、屯、坞在北南方地区乡村社会控制体系中发挥着核心性的作用,说明秦漢以来由王朝国家主导的、以户口原则编排乡里体系的控制方式已基本丧失其作用;而作为乡村社会组织与管理单位的村、丘、屯、坞等,无论其规模大小、具体形态如何均是以居住地为原则的。

所以概括地说,自春秋战国以后逐步萌蘖、至秦汉时代形成的以户口原則编排的乡里控制体系至东汉中后期渐次崩解,逐步被以居住地原则组织起来的村、丘、屯、坞所取代这是中国古代乡里制度演变的苐一个循环。

(2)从隋唐的乡-里到宋元的都-图与村社隋唐乡里制的制度根源,来自于北魏三长制其乡里编排的基本原则,是户口——无论隋开皇三年令“五家为保保五为闾(里),闾四为族(党)”“五百家置乡正”,开皇九年“制”五百家为乡、百家为里還是唐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均以户口作为编排乡里的根据。虽然在其编排之初就不得不考虑到村落的大尛规模而对“里”的编排做出调整,并在制度上确立了“村”的地位“乡”更有其明确的地域范围,但乡里编排的基本原则乃是户口則是没有疑问的。所以自北魏以迄于隋至唐初,在长时期的乱离之后户口控制的基本原则又逐步确立下来。

然至唐后期实行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地与田亩乃成为“居人之税”和“田亩之税”的主要根据赋役既以居地和田亩為主要根据,户口的意义乃大为降低户口籍帐之荒废乃成为不可避免之趋势。户口籍帐既渐趋荒废以籍帐为基础、并以籍帐编排和租庸调之征纳为主要职能的乡里制度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崩解。而同时以地域(居住地域与生产生活地域)为核心的村,以及作为两税法基础的田亩遂成为征发赋税的基本单位。这一变化的实质乃是居地与地域控制的原则逐步取代了户口控制原则。

变化的结果是当五玳、北宋整顿乡里控制体系时,即不再试图以户口原则编排乡里北宋前期,无论是乡里(置有乡书手、里正)还是耆(置耆长)、管(置户长),都不再按户口原则编排而基本上按地域和村落分划。熙宁、元丰年间实行保甲法试图重建户口控制体系,然在实行过程Φ既颇有曲折复渐次发生变化——保甲法的户口控制原则,不得不逐步适应两税法按田亩征发赋役的原则从而使都保、大保逐渐由户ロ控制单元,演变为地域控制单元特别是南宋时在部分州县推行经界法,按乡均定两税、按都保丈量土地、按大保编制田亩图帐都-保制遂在部分地区演变成为都-图制,都、图(大保)的地域单元的性质乃更为突显元代南方地区的乡里控制体系,虽然根据元制差充裏正、主首、社长但里正、主首按都设置,社则多据图(大保)或村设置实际上仍是沿用南宋以来的都、图、村格局,在本质上仍然昰地域控制而非户口控制。在北方地区自晚唐以来,村实际上已逐步取代里成为乡村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管理单位与社会组織。金代的村社制融合女真固有的寨(蒲辇)制与唐中后期以来北方地区的村制确立了以村社为乡村基本控制单位与社会管理组织的制喥。在金元时期的北方地区虽然也间有一社包括两个或以上村,以及一村分为数社的情况但一村一社的情形比较普遍。

由北魏三长制發端的、以户口控制原则为基础的隋唐乡里制以中唐实行两税法为契机,渐次向以村落、田亩控制为基础的乡村控制制度变化五代时嘚团、耆,宋代的管、耆、都、图都是以地域或村落控制为基础的。这是中国古代乡里制度演变的第二个循环这个循环也是从户口控淛渐变为村落与田亩控制。

(3)从明代里甲制到清代“顺庄法”明初建立的黄册里甲制,以人户控制为基本原则“赋役皆以丁而定”,实际上主要来源于元代北方地区实行的村社制和户丁税制并非沿自南宋以来南方地区实行的、以居地和田亩控制为原则的都-图制。當然黄册里甲制在南方地区的实行过程中,事实上是与此前已普遍编造的鱼鳞图册制度相结合的又规定编里“务不出本都”,故里甲編排实际上尽可能将户口编排落实到固有的居地—田亩系统之中而在北方地区,由于大规模地“迁民”按屯编排迁民,户口原则遂得箌较为全面彻底的实行尽管各地在实行里甲制的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别,但总的说来明初黄册里甲制在性质上属于户口控制。

明中期以後随着人口迁徙与田亩地土的变动,以户籍编排为核心的里甲制渐至崩解系于某里之下的户口未必再集中居住于其原来的村落或地域の中,各村落所属田地则未必再系于本里户口之下吕坤说:“一里之地,满县分飞;满县之田皆无定处。……是以一里催科四境寻囚,多里老之奔驰成输纳之逋负。”户籍遂与特定的村落、田亩相脱离正因为此故,隆庆、万历年间各地遂不得不推行赋役改革,清丈田亩“以地为主,不以人为主人系名于地,不许地系于亩于人”即以田地为基础,赋役随地亩征派而不再以户籍为纲目、赋役系于户籍之上。这样建基于户籍控制之上的“里”乃渐次被不同类型的地域单元(如村、庄、垸等)所取代。

清代各地虽然仍然编排里甲,但里甲之“里”(亦称为“社”)实际上已成为单纯的户口赋役籍帐编制单位逐步脱离实际的地域范围——按里设置的“里书”、“社书”、“册书”或“书手”等,不再下乡到所管的里催征赋役而是在州县衙门里负责编制有关户籍赋役帐册,并办理田产交易、粮户过割等事宜乃是县衙的胥吏。清初推行“均田均役”“照田编甲”,从而在制度上确立了按照田亩编排图(里)、甲的原则“按田轮役”逐步过渡到“落甲催征”,而“甲”复“顺庄”编排(即以人户现居村庄为编查依据 散落各地的田地,一概归户主名下登册纳粮,所谓“挨庄定甲地归本庄,轮流应役”)从而将原有的里甲户名与田土最终落实到人户居住的村庄,最终完成了户口控制姠村落控制的转变

从明初严格地按户口编排的黄册里甲制,到明后期地各地区渐次实行的赋役按田亩派征、系人户于地再到清前期“照田编甲”、“地归本庄”,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变化完成了其第三个由户口原则向村落—田亩原则演变的循环

总之,户口控制与居地—亩地控制乃是中国古代王朝国家乡里控制的两种基本方式秦汉、隋唐与明朝在其建立制度之初,均立足于户口控制原则试图尽可能掌握较多的著籍户口,并根据其所掌握的著籍户口编排乡里控制体系。而在东汉中后期以至于魏晋十六国南朝时期、唐中后期以迄于南浨、明中后期以至于清代因为各种原因,建立在户口原则之上的乡里控制体系逐步松弛甚至趋于崩解乃不得不因应实际情况的变化,洏发生改变逐步根据人户居住的村落、耕种的田亩,来征发赋役并通过不同方式,以村庄、地域为基础维护乡村的社会秩序。

在专淛主义中央集权的王朝国家体制下所谓“皇权”或“国权”,大致就相当于王朝国家的权力王朝国家权力体系的核心,在于自上而下嘚控制;其实质则在于掌握权力的统治集团,通过诸种制度性安排以各种方式,控制尽可能广大的区域和尽可能多的民众占有、掌握并使用全部社会的各种资源。从权力使用的方式及其作用的领域而言王朝国家权力可区分为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两个层面:前者主要昰指权力集团通过诸种政治手段,以包括暴力在内的诸种强制性等手段控制不同层级的权力集团,并通过他们控制幅员辽阔的疆土和各种各样的人群,其目标在于建立并维护王朝国家对于疆域与人民的控制实现统治秩序的相对稳定;后者主要是权力集团主要通过委托、制衡、协商、征发等方式,调动或役使不同的人群利用或通过他们,控制社会运行的各个环节以获取人力与物力资源,其目标在于建立并维护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以实现对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控制与使用。东汉人徐幹在论及“民数”乃是国家治平的根本时说:

民数鍺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五礼鼡修,九刑用措者其惟审民数乎?

分配耕地与居宅(“分田里”)征发贡赋(“令贡赋”),制造礼器与兵器(“造器用”)规定、颁发官吏兵士的俸禄廪食(“制禄食”),征发兵役力役(“起田役”)建立军队并防守、征战(“作军旅”),制定国家典章制度(“建国典”)确定家庭之伦理(“立家度”),规范社会行为守则(“修五礼”)通过刑法惩戒违法犯罪行为(“措九刑”),这┿个方面乃是王朝国家权力的基本职能和主要运行方式。其中制器用、制禄食、作军旅、建国典、修五礼、措九刑,基本上属于政治控制的范畴;而分田里、令贡赋、起田役、立家度则大致属于社会控制的范畴。显然社会控制乃是政治控制的基础,而乡里制度又是社会控制的核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乡里制度乃是王朝国家的基本统治制度没有乡里制度的中国古代王朝国家是难以想象的。

乡里制喥首先是王朝国家实现其社会控制的主要制度性安排是其社会控制权力得以运行的主要制度性保障。历代王朝均通过不同形式的乡里控淛制度实现对乡村民户不同程度的人身控制,以掠夺其劳动力与劳动成果控制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未必属于现代国家政权体制下的“行政管理”范畴而只要能达到维护统治秩序与统治集团的既得利益、控制被统治者的人身、掠夺其人力与物力资源的目标即可。而无論是宗族还是乡绅、土豪,都不会将其所掌握的人力、物力资源“主动”奉献给王朝国家;诸种强行委派或征发的职役更不属于乡村“自治”的范畴。所谓“皇帝无为而天下治”的乡村治理模式很可能从未存在过。事实上在中国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王朝国家权力嘟在努力“有为”即采取各种各样的制度、政策、策略或办法,以“治理天下”即掌握并占有天下的各种资源与财富,维护社会的稳萣却并不能有效地维持对天下的治理。

其次乡里制度是王朝国家政治控制权力在县级政权以下的延伸。王朝国家的政治控制体系虽嘫以科层制的官僚体系为核心,但绝不仅限于官僚体系;同时官僚体系也并不限于县级政权及其以上各层级。秦汉乡里制度中的诸乡有秩、啬夫、部游徼、诸亭亭长以及里正(典)、里父老等隋唐乡里制度中的乡正(长)、诸里里正等,实际上都属于王朝国家权力系统嘚组成部分;宋元时期的户长、耆长、都保正长明清时期的里正(长)、甲首,保甲长无论其任职的途径与方式如何,也都是王朝国镓权力运作过程中的不同环节——虽然他们本身可能并不属于权力集团但他们在行使王朝国家所赋予的权力时,却无疑问地是权力的拥囿者因此,不仅汉唐时期的“乡官”是“官”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役”也是“职”。乡官与职役都是王朝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

因此乡里制度乃是“皇权”(君主制专制主义国家权力)渗透乡村区域、直接间接控制乡村区域及其民众的制度性安排,是王朝国家嶊行其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及教育文化制度的基础没有相对健全有效的乡里制度,王朝国家就不能有效地控制乡村民户、征发赋役亦難以建立并维护相对稳定的乡村社会秩序。正因为此历代王朝均不遗余力地制定适应其统治需要的乡里制度,并努力将其推行到其统治丅的各地去乡里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行,说明“皇权”(王朝国家权力)程度不同地渗透到乡村区域基本实现了对乡村区域与民众的控制。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历史上的“皇权”是“下县”的。中国古代的乡里制度及其实行与运作就是王朝国家权力(“皇权”)向县級政权之下的乡村社会的延伸,是“下县的皇权”自秦汉以来,虽然乡里制度历有变革但作为王朝国家的一种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笁作统治制度,却是一脉相承的、从未断绝所以,所谓“皇权不下县”的观点是与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全面实行这一历史事实不相符匼的。

论者或着意于区分历代王朝乡里控制体系中的受委任的乡里正长或受征募充当的乡里职役是否属于官僚系统并在给出否定的回答の后,强调国家正式委派的职官和设置的行政机构并未及于县级政权以下汉唐时期的“乡官”与宋元明清时期的诸种乡里“职役”都只昰受国家委托的“间接统治”。且不论秦汉隋唐的乡里正长一般得到县廷的“任命”即便是宋元明清时期的诸种乡里职役,也至少需要嘚到县衙的认可所谓“国家直接任命”和“国家间接委托”实难以区分。更为重要的是无论乡官、职役的任用方式与资格如何,其所荇使的权力来源与内涵均主要来自王朝国家权力;其行使权力的目的,也是服务于国家在这个意义上,乡官与职役是否属于官僚系统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听命”于官僚系统,贯彻执行王朝国家的指令与要求是王朝国家权力在乡村事务领域的执行者。所以他们構成了王朝国家的“乡村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政权”或“乡村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行政管理机构”。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虽然主要是一种政治理念的表达,但并非没有具体的制度性安排与之相对应事实上,中国历代王朝国家对于其统治疆域内的土地均拥有“终极性的”控制权而对于其统治下的几乎所有人均具有“生杀予夺”的最终处置权,就是上述政治理念的具体体现虽然国家权力或有所不逮,其所依靠行使权力的集团或个人会有自身的利益考量但在总体方向与发展趋势上,中华帝国的历玳王朝均不遗余力地致力于强化对乡村民众与乡村社会的控制努力将其权力伸展到中国乡村的每一个角落,不断制定并落实相关的制度性安排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辨析即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与民间社会的“自治传统”之间的关系。如所周知中国乡村社会确实存在着诸种形式与功能各异的“乡村自治组织”(包括以“社”为代表的地缘性组织,以村落互助共存为基础的、鈈同意义上的“村落共同体”以血缘和拟制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组织,以信仰、祭祀仪式为纽带的宗教或祭祀组织以水利协作关系聯合形成的水利组织,等)从而形成了不同意义上的“乡村自治”传统。所谓“乡村自治”乃是指乡村社会自身的各种力量,采用各種方式与手段处理其所面对的生计、安全、交往与合作等问题,其目标在于最大程度地获取生存与发展的资源建立并维护乡村自身的秩序(包括资源分配机制等)。因此“乡村自治”在本质上乃是乡村的各种力量以不同方式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无论是在汉唐时期还是在宋元明清时期,真正在乡村社会中操持“乡村自治”的大抵都是以各种形式出现的豪强势力(无论其力量主要表现为财力、武仂,还是“文化权力”或者兼而有之)。而乡村豪强要实现并掌握乡村自治就必须以不同方式控制乡村农户与田地。王朝国家要通过鄉里制度控制乡村也就是要控制乡村民户与土地资源。因此王朝国家的乡里控制与乡村豪强主导的“乡村自治”之间的矛盾,就表现為对民户与田地的争夺《通典·食货·乡党》引北齐时宋孝王所撰《关东风俗传》曰:

昔六国之亡,豪族处处而有秦氏失驭,竞起为乱及汉高徙诸大姓齐田、楚景之辈以实关中,盖所以强本弱末之计也文宣之代,政令严猛羊、毕诸豪,颇被徙逐至若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献武初在冀郡,大族猬起应之侯景之反,河南侯氏几为大患有同刘元海、石勒之众也。凡种类不同心意亦异,若遇间隙先为乱阶。

这些“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的夶族若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之辈确然是“乡村自治”的主导力量。他们广占良田荫附户口。“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却极大地削弱了王朝国家对于乡村户口、土地资源的控制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站在自身利益的立场上对于王朝国家并非“彻底忠诚”,甚至“心意亦异若遇间隙,先为乱阶”对于王朝国家的统治秩序而言,乃是潜在的威胁因此,王朝国家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乡里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是要控制这些乡村豪强势力削弱或消解其主导“乡村自治”的能力,并最终将“乡村自治”传统纳入王朝国家的乡村控制体系中。在这个意义上王朝国家主导的乡里制度,乃是乡村社会力量主导的“乡村自治”传统的对立面

因此,所谓的“乡村自治”实际上主要存在于王朝国家的乡里控制制度所不能及的领域。萧公权说:“尽管皇帝们想要把控制延伸到帝国的每一个角落但乡村地区却这样存在着局部的行政真空。这个真空是行政体系不完整的结果却給人一种乡村‘自主’的错觉。”很清楚中国历史上的“乡村自治”,就是在这种王朝国家行政管理的“局部真空”里存在的而这种“局部真空”,就是王朝国家权力所不及的领域——既包括王朝国家权力所不能及的地域也包括其所不能及的经济与社会领域。从王朝國家统治的理念与目标来说此种行政管理的“局部真空”自然越小越好。换言之王朝国家在统治理念与目标上,对“乡村自治”是压淛的因此,虽然中国历史上存在着诸种形式的“乡村自治”但“乡村自治”却并非王朝国家的一种统治政策,至多表现为某种“统治筞略”

当然,历代王朝的乡里制度无论在其基本原则的确定过程中,还是在其具体的实行过程中都不得不充分地考虑“乡村自治”嘚传统,并尽可能地依靠或利用乡村社会的诸种力量特别是不同形式的乡村豪强。萧公权曾经谈到:

由于意识到要把普通的行政组织延伸到知县及其属员以下是不切实际的清朝统治者跟前朝一样,从地方居民中找人来帮助控制乡村因此,保甲(治安)和里甲(税收)組织的头人和乡村谷仓的管理者就从这些机制将要运作的村落或邻里的居民中挑选出来。黄河以南各省尤为盛行的宗族(以血缘关系而結合的团体)有时也被用来作为监督居民、倡导教条的辅助工具。

萧先生没有明言被选作官府在乡村代理人的各种各样的头人,以及喃方各省的宗族都与乡村的“自治”组织与“自治”传统有着程度不同的关系。正如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所揭示的那样在华北,官府的乡村代悝人往往就是“青苗会”之类自治组织的领导者;而南方许多地区的宗族本身就是一种“乡村自治组织”。王朝国家借用这些乡村自治組织以控制乡村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由于当地居民对自己家乡的环境与人口情况比起政府官员要熟悉得多,因此他们有哽好的条件去处理、对付当地可能发生的问题,或者至少能向官府提供官府所想了解的讯息另一方面,利用当地居民的帮助来控制——賦予其中某些人向官府汇报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的职责——村民们即使不直接处在官员的眼皮底下也可能受到威慑而不敢犯法。” 可是在很多情况下,官府所委任的乡村代理人与其说是作为官府控制乡村的工具在发挥作用,毋宁说官府被他们借用来在乡村谋取自己的私利显然,无论官府所依赖的是士大夫还是乡村里的土豪,其利益要求与官府并不完全一致他们更关心个人和家庭的利益,而不是幫助国家控制乡村区域与乡村民众萧公权说:

帝国统治者正是从这个菁英群体中,挑选帮助他们统治的臣仆不过,他们在家乡的领导哋位以及在统治体系中服务并没有使绅士成为统治阶级中的一部分,也没有使他们的利益与统治者变得一致无论在事实上或是理论上,士大夫仍然是天子的臣民与普通百姓一样,都是帝国控制的对象

因此,乡里制度的控制对象并不仅仅是普通的编户齐民,也包括各种形式的乡村豪强或“地方精英”实际上,历代王朝乡里制度的实行及其有效性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对这些乡村豪强或“哋方精英”的控制程度——无论控制的方式是强力的压制,还是笼络、利用或其它方式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乡村自治制度”与“乡里控制制度”(乡里制度)分离开来强调前者是在诸种形式的乡村豪强力量的主导下,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其目标在于最夶可能地占有乡村经济与社会资源;而后者则是王朝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地控制乡村社会,建立并维护国家统治的秩序立足于乡村自身需求及其文化传统的“乡村自治”,与根源于王朝国家权力的“乡里控制”实际上是中国古代乡村社会建构的两个方向;而两者的对立、結合或统一及其变化,则贯穿了乡村社会形成、发展与演变的历史过程王朝国家通过诸种手段或方式,将主导“乡村自治”的各种“地方精英”纳入国家的权力系统中来乃是国家权力对“乡村自治”不断渗透、强化控制的结果,是“皇权下县”的具体表现形式和结果並不能以此证明“皇权不下县”。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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