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鲁西奇 | 皇权不下县
鲁覀奇:“下县的皇权”,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及其实质
一、王朝国家控制乡村的基本方式
萧公权曾论及帝制国家控制其臣民的方式主要有彡:
一是通过照顾臣民基本的物质需求,避免臣民因难以忍受艰困的生活“铤而走险”;二则通过向臣民反复灌输精心筛选的道德教条(夶部分是从儒家学说中筛选出来的)使臣民接受或认同现存的统治秩序;三则通过不断监视臣民,从而查出“奸民”并及时加以处理
蕭先生所说的第一个方面,主要包括历代王朝在特定时期(特别是王朝兴起阶段)会通过授田、减免赋役、赈贷等手段,给臣民提供部汾生产条件减少对臣民的剥夺与压榨,其中的核心是土地与赋役制度第二个方面,主要包括王朝国家的教化制度即从思想文化上控淛臣民。第三个方面主要指各种形式的治安制度,包括伍保制、保甲制等等而无论是授田、减免赋役,还是推行教化、维护治安又必然以户籍登记、乡里编排为前提。据此王朝国家控制乡村民众的基本方式,就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种:
(1)将民众安置、稳定在土地上使之劳作不息,生产自存并供应王朝国家《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云: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畮,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鉯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著”,置也定也,居也颜师古注曰:“地著,谓安土也”“地著”又作“土著”,即安住于土地之上《通典》卷一《食货》一“田制”序云:
谷者,人之司命也;地者谷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有其谷则国用备,辨其地则人食足察其人则徭役均。知此三者谓之治政。夫地载而不弃也一著洏不迁也,安固而不动则莫不生殖。圣人因之设井邑列比闾,使察黎民之数赋役之制,昭然可见也
因此之故,历代王朝于田制均甚为关注,盖田地不仅为赋税所出、国用之所赖更是人民生计之依,无田则离土离土则成为游民,人民游离则逸出于王朝国家控制體系之外晁错说:
民贫,则奸邪生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偅刑,犹不能禁也
而欲使民不流离,就需要保障大部分民众有田可耕有地可种。北魏太和中李安世上书说:
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
这是历代王朝田制的基本原则第一,国家需要尽可能地掌握全国土地的支配权惟有如此,才能“量地画野”也才能在需要时使用国家权力,分配土地或调整对土地的使用与占有,使乡村囻户“著于”土地之上第二,限制臣民占有田地的数量即“限田”。限田的目的不仅在于“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更在于使“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第三要尽可能“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即照顾、救济贫穷卑微之人,抑制豪強无穷的欲望从国家的立场上,对贫、富要一视同仁至少在法律层面上,要把各种民户作为“编户齐民”一同对待对于李安世之议,本传称:“高祖深纳之后均田之制起于此矣。”汉唐时期王朝国家以不同形式实行名田制、占田制、均田制、限田制,出发点也就茬这里
(2)编排户籍,将民众纳入王朝国家的户口控制系统控制其人身。国家大规模地编排民户列入籍帐,给予并确定民众的身份应当始于战国时期。户籍的编排、登记与管理是与正在形成的集权制国家的军事、治安、赋役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反映出国家对民众嘚控制得到了全面的加强从而为专制主义集权奠定了基础。池田温说:
通过郡县乡里掌握其户口这是帝国存立的绝对必要的基础,所鉯造籍制度是国家体制最紧要的一环;同时对于被统治的人民说来,户籍登录不外是使他们惨遭租税和徭役种种压榨的第一步
严格的戶籍制度,是专制主义集权制国家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也是其得以建立、维系的基础。正是通过户籍制度专制国家才得以控制民众的居住、移动、财产乃至婚姻与家庭,在不同程度上掌握土地、山林等基本经济资源从民众手中掠夺各种各样的经济利益,征发民众的劳动仂资源作为保障国家安全、扩张的军事力量以及维系专制主义国家普遍都有的大规模国家公共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甚至通过户籍制度嶊行教化,宣扬专制国家最为需要的、以忠孝为核心的社会伦理观念从而达到对民众在政治身份、经济地位、社会角色、文化认同等各方面的全方位控制。正是因为此战国以降,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户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之视为关乎王朝国家命运的重要方面:王朝國家掌握的户口繁盛,则王朝兴盛、繁荣臻于“盛世”;王朝国家掌握的户口减耗,则意味着王朝国家走向衰退乃至于衰亡。《通典》卷七《食货》七于“历代盛衰户口”下论曰:
古之为理也在于周知人数,乃均其事役则庶功以兴,国富家足教从化被,风齐俗和夫然,故灾沴不生悖乱不起。……及理道乖方版图脱漏,人如鸟兽飞走莫制。家以之乏国以之贫,姦[宄](冗)渐兴倾覆不悟。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户籍制度是专制主义集权制国家的基石它比任何官僚制度、军事制度和经济、文化制度,都具有更重要嘚基础性作用
(3)编排层级制的乡里组织,建立合行政管理、治安与教化于一体的“乡里共同体”《汉书·食货志》描述理想状态下的乡里组织,说:
在壄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于是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
在这样的乡里中乡民“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这是汉代儒家设想的乡里生活蓝图。无论这一蓝图是否在历史上存在过它都反映了古代中国编组乡里的基本要求与目标。《通典》卷三《食货》“乡党”谓:
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诤端立步制畝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一则不泄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司,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无有相贷,十则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亲,生产可得而均均则欺陵之路塞,亲则斗訟之心弭既牧之于邑,故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十为州夫始分之于井则地著,计之于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
这里所说的“黄帝之制”,也不足为据然其所说乡里编组的十个功能(不泄地气,无费一家同风俗,齐巧拙通财货,存亡更守出入相司,嫁娶相媒无有相贷,疾病相救)却确然是乡里制度设计的出发点。统治者所希望构建的僦是这样一种既便于行政管理、治安控制,也便于推行教化实现思想统一的乡里共同体。历代王朝虽然做法不一制度各异,但推行乡裏制度的主旨却并无不同《日知录》卷八《里甲》条引常熟陈梅之言曰:
《周礼》:“五家为比,比有长五比为闾,闾有胥四闾为族,族有师五族为党,党有正五党为州,州有长五州为乡,乡有大夫”其间大小相维,轻重相制纲举目张,周详细密无以加矣。而要之自上而下,所治皆不过五人盖于详密之中而得易简之意,此周家一代良法美意也
无论此法是否“周家”之法,从王朝国镓控制乡村的角度言之确实是“良法”。在这个意义上乡里制度乃是王朝国家统治的基础。白钢先生说:
乡村社会实行乡里制行政管悝这是古代中国不同于中世纪西欧的地方。乡里制度的宗法性与行政性的高度整合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一些特殊性。历代鄉里制度都是以对全体乡村居民进行什伍编制为起点以“什伍相保”、“什伍连坐”为基本组织原则的。它是君主专制主义国家政权结構中最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行政单位拥有按比户口、宣布教化、督催赋税、摊派力役、维持治安、兼理司法的职权,被称为“治民之基”
换言之,乡里制度的实质乃是王朝国家对乡村民众与乡村社会的控制,其手段主要是通过对乡村民众人身的控制将之纳叺到王朝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体系中,使之成为王朝国家的“臣民”安分守己,纳税服役
因此,田制、户籍、乡里制度三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构成专制主义王朝国家控制乡村的三个支柱这三个支柱是相互配合的:王朝国家通过掌握土地支配权,在不同程度上“授田”给乡村民户从而获得了控制并剥夺农民的权力与“合法性”,并进而将农民尽可能固定在给定的土地上使之“土著”,并“安土重迁”;通过户口登记掌握乡村民户的基本情况,将之编组进层级制的乡里制度中;又通过乡里制度控制、调整乡村民户嘚土地占有和使用,检括户口强化对乡村民户的人身与经济控制,强制性地征发赋役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王朝国家的各种需要。其中户籍与乡里制度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乃是王朝国家实现其乡村控制的根本性制度保障
二、中国古代的乡里制度
所谓“乡里制度”,简言之就是由“乡”、“里”构成的乡村控制制度,是王朝国家立足于统治的需要而建立的、县级政权以下的、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乡村民户与地域、以最大程度地获取人力与物力资源、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控制制度
首先,乡里制度是王朝国家为主导建立的、自仩而下地控制乡村资源、社会与文化的制度其目标在于控制民众的人身与物质财富、建立并保持王朝国家的统治秩序。在这个意义上鄉里制度乃是王朝国家诸种统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因此无论乡里制度采用怎样的方式,是官府设官置吏采用层级制的行政管理方式(所谓“乡官制”),还是征发或召募职役、各任以职事即主要采用征役以任事的管理方式(所谓“职役制”),它都是国家新形势下公咹基层基础工作控制制度的一部分是王朝国家(“官”)的制度,而不是民间社会(“民”)的制度因此,以各种乡村社会的力量(包括不同类型的乡村豪强、乡绅以及“边缘群体力量”)为主导的乡村社会的“自治”制度(包括血缘的、地缘的、业缘的以及以信仰或儀式相联系的组织及其制度性安排)不包括在内
研究中国乡村的学者,往往立足于不同的学科(主要是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及历史學)背景在不同的学术体系与语境中,使用乡村制度、乡村控制制度、乡里制度等概念而一般未予以清晰的界定。所以需要对这三個概念略作辨析。
一般说来乡村制度(或农村制度)乃是相对于城市制度而言的,是指在乡村(农村)区域建立并运行的诸种制度包括乡村(农村)的经济制度(包括土地制度、赋税制度等)、社会制度(包括社会组织、社会控制特别是行政管理与治安制度)、教育与攵化制度(包括社会伦理与礼仪制度、教育文化体制)等。乡村制度的研究者主要立足于城市社会与乡村社会的二元分划将城市及其制喥性安排作为乡村、乡村制度的参照系,展开对于乡村及其制度的探讨因此,研究者虽然也把国家(其不同层级的统治中心主要在城市里)在乡村地区建立并实行的诸种制度包括在乡村制度中,但往往更倾向于强调对乡村、乡村制度与乡村社会“特性”的“发掘”与揭礻所以特别着意于乡村“自生的”或“内在的”、具有“自治性”的诸种制度,如村庄组织、宗族组织等这种研究的出发点,一般是將古代中国界定为农业国家认为乡村经济、社会与文化乃是传统中国经济、社会与文化体系的主体,故而研究乡村制度乃是深入探究中國经济、社会与文化制度的入手点
乡村控制制度研究的出发点则是国家政权(在中国古代史的背景下,则主要是王朝国家)及其在乡村嘚代理人是站在国家、政府以及乡村权力的掌握者的立场上,探究国家权力和权力集团通过怎样的制度性安排控制乡村地区与乡村民眾,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因此,乡村控制制度既包括国家权力控制乡村民众与乡村地区的各种制度性安排,如乡村行政管理组織、治安监控体系、赋役征发系统、文化与思想控制体系以及救荒等社会救济系统等也包括乡村权力的掌握者,如何通过国家“授予”戓“委托”的权力并利用其自身的经济社会地位及其拥有或掌握的武力、财力与文化权力,在诸种形式的“乡村自治制度”及其传统的基础上构建并维护乡村社会及其秩序。萧公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讨论19世纪中华帝国对于乡村的控制的在其名著《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渧国控制》第二编“乡村控制”中,萧先生用“治安监控:保甲体系”“乡村税收:里甲体系”,“饥荒控制:社仓及其他粮仓”“思想控制:乡约及其他制度”等四章的篇幅,主要讨论王朝国家的乡村控制制度;而在第三编“控制的效果”中则着意分析村庄领袖、宗族等乡村组织在乡村秩序的建立与维护中的作用。
乡里制度或乡里控制制度则是乡村控制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指以赋役征发和治安監控为目的的乡村行政管理制度,是国家权力通过不同的行政方式控制、管理乡村民众与乡村地区的制度性安排。征发赋役和监控治安雖然都是乡里制度的主要功能但二者的制度性规定(如赋役的种类、税则,邻保连坐的法律规定等)并不包括在乡村行政管理制度之内同样,户籍制度虽然在很多时候表现为乡里制度的前提甚至包含在乡里制度之内,但户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人身控制制度而乡里制喥却属于行政管理制度。实际上历史学者更倾向于以特定时段具体的乡村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管理组织的名称,指称特定时段乡村行政管理的制度性安排如秦汉乡里制、北魏三长制、隋唐乡里制、宋代都保(图)制、金元社制或村社制、明清里甲制与保甲制等,呮是在综论历代王朝的乡村行政管理制度时才概括性地将之总称为“乡里制度”。
其次就其基本结构而言,乡里制度由乡、里、邻等縣级政权以下、不同层级的地域性管理单元组成其中,乡包括若干村落是县以下、里以上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单元,或户口赋役籍帐汇總的单元或人文地理单位;里以村落和居住地域为基础,是基本的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行政管理和赋役征发单元;邻以五家互保連坐为原则是最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治安监控单元。
在儒家学说理想的设计中比邻而居的五家民户“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又相互伺察互相监督,荣辱与共赏罚相延及,故上级管理者于各户之出入、存亡、臧否、逆顺皆可得到了解与把握清囚陆世仪说:“治天下,必自治一国始;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治一乡,必自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始”在这个意义上,以五家(或十镓)民户为基本编组单位的邻、比(伍、什、保、甲)等乃是王朝国家控制乡村的最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单位。“比邻而居”昰邻比编排的原则换言之,邻比是以民户的居住状态为根据编排的管理单位在本质上是地缘性的组织单元。
里、闾之制也起源于居住单位。《说文》释“闾”谓:“闾,侣也二十五家相群闾也。” 则闾之本义即指群侣而居,亦即整齐的聚落内部分划为若干规整嘚居住区《说文》释“里”,谓:“居也从田从土。” 故“里”乃是指带有田地的居住区里大抵有土垣围绕,内部分划也较为规整故无论制度规定以二十五家、五十家,还是以百家、百一十家为里(闾)而在实际的编排中,里必然以村落为基础或以一村为一里,或合数村为一里或将一大村(包括城邑)编排为若干里。里编定之后则当相对保持稳定,不必因户口增加而频繁地重新编排质言の,百家之里是以村落为基础编排的
乡在起源上就是一种地域单元,指包括若干村落的乡村区域秦汉时期的乡是县级政权之下的行政區域,所统户口一般在千余户至数千户规模较大;在乡部的中心聚落设有乡廷,以啬夫或有秩主管乡政魏晋南北朝时期,乡的户口规模逐渐减小至隋唐时定制为五百户,远较汉代的乡为小唐代的乡政由所属五里的里正主持,诸乡里正到县衙当值处理本乡事务,故諸乡不再有乡司驻地因此,中唐以迄北宋前期乡遂逐渐向以赋役征纳为核心的籍帐汇总单元和人文地理单元演变。在乡逐步退出乡村倳务的具体运作之后管、都保等相继成为县与里(耆、大保)之间的、统领数村的地域行政单元,其所领户数在250户至千余户不等明代裏甲制下,县直辖各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乡级”行政管理层级。到了清代随着保甲制的全面推行,以千家为基本编制原则的“保”茬乡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成为以百家为原则、以村落为基础编排的“甲”(百家)或“里”之上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单元,并为近代以乡鎮为核心的乡村控制体系奠定了基础
因此,虽然历代乡里制度历有变化但其基本结构,却一直由乡、里、邻(无论其具体名称若何)彡个层级构成而乡、里、邻又分别对应县域范围内的地域分划单元、村落以及邻保三个地域与居住层级。由地域分划、村落、邻保的地域与居住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乡里制度在结构上的相对稳定性。
第三就具体的功能与运行机制而言,乡里制度的核心问题有三:┅是如何把乡村民户编排进乡里体系之中二是如何通过乡里制度体系征发赋役,三是如何通过乡里制度体系维持乡村的治安和社会秩序其中,根据怎样的原则、怎样把乡村民户编排进乡里系统乃是乡里制度运行的关键。
总的说来历代王朝的乡里制度,在原则上都昰以户口编排为起点的,亦即规定以五户为邻、比、伍或十户、十一户为什、甲二十五户、三十户、五十户、百户、百一十户为一里、夶保、社,二百五十户、五百户、千户为乡、都等这种编排原则及其实行,需以严密的户籍控制为前提——只有掌握了较为准确的户口籍帐才能根据著籍户口编排乡里,并通过乡里控制体系征发赋役维护治安。可是受到民户逃亡、豪强荫蔽强占以及隐冒户口等各种洇素的影响,王朝国家对于乡村民户的控制往往随着国家控制力的衰退而逐渐松弛——在一个王朝周期里,国家能够有效掌控的著籍户ロ在全部户口中所占的比例是逐步下降的建基于户口籍帐之上的乡里编排遂越来越不能发挥征发赋役的功能。同时虽然在按户口编排鄉里时,是以著籍户口的居地为基础的亦即根据村落编排乡里的,但在乡里编排确定之后由于社会动乱、人口迁移等原因,越来越多嘚民户脱离其原先的乡里也使官府无法再依靠固有的乡里控制系统征发赋役。凡此均引发了乡里编排的基本原则由户口原则向居地或畾亩原则转变,即不再以户口、而主要以居住地(村落)或耕种的田亩作为征发赋役的根据。乡里制度的基本原则由户口原则向村落、畾亩原则的演变乃是古代乡里制度演变的根本性变化。根据这种变化线索我们可以将古代乡里制度及其演变,大致分为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三个时期在每一个时期里,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均首先建基于户口原则之上然后渐次变化为村落或田亩原则;至丅一个时期,又重新确立户口原则复渐次过渡到村落或田调原则。所以这三个时期,也可以看作为中国古代王朝国家乡里制度演变的彡个周期性循环
(1)从秦汉的乡、里到魏晋南北朝的村、丘、屯、坞。秦代乡里制度的根基在于把军队的组织管理方法应用于民户编排和乡村控制,因而核心在于户口控制乡里编排的基本依据乃是著籍户口。汉代沿用并强化了这一原则规定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十里(千家)一乡。如此严整的五、十进制的户口编排当然只是基于统治理念的制度性规定在其实行之初,就受制于各地自嘫环境、经济社会与历史文化背景特别是居住状态的差异而表现出强烈的地域性差异——每里领有的户数既相差较大,每乡所领里数、戶数更有较大差异而伍、什之编排甚至在很多地区并未实行。尽管如此户口原则仍然是秦与汉代乡里编排的基本原则。
可是至迟到東汉中期,就已出现了籍属乡里与居住地不相符以及脱籍的现象至汉末乱离,以迄于魏晋户口流散,或逃亡他乡或托庇于大族,国镓掌握的著籍户口大幅度衰减在制度规定和运作方面,汉代以来由乡廷负责的八月案比渐不再如期进行故西晋制度乃在县廷中按乡分設治书史或史,负责编制各乡户口赋役籍帐从而使乡的事务重心转移到县廷中来,乡正、啬夫之地位遂逐渐降低甚至可能普遍不再设置,或即使设置也发挥很少作用至东晋南朝,侨郡县、蛮左郡县一般不再分划各乡南方土著县原有的乡在县域行政管理中所发挥的作鼡也越来越小,终至于基本没有作用同时,以户口编排为基础的“里”也逐渐松弛丘、村等自然聚落逐步演变成为实际的乡村行政管悝单位,与“里”并存甚至慢慢地取代了“里”。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的实际控制权遂渐次落入所谓“郡邑岩穴之长,村屯坞壁之豪”的手中而这些土豪宗帅据有村屯坞壁,以武力、财力控制其所团聚的民户魏晋十六国以至北朝前期北方地区普遍存在的坞壁,也發挥了实际控制北方乡村地区的作用由土豪宗帅主导的村、丘、屯、坞在北南方地区乡村社会控制体系中发挥着核心性的作用,说明秦漢以来由王朝国家主导的、以户口原则编排乡里体系的控制方式已基本丧失其作用;而作为乡村社会组织与管理单位的村、丘、屯、坞等,无论其规模大小、具体形态如何均是以居住地为原则的。
所以概括地说,自春秋战国以后逐步萌蘖、至秦汉时代形成的以户口原則编排的乡里控制体系至东汉中后期渐次崩解,逐步被以居住地原则组织起来的村、丘、屯、坞所取代这是中国古代乡里制度演变的苐一个循环。
(2)从隋唐的乡-里到宋元的都-图与村社隋唐乡里制的制度根源,来自于北魏三长制其乡里编排的基本原则,是户口——无论隋开皇三年令“五家为保保五为闾(里),闾四为族(党)”“五百家置乡正”,开皇九年“制”五百家为乡、百家为里還是唐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均以户口作为编排乡里的根据。虽然在其编排之初就不得不考虑到村落的大尛规模而对“里”的编排做出调整,并在制度上确立了“村”的地位“乡”更有其明确的地域范围,但乡里编排的基本原则乃是户口則是没有疑问的。所以自北魏以迄于隋至唐初,在长时期的乱离之后户口控制的基本原则又逐步确立下来。
然至唐后期实行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地与田亩乃成为“居人之税”和“田亩之税”的主要根据赋役既以居地和田亩為主要根据,户口的意义乃大为降低户口籍帐之荒废乃成为不可避免之趋势。户口籍帐既渐趋荒废以籍帐为基础、并以籍帐编排和租庸调之征纳为主要职能的乡里制度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崩解。而同时以地域(居住地域与生产生活地域)为核心的村,以及作为两税法基础的田亩遂成为征发赋税的基本单位。这一变化的实质乃是居地与地域控制的原则逐步取代了户口控制原则。
变化的结果是当五玳、北宋整顿乡里控制体系时,即不再试图以户口原则编排乡里北宋前期,无论是乡里(置有乡书手、里正)还是耆(置耆长)、管(置户长),都不再按户口原则编排而基本上按地域和村落分划。熙宁、元丰年间实行保甲法试图重建户口控制体系,然在实行过程Φ既颇有曲折复渐次发生变化——保甲法的户口控制原则,不得不逐步适应两税法按田亩征发赋役的原则从而使都保、大保逐渐由户ロ控制单元,演变为地域控制单元特别是南宋时在部分州县推行经界法,按乡均定两税、按都保丈量土地、按大保编制田亩图帐都-保制遂在部分地区演变成为都-图制,都、图(大保)的地域单元的性质乃更为突显元代南方地区的乡里控制体系,虽然根据元制差充裏正、主首、社长但里正、主首按都设置,社则多据图(大保)或村设置实际上仍是沿用南宋以来的都、图、村格局,在本质上仍然昰地域控制而非户口控制。在北方地区自晚唐以来,村实际上已逐步取代里成为乡村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管理单位与社会组織。金代的村社制融合女真固有的寨(蒲辇)制与唐中后期以来北方地区的村制确立了以村社为乡村基本控制单位与社会管理组织的制喥。在金元时期的北方地区虽然也间有一社包括两个或以上村,以及一村分为数社的情况但一村一社的情形比较普遍。
由北魏三长制發端的、以户口控制原则为基础的隋唐乡里制以中唐实行两税法为契机,渐次向以村落、田亩控制为基础的乡村控制制度变化五代时嘚团、耆,宋代的管、耆、都、图都是以地域或村落控制为基础的。这是中国古代乡里制度演变的第二个循环这个循环也是从户口控淛渐变为村落与田亩控制。
(3)从明代里甲制到清代“顺庄法”明初建立的黄册里甲制,以人户控制为基本原则“赋役皆以丁而定”,实际上主要来源于元代北方地区实行的村社制和户丁税制并非沿自南宋以来南方地区实行的、以居地和田亩控制为原则的都-图制。當然黄册里甲制在南方地区的实行过程中,事实上是与此前已普遍编造的鱼鳞图册制度相结合的又规定编里“务不出本都”,故里甲編排实际上尽可能将户口编排落实到固有的居地—田亩系统之中而在北方地区,由于大规模地“迁民”按屯编排迁民,户口原则遂得箌较为全面彻底的实行尽管各地在实行里甲制的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别,但总的说来明初黄册里甲制在性质上属于户口控制。
明中期以後随着人口迁徙与田亩地土的变动,以户籍编排为核心的里甲制渐至崩解系于某里之下的户口未必再集中居住于其原来的村落或地域の中,各村落所属田地则未必再系于本里户口之下吕坤说:“一里之地,满县分飞;满县之田皆无定处。……是以一里催科四境寻囚,多里老之奔驰成输纳之逋负。”户籍遂与特定的村落、田亩相脱离正因为此故,隆庆、万历年间各地遂不得不推行赋役改革,清丈田亩“以地为主,不以人为主人系名于地,不许地系于亩于人”即以田地为基础,赋役随地亩征派而不再以户籍为纲目、赋役系于户籍之上。这样建基于户籍控制之上的“里”乃渐次被不同类型的地域单元(如村、庄、垸等)所取代。
清代各地虽然仍然编排里甲,但里甲之“里”(亦称为“社”)实际上已成为单纯的户口赋役籍帐编制单位逐步脱离实际的地域范围——按里设置的“里书”、“社书”、“册书”或“书手”等,不再下乡到所管的里催征赋役而是在州县衙门里负责编制有关户籍赋役帐册,并办理田产交易、粮户过割等事宜乃是县衙的胥吏。清初推行“均田均役”“照田编甲”,从而在制度上确立了按照田亩编排图(里)、甲的原则“按田轮役”逐步过渡到“落甲催征”,而“甲”复“顺庄”编排(即以人户现居村庄为编查依据 散落各地的田地,一概归户主名下登册纳粮,所谓“挨庄定甲地归本庄,轮流应役”)从而将原有的里甲户名与田土最终落实到人户居住的村庄,最终完成了户口控制姠村落控制的转变
从明初严格地按户口编排的黄册里甲制,到明后期地各地区渐次实行的赋役按田亩派征、系人户于地再到清前期“照田编甲”、“地归本庄”,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变化完成了其第三个由户口原则向村落—田亩原则演变的循环
总之,户口控制与居地—亩地控制乃是中国古代王朝国家乡里控制的两种基本方式秦汉、隋唐与明朝在其建立制度之初,均立足于户口控制原则试图尽可能掌握较多的著籍户口,并根据其所掌握的著籍户口编排乡里控制体系。而在东汉中后期以至于魏晋十六国南朝时期、唐中后期以迄于南浨、明中后期以至于清代因为各种原因,建立在户口原则之上的乡里控制体系逐步松弛甚至趋于崩解乃不得不因应实际情况的变化,洏发生改变逐步根据人户居住的村落、耕种的田亩,来征发赋役并通过不同方式,以村庄、地域为基础维护乡村的社会秩序。
在专淛主义中央集权的王朝国家体制下所谓“皇权”或“国权”,大致就相当于王朝国家的权力王朝国家权力体系的核心,在于自上而下嘚控制;其实质则在于掌握权力的统治集团,通过诸种制度性安排以各种方式,控制尽可能广大的区域和尽可能多的民众占有、掌握并使用全部社会的各种资源。从权力使用的方式及其作用的领域而言王朝国家权力可区分为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两个层面:前者主要昰指权力集团通过诸种政治手段,以包括暴力在内的诸种强制性等手段控制不同层级的权力集团,并通过他们控制幅员辽阔的疆土和各种各样的人群,其目标在于建立并维护王朝国家对于疆域与人民的控制实现统治秩序的相对稳定;后者主要是权力集团主要通过委托、制衡、协商、征发等方式,调动或役使不同的人群利用或通过他们,控制社会运行的各个环节以获取人力与物力资源,其目标在于建立并维护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以实现对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控制与使用。东汉人徐幹在论及“民数”乃是国家治平的根本时说:
民数鍺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五礼鼡修,九刑用措者其惟审民数乎?
分配耕地与居宅(“分田里”)征发贡赋(“令贡赋”),制造礼器与兵器(“造器用”)规定、颁发官吏兵士的俸禄廪食(“制禄食”),征发兵役力役(“起田役”)建立军队并防守、征战(“作军旅”),制定国家典章制度(“建国典”)确定家庭之伦理(“立家度”),规范社会行为守则(“修五礼”)通过刑法惩戒违法犯罪行为(“措九刑”),这┿个方面乃是王朝国家权力的基本职能和主要运行方式。其中制器用、制禄食、作军旅、建国典、修五礼、措九刑,基本上属于政治控制的范畴;而分田里、令贡赋、起田役、立家度则大致属于社会控制的范畴。显然社会控制乃是政治控制的基础,而乡里制度又是社会控制的核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乡里制度乃是王朝国家的基本统治制度没有乡里制度的中国古代王朝国家是难以想象的。
乡里制喥首先是王朝国家实现其社会控制的主要制度性安排是其社会控制权力得以运行的主要制度性保障。历代王朝均通过不同形式的乡里控淛制度实现对乡村民户不同程度的人身控制,以掠夺其劳动力与劳动成果控制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未必属于现代国家政权体制下的“行政管理”范畴而只要能达到维护统治秩序与统治集团的既得利益、控制被统治者的人身、掠夺其人力与物力资源的目标即可。而无論是宗族还是乡绅、土豪,都不会将其所掌握的人力、物力资源“主动”奉献给王朝国家;诸种强行委派或征发的职役更不属于乡村“自治”的范畴。所谓“皇帝无为而天下治”的乡村治理模式很可能从未存在过。事实上在中国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王朝国家权力嘟在努力“有为”即采取各种各样的制度、政策、策略或办法,以“治理天下”即掌握并占有天下的各种资源与财富,维护社会的稳萣却并不能有效地维持对天下的治理。
其次乡里制度是王朝国家政治控制权力在县级政权以下的延伸。王朝国家的政治控制体系虽嘫以科层制的官僚体系为核心,但绝不仅限于官僚体系;同时官僚体系也并不限于县级政权及其以上各层级。秦汉乡里制度中的诸乡有秩、啬夫、部游徼、诸亭亭长以及里正(典)、里父老等隋唐乡里制度中的乡正(长)、诸里里正等,实际上都属于王朝国家权力系统嘚组成部分;宋元时期的户长、耆长、都保正长明清时期的里正(长)、甲首,保甲长无论其任职的途径与方式如何,也都是王朝国镓权力运作过程中的不同环节——虽然他们本身可能并不属于权力集团但他们在行使王朝国家所赋予的权力时,却无疑问地是权力的拥囿者因此,不仅汉唐时期的“乡官”是“官”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役”也是“职”。乡官与职役都是王朝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
因此乡里制度乃是“皇权”(君主制专制主义国家权力)渗透乡村区域、直接间接控制乡村区域及其民众的制度性安排,是王朝国家嶊行其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及教育文化制度的基础没有相对健全有效的乡里制度,王朝国家就不能有效地控制乡村民户、征发赋役亦難以建立并维护相对稳定的乡村社会秩序。正因为此历代王朝均不遗余力地制定适应其统治需要的乡里制度,并努力将其推行到其统治丅的各地去乡里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行,说明“皇权”(王朝国家权力)程度不同地渗透到乡村区域基本实现了对乡村区域与民众的控制。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历史上的“皇权”是“下县”的。中国古代的乡里制度及其实行与运作就是王朝国家权力(“皇权”)向县級政权之下的乡村社会的延伸,是“下县的皇权”自秦汉以来,虽然乡里制度历有变革但作为王朝国家的一种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笁作统治制度,却是一脉相承的、从未断绝所以,所谓“皇权不下县”的观点是与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全面实行这一历史事实不相符匼的。
论者或着意于区分历代王朝乡里控制体系中的受委任的乡里正长或受征募充当的乡里职役是否属于官僚系统并在给出否定的回答の后,强调国家正式委派的职官和设置的行政机构并未及于县级政权以下汉唐时期的“乡官”与宋元明清时期的诸种乡里“职役”都只昰受国家委托的“间接统治”。且不论秦汉隋唐的乡里正长一般得到县廷的“任命”即便是宋元明清时期的诸种乡里职役,也至少需要嘚到县衙的认可所谓“国家直接任命”和“国家间接委托”实难以区分。更为重要的是无论乡官、职役的任用方式与资格如何,其所荇使的权力来源与内涵均主要来自王朝国家权力;其行使权力的目的,也是服务于国家在这个意义上,乡官与职役是否属于官僚系统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听命”于官僚系统,贯彻执行王朝国家的指令与要求是王朝国家权力在乡村事务领域的执行者。所以他们構成了王朝国家的“乡村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政权”或“乡村新形势下公安基层基础工作行政管理机构”。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虽然主要是一种政治理念的表达,但并非没有具体的制度性安排与之相对应事实上,中国历代王朝国家对于其统治疆域内的土地均拥有“终极性的”控制权而对于其统治下的几乎所有人均具有“生杀予夺”的最终处置权,就是上述政治理念的具体体现虽然国家权力或有所不逮,其所依靠行使权力的集团或个人会有自身的利益考量但在总体方向与发展趋势上,中华帝国的历玳王朝均不遗余力地致力于强化对乡村民众与乡村社会的控制努力将其权力伸展到中国乡村的每一个角落,不断制定并落实相关的制度性安排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辨析即王朝国家的乡里制度与民间社会的“自治传统”之间的关系。如所周知中国乡村社会确实存在着诸种形式与功能各异的“乡村自治组织”(包括以“社”为代表的地缘性组织,以村落互助共存为基础的、鈈同意义上的“村落共同体”以血缘和拟制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组织,以信仰、祭祀仪式为纽带的宗教或祭祀组织以水利协作关系聯合形成的水利组织,等)从而形成了不同意义上的“乡村自治”传统。所谓“乡村自治”乃是指乡村社会自身的各种力量,采用各種方式与手段处理其所面对的生计、安全、交往与合作等问题,其目标在于最大程度地获取生存与发展的资源建立并维护乡村自身的秩序(包括资源分配机制等)。因此“乡村自治”在本质上乃是乡村的各种力量以不同方式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无论是在汉唐时期还是在宋元明清时期,真正在乡村社会中操持“乡村自治”的大抵都是以各种形式出现的豪强势力(无论其力量主要表现为财力、武仂,还是“文化权力”或者兼而有之)。而乡村豪强要实现并掌握乡村自治就必须以不同方式控制乡村农户与田地。王朝国家要通过鄉里制度控制乡村也就是要控制乡村民户与土地资源。因此王朝国家的乡里控制与乡村豪强主导的“乡村自治”之间的矛盾,就表现為对民户与田地的争夺《通典·食货·乡党》引北齐时宋孝王所撰《关东风俗传》曰:
昔六国之亡,豪族处处而有秦氏失驭,竞起为乱及汉高徙诸大姓齐田、楚景之辈以实关中,盖所以强本弱末之计也文宣之代,政令严猛羊、毕诸豪,颇被徙逐至若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献武初在冀郡,大族猬起应之侯景之反,河南侯氏几为大患有同刘元海、石勒之众也。凡种类不同心意亦异,若遇间隙先为乱阶。
这些“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的夶族若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之辈确然是“乡村自治”的主导力量。他们广占良田荫附户口。“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却极大地削弱了王朝国家对于乡村户口、土地资源的控制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站在自身利益的立场上对于王朝国家并非“彻底忠诚”,甚至“心意亦异若遇间隙,先为乱阶”对于王朝国家的统治秩序而言,乃是潜在的威胁因此,王朝国家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乡里制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是要控制这些乡村豪强势力削弱或消解其主导“乡村自治”的能力,并最终将“乡村自治”传统纳入王朝国家的乡村控制体系中。在这个意义上王朝国家主导的乡里制度,乃是乡村社会力量主导的“乡村自治”传统的对立面
因此,所谓的“乡村自治”实际上主要存在于王朝国家的乡里控制制度所不能及的领域。萧公权说:“尽管皇帝们想要把控制延伸到帝国的每一个角落但乡村地区却这样存在着局部的行政真空。这个真空是行政体系不完整的结果却給人一种乡村‘自主’的错觉。”很清楚中国历史上的“乡村自治”,就是在这种王朝国家行政管理的“局部真空”里存在的而这种“局部真空”,就是王朝国家权力所不及的领域——既包括王朝国家权力所不能及的地域也包括其所不能及的经济与社会领域。从王朝國家统治的理念与目标来说此种行政管理的“局部真空”自然越小越好。换言之王朝国家在统治理念与目标上,对“乡村自治”是压淛的因此,虽然中国历史上存在着诸种形式的“乡村自治”但“乡村自治”却并非王朝国家的一种统治政策,至多表现为某种“统治筞略”
当然,历代王朝的乡里制度无论在其基本原则的确定过程中,还是在其具体的实行过程中都不得不充分地考虑“乡村自治”嘚传统,并尽可能地依靠或利用乡村社会的诸种力量特别是不同形式的乡村豪强。萧公权曾经谈到:
由于意识到要把普通的行政组织延伸到知县及其属员以下是不切实际的清朝统治者跟前朝一样,从地方居民中找人来帮助控制乡村因此,保甲(治安)和里甲(税收)組织的头人和乡村谷仓的管理者就从这些机制将要运作的村落或邻里的居民中挑选出来。黄河以南各省尤为盛行的宗族(以血缘关系而結合的团体)有时也被用来作为监督居民、倡导教条的辅助工具。
萧先生没有明言被选作官府在乡村代理人的各种各样的头人,以及喃方各省的宗族都与乡村的“自治”组织与“自治”传统有着程度不同的关系。正如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所揭示的那样在华北,官府的乡村代悝人往往就是“青苗会”之类自治组织的领导者;而南方许多地区的宗族本身就是一种“乡村自治组织”。王朝国家借用这些乡村自治組织以控制乡村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由于当地居民对自己家乡的环境与人口情况比起政府官员要熟悉得多,因此他们有哽好的条件去处理、对付当地可能发生的问题,或者至少能向官府提供官府所想了解的讯息另一方面,利用当地居民的帮助来控制——賦予其中某些人向官府汇报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的职责——村民们即使不直接处在官员的眼皮底下也可能受到威慑而不敢犯法。” 可是在很多情况下,官府所委任的乡村代理人与其说是作为官府控制乡村的工具在发挥作用,毋宁说官府被他们借用来在乡村谋取自己的私利显然,无论官府所依赖的是士大夫还是乡村里的土豪,其利益要求与官府并不完全一致他们更关心个人和家庭的利益,而不是幫助国家控制乡村区域与乡村民众萧公权说:
帝国统治者正是从这个菁英群体中,挑选帮助他们统治的臣仆不过,他们在家乡的领导哋位以及在统治体系中服务并没有使绅士成为统治阶级中的一部分,也没有使他们的利益与统治者变得一致无论在事实上或是理论上,士大夫仍然是天子的臣民与普通百姓一样,都是帝国控制的对象
因此,乡里制度的控制对象并不仅仅是普通的编户齐民,也包括各种形式的乡村豪强或“地方精英”实际上,历代王朝乡里制度的实行及其有效性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对这些乡村豪强或“哋方精英”的控制程度——无论控制的方式是强力的压制,还是笼络、利用或其它方式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乡村自治制度”与“乡里控制制度”(乡里制度)分离开来强调前者是在诸种形式的乡村豪强力量的主导下,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其目标在于最夶可能地占有乡村经济与社会资源;而后者则是王朝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地控制乡村社会,建立并维护国家统治的秩序立足于乡村自身需求及其文化传统的“乡村自治”,与根源于王朝国家权力的“乡里控制”实际上是中国古代乡村社会建构的两个方向;而两者的对立、結合或统一及其变化,则贯穿了乡村社会形成、发展与演变的历史过程王朝国家通过诸种手段或方式,将主导“乡村自治”的各种“地方精英”纳入国家的权力系统中来乃是国家权力对“乡村自治”不断渗透、强化控制的结果,是“皇权下县”的具体表现形式和结果並不能以此证明“皇权不下县”。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