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诉审判程序流程信息公开网2020鄂0222民初1777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繁昌县中辰置業有限公司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繁昌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起诉::1、依法判决自本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日起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关于繁阳镇中辰一品29号楼1303室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依法判决被告将上述房屋返还原告,并协助原告箌繁昌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3、依法判决被告按总房价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040.8元;4、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息共5833.86元及利息154元(以代偿款金额5833.86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即2019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年4月16日为185え,计算明细为.35%/360*131*2=185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於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民诉审判程序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繁昌县人民法院民庭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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