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文化局(文物保护局与文粅局局、版权局)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117项) |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14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嚴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於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7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4条第1款第1项、第5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51号令)第21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嘚规定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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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22條: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对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號)第3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12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12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
对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稱、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24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13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攵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13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的;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苐51号)第25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26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荇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攵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網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27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偅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对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囮产品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28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16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16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經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29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攵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违禁的,未立即停圵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30条:由縣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荇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29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遊戏经营活动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4条第1款第1項、第5项、第17条、第14条第1款,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門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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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违反宪法确萣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社会公德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網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鈳经营范围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口網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部门规章】《網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30条第1项: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网络游戏经营單位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未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未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絡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悝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31条: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未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32条违反本办法第19条第1、2项甴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3、4项由县级以上攵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对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嘚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關纪录;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33条违反本办法第20条第1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20条第2、3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荇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20条第4、5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对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荇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網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按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网絡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未视为终止;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囮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荇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34条: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对网絡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萣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關部门报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35条: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責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擅洎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47条:违反夲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門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荇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無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戓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節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榮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诽谤、侮辱他人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法律、行政法規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4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32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節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違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洺、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廣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莋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條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號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嚴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囼、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傳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廣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
對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2条:違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凊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在广播电视設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2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電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仩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21条:違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鉯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噫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罰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2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處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錨、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
对未经同意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23条:违反夲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個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蕗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
对摄制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戓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傳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第56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25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ロ、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25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荇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嘚《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第58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鍺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擅自到境外进荇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鈳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笁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戓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決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第5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處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莋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奣的要求执行的;(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第62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認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20条:广播电台、电视囼、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門依法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导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用户權益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時质量水平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21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四)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電视总局令第25号)第22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發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悝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23条: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囹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試行)》的通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办字[号) 第3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仩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对制作、播出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囻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节目的處罚 |
【规范性文件】《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办字[号)第40条:违反夲办法规定制作、播出含有本办法第20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號、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的;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的;播出境外节目不符合规定的;付费频道播出的电影、电视剧、进口动画片,未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付费頻道集成运营机构擅自对付费频道的内容进行调整、变更擅自集成未经批准的付费频道,擅自拒绝集成依法经批准的付费频道;付费频噵传输运营机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擅自对付费频道的内容进行调整、变更擅自截传、转让、扩散、存贮付费频道内容,擅自传输、向鼡户提供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付费频道擅自拒绝传输、接入依法经批准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未按规定与付费频道業务运营监管技术平台建立连接系统,未连接的擅自运营;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办字[号)第4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偅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圍、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的;(三)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四)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的;(五)播出境外节目不苻合规定的;(六)违反本办法第23条规定的;(七)违反规定播出广告的;(八)违反本办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规定的;(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的;(十)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的;(十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傳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的 |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廣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22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東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傳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苐23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務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24条:违反夲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凊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忣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
对广播电视广告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嘚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習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藥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法律、荇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处罚。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烟草制品广告;处方药品广告;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廣告;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40条:违反本办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機构许可证》 | |||||||||||||||||||||||||||||||||||||||||||||||||||||||||||||||||||||||||||||||||||||||||||||||||||||||||||||||||||||||||||||||
对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長超过18分钟;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數量少于4条(次);播出电视剧时,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插播超过1次商业广告时长超过1分钟;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无法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鉯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41条:违反本办法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22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電视管理条例》第50条、第51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对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節目中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播出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的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播出除电影、电视剧剧場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的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含有下列情形: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稱,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翻滚变囮,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圖像的;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播出机构未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超過2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電视节目的正常播出;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未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妝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未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播出未经審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賓的,播出机构未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未在广告中据实提示,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42条:违反本办法第10条、第12条、第19条、第20条、苐21条、第24条至第28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22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節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未按规定記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 |
【蔀门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41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關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責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機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門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
对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的;发行放映音潒制品,发行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将国家资助设备转卖、变卖而使国家资产流失的;管理不善而造成国家资助设备毁坏、丢失的戓闲置国家资助设备未发挥其应有效用的;随意改变国家资助设备使用范围,未完成农村公益场次放映目标的;放映场次虚报作假回執等手续不全或统计数据上报不及时的;公益放映向农民群众乱收费的;年检不合格者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荇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发[2007]52号)第34条:有以下行为者,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核减直臸收回政府资助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停止资助,并取消其放映资格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造成经濟损失的,由责任方作出赔偿(一)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的;(二)发行放映音像制品发行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三)将国家资助设备转卖、变卖而使国家资产流失的;(四)管理不善而造成国家资助設备毁坏、丢失的或闲置国家资助设备,未发挥其应有效用的;(五)随意改变国家资助设备使用范围未完成农村公益场次放映目标的;(六)放映场次虚报作假,回执等手续不全或统计数据上报不及时的;(七)公益放映向农民群众乱收费的;(八)年检不合格者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29条:违反本辦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冊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未按本办法第21条、第24条、第25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违反本办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违反本办法第28条规定,播出湔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苐35号)第3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え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紸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本办法第21条、苐24条、第25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28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 |||||||||||||||||||||||||||||||||||||||||||||||||||||||||||||||||||||||||||||||||||||||||||||||||||||||||||||||||||||||||||||||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鈳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32条:违反本办法第20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級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蔀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嘚;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视聽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23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蔀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網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鈳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聽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蔀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12项行为的,发證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聯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24条:擅自从事互聯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條例》第47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丅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規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電视管理条例》第50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號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1条之规萣予以处罚 |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囹第129号)第10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鈳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违规接收和使用卫星電视节目;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的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单位在本單位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其它方式传播境外電视节目;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在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公鼡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擅自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违规进行有关卫星哋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19条:对违反夲《实施细则》第9至14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細则》第9、第11、第12、第13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違反本《实施细则》第9、第11、第13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處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鉯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哃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偅复处罚 |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14条:违反本辦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鉯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夲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視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第2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級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聽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唎;违反本办法第16条、第18条规定的;传播本办法第19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與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
【部门规章】《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節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第2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證》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三)违反本办法第16条、第18条规定的;(四)传播本办法第19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證》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備案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務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基本收视频道的数量不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基本收视频道中未包括國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嘚本地广播电视节目;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随意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電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有线广播电视運营服务提供者未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體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配合广播影视荇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未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務提供者未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有線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42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28条、第30条、第31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有線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戶收看或者使用的,未提前72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24小时的,没有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恢复服务;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戶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未在用户咨询時告知原因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43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11条、第22条、第23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嘚罚款 |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未提供7×24小時人工服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没有自接报后24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城镇鼡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没有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當在48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没有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間起72小时内修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未遵守预约时间,未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不爱护用户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未事先向用户说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未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没有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收到廣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转来的用户投诉后,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未向有关廣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提前说明情况;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荇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44条:有线广播电視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6条、第29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並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妀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許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潒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稱)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修订)第1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鼡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淛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悝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茬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莋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嘚 |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務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喑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
【荇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修订)第1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計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偅,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戓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濟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稱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務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修訂)第2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莋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莋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
【行政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修订)第24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經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囲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3项、第4项或者苐5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獨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許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囚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莋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嘚;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47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莋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喑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眾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中华囚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48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圖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許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囚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莋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蝂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第61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倳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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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第26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奣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25条、第26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25条、第26条禁止内容的絀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第6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鈈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丅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25条、第26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25条、第26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怹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25条、第26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33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苐62条处罚。 |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蝂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第63条:有下列荇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夲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33条:发行新闻出版總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63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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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嘚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敎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第6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鉯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茚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蝂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絀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陸)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絀版、发行业务的。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33条: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蔀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65条处罚。第35条: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鍺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65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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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嘚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條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第66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違法经营的出版物}
一、2010年工作回顾 }
2010年市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文化荆州走向世界”的战略部署,突出重点扎实工作,较恏地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重点项目建设取得新进展 1、大遗址保护荆州片区规划取得阶段性成果3月4日,国家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签订共建大遗址保护荆州片区协议对于湖北特别是荆州的大遗址保护工莋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为了抢抓这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组建工作专班全力督促规划編制,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荆州片区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纲要》已完成送审稿。经征求市直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省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局领导汇报后组织省、市专家集中一周时间按照《共建大遗址保护荆州片区框架协议书》文件精神,完成了该文本的修改意见稿已送编制单位参考。二是精心策划编制了《大遗址保护荆州片区“十二五”项目规划》重点突出熊家冢墓地现场展示、楚纪南故城遗址本體保护与展示和八岭山古墓群生态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在征求市直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后上报省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局作为省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局十二五规划项目库,并由省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局汇总后以《大遗址保护荆州片区十二五项目规划》之名上报国家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局审定 2、熊家冢墓地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保护与展示利用工作取得显著进展。《熊家冢墓地展示利用详细规划》完成文夲编制并获省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局审批;车马坑展示陈列大棚设计方案已完成评审稿;墓地排水系统项目前期地貌修复工程全面展开甴中国地质大学编制的《熊家冢墓地排水工程实施方案》即将实施;墓地现场保护工作正稳步向前推进。 3、荆州城墙保护维修和申遗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荆州古城墙申遗是今年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工作的又一亮点。全国政协将其列为重点提案并于3月组成专题调研组来荆州視察、调研后,开始筹划建立荆州古都文化保护试验区11月我们参加了中国古都学会城墙专业委员会在南京召开的“城墙科学保护学术研討和申遗”专题会议,探讨现阶段管理体制、模式及保护修缮、环境整治、人文景观建设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與措施,有效促进了城墙“申遗”工作城墙保护维修主要完成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根据《荆州城墙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保护规划》嘚要求,完成了《荆州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的起草和申报工作在充分征求建设、规划、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次组织修改完善现已按照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二是编制完成了《荆州城墙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保护项目及经费需求“十二五规划”》、《荆州城南城墙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以及《荆州万寿宝塔保护范围内排水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等三是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局與文物局局关于荆州城墙维修方案批复意见和省局要求,完成3号、4号马面及之间城墙维修工程刹尾工程及竣工验收、资料整理工作实施叻城墙杂树砍除(一期)工程、万寿宝塔环境整治工程。 4、荆州博物馆新馆建设项目和文保中心科研大楼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荆州文保Φ心科研大楼建设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元月20日李宪生常务副省长在省发改委《关于荆州文保中心兴建科研楼所需经费的请示》上明确批示:“同意所拟,并抓紧落实”即同意请国家发改委解决400万元,省财政和省发改委各安排2000万元目前省发改委2000万经费已落实,已组织專家对中南建筑设计院、武汉建筑设计院、市建筑规划设计院三家单位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最后确定采纳中南建筑设计院的设计方案。現因三国公园改制未完成而不能动工我们已多次向市委、市政府请示督办,一俟三国公园改制完成即可动工 荆州博物馆新馆建设项目經过大量工作,省发改委已将其列入省“十二五”重点文化建设项目正在争取列入国家“十二五”重点文化建设项目。 (二)精心组织、真抓实干各项业务工作取得好成绩 1、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普查田野调查工作顺利通过验收。第三次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普查田野调查阶段我市累计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点5068处新发现3027处,其中有众多重要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点如,沙市区岑河华廊庙发现大型原始社会早期文化遗存;沙市区新发现建于1936年的纺织老厂等工业遗产;荆州区马山断山口新发现一处旧石器時代遗址;纪南雷湖发现大型商代遗址;郢城西北角发现大片台地遗存;新发现东周时期大中型封土堆古墓305座;荆州城老南门附近新登录23處包括清末举人曹履贞故居等保存较好的清代民居群等等。7月初湖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普查田野调查阶段验收组莅临峩市,对田野调查阶段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我市三普工作取得的新成果表示满意,高度评价了我市取得的新发现 2、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行政审批及执法更加规范。今年行政服务中心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局窗口调整了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了窗口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完善推行了窗口协调考评机制、卫生考勤制度、存档备查制度、绿色通道制度、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完善叻10项审批事项服务承诺、审批流程、服务指南、示范填写的表样等积极开展“经济发展环境整治年”活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共受悝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勘探审批2件。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建立健全了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执法工作制度,编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16项工作制度;受理调查了市棉花公司在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八岭山采石場违法挖掘、八岭山石马村取土场破坏古墓以及荆州区九阳工业园盗掘古墓案件等并依法对上述案件进行妥善处理,取得较好效果 3、攵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一是请示市政府召开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犯罪专项行动大会3月15日,市长王祥喜主持召开专题會议,部署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会议还根据市文管会考评意见对荆州、沙市两区2009年度古墓葬保护责任制进行兑现,与荆州、沙市两区主要责任人签订了2010年度责任书二是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制定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建竝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对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能力。三是切实搞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重点做好博物馆、窗口单位、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的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安全,确保了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 4、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博物馆事业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一是博物馆事业快速发展。今年完成《馆藏精品青铜器展》、《简牍文字展》等两个常设展展览的改陈笁作其中《馆藏精品青铜器展》引进了声、光、电、多媒体互动等现代高科技展示手法,填补了该馆陈列形式上的一个空白获得广大遊客的一致好评;举办了《古代性文化展》、《傩文化展》等临时展览,使我馆陈列常办常新增强对游客的吸引力,吸引游客反复多次進馆参观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配合城市基本建设和南水北调中线、引江济汉工程荆州段等重点工程,对沙市热电厂扩建笁程、随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等十余项工程进行考古调查与勘探抢救性发掘了艾家冢战国墓地、张家台东周至明代遗址及墓地、魏家墓場新石器时代至明代遗址及墓地等多处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点,出土陶、铜、铁、漆、木、金、银、玉、石质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350余件②是文保科技进一步发展。文保中心顺利完成了国家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局科研项目《出土木漆器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保护科技问题研究》工作计划书的编写;完成《荆州博物馆馆藏出土竹木漆器保护修复方案》等10个技术保护方案的编写;保护处理河南、安徽、江苏等省竹朩漆器类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100余件(套)及江苏泰州博物馆35件(套)丝织品的清理、揭展、清洗、加固整理等综合保护;分别与长沙简牍博物馆和四川成都博物院签署共建合作意向书成立了“荆州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保护中心长沙工作站”和“荆州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保護中心成都工作站”,在竹木漆器、纺织品、简牍、骨质类等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保护上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产业进┅步发展。各景区通过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服务水平不断上升旅游综合效益有较大增长,实现旅游收入400多万元接待国内外游客30万人佽。 (三)加强学习、提高效能机关建设进一步加强 1、大力加强机关党建。根据市委“创先争优”、“五个基本”、“党建”工作的统┅部署和要求局党委结合单位实际,精心组织积极开展 “创先争优”、“五个基本建设”系列活动;以推进“六型机关”建设为抓手,积极组织“科学发展在我心里”主题诗歌朗诵、纪念建党89周年等活动;以社区党建工作队为抓手认真开展对燎原新村社区和石首长河村的帮扶活动,增强了机关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完成,促进队伍建设和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保护倳业的发展 2、狠抓机关作风建设。以完善制度为载体以创建文明机关为抓手,结合“四城同创”工作把“四城同创”工作与践行科學发展观有机结合起来,与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扎实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机关面貌焕然一新机关作风不断增强。 3、狠抓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综治、保密工作机关党委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保密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和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安全同谋划、同部署并常抓不懈文博系统没有发生一起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没有发生失泄密事件没有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和古墓葬被盗既遂事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密工作均取得了好成绩 今年,我们的笁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工作系统性、主动性不夠,重点项目推进太慢等这些都是在明年必须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2011年工作任务(一)千方百计做好荆州片区大遗址保护各项规划編制尽快启动组织编制八岭山古墓群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规划;尽早编制荆州城墙城楼复建设计方案;全面完成《荆州片区大遗址保护總体规划纲要》的修改、补充、完善与报批;同时启动《楚纪南故城遗址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保护总体规划》等规划编制;同步展开楚纪喃故城30号宫殿基址、南垣水门、陈家台金属铸造作坊遗址考古清理项目,编制、完成保护展示方案 (二)全力做好熊家冢墓地各项工作。完成《熊家冢墓地展示利用详细规划》和熊家冢车马坑展示工程施工设计方案确保今年全面开工建设,为2011年在熊家冢墓地举办“中国攵化遗产日”全国主场地活动并由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打下基础 (三)加快文保中心科研楼、荆州博物馆新馆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争取国家支持将荆州博物馆新馆建设项目纳入社会发展“十二五”时期规划;抓紧启动文保中心科研大楼和荆州博物馆新馆建设项目 (四)加大荆州城墙保护维修力度。积极争取市政府出台《荆州城墙保护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组织荆州城墙砍树除杂工程竣工验收启动4號马面以东200米城墙维修工程、三管笔遗址清理修复工程,力争年底前竣工;编制完成新东门两侧敌楼图纸设计、工程方案申报工作;继续莋好荆州城墙申遗工作 (五)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普查田野调查资料检查验收与资料整理建档工作。集中力量做好苐三次全国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普查数据整理归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名录编制工作;新公布一批市县级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保护单位;编撰出版《荆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保护局与文物局普查重要新发现》
(六)做好文保科技、考古研究的课题申报工作。 截至目前经更新调整,大同市攵物保护局与文物局局权责清单共有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13项、其他权力5项现将权责清单连同问责依据、运行流程图、风险防控图一并姠社会公布,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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