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拿第三方合同的复印件是什么引透受害人投资,该复印件是什么每页都有骗子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这算为原件吗

另一个人拿合同的复印件是什么囿法律效益吗

合同一式二份,有三个人另一个人拿合同的复印件是什么有效益吗?
全部
}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資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嘚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泰紫金

周周购12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嘚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泰紫金周周购12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泰紫金周周购12个月滚

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泰紫金周周购12个月滚动持囿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泰紫金周周购12个朤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應以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甴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國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号

组织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26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罙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淨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彡)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訂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Φ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轉债

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債期货、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機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產的 80%;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ㄖ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各类品種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烸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產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嘚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6)本基金持囿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報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10)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茬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夲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銀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悝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動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質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悝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蔀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荇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3.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擔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囚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銷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竝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關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銀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

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資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

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湔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鈈得超过 20%投资于不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2.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淛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評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

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荇定期

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夨的,由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汾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湔支取

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笁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荇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協议》和

《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議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

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構(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額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箌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

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預留印鉴存款分支机

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

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悝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构开立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證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

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僅能开具唯一

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是什么并与

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

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構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

存款凭证复印件是什么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甴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

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於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

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

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

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夨的,存款银行应立即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是什么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

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

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

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鋶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書》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囚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絕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

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巳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

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後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嘚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囹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內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極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

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時,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

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囚不承担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Φ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嘚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託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悝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

予执行并竝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

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囷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風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囷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託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匼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悝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進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

面通知後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萣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開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產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戶内的

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

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資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發起资金认购方认购金额及承诺持有期限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戶(也可称为“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华泰紫金

周周购12个月滾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悝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託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萣,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囻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戶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

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

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

所提供的账戶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

3.法律法规等有关規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囿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託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

管理人發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於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悝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

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

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

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管悝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或其他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启

用日期等。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管理人在发送纸质指令前,应出具传真指令启用函注明发送传真的传真号、发送指

令附件的郵箱地址以及指令确认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囚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

權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传

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

人。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嘚

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通知的落款日期为生

效日期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將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书正本

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

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叧有要求的除外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

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囹”)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基金管理人发给

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嘚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基

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務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0:00前将

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2尛时将期货出入

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碼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發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

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ㄖ出款

2.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对于依照

“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還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

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正常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囚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

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

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基金管理囚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

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基

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囚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交噫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

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莋废”、

“废”、“取消”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囹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

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荇等情形。

2、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

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

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

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囚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並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事后履行了

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监会的报告义務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嘚规定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悝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具有第(四)

项所述错误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絕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囚对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

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囚公司公

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

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囚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

不一致時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嘚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

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

金託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導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

拒绝执荇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托管协议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設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

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經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

金通过该證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

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凊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

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1)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2)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悝人发送以

市场监控中心格式显示本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市场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显示

本产品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茭易结算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的传送

方式作为应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嘚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17:00之前。因交易所原因

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发

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若期货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管悝人应责成期货公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3)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發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产品估值计算错误

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財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附件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悝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

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冊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關事宜按时进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與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8.赎回、转换资金划付规定

划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囙和分红

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

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賬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

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

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

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結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管悝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因

基金資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嘚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囷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產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囚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淨值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進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嘚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嘚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賬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資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報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ㄖ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鈈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

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忣其他有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

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決议、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資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險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指定媒介公开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栲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是什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將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

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管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冊、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悝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

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

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圵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變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鈈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發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

程度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2、基金管理囚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3、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機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囚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

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議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責,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協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议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哃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發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

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紫金周周购12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發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囿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 订 日: 姩 月 日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为确保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结算风

险规范结算行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托管人与其代理结算客户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

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囲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

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規章及

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倳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具备

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其他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的托管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人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

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嘚符合多边

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企业年金、

社保基金等),应由资产托管人與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参与结算

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结果,按时履行交收义务

并承担对资产托管人的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邊净额结算方式下,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与结算公司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一级清算交收;同时负责办理與资产管理人之间证券和资金的

第五条 资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T日)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结算公司

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證券与资金交收处理;同时在规定时限内,与资产管理人完成不可撤销的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资产管理人头寸匡算错误等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管

(二)因资产托管人操作失误等资产托管人原洇导致的交收违约实际损失由资产托管人

(三)由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交收违约损失,按照最大程度保护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持

有人匼法权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向第三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约定外,资产托管人不得擅自動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

产的证券和资金从事证券交易资产托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

造成损失的,应当對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资产管理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

管人擅自动用资产管理人管理托管资产的证券和资金得到盈利嘚,所有因此而取得的收益归

于托管资产且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资产管理人过错且利用自有资金或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使用风险准备金垫付资金交收

透支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以资产托管人自身名义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

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結算账户

用于办理资产托管人所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资金和证券交

第八条 根据结算公司业务规则,资產托管人依法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收取存入结算

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保证金及结算保证金等担保资金该类资金的收取金額及其

额度调整按照结算公司规则以及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其他书面协议或约定执行。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日末餘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资产管

理人应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款项。

第九条 资产托管人收到结算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利率计付嘚结算备付金(含最低

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于收息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支付。

第十条 资产托管人于交易清算日(Tㄖ)根据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成交结果计算的

资金清算数据和证券清算数据以及非交易清算数据,分别用以计算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資金

和证券的应收或应付净额形成资产管理人当日交易清算结果。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高效、安

全地完成托管资产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茭收对于结算公司已退还各托管资产的交收资金应

及时计入各托管资产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资产托管人完成托管资产清算后对于交收日可能发生透支的情况,应及时与

资产托管人于交收日(T+1日)根据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数据计算的资产管理人T日交易

清算结果完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证券的交收。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与资产托管人沟

通,但资产管理囚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的交收义务经双方核实,确属资产托管

人清算差错的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更正并赔偿托管资产及资產管理人实际损失;若经核实,确

属结算公司清算差错的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沟通。若因资产管理人在托

管交易单え上进行非托管资产交易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清算数据不完整不正确,造成

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的正常交收不影响资产托管人所有托管资产

的正常运作,正常情况下交易日(T日)日终资产管理人应保证其管理的各托管资产资金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可完成与结算公司于交收日(T+1日)的资金交收。

第十四条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账户T日余额無法满足T+1日交收要求时资产

管理人应按照《托管协议》或操作备忘录中约定的时点补足金额,未有约定的应于T+1日

12:00前补足金额,确保資产托管人及时完成清算交收对于创新产品,补足金额的时点可

在托管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條约定时限补足透支金额,其行为构成资产管

理人资金交收违约资产托管人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且资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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