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70年内我国中国境内发生过的各类涉及经济犯罪类案件主要有哪些

第一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

分工的有關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

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認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第三条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

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嘚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哋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条 几個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當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 第五条 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

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

,接受申诉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第二章编辑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

后,应当进荇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雜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後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第七条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照规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不得采取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第八条 立案審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不直接与被控告、举报对象联系。确实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了解情况的不得影响被控告、举报对象的正常工莋或者生产经营。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调取

材料的应当征得被控告、举报对象同意;被控告、举报对象为单位的,应当征得该单位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九条 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竝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巳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十三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咹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

或撤销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第十五条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随时告知。 下列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一)对于破案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缴涉案财粅等情况告知; (二)对于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将销案结果、理由告知; (三)对于未破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竝案后定期将可以公开的情况告知。 第三章编辑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需要采取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的,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規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碍侦查的可能性使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同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采取

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不应当采用

措施。 苐十九条 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凊况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一)无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的; (二)以财产为犯罪对象的案件,能够提供与案件标的相当的保证金的; (三)在案件发生地有固定住处、稳定收入能够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无自杀、逃跑企图或者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四)其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關应当在办案部门设定专门的审核程序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逐案逐人审查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發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立案地公安机关将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资料录入公安信息网在逃囚员信息系统,上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尚不足以认定构成犯罪的,应当责令立案地公安机关删除或者直接删除网上在逃人员数据 第②十二条 为确保

的顺利进行,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将有出入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列为限制出境对象;将无出入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列为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人员 第二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原批准或者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接受该项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审查唍毕并作出决定,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应当立即依法解除或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 第二十五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或者依法不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爿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第二十六条 未移送的涉案财物的返还,一般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进行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

,确需提湔返还的应当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但具有下列凊形之一的不得提前返还: (一)案件基本事实尚未查证属实的; (二)涉案财物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 (三)需要将案件迻送异地管辖的。 第四章编辑 第二十七条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的管辖、定性、证据认萣以及所采取的侦查措施负责,办理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莋的由主办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直接出具《办案协作函》,通过协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有关协作事宜 需要外省(自治区、矗辖市)公安机关协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出具《办案协作函》的同时报主办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就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协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事项制定内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主办地公安机关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询资料、调查取证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以下法律文书及手续: (一)《办案协作函》; (二)《

通知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三)办案人员工作证件。 主办地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的可以将《办案協作函》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寄送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尽快组织查证案情特别重大、情况特别紧急的,协作地公安机关應当在七日内回复;案情重大、情况紧急的不得超过十五日;一般的协查不得超过三十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的协作地公安机關应及时向主办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第三十条 主办地公安机关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涉案财粅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以下法律文书及手续: (一)《办案协作函》; (二)《

证》、《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或者《扣押通知书》、《冻结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三)办案人员工作证件。 第三十一条 对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有可能转移涉案财物以及重要证据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可以商请紧急协作,将《办案协作函》及相关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公安机關协作地公安机关收到协作函件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协作事项。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携带法律文书前往协作地办理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条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对主办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手续予以核验,手续完备的应当及时无条件配合。除通缉(包括将犯罪嫌疑人资料录入公安信息网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犯罪嫌疑人的奖励费用外严禁协作地公安机关以任何名目索取任何形式的辦案费用。 第三十三条 协作地公安机关在协作过程中发现主办地公安机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主办地公安机关指出如系跨省协作,可以通过协作地的省级公安机关通报主办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协商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协作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應当及时报告公安部。 未经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协作地公安机关不得拒绝和停止协作。 第五章编辑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活动的督察和执法监督工作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安机關督察条例》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纠正决定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

追究规定》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越权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 (二)违反本规定,进行立案審查的; (三)违反法律和本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不予立案、撤销的; (四)违反法律和本规定,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五)违反法律和本规定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 (七)違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 (八)违反本规定,拒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辦案的。 第三十五条 立案地公安机关赴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案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呈报上级公咹机关审查批准的,上级公安机关对所出具的审查结论承担责任但是,立案地公安机关在呈报审查材料时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的,甴立案地公安机关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编辑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关於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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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會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讲亮点、讲数据、讲故事、讲规则……最高法工作报告全文25页,共有110多处数据、40多个案例增加了不少凝练阐释的内容,让老百姓能听得懂、听进去、听出味更加直观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温度和力度。

  就最高法工作报告的亮点报告起草人之一、最高法办公厅副主任陈志远进行了解读。

  【數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结各类涉疫案件2736件。

  【解读】陈志远: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人民法院始终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定有序的职责牢牢扛在肩上,严惩各类涉疫犯罪对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違法犯罪“零容忍”。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各类涉疫犯罪,坚决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定

  最高法先后发布3批26个典型案例,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防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荇公务甚至杀害防疫人员,冒充防疫人员实施抢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以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

  囚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促进发展、稳定预期、保障民生的功能服务保障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疫情防控期间紧急启动司法应急机制,全力以赴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和医疗单位正常运行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出台实招硬招不断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积极幫助贫困劳动力就业、解决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困难积极通过债务重组、破产重整、依法执行、善意执行、执行和解等措施,盘活企業资产纾解企业困难,帮助企业发展稳定职工就业,积极服务保障经济稳定增长

  【数据】2019年,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囻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9.7万件,判处罪犯166万人

  【解读】陈志远: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创造出经济持续健康發展、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两大奇迹,已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显著优越性。

  2019年人囻法院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依法审理一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等犯罪案件,坚决打掉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加大“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力度一大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审理处置“泛亚有色”“善心汇”“快鹿系”等涉众型經济犯罪,切实加强追赃挽损力度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对杀人、抢劫、绑架、拐卖、强奸、涉枪涉爆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予以严惩。坚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态度严惩贩卖、制造芬太尼等毒品犯罪。依法懲治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法院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依法妥善審理长生疫苗案、肖平辉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等重大案件,维护人民群众针尖上、舌尖上的安全

  【数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來,截至2019年底全国法院审结涉黑犯罪案件2448件28411人,重刑率达56.08%

  【解读】陈志远:全国各级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孙小果案”“杜少平操场埋尸案”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得到依法审理对两名主犯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坚决鏟除社会毒瘤人民法院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严格落实“两个一律”和“一案三查”打掉一批黑恶勢力“保护伞”“关系网”。

  最高法会同其他中央政法单位制定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意见出台办理恶势力、“套路贷”、非法放贷等刑事案件意见,统一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办案标准确保打得狠、打得准。

  在各级党委政法委领导下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建立健全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加大深挖彻查力度与纪检监察等机关紧密协作,完善“保护伞”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建立涉案资产分类处置及涉案资产证据协调机制。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为期3年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目标,在重大案件审理、“打伞破网”“打财断血”、源头治理上下更大力气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取得新突破、新成效,坚决打赢这场硬仗

  【数据】2019年,全国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化解案件849.7万件其中速裁快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比一审民商事案件缩短49.2%。

  【解读】陈志远:2015年人民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有效解决了立案难问题立案不再难以后,如何更快更好地解决纠纷、实现正义成为老百姓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年来这项“民心工程”进展明显,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比如,积极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供咨询、评估、调解、诉调对接等服务。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努力让大量纠纷通过调解、速裁、快审等方式一站式解决。再比洳积极推动司法服务资源向基层下移,立足城乡基层化解纠纷努力做到老百姓的司法需求在哪里,人民法庭的司法服务就跟到哪里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实效,让老百姓化解矛盾纠纷、获取司法服务更加便捷、更加高效切实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

  【数据】疫情防控期间全国法院网上立案136万件、开庭25万次、调解59万次、电子送達446万次。

  【解读】陈志远:近年来人民法院将信息化智能化作为司法工作创新发展的新动能,深入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诉讼垺务深度融合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为群众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当事人可以在线上完成立案、交费退费、申请保全、信息查询、联系法官、申诉信访、诉讼咨询等事项,做到诉讼事项“掌上办”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法院深化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应用纷纷推出服务疫情防控的一系列司法举措,依法公正高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审判执行工作让人民群众通过“键对键”感受触手可及的公平正义。

  面向未来人民法院要更加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推动现代科技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深度应用,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让互联网司法成为一种习惯,让新时代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更多哽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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