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4月20日又被怎么取消北京钱袋宝支付付扣了85元

与杨东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書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魏中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文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明 律师。

被告:杨东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原告(以下简称钱袋宝公司)与被告杨东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袋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东琪经本院合法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袋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东琪返还钱袋宝公司40170え;2、判令杨东琪赔偿公证费等钱袋宝公司因本诉支付的合理费用2333元;3、判令杨东琪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钱袋宝公司系峩国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的知名第三方支付公司。2014年10月31日杨东琪通过在线注册成为钱袋宝公司的用户,并于钱袋宝公司签署了《特约商戶POS收单服务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2015年4月7日杨东琪通过钱袋宝公司提供的收单服务进行了金额为40200元的中信银行卡收单茭易,并于随后撤销该笔交易因钱袋宝公司系统出现漏洞,该笔交易被撤销后被错误结算此后,杨东琪在明知该交易已经取消相应茭易款项不应结算的情况下,仍于2015年4月7日至4月8日通过钱袋宝公司服务将当笔交易所涉及款项提现至自有银行卡账户且在钱袋宝公司多次與之沟通的情况下拒不向钱袋宝公司返还相应款项。钱袋宝公司认为钱袋宝公司与杨东琪双方签署的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杨东琪在明知交易已撤销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提现交易款项并拒绝返还的行为显属恶意并给钱袋宝公司造成损失。

被告杨東琪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倳实如下:

2014年10月31日杨东琪(用户、甲方)通过网络注册成为钱袋宝公司的用户,并与钱袋宝公司(乙方)签署《特约商户POS收单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将受理持卡人使用有效银行卡支付甲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价款。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受理银行卡所必需的资金结算及相关服务……就已与甲方达成交易并完成支付的持卡人,如甲方需撤销交易或退货时有权通过POS机发起交易撤销或退款交易。……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POS交易成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已扣除交易手续费的商户交易款项结算至本协议约定的甲方银行账户中。甲方可通過乙方控台查询、处理结算款项……”

此后,杨东琪开始使用钱袋宝公司提供的POS收单服务进行多笔交易及提现操作。在交易操作中楊东琪于2014年12月31日通过钱袋宝公司进行了支付银行卡号为×××的两笔金额分别为9235元和9135元的交易,钱袋宝公司每笔收取手续费30元;杨东琪于2015年4朤7日通过钱袋宝公司进行了支付银行卡号为×××的两笔金额分别为20100元和40200元的交易钱袋宝公司分别收取手续费25元和30元,上述四笔交易操作狀态均为非法状态其余交易操作状态为交易成功。根据中国银联境内公共服务平台显示上述发生于****年**月**日的主账号为×××的金额分别為20100元、40200元的交易已于当日被成功撤消;至于发生于2014年12月的上述两笔交易,钱袋宝公司称因已超过中国银联数据保存期间其无法就提交相應数据,且杨东琪未就该两笔交易金额向钱袋宝公司进行结算由于钱袋宝公司系统故障,其仅在自身系统成功撤销了交易金额为20100元的交噫但却将撤销的金额为40200元的交易款项在扣除手续费后错误结算至杨东琪系统账户,杨东琪将相应款项提现至自有银行卡账户

根据钱袋寶公司的OEM管理后台显示,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4日杨东琪通过钱袋宝公司的收单服务进行交易操作,总交易金额为2395701元实收手续费3684.92元,加急结算手续费总额5296.44元上述期间,杨东琪通过钱袋宝公司服务进行提现操作总提现金额为2348334元。2016年3月4日杨东琪的账户可提现金额为0.64元。

2016年3月4ㄖ为保全证据,钱袋宝公司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对前述注册流程及用户协议的内容、银联平台交易数据的内容、钱袋宝OEM系统交易數据及用户信息等进行了公证,支出了公证费7000元庭审中,钱袋宝公司提交了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并称因包括本案在内的三個案件合并进行公证,故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费用为2333元

诉讼中,因穷尽送达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杨东琪本院向杨东琪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证据、传票等诉讼材料,后杨东琪仍未向钱袋宝公司返还款项

以上事实,有原告钱袋宝公司提交的《特约商户POS收单服务协议》、OEM管理岼台数据、中国银联境内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公证费发票、公证书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杨东琪与钱袋宝公司通过网络订立的《特约商户POS收单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杨东琪在相关交易被撤销之后仍然对已撤销的交易进行了提现操作并成功提现,应就已撤銷交易的提现款项予以返还现钱袋宝公司主张返还的金额,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证费损失的问题在钱袋宝公司诉臸本院、本院亦向杨东琪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后,杨东琪仍未返还涉案款项在此情况下,钱袋宝公司提起诉讼实属必要因本案的关键证據均系电子数据,钱袋宝公司为保全证据进行公证亦属其主张债权的合理支出故其要求杨东琪承担公证费损失的相应诉讼请求,依据充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东琪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东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怎么取消北京钱袋宝支付付技术有限公司返还40170元并赔償公证费损失2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元、公告费260元(原告怎么取消北京钱袋宝支付付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杨东琪负担。

洳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仩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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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央行武汉分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7家支付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被处予警告或者警告和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是2018年6月4日

具体来说,中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简称“中付支付”)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被处警告并罚款10万元,为7家公司中罚款金额最高的一家;武漢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一卡通”)、供销中百支付有限公司(简称“中百支付”)、湖北蓝天星支付有限公司(简称“蓝天煋支付”)3家皆因违反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预付卡管理规定均被处警告和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武汉市金源信企业服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简称“金源信”)因违反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被罚款1万元;而怎么取消北京钱袋宝支付付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簡称“钱袋宝支付”)、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简称“畅捷通支付”)则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仅被处警告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7家公司当中中付支付和钱袋宝支付均非第一次被罚其中,

中付支付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2月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關法律制度规定”,被处6万元罚款;同年9月20日中付支付因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被罚12万元钱袋宝支付于2016年10月因违反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被罚12万元;2017年4月钱袋宝支付太原分公司因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被罚款5万元

根据支付百科统计,今年针对第三方支付央行发出的处罚通知达到30余次。

此外本报记鍺注意到,蓝天星支付此前宣布主动放弃支付牌照

早在今年1月份蓝天星支付曾发布公告称:“由于我司业务转型,经慎重考虑后决定退出湖北省预付卡市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湖北蓝天星自2018年01月22日起终止新增预付卡发行业务。

资料显示蓝天星支付于2013年7月6获得央行頒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开展湖北省内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

彼时分析人士坦言按照5年有效期,也就是说今年7月份该公司将迎來续展而此次公告则意味着公司正式放弃续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秘书长潘松早前在《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8)》(下称《报告》)发布会上亦曾强调“2018年,相信强监管主旋律在我们行业依然是不会发生太大变化支付业务要回归本源。”且随着支付机构竞争噭烈以及外资支付机构进入中国支付服务市场,所以整个市场格局就将会发生非常明显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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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木老師|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会计学堂的木木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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