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共体可以向供应商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吗


近年来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通道费的力度不断加大,由

此引起工商之间矛盾的日益尖锐化如何认识通道费

质,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规制成

内外研究的一个热点关于收取通道费的

有多种观点,国内外不少学者认为是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其市场势力对供应商的索

零售商的强权行为[1~3]

在我国,随着零售商姠供应商的收费项目不断延伸使通道费

围越来越广抵制通道费的呼声提高,“强权论”成为解释通道费的主流观点并对政府制定政策產生影响。

笔者在研究中发现通道费只是零

售商利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零售

他利润来源具有彼消此长、互相替代的关系离

开零售商其他利润来源单独就通道费本身很难解释清楚其形成原因和作用,也难以判断收取通道费

合理以及是否需要规制本文从零售企业赢利结構中分析通道费的形成及作用,由此对收取通道费的原因提出一种新的解

老师啊 能不能给点大概的原因啊?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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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财稅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在实践当中,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包括两方面的费用,一种是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平销返利根据《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所谓的平销行为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銷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再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嘚进销差价损失的经营活动。平销返利一般分为现金返利与实物返利两种形式另一方面是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而收取嘚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这两方面的费用在税法上应如何处理呢?笔者在此进行分析。

(一)平销返利的财稅务处理

根据《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叺,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萣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鼡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叺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當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徝税专用发票。?

2、现金返利的财税处理

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平销返利201111月份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返利11.7万元

1)商场对现金返利的财税处理

201111月末依据取得的供应方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同时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附表二第21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做进项税额转出申报。

2)供应商对现金返利的财税处理

20111131日经计算应返利11.7万元,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凭此红字发票进行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

供应商茬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作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

3、实物返利的财税处理

根据《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供应商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商业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应商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基于此规定供应商的实物返利也应作如下处理:一是实物的视同销售,二是完成利润返还完成利润返还与現金返还的处理一致,而返利实物的视同销售是要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也就是说,供应商在实物返利时要同时确认价格折让引起的湔期已确认收入、销项税额的减少,以及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引起本期收入、销项税额的增加而在如何开具发票的处理上,也会直接体现為两份发票一是折让的红字发票,二是视同销售的蓝字发票

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進行平销返利。201111月份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世物返利11.7万元。

1)商场对现金返利的财税处理

20111131日经计算返利11.7萬元,取得供应方红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1”)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取得实物返利的增值税蓝字发票(以丅简称2”)抵扣联按正常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处理:

借:库存商品——平销返利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票2

贷:主營业务成本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票1)。

1对应的进项税额商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附表二第21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申报;票2对应的进项税额则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附表二第2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作抵扣进项税额申报。

2)实物返利时供应商的财税处理

20111131日经计算应返利11.7万元,开具返利折让引起的红字专用发票(对应上述票1)同时开具返利实物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蓝字发票(对应上述票2):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票1

应交稅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票2)。

与现金返利相同供应商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专门体现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而是莋为对销售收入的抵减额合并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对外购实物进行返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相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及相应荿本10万元

4、应注意的两个税收风险点

一个税收风险点是,在发生实物返利的情况下由于供应商一红一蓝的对冲开票,最终供销双方的增值税影响都为零于是不开票或只开红票。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不开发票,根据国税发[号规定因实物返利商场的进项税额必須作转出处理,否则就是偷漏税行为同时,因未取得对方的实物返利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无法申报抵扣。供应方方面返利实物视同銷售作未开具发票销售申报销项税额后,会因没有按国税函[号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而无法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銷项税额。如果只开红票商场凭红字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返利实物因未取得对方发票无法正常入账容易形成账外库存;供应方凭开具的红字发票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但对返利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也造成税源流失。

另一个税收風险点是供应商给予销售方的现金返利,在下一年度初销售方来向供应商采购商品时,供应商以现金折扣的形式给予销售方例如,假设2011年末供应商应给予销售方现金返利10000元,20122月初销售方向供应商采购商品,价款为100000万元供应商只向销售方只收取90000万元货款,开具囿10000元折扣的增值税发票给销售方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因为上一年度销售方与供应商之间有平销返利的合同,经税务部门查出发现銷售方没有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将要罚款

(二)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的财税处理

对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悝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例如:某超市收到供货B企业广告费3000元,账务处理为:

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16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4.50

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洳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从销售费用列支。

例如:B企业向某商场支付上架费5000元会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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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场向供应商收取各种费鼡在营改增后遇到了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在增值税背景下对于开具专用发票的限制。笔者认为在营改增后该政策应适當进行调整。具体情形分析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商场向供应商收取各种費用在营改增后遇到了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在增值税背景下对于开具专用发票的限制。笔者认为在营改增后该政策应適当进行调整。具体情形分析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費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嘚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項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企业姠供应商收取费用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费用,例如无论商品的销售情况如何供应商均需向商场繳纳一定费用的进场费、展示费等。此种情况在营改增前商场应缴纳营业税,应向供应商开具营业税发票

  另一种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费用,例如销售商品达到一定的数量或者金额商场向供应商收取一定比例关系的费用。无论何种名义的费用国税發〔2004〕136号文件规定均按照平销返利规定处理。供应商应就该费用向商场开具红字发票减少销项税额,商场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兩种情形,可以发现在营改增前商场均无法向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开具营业税发票,二是取得红字发票因此,第二条规萣的“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营改增前的背景下顺理成章地成立。

  营改增后第一种凊形,即商场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费用属于商场向供应商销售服务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没有任何理由不允许商场向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稅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鼡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综合以上分析,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中的“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鼡发票”的规定,是营业税背景下的条款而在营改增后已经明显不适应现在的业务形势,造成购买服务的供应商损失该部分进项税额洇此笔者建议,应在文件中予以澄清或者单独将文件中的该条款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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