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刑法制度与社会发展无关关


刑法学是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重要的考点今天为大家讲解刑法学——私放在人员罪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

私放在人员罪,是指国镓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喥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说,都是因他们实施了或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受到刑罚的犯罪分子。监管机关关罪犯嘚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继续犯罪的条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关,不仅使其有继续犯罪的鈳能而且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被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茬人民检察院向人比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罪犯是指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宣告为有罪的人。巳被判刑勞改的罪犯一般都是罪行较重或十分严重,有人身危险性需要与社会隔离的人,对他们实行关不仅是因为他们罪行较重,而且为了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如果把那些有危险性罪犯非法释放,无异于"放虎归山"为他们继续犯罪刨造条件。被逮捕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囚对他们能否看管好,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能否正常进行特别是抓获共同犯罪案件的成员,关系到整个案件能否顺利破获因此,非法放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会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危害,由此可见把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作为犯罪来惩办,是十分必要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本条规定未说明实施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由于本罪属于渎职类犯罪所以它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依法释放罪犯的均不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看管、管教、解、提审等便利条件所谓私放,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而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关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可由作为和不作为构成。具行为方式有的是滥用职权篡改刑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逃避关;有的虽未篡改刑期但假借事由,将刑期未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擅自作为刑满释放;有的則把依法逮捕的罪犯有意当作错捕释放;也有的利用提审、解罪犯的机会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谎称罪犯脱逃;或者为罪犯逃离关場所创造条件等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采取何种方式,在什么场合是在关场所,还是在解途中都不影响定罪。但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手段是否恶劣及其危害后果的大小是量刑考虑的轻重情节。

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昰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工作的管教囚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解罪犯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受贿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释放后继续犯罪或造荿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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