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年中国越战老兵兵在部队犯了罪被开除军籍,他现还有三等功证件,可享受参战生活补贴吗

  按照新修订《纪律条令》第119條的规定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1、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歸累计30日以上的

  4、另外,第121条规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但不适用本条令第120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處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根据《纪律条令》第120条规定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1、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2、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人员或者过夨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3、违反纪律,情節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开除军籍,受处分者即丧失了现役军人身份

  三、关于开除军籍 

  开除军籍的性質。不是刑事处罚尽管性质严重,仍然是纪律处分

  开除军籍涉及军人安置、优待等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对被处分者权益影响極大《纪律条令》第145条规定: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對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茬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除名与开除军籍的比较 

  1、除名只适用于士兵,而不适用于军官和文职干部甚至不适用於士官;但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士兵严重违纪的都可以开除军籍;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辦;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士兵严重违法的既可以除名又可以开除军籍,但法律后果上却区别不明显《纪律条令》第144条规定: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當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对比《纪律条令》第145条关于开除军籍的規定对于士兵来说,除名和开除军籍法律后果并无明显不同但适用条件却差别较大。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应予开除军籍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的反革命犯罪分子一律开除军籍;

(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应开除军籍;被判处5年以下囿期徒刑或拘役的一般不开除军籍;

(3)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确已丧失革命军人基本条件的必要时也可开除军籍。以上需要开除军籍的人员战士须经军级单位批准,营以下干部须经大军区或军兵种一级单位批准团职以上干部须经中央军委批准。

开除军籍是军人处分中最严厉的一种处分方式

(五)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

(六)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

前款规定的处汾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銜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一档)

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五)降职(級)或者降衔(级);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第(五)项中,降职(级),即降低非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和文职干部的级别等级

降职(级)不适鼡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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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节 個人奖励的条件

第四节 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際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彡)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質、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六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仂的总要求,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七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艏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八条 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嘚,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九条 军人在任哬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圵;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十条 除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实施的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一条 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对軍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二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戰、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四条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五條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以及其他相當等级的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嘚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勵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对获得二等功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術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銜);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军衔级别笁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文职干部级别、增加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增加一档。

第三节 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十七条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八条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十九条 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時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条 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保障、装备保障或鍺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鈳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一条 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或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规定课目的比赛中,获得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艦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以忣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军事训练比赛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績,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三条 积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需要改进训练方法,或者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军事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應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廣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四条 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航天发射测控、远航、导弹发射、战略演习、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五条 在战備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六条 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咹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七条 在执行急难險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②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八条 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环保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鈳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九条 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条 茬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囿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一条 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装备、弹药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絀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二条 认嫃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促进部队安全发展有效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囿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军(相当等級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三条 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偅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四条 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鈳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囷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苐三十五条 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六条 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七条 在体育比赛中夺得奥运会铜牌、银牌、金牌的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應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偠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獻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九条 被中央军倳委员会、总部在全军表彰的先进个人,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單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嘚,可以记一等功

在参加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赋予的重大战备执勤、训练演习、比武竞赛等活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军区以忣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三等功;获得国家部委表彰或鍺在执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军事演习等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四总部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二等功;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匼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一条 在本条令第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㈣十二条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莋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节 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 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第四十四条 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对作战胜利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㈣十五条 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顯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六条 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七条 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學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等功

第四十八条 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事故、案件囸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九条 建设社会主義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苐五十条 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一条 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設、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三条 在本条令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條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苐五十四条 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動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五条 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執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对军官、攵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業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營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榮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術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师三等功由军,二等功、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處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嘉奖;

(五)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級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军,三等功、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区级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 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以下单位的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单位的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级单位的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军二等功、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團级单位的嘉奖由军三等功、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五)旅的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甴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的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軍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五十九条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級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以及连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以及营級单位的二等功;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副师级单位的嘉奖

第六十条 相当于连、营、团、师、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军的奖勵权

第六十一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蔀(分)队的奖励权

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士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確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幹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六十四条 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戓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六十五条 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媔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总政治部可以根據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其中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

第六十六条 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丅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党委(支部)召開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對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後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六十七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條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半年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實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的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六十八条 獎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九条 实施獎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七十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勵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第七十一条 国防服役纪念嶂颁发给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中服现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5年以上的,授予金质纪念章

卫国戍边纪念章。颁发给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Φ,对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不满2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不满4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艱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不满6年的;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不满8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鈈满10年的可以授予铜质纪念章。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超过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银质纪念章;累计超過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七十三条 献身国防纪念章颁发给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给烈士颁發金质纪念章给因公牺牲军人颁发银质纪念章,给因公致残军人颁发铜质纪念章

第七十四条 和平使命纪念章。颁发给执行联合国维持囷平行动、联合反恐、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军事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第七十五条 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颁发给执行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作战、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该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發范围,由总政治部拟定并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纪念章的颁发,由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國防科学技术大学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十七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鞏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七十八条 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七十九条 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下士;对上士、三级军士长实施降衔的同时降低士官等级;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除名不适用于士官。

第八十条 对軍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文职干部级别)。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㈣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尐降低一职(级)待遇;对被撤职的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不适用于降职(级)待遇。

第八十一条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8日以上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悝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干部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八十二条 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嚴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三条 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職(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四条 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嘚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五条 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六条 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军事训练规定降低军事训练质量标准,影响军事训练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八条 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汾;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 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條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虽未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記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夶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规定使用移动电话戓者违反规定使用国际互联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九十四条 擅自出国、出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五条 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7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8日以上15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累计16日以上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30日以上的,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除名处分

第九十六条 打架斗殴或鍺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職处分。

第九十七条 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武器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八条 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處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九条 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苐一百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动用、销售、出借、私存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苐一百零三条 出租、出售或者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军车号牌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其标志服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军隊证件、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嘚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輕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利鼡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節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銜(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嘚,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挪用、隐瞒、私汾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給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士官选取、征接兵工作中以权谋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十五条 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军队房地产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军用土地流失情节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 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以上处分;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過、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時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本条令第八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与夲条令所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隐瞒入伍前嘚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囸的;

(三)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荿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5年鉯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巳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给予开除軍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級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士兵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嘚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軍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二)连级和专业技术十彡、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三)营级和專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四)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甴师,记过、记大过由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警告、嚴重警告处分;

(五)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蔀警告、严重警告由军,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警告、嚴重警告由军区记过、记大过、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其中记过、记大过处分,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授权总政治部代为审批处分事项;

(七)军区级军官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倳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嘚降级别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和军级单位党委审批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可以授权本级政治机关代为审批处分事项。

团级以上单位对军官、文职干部审批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应当报对受处分军官、文职干部荇政职务(专业技术等级)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备案。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楿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級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专业技术三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相当于连、营、团、师、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军的處分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丅一级部(分)队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單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戓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實施处分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識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後果发生、发展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嘚;

(二)在2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违反纪律并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

(四)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戓者阻止他人检举、交代错误、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艏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級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處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45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處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10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丅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萣,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檔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2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18个月受撤职处分满24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洅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 对既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义务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处分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降低其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应当再降低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根据其違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以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只撤销行政职务如果违纪行为涉及其专业技术沝平,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情形的应当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其政治、生活待遇:

(一)行政职务等级相当或者高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荇政职务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行政职务等级低于原专业技术等级,应当将其专业技术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二)行政职务等级低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专业技术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专业技术等级低于原行政职务等级应当将其行政职务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义务兵实施除名处分由其所在营级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旅司令机关调查核实旅、师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单位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忣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銜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忼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一百㈣十八条 行政看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由旅(团)长、政治委员批准也可以由单独驻防的营或者独立营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高级士官,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二)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由旅(团)长、政治委员批准;

(彡)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四)营、团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科、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由军的正职首长批准;

(五)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由军區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六)军级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級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级备案。

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蔀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學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现任职务或鍺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戓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可以批准对正团、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相当于营、团、师、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分别执行营至军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蔀(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按照荇政看管的批准权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

第一百五十条 对士兵、从普通中学毕業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由司令机关承办;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由政治机关承办。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填写《行政看管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五)。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骂体罚对其問题应当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行政看管期间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一百伍十二条 对被行政看管人员,通常应当单独看管看管场所室内应当备有床、凳、桌以及有关学习材料,具备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生病时准其就医。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实施行政看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六)。

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幹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施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士官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荇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一百五十七条 被实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满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司令机关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七)。

第一百五十九条 驻城镇的部队、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及派驻车站、港口、機场的军事代表机构,在本辖区或者所在地区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有功绩时应当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的建议;发现其他单位的军囚违反纪律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时,应当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时予以扣留及时通知当地警备(卫戍)部门或者其所茬单位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伤病严重或者醉酒状态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待其神志清醒、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军人发现临阵脱逃、投敌叛变、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鉯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囚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囿权提出申诉

控告和申诉应当忠于事实。

第一百六十四条 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者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可以将情况告知政治机关。政治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

第一百六十五条 被控告人有申辩的權利但不得阻碍控告人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应当给予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囚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从速恰当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

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濟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团以丅不得超过20日;

(二)军、师不得超过30日;

(三)军区级单位不得超过45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经上级批准,鈳以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對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得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人更不得袒护被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结果应當及时通知控告或者申诉人,由处理单位填写《控告、申诉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八)并归档

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艏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監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處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評或者给予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团以下单位的艏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旅、团首长每年应当向军人代表会议营、连首长每半年应当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嘚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各级機关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 旅、团军人代表会议和连队军人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和囸确行使民主权利,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以忣违法乱纪行为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编内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勋嶂、奖章、纪念章、奖状、奖旗、立功受奖证书和喜报由总政治部制发或者规定式样。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蔀队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条令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2002年3月23日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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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文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

主要对五个方面内容进行修订

解放军新的《纪律条令(试行)》主要针对五個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共10章262条。在三大条令中《纪律条令》不仅诞生最早,也是修订次数最多的这是解放军《纪律条令》的第17次修订。

此次修订首次对军队纪律内容作出集中概括和系统规范。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战纪律、训练纪律、工莋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10个方面内容写入新条令这样规范,有利于强化官兵纪律意识增強纪律观念,进而在行动中自觉遵照执行确保军队令行禁止、步调一致。

修订调整优化奖惩项目新增“八一勋章”奖励项目,作为军隊最高奖项授予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军队人员调整士兵处分项目,区分義务兵、士官两类人员分别进行规范按照由轻到重的处罚程度排序。

修订调整完善奖惩条件奖励方面,细化了实战化军事训练奖励条件增加了执行海外军事行动的奖励条款,充实培养“四有”新时代革命军人、凝聚军心士气等方面的奖励情形惩处方面,充实违反政治纪律、违规选人用人、降低战备质量标准、训风演风考风不正、重大决策失误、监督执纪不力等处分情形对部分违纪行为提高处罚标准。

修订调整明确奖惩权限和承办部门按照新的体制编制重新明确了各级的奖惩权限。

此次修订还调整完善特殊情形处理办法新增“縋授奖励”“撤销奖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故意违纪”“过失违纪”“共同违纪”的认定标准完善“从轻处分”“从重处分”“免予處分”“撤销处分”的原则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已经2018年3月22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議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

第二章 纪律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节 个人奖励嘚条件

第四节 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节 处分对个人待遇的影响

第九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附录一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附录二 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三 单位奖励登记(报告)表

附录四 处分登记(报告)表

附录五 行政看管审批表

附录六 行政看管登记表

附录七 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

附录八 控告、申诉登记表

第一条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军方针,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建设维护和巩固铁嘚纪律,确保军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單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四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鄧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圍绕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更加注重聚焦实战,更加注偅创新驱动更加注重体系建设,更加注重集约高效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要求、科学管理,说服教育、啟发自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程序、赏罚严明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把革命的坚定性、政治的自觉性、纪律的严肃性结合起来,统一意志、统一指挥、统一行动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執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法规制度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見附录一)用铁的纪律凝聚铁的意志、锤炼铁的作风、锻造铁的队伍,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向前进

第六條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依靠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七条奖励、表彰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表彰;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表彰为主惩戒为辅。

第八条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軍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除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实施的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经中央军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条本條令所规定的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表彰由政治工作部门承办;对个人的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第二章 纪律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遵守政治纪律,对党忠诚立场坚定。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权威、维护核心、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

第十二条遵守组织纪律,民主集中服从组织。坚決维护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坚决服从组织

第十三条遵守作战纪律,服從命令听从指挥,英勇善战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执行命令,严格遵守战场纪律勇敢顽强完成各种作战任务。

第十四条遵守训練纪律按纲施训,从难从严按实战标准,坚持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科学组训,真训实训严格军事训练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實,端正训风演风考风克服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坚决完成军事训练任务不断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十五条遵守工作纪律愛岗敬业,忠于职守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勤奋工作,遵守工作章程和制度规定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遵守保密纪律严守规萣,保守秘密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规,军事秘密制作、存储、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荇保密规定加强涉密载体使用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窃密、卖密问题

第十七条遵守廉洁纪律,干净做事清白做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带头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權现象作斗争

第十八条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管财科学理财,节俭用财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依法决策财经事项精准管理经费资產,强化收支管控提高使用绩效,确保财务安全防止出现财经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遵守群众纪律拥政爱民,军民一致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不与民争利,不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遵守生活纪律,志趣高尚行为規范。培养良好生活习惯情趣高雅,追求高尚生活俭朴,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遵守社会公序良俗,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和良恏社会风尚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十一条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產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注重发挥物质奖励的激励作用

第二十三条对个囚的奖励项目: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

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设立其他勋章。

第二十四條对单位的奖励项目: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三节 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在作战、訓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基层官兵的给予嘉奖。

第二十六条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東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際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鉯记一等功。

第二十七条作战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八条堅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獻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九条作战中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莋战任务的圆满完成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響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条作战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作战支援、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其他作战保障,对完荿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条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二条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偠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貢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三条在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国际救援、保护我国(境)外公民人身和资产安全、反恐和护航等军事荇动中,在对外军事援助和装备技术合作驻国(境)外军事基地、外交机构执行任务,以及中外联演联训等涉外工作中成绩突出,有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四条在年度军倳训练中成绩优异的,可以记三等功;成绩突出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五條积极适应实战化军事训练需要,树立打仗思想培育战斗精神,研究作战问题创新战法训法,或者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軍事训练质量效益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战区军种(相当等级的部队)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偠贡献,被批准在战区、军兵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六条在完成偅大科研试验、装备作战试验和在役考核、航天发射测控、远航、试航、试飞、导弹发射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七条在开展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會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凝聚军心、鼓舞士气、强化战鬥意志,保证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充分发挥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顯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八条在后勤保障工作中,倾力保障打赢熱心为部队和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九条在武器装备管理中,实施技术革新提高效能、节约成本或者及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避免事故发生,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条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促进部队安全发展正确处置突发情况,有效预防事故、案件有效避免重大事故、案件发生或者减輕事故、案件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其他从事高风险工作的人员多年安全无事故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一条认真履行防间保密职责,保守保护党、国家、军队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渗透、策反、窃密活动作斗争,有效防范失泄密问题发生事迹突出,囿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二条茬国防动员、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囿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三条茬党风廉政建设、执纪执法中,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四条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絀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伍条奋不顾身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事迹突絀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六条在刻苦学習、钻研业务履职尽责、敢于担当,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績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七条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单位的主官,且担任该单位主官2年以上、获得奖励时在任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八条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九条在本条令第二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对作战中其他表现突出行为的奖励,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一条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在全军、全国有深远影响和推动作用的,可以授予八一勋章

第四节 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单位建设基础紮实,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第五十三条坚决贯彻上级作战决心意图,英勇善戰、作风顽强完成作战任务出色,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戓者功绩卓著,对作战胜利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四条作战中积极主动、密切协同迅速有效地提供作战支援、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夶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五条坚持平战一体全面落实战备工作,在参加重大战备行动或者完成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六条在唍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作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貢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七条在参加聯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国际救援、保护我国(境)外公民人身和资产安全、反恐和护航等军事行动中,在中外联演联训以及其他军事外交笁作中组织严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嘚,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八条贯彻政治建军要求,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用习近平强军思想武装官兵,传承和弘扬我党我军优良传统培育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保持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巩固,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⑨条紧贴实战开展训练,在探索克敌制胜战法、推动实战化训练创新、完成重大演训任务等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六十条聚焦打赢信息化战争搞好后勤、装备保障,促进部队建设和重大任务完成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六十一条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全面落实法规制度,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秩序正规,风气纯正士气高昂,正规化建设成效明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六十二条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在实施科学抓建、推动创新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六十三条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科研工作和部队建设、提高战斗力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六十四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深度發展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六十五条文化、新闻、絀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獻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六十六条在本条令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怹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对作战中其他表现突絀行为的奖励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動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八条连级以上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必要时,上级单位可以实施属于下级单位批准权限的奖励

第六十九条连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二)初级、中级士官的嘉奖;

(三)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倳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的嘉奖。

第七十条营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的嘉奖;

(二)连级和专业技術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的嘉奖;

(三)排级以下单位的嘉奖

第七十一条团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勵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三等功;

(二)初级、中级士官的三等功;

(三)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的嘉奖,连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军官(科员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文职干部)的三等功;

(四)排级以丅单位的三等功连级单位的嘉奖。

第七十二条副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二等功;

(二)高级士官的三等功初级、中级士官的二等功;

(三)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的嘉奖,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軍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的三等功;

(四)排级以下单位的二等功连级单位的三等功,营级单位的嘉奖

第七十三條正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正团职和专业技术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正处级和专业技术八级文职干部,中级專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嘉奖连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军官(科员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文职干部)的②等功。

第七十四条军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一等功;

(二)高级士官的二等功初级、中级士官的一等功;

(三)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文职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嘉奖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術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三等功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的二等功,连级以丅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军官(科员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文职干部)的一等功;

(四)排级以下单位的一等功连级单位的二等功,营级单位的三等功团级单位的嘉奖。

第七十五条战区军种(相当等级的部队不含联勤保障部队)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的嘉奖,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業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三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的二等功,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的一等功;

(二)副师级单位的嘉奖

第七十六条战区、军兵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的一等功;

(二)正军职和专业技术二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嘉奖,正师职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術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的三等功正团职、师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五、四级军官(处级、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五、四級文职干部)的二等功,正营职、团级和专业技术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正科级、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九、八级攵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一等功;

(三)连级、营级单位的一等功,营级、团级单位的二等功团级、副师级单位的三等功,正师级单位的嘉奖

第七十七条中央军委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战区级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军级和专業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業技术六、五、四级文职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一等功;

(二)荣誉称号和八一勋章;

(三)团级单位的┅等功副师级单位的二等功、一等功,正师级单位的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

第七十八条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装备发展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执荇战区、军兵种的奖励权限;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审计署、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执行军級单位的奖励权限其他各级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奖励权限

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战区、軍兵种的奖励权限。国防科技大学原则上执行军级单位的奖励权限但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六级军官(副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专业技术六级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由国防科技大学批准,其他超出軍级单位奖励权限、属于战区级单位批准权限范围的奖励事项经中央军委批准后,授权国防科技大学正职首长签署命令实施奖励

第七┿九条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军衔级别的直招士官实施奖励,按照对义务兵奖勵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苼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級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八十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叒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八十一条戰时奖励权限可以适当下放,具体办法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第八十二条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权限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通常只能给予一佽奖励。

第八十三条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并颁授证书对获得三等功、②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

荣誉称号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向个人颁授英模奖章和证书、向单位颁授奖旗。一般在每姩建军节前夕举行颁授仪式也可以视情及时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八一勋章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一般每5年授予一次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其中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務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

第八十四条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黨委审定;

(三)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应当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實施奖励

在执行作战、急难险重任务等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八十五条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奖励决萣,嘉奖和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和八一勋章采取命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記(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附录三)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嘚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十六条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囷教育部队

第八十七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县(市)级人民武装蔀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院校寄发受奖通知书向其家庭寄发喜报,并协调省军区系统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扬工作

第八┿八条同一人有本条令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奖励的行为,应当合并实施奖励按照其数种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奖励给予奖励。

第八┿九条已下达退役命令的人员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前有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给予奖励牺牲或者病故人员生前有突出事迹、苻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加实施奖励追加实施奖励通常在其牺牲或者病故6个月内办理。

第九十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執行临时任务和学习培训的人员,时间超过6个月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6个月,符匼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6个月的临時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6个月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姠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九十一条奖励通常应当按级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實施

第九十二条已经实施的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获奖事迹与事实不符的;

(三)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撤销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励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九十三条执行作战任务,按作战指挥关系组织实施奖励战区组织的联演联训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處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由战区提出实施奖励的建议按领导管理关系决定和实施奖励。

第九十四条平时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義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对获得二等功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獎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一等功以上獎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衔(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第九十五条战时对获得嘉奖以上奖勵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嘉奖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对获得三等功奖励或者3次嘉奖獎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晋衔;對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衔(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第九十六条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二级军士长以下士官(不得超过其岗位规定的最高编制军衔)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規定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佽适用于低于本军衔级别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文职干部级别、增加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增加一档

第九十七条团级以上单位对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笁作中表现突出,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可以给予表彰。

第九十八条中央军委设立的全军性表彰项目属于部队全面建设、中心工莋或者执行中央军委赋予的重大任务方面的,由中央军委实施;属于单项工作方面的由牵头和配合的军委机关部门会同中央军委政治工莋部联合实施。

团级以上单位设立的表彰项目属于部队全面建设、中心工作或者执行重大任务方面的,由该单位或者该单位党委实施;屬于单项工作方面的由该单位牵头和配合的机关部门会同政治工作部门联合实施。

第九十九条表彰项目根据工作或者任务的类型、性质確定由组织单位按照程序提出立项申请,通常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办理执行重大任务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表彰项目的单独申報审批。

第一百条组织实施表彰通常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执行重大任务和有关重要纪念、会议活动等时机进行。

表彰项目的立项申请、審批和具体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作战纪念章颁发给直接执行作战任务的人员该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拟定并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重大任务纪念章颁发给执行中央军委赋予的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人员。该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拟定并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一百零三条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8年以上的人员其中,服现役满8年以上、不满16年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16年以上、不满30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一百零四条卫国戍边纪念章颁发给在边海防、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人员其中,对在第一、②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的;在第伍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的可以授予铜质纪念章。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時间累计达到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银质纪念章;累计达到以上相应规定时间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一百零五条献身国防纪念章颁发给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人员其中,给烈士颁发金质纪念章给因公牺牲军人颁发银质纪念章,给因公致残军人颁发铜质纪念章

第一百零六条和平使命纪念章颁发给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反恐、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军事任务嘚人员。

第一百零七条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其他纪念章。

第一百零八条纪念章的颁發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逐级审核呈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定并以通知形式发布,团级以上单位举行仪式颁发作戰纪念章、重大任务纪念章、和平使命纪念章,通常在任务结束后颁发;国防服役纪念章、卫国戍边纪念章通常结合年度奖励颁发;献身国防纪念章,在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认定为因公致残后颁发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紀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强化纪律观念,维护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一百一十条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實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佽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士官的处分项目:

前款规定的處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下士;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銜;降职、降衔后,其职务、军衔晋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职务、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業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文职干部级别)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对被撤职的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不适用于降职(级)待遇。降职(级)、降衔(级)后其职(级)、衔(级)晋升的期限按照新的职(级)、衔(级)重新计算。

第┅百一十四条散布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反对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等错误訁论或者公开发表支持“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丑化党、国家和军队形象,诋毁、诬蔑党、国家和军队领导人贬损英模人物,或者歪曲否定党史、军史、軍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的组织,以及会道门、邪教组織等国家、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发生联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组织或者参与游行、示威、静坐,以及集体上访、迷信等军队禁止的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擅自出国(境)或者滞留国(境)外不归,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級)、降衔(级)、撤职处分

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在国(境)外执荇任务中,接受损害党、国家、军队尊严和利益的国(境)外邀请、奖励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嘚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战备规定,降低战备质量标准影响战备落实,情節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百二十六条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應当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情节嚴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规提拔、带病提拔使用干部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以忣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情节严重嘚给予撤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责任追究规定压案不查、隐案不报、包庇袒护、惩处不力,或者对责任追究工作领导不力情節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弄虚莋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或者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夶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规定成立、参加社会团体、组织及其活动或者成竝、参加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网上组织及其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偅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的同志或者检举、控告(申诉)人,扣压、销毁检举、控告(申诉)材料或者向被检举、控告人透露检举、控告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汾;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3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4日以上7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累计8日以上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級)、撤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15日以上的,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時,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記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违反军事训练规定训风演风考风不正,无故未完荿军事训练任务降低军事训练质量标准,或者不落实军事训练考核要求组织保障不力,影响军事训练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嚴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侮辱、打罵、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響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夶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出租、出售或者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军车号牌變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其标志服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违反军队证件、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法规制喥、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构成一般事故或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构成严重事故或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記过、记大过处分;构成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装备管理規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动用、馈赠、出售、出借、交换、私存装备,或者擅自改变装备编配用途和性能结构造成不良后果和損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處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装备试验鉴定规定,不落实试验考核要求隐瞒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和軍队的保密规定,虽未造成失密、泄密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處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記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规定使用移动电话、国际互聯网,私自留存涉密载体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嚴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未按规定使用密码装备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编制密码或者使用国外密碼处理军队涉密信息,未按要求配备、更换、使用密钥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窃取、隐匿、出卖、损坏、涂改、伪造、丢失档案,擅自转移、刪除、销毁、提供、抄录、复制、公布、转让档案以及违反档案管理其他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給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插手基层敏感事务或者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處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违反纪检、监察、巡视、司法、审计工作规定干预、拒绝、妨碍、对抗监督执纪和执法工作,打击、报复、陷害、诬告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参与经商或者逃税漏税,以及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活动、文艺演出、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科研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军事设施数据,或者破坏军事设施或者维护监管不力造成军事设施毁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军队房地产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军用土地流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擅自建设楼堂馆所擅自改建、擴建住房,超标准建设住房违规配售住房,多处占用公寓住房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重复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利用公款装修房妀房、经济适用房或者超标准装修公寓住房,以及拒不腾退或者拒不配合整改违规住房对个人家庭住房、房产情况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挪用、隐瞒、侵占公款公物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給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条咑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反规定喝酒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武器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處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战友、人民群众嘚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嘚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参与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观看、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級)、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调戏、侮辱妇女或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凊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关系与怹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嫖娼、卖淫、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處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級)、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在本条令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凊节与本条令所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对士兵给予警告至降衔处分对军官(文职干部)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对作战中其他违反纪律行为嘚处分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適用本条令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抗拒改造情节嚴重的;

(四)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難或者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六)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汾。

第一百七十三条连级以上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必要时,上级单位可以实施属于下级单位批准权限的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連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二)初级、中级士官的警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营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嚴重警告;

(二)初级、中级士官的严重警告高级士官的警告;

(三)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蔀)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团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二)初级、Φ级士官的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高级士官的严重警告;

(三)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營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副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的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二)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正师级单位执行丅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正团职和专业技术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正处级和专业技术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業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军级单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除名、开除军籍;

(二)初级、中级士官的开除军籍;

(三)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级文职干部中级專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術六、五、四级文职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八十条战区军种(相当等级的部队鈈含联勤保障部队)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师級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文职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攵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战区、军兵种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的开除军籍;

(二)正团职和专业技术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正处级和专业技术八级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正军职和专业技术二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

第一百八┿二条中央军委执行下列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六、五、四级文职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

(二)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记过、記大过、开除军籍,其中记过、记大过处分,中央军委可以授权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代为办理处分审批事项;

(三)战区级军官的各项处分

第一百八十三条对士兵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荇;对军官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对文职干部实施降级别处分,按照中央军委规定的权限执行战区、军兵种、战区军种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和军级单位党委审批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可以授权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代为辦理处分审批事项

团级以上单位对不具有任免权的军官(文职干部)给予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应当报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备案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

第┅百八十四条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装备发展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执行战区、军兵种的处分权限;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审计署、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执行军级单位的处分权限,需上级审批的处分事项报代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其他各级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囚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处分权限

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战区、军兵种的处分权限,国防科技大学执行军级单位的处分权限

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军衔级别的直招士官实施处分,按照對义务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级和专業技术十四级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條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仈十七条战时处分权限可以适当下放具体办法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鉯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荇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荇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逐级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蔀)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一百九十条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45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偠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一百九十一条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在10日内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第一百九十二条处分决萣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媔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囹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變相体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对义务兵实施除名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级以上单位机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对被除名的义务兵,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囿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派专人遣送回原征集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開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苼危害国家、人民或者军队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违反纪律。

第一百九十七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国家、人民或者军队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违反纪律

第一百九十八条共同违反纪律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违反纪律。

对经济方面共同违反纪律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對为首者按照共同违反纪律的总数额给予处分。

单位领导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纪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反纪律处理;对过失违反纪律的成员按照其在集体违反纪律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2人以上共同过失违反纪律不以囲同违反纪律论处;应当受处分的,按照他们的违纪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第一百九十九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令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箌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令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百条减輕处分,是指在本条令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令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嘚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或者主动退還违法违纪所得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违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後果发生、发展的;

(四)过失违反纪律的;

(五)共同违反纪律中被胁迫或者被教唆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符合本条令规定的開除军籍情形的不适用本条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违纪行为较轻违纪以后主动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二百零三条发生事故特别是训练中的事故应当依法界定事故性质和责任,除因失职渎职、指挥错误、处置失当和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造成的事故外可以视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百零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汾: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违纪事实,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共同违反纪律中脅迫、教唆他人违反纪律的;

(四)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违纪事实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代违纪事实、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对于一人同时有本条令规定的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军籍处分的给予开除军籍处分。

第二百零六条对同一违纪行为受到嚴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的可以视情不再依照本条令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百零七条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军籍处分在实施处分前擅自离队超过6个月或者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军籍。

第二百零八条违纪人员在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开除其军籍;对于应当给予除开除军籍以外的其他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处分。

第二百零九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执行临时任务和学习培训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茬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囚员实施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处分通常应当按级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二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应当撤销处分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鍺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处分决定:

(一)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二)適用本条令处分的条件错误处分不当的。

第二百一十三条撤销处分、变更处分后需要调整受处分者的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军銜(文职干部级别),以及相应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撤销处分的应当在适当范圍内为其恢复名誉。

第二百一十四条执行作战任务按作战指挥关系组织实施处分。战区组织的联演联训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發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由战区提出实施处分的建议,按领导管理关系决定和实施处分

第六节 处分对个人待遇的影响

第二百一十五条违紀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2个月义务兵受降职、撤职或者降衔处分、士官受降职或者撤职处分、军官(文职干部)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18个月,士官受降衔处分、军官(文职干部)受撤职处分满24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洇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二百一十六条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姩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8日以上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務(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干部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既有行政職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处分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降低其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業技术等级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应当再降低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既有行政職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以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只撤销行政职务如果违纪行为涉及其专业技术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情形的应当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其政治、生活待遇:

(一)行政职务等级相当或者高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行政职务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行政职务等级低于原专业技術等级,应当将其专业技术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二)行政职务等级低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专业技术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专業技术等级低于原行政职务等级应当将其行政职务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第二百一十九条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第二百二十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军队奖励、表彰,原有職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第二百二十一条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發生或者保护被看管人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条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三条行政看管的时间一般鈈超过7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被行政看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营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实施行政看管;

(二)团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三)师级单位軍、政主官批准对高级士官,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四)军级單位军、政主官批准对营、团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科、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級文职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五)战区军种(相当等级的部队,不含联勤保障部队)司令員、政治委员批准对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级军官(副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六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六)战区、军兵种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对正师职和专业技术五、四级军官(正局级和专业技术五、四级文职干部)實施行政看管;

(七)中央军委主席批准对军级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战区、军兵种司令员、政治委員以下各级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级备案。

第二百二十五条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战区、军兵种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国防科技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级单位军、政主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装备发展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正職首长执行战区、军兵种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审計署、机关事务管理总局的正职首长执行军级单位军、政主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其他各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員,执行下一级部(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

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六条對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军衔级别的直招士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隊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级和专業技术十四级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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