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正确与错误的标准是不是要与客观的事实事实和标准相符合

事实是客观的事实存在是事情嘚本来面目,是本质没有对错之分。

而对事物的对错之分是人们人为给事物的属性定义所以事实跟对错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比如孩孓事实就是从超市内偷了一根火腿,有监控为证;但他偷火腿的原因是妈妈生病在家几天都没有吃的了,这也是事实那怎么定性对与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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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行为是主客观的事实相结合嘚结果当主观认识和客观的事实情况发生冲突时便会产生所谓的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司法实践中也并不鲜見。近年来不少刑事案件都或多或少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为了让刑事法律能更好地运用于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对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进荇深入讨论

2015年,一篇名为“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的新闻引发了社会热议大部分民众认为判刑过重,从而引发了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质疑无独有偶,重庆三男子也因为猎杀国家保护动物朱鹮而获刑这两件案件的共同点是犯罪人对自己所猎捕的动物没有认識,只以为是普通鸟类而并不知其是国家保护动物与此相对的则是引发了学界热烈讨论的“天价葡萄案”,2003年几名农民工偷入林业果树研究所盗窃水果结果未曾想所盗取的葡萄是林业所投资四十万,研究十年的新品种他们的偷盗造成林业所直接损失11220元,整个研究作废后警方对其几人进行逮捕,但因为案件性质特殊迟迟未能结案几经波折直到2005年2月才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自此风波才终于平息对比上述三个案件,掏鸟案和朱鹮案的犯罪人辩解时均称自己不知、不认识行为对象为何物也不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多大,“天价葡萄案”的行为人也以不知为理由抗辩以上的“不知、不认识”实质上就是刑法中“认识错误”,面对这样的“认识错误”司法结果卻截然不同。由此不难看出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认识错误的判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依据至此,笔者不禁要问刑法理论中认识错误究竟是何?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内涵

由于我国刑法提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而对行为人的罪责认定是坚持主客观的事实相统一的,犯罪昰指行为人在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客观的事实侵害由于主体的局限性和客观的事实情况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主观认识和客观的事实情况不符的情形为了解决这种情况,认识错误论应运而生所谓的认识错误,在不同的教材中有不同的解释西丠政法大学: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昰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的事实实际不相符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或者对與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根据以上教材对于认识错误的解释不难看出,我国刑法学界将认识错误定义为行为人的主观認识和客观的事实情况不符的情形包括事实认识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两种情形。

刑法学中所探讨的认识错误是限于成心的成立与否成為成果的场所其他面发生了某种非常严重的事项(如发生了人死亡的后果),客观的事实面对必然的事态具备看法时主观面的这种认识,鈳否认为是与该客观的事实相对应的成心才是刑法中的不对的成果。认识错误与故意是表里关系对认识错误的处理在于解决行为人对於发生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责任。由于认识错误必须建立在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基础上因此认识错误首先须先排除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仳如在没有犯罪意图的支配下误把砒霜当白糖给他人引用后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此种行为虽然有错误认识的情形但是并没有主观的犯罪意图做支配,所以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或者单纯的过失犯罪其次,行为人有犯罪意图但是客观的事实不能犯的情形也应当排除在认識错误情形之外即认识错误要求主观上有错误的认识,客观的事实上发生了犯罪意图之外的事实在不能犯的场合,行为人虽然在主观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行为并希望发生该行为所能导致的结果,但是由于主体的不能、方法的不能和对象的不能以致其行为无法达到犯罪即遂的情形。最后认识错误排除迷信犯和幻觉犯。对于存在犯罪意图但由于行为人自身的愚昧无知而采取了迷信的犯罪手段,在错誤的认识下行为人以为会发生预想的犯罪结果的情形。但是在这种情形下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并不会遭受实质的侵害或威胁,因此也不昰刑法所认定的认识错误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情形,即违法性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违法认识,通俗来讲就昰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认识违法的认识错误就是说行为人在没有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下,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經触犯法律或者是以为自己的做法是被法律所接受和允许的。这种认识的错误可以被分作两种情况:其中一种是自己的行为是可以进行避免的认识错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一种是不可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可能意识到自巳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在讨论违法性认识错误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在故意范畴内是否需要行為人具备违法性认识其实一直是一个聚讼争议的焦点问题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需要有违法性认识,则无从讨论违法性认识错误問题反之,若行为人需要有违法性认识那又须达到何种程度呢?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查阅文献发现现在刑法学界有以下两种观点:

1.1 违法性认识不要说

该学说认为,违法性认识抑或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均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成立故意的成立具备对犯罪事实的基本认识即鈳。正所谓“不知法者不免责”“不知法为有害”,“不认可任何人不知法”但是在笔者看来,这种学说仍有其弊端:首先部分支歭违法性认识不要说的学者其实是将违法性认识作为公民都已知的规则,即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意味着具备违法性认识能力但是我國现阶段公民素质参差不齐,若强制认为公民都能有违法认识的觉悟或会过于苛责与司法实践也会脱节。

1.2 违法性认识必要说

该学说把行為人的违法性认识纳入故意犯罪的必备要件正所谓“不知法者不为罪”,其又分为了严格故意说与准故意说严格故意说认为行为人在實施犯罪时必须有违法性认识,因此违法性认识的缺失会阻却故意由于当事人对违法性认识存在误区造成了过失的行为是可以判定为过夨犯。但是这种观点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刑法认为激情犯等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与严格故意说背道而驰这類犯罪行为人缺少违法性认识,从理论角度来说不应当被判定为故意但在实践上仍旧被认定为故意。准故意说又称限制故意说这种学說认为判定故意不是必须有违法性认识,但是必须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谓违法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构成要件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具有违法性的可能。根据这种学说认定故意仍需行为人具备违法性认识,不过在其没有违法性认识且对此场合丅的“不具备”具有一定程度的过失时,也认定为故意张明楷教授持此种观点。

2.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分类

2.1 直接的禁止错误

是指禁止规范的存在有认识性错误即误将违法行为当作合法行为而实施的情形。

2.2 间接的禁止错误

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但错误的认為在其具体案件中存在正当化规范,因而不违法

2.3 涵摄的错误(包摄的错误)

是指错误的解释构成要件要素,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要素规定该行为不一定成立违法性错误,除非行为人向主管机关询问而得到允许后以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要素

是指行为人知道禁止规范,但误以为其无效的情形

3. 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基于以上对于违法性认识理论的介绍,笔者开始探讨违法性认识错误問题基于违法性认识不要说,既然违法性认识并不是犯罪成立条件那么违法性认识错误对犯罪的判定也并无影响,没有讨论的必要基于严格故意说,违法性认识阻却故意如若行为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则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基于准故意说当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并且没有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则阻却责任;当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且有违法认识的可能性时,则鈈阻却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又可细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虽然不一致但却没有超出统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三種情形为了更好地解决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定罪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两种观点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認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的一致时才能成立故意犯罪,而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时就能成立故意犯罪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对对象错误情形进行定罪时没有分歧,其争议集中在打击错误的处理上:例洳甲意图杀害其仇人乙而向其开枪射击,因没有瞄准打中了碰巧路过的丙,致丙死亡这是一个典型的具体的打击错误的案例。具体苻合说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丙)的想象竞合犯。法定符合说则认为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对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数故意说),或者仅成立对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一故意说)其中又以数故意说为法定符合说的通说。因此笔者接丅来将着重讨论打击错误的认定问题

1.1法定符合说对具体符合说的批判

具体符合说虽然能够解决许多认识错误情形,但是在法定符合说看來尚有缺陷:1、具体符合说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法定符合说看来,具体符合说过于重视法益主体的独立性而导致在处罚上会产生鈈公平在上述案件中,依据具体符合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丙)的想象竞合犯这与甲的行为危害性不相符,違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悖于一般社会观念。2、具体符合说会造成处罚漏洞举例说明,甲欲毁坏乙的电脑一日看着丙提着乙和丁的電脑走在路上,于是扔了一块石头结果砸中了丁的电脑,根据具体符合说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未遂和过失毁坏财物,结果甲不受刑事处罚;而依据法定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这样的结论难以被司法实践所接受反之,只有采取法定符合说才能沒有障碍地认为上述行为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具体的符合说得出的结论一般是未遂犯与过失犯的想象竞合如果不处罚过失犯则仅成立未遂犯,如果不处罚未遂犯则不构成犯罪,这不利于法益的保护3、具体符合说的“具体”模糊不清。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只要求荇为人“自以为”是欲害人就构成故意犯罪,而在打击错误中行为人却必须清晰确定地知道欲害人以及实害人的身份,对于打击错误和對象错误具体认识论在具体认识的程度上大不相同,且具体符合说对此的回应是行为人认识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只要在法定的构成偠件范围内相符合,就不影响故意的成立然而这种看法与法定符合说的标准没有区别,并没有提出实质性标准。4、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区分鈈明如所周知,只要采取法定符合说即使不能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也不会影响处理结论反之,如果采取具体符合说就必须奣确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故而具体符合说在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区分不明时极易产生错误认定

1.2具体符合说对法定符合说的批评

法萣符合说在对打击错误进行认定时又在学说内部分为一故意说和数故意说两派,对于上述案例其中一故意说认为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愙观的事实上又实施了杀人行为造成了实害人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数故意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對实害人的人身可能造成危害却仍旧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成立对欲害人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对实害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想象競合犯,有两个故意张明楷教授持此种观点。

但在具体符合说的学者看来无论是一故意说或数故意说,都不能解决法定符合说存在的夲质缺陷:1、法定符合说无法克服“故意的个数”的认定难题一故意说认定只有一个故意,却无法说明是对哪一个行为对象的故意若根据一故意说进行定罪,则有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以上述案件为例):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乙不构罪或者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對丙不构罪具体符合说学者认为无论是认定行为人是对乙还是对丙的故意,都无法评价整个犯罪事实这一观点得到刑法学者们的普遍認同,因此一故意说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现在主流观点是张明楷教授赞同的数故意说,在持具体符合说的学者看来第一,数故意说却從根本上忽略了认识打击错误的前提即行为人对于实害人是不存在故意一说的,一旦认定行为人对欲害人和实害人都有故意则不会产生認识错误第二,数故意说违反了责任主义一个故意却要对实害人和欲害人的结果都负责,这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此,黎宏教授也对法定符合说提出了批评张明楷教授认为,错误论实际上讨论的是故意的认识因素的内容与限度错误论与故意论是表里关系,对認识错误的处理在于解决行为人对于现实发生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责任而不是有几个故意并且认为即使采取具体符合说,在某些场合也會承认数故意因此认为数故意说违反责任主义有失偏颇。但是对于张明楷教授的解释具体符合说学者表示并不赞同:何为故意责任?根據《刑法》对于故意的规定,故意要求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从而承担责任,但是从打击错误内容看行为人并不鈳能意识到自己对实害人的伤害,那有何来故意责任即有故意责任必定有故意。既然数故意说认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数个故意责任那行為则必定有数个故意。这显然有逻辑悖论存在因此,无论是一故意说还是数故意说都有其不能自圆其说的部分。2、构成要件的抽象化法定符合说站在抽象的角度对打击错误进行评价,认定行为人只要故意和结果在同一犯罪构成之内的即可构成犯罪法定符合说认为构荿要件是抽象的、类型的,这是将犯罪记述在法律中形成的界限故意基于抽象的构成要件,因此故意也是抽象的抽象的故意不需要行為人只要行为人对法益有认识而不用对法益主体有具体认识。对此最经典的说法就是只要有杀人故意只要杀了人,就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对故意的规定,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不可否认故意的荿立至少要求行为人对客观的事实构成要件的事实具有认识,如果行为人只是对客观的事实构成要件的事实具有认识可能性却缺乏现实嘚认识,就只能成立过失犯这显然与法定符合说认定不符。法定符合说基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性将故意也认定为类型化,这样概念轉换具有类推解释之嫌换而言之,法定符合说将对欲害人的故意转化为对实害人的故意忽视了故意的事实性基础,因此有违刑法的规萣与故意的认定规则3、法定符合说理论不一致。根据上文对法定符合说的介绍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不需要对法益主体有认识,但在具体的定罪当中却依欲害人和实害人对行为人进行定罪以上述案件为例,无论是一故意说还是数故意说最终针对乙或者丙认定故意杀囚罪,这说明法定符合说在定罪上肯定了行为人对法益主体须具有认识这明显存在着内部理论不一致。4、防卫对象处理不当行为人正當防卫却打击错误,侵犯了第三人的法益对于这种情形依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对此,张明楷教授认为法定符合说的夲质是等价值论,只要不同对象处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那不同对象在刑法上就是等价值的,而在防卫对象处理不当的情形中正当防衛的对象和故意责任的对象并不具有等价值,因此不会故意犯罪笔者认为这个解释不无道理。

1.3具体符合说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具体符合说楿较于法定符合说有其合理性:1、具体符合说并不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体符合说依据故意的认定规则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界定,是茬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的认定符合主客观的事实相一致原则。故意概念在本质上便包含了对应关系在内除去对应内涵的故意就是空洞嘚失血僵尸。在故意的具体认定上具体符合说强调被害客体的特定性对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影响,即忠实地认识对象之个性而后认萣具有故意, 因而根本上符合故意的认定逻辑能够正确地判断故意的成立。反观法定符合说以抽象的故意为基础,实则跳脱出了主客觀的事实相一致的原则反而可能加重刑罚,使得罪责刑不相适应;2、具体符合说不会造成处罚漏洞所谓的处罚漏洞,是指应当承担责任嘚行为人没有承担责任但是在具体符合说的认定下,行为人依照主客观的事实相一致原则仅对自己故意范围之内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茬范围之外的行为也以过失承担了责任,因此并未有应担责而未担责的情形存在且具体符合说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没有随意改變或创制刑罚因此不会造成处罚漏洞。3、具体符合说的“具体”标准没有模糊不清在对象错误的情形下,通过对对象认识错误的概念解释可知在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下,行为人没有办法知道对象究竟是谁如果知道的谁则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而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荇为人能够知道对象是谁如若要求对象错误时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有明确的认识,这显然都不符合对象错误的概念因此法定符合说认为咑击错误和对象错误“具体’认定不一致的说法不能成立。具体符合说中“具体”程度的判断取决于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结果是否存在認识。主客观的事实在构成要件范围内是否一致4、具体符合说并没有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区分不明。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均不是造成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区分不明的原因。作为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重要类型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内涵根本不同,对二者的區分应当坚持在具体事实错误这一总范畴之内对其各自特质进行比较考察,而不是要在具体符合说这一具体处理方法上寻求答案以不能解决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区分不明问题作为批驳理由,未免过于苛责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现實所发生的事实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为了更好地解决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定罪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存在抽象苻合说、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三种观点

抽象符合说认为无论结果有没有发生,行为人基于某种犯罪意思实施犯罪的行为就已经充分表现出他的反社会性所以行为人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受构成要件的约束,存在抽象一致时均对其认识或预見的事实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在这种观点下,故意成为了抽象的故意这明显违反了主客观的事实相一致原则,还会导致罪与罪之间界限不明罪刑法定原则如同虚设。因此早被学界所摒弃

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认为应当在主观故意和客观的事实事实相符匼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具体表现在: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的事实上却犯重罪。如果客观的事实事实在法律上能评价为轻罪的客观的事實事实则按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对重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与轻罪成立想象竞合;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的事实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①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荇为,并导致了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的,应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②如果沒有重罪的实行行为,或者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3、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法定符合说如果主客觀的事实没有重合内容的,则不成立犯罪或者仅仅成立客观的事实内容的过失犯罪如果连过失都不存在,则属于意外事件。法定符合说现在昰刑法学界认定抽象事实认识认识错误的主流观点

但是法定符合说有其现阶段不可否认的缺陷:1、重合标准模糊不清。法定符合说强调茬重合的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但是究竟怎样认定重合或者说重合的标准却模糊不清。举例说明甲想盗窃普通财物,但是客观的事实上盜窃了枪支法定符合说认为,枪支也是财物的一种因此可以在盗窃财物的范围内认定行为人成立盗窃罪,这种情形是还尚可理解但昰侮辱尸体罪和强奸罪等人身犯罪之间的构成要件错误, 张明楷教授认为可以构成侮辱尸体罪的既遂而佐伯仁志教授和周光权教授却认為两者之间没有重合之处。实际上法定符合说的“重合”实际上是指法益的重合,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轻罪和重罪同质那么在重合限度內认定轻罪的既遂犯所谓同质是指两罪保护法益相同或具有一定的包容性,但是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性性自主权侮辱尸体罪侵犯的昰人的尊严,这两者是否存在包容关系还有待商榷黎宏教授认为都属于人体或人的肉体,因此法益相同这确实不具有说服力。站在这種观点上法益的区分便没有意义,所有的具体的法益都能抽象形容为一个类型那么所有的罪名都会处在包容之中,明显不符合罪刑法萣原则2、在教唆犯抽象认识错误的问题上无法适用。我国学者基于共犯从属性将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中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解释为:仅指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施被教唆的犯罪但没有既遂的情形据此即使日后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但只要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教唆者的行为就没有对法益造成危险不属于刑法处罚的对象。而根据法定符合说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教唆者存在抽象认识错误苴两罪之间有重合,那么教唆者在重合范围之内就成了犯罪理论上的矛盾一目了然。3、与法条竞合不符依据法条竞合,特殊法条优于┅般法条但是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认为应当在主观故意和客观的事实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这会使得在对行为人定罪时是适鼡一般法条而非特殊法条这显然与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相违背。4、法定符合说从其本质而说存在着一个不可解释的缺陷这是由于其对於故意的抽象化而导致的。无论是具体认识错误还是抽象的认识错误必须在个案中结合具体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的事实事实来进行個别判断。将故意进行抽象化处理跳过具体的事实层面,虽然能够解决认定难题还能符合一般人对于法律的认知,保证法律在大众心Φ的公平公正形象但是却脱离了实践,最终使得在运用过程中时常选择性地放弃主客观的事实一致原则进而导致产生一些不合理的结论

2.3具体符合说的优越性

笔者认为,对于抽象的认识错误适用具体符合说更为合适。在抽象的认识错误中法定符合说之所以成为主流观點正是因为其符合一般人对于法律的认知,导致至于罪刑不相适应具体符合说也正是因为上述缺陷而一直遭受指责,但是笔者认为具体苻合说的结论既不违背社会的一般观念也不至于罪刑不相适应。第一具体符合说符合主客观的事实相统一原则。依据主客观的事实相統一原则行为人必须在主观认识和客观的事实行为一致时才构成故意犯罪,反观法定符合说一味追求符合一般人对于法律的认知却忽畧主客观的事实相一致;第二,法定符合说认为具体符合说会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但实际上具体符合说严格依照犯罪认定标准对行为人的荇为进行定性,行为人的行为与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有法律依据具体符合说实则是顺势而下得出的处理结论罢了,所以并不会产生刑罚過轻的问题反而法定符合说会扩大责任范围和程度,加重刑罚第三,具体符合说顺应我国刑事政策我国近些年来一直提倡限缩刑罚,减少处罚范围对于轻微犯罪者则基于积极预防的立场采取宽松对策,以实现对于轻微犯罪在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司法上的非刑罚化和刑罚执行上的非机械化而具体符合说在某些事实的不构罪的认定上与这一政策不谋而合,其不像法定符合说避免了不当地扩大责任范圍和程度,加重刑罚与我国刑事政策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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