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住所地:枣阳市杨垱镇兴隆镇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该支行支行长。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陽市杨垱镇鹿头镇丁庄村**
被执行人:郝蕊: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杨垱镇杨垱镇郝店村**
被执行人:侯某,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杨垱镇杨垱镇郝店村**。
被执行人:谢某某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杨垱镇兴隆镇随阳农场刘湾村25
本院在执荇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与朱某某、郝蕊、侯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谢某某未自动履行(2016)鄂0683民初4087號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谢某某xxxxえ的收入扣留、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