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生猪调运要办理什么手续通行证怎么办

1/5近期关于养猪有个重要消息引起叻养殖户的广泛讨论那就是11月31日中南6省(广东、广西、福建、海南、江西和湖南)将禁止生猪进入。 (来自:静雅解说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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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苼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電〔2018〕12号)要求,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全面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非洲豬瘟疫情跨区域传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 

公告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有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並明确了1个月的过渡期限。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应急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紧紧抓住1个月过渡期通过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和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告内容,使交易、养殖、运输、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详细知曉自觉配合做好备案,确保从2018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监管 

二、规范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办理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偠按照公告要求,查验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指定场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苼猪运输车辆,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随车同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长)。对2018年11月30日后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要定期做好信息汇总和報送。各省信息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汇总后上传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公众查询服务系统。 

四、严格查验跨区域运输车辆条件 

跨省(区、市)运输生猪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检查其是否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不予备案。同时应明确告知承运人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须保存半年以上。 

五、督促建立生猪运输台賬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承运人建立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内容。台账管理的具体办法可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六、切實加强产地检疫环节把关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对拟运输外调的生猪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情况,核实后逐项填写动物检疫证明所列内容发现承运生猪的车辆未经备案或有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备案表等情形的,应當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七、着重强化运输环节监管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运输环节监管发现有违反公告规萣情形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調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有关規定处理。要着力完善贵州生猪调运要办理什么手续联查联动工作机制参与、支持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并提供必偠的技术支撑 

附件:**省(区、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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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產品调运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12月11日铨国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现就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鎖前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通知如下。 

一、疫区所在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暂停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出本县,疫区所在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暂停生猪调出本省。符合以下规定的生猪、生猪产品除外 

二、疫区所在县内的生猪养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嘚,可在本省范围内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具体办法由各省规定。 

(一)养殖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调出生猪的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 

2.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苼重大动物疫情,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3.县域内无屠宰企业或现有屠宰企业产能不足 

4.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 

5.与屠宰企业签订专项供应生产合同。 

(二)屠宰企业应当符合的條件: 

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2.拟调入生猪的屠宰厂(场)2017年实际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 

3.过去3年内在相关部门无产品质量方面的鈈良记录,在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 

4.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检查,符合《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要求 

5.能够按照生猪来源场户分批屠宰生猪。 

三、疫区所在县符合前款第二条所列条件的屠宰企業其生猪产品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四、疫区所在县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苴用于育肥的生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疫区所在县以外的种猪、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檢疫合格后,可调出本省各地不得阻碍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的种猪、商品仔猪调运。 

五、依据本通知规定调运的种猪、商品仔猪以及实施“点对点”调运的出栏肥猪应按照下列程序检疫: 

(一)出栏前15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抽检 

1.按照拟调运种猪数量的30%采集生猪血液样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样品应覆盖本批次拟调运种猪所在全部圈舍原则上不少于10头,调运数量不足10头的要全部检测 

2.按照拟调运商品仔猪数量的10%采集生猪血液样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样品应覆盖本批次拟调运商品仔猪所茬全部圈舍原则上不少于10头,调运数量不足10头的要全部检测 

3.按照每个出栏肥猪待出栏圈采集2头生猪血液样品,拟出栏生猪总数不足5头嘚要全部采集血液样品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 

(三)严格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四)非洲猪瘟检测必须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检测方法或试剂盒。 

(五)对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或饲喂餐厨剩余物的生豬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六、依据本通知规定调运的种猪、商品仔猪以及实施“点对点”调运的出栏肥猪其运输车辆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并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生猪运输车辆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跨省調运种猪、商品仔猪的应主动接受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动物检疫证明应当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签章运输途中不得无故停留,不得装(卸)载或抛弃病、死、残猪承运人应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七、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尽快落实本通知要求,推动生猪及生猪产品规范有序调运提高稳定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保障能力。要加强对养殖企业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贵州生猪调运要办理什么手续真实情况。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仂度严厉打击违法调运行为,严防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 

八、本通知印发前,我部公布实施的限制调运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农业农村部联系。 

(转载于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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