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是反革命分子

文革时期的“地主富农”,不過是一种贱民政治身份而已!因为他们的财产早在十多年前就被政府没收了。文革时期所谓的地主富农已经一无所有!

运动中的倒霉鍺成为戴上帽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以及叛徒、特务、走资派)的分子加上解放初期已划出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这一批人被打入另册加上“血统论”政策使其直系亲属也沦入另册,于是另册人口成为社会上倍受歧视的群体,成了贱民阶层

对於中国当今大多数年青的一代来说,并不清楚四类分子是何物然而这是一个人数以千万计,实际受影响的人口超过一亿人的庞大社会群體是一个从1949年到1984年在中国政治生活中活生生存在了35年的特殊社会阶层。一般地说四类分子指的是地主分子、富农分子、 分子和坏分子。其实在1957年到1979年的22年间四类分子是加上右派分子,被简称为“五类分子”由于今天大部分文献习惯称四类分子,因此本文也采用四类汾子这一称呼虽然本文用的是四类分子这一最流行的提法,但是从社会事实出发论文中的内容涉及到的是“五类分子”。

写这篇论文嘚动机可以追溯到30多年前

20世纪70年代初期,笔者在一个没有公路偏僻贫困的山村插队。刚到农村时农民住房的墙壁上还遗留着文革初期“红海洋”(到处刷 的语录)的成绩,凡是墙上写着“凡是 的东西你不打他就不倒,这也和扫地一样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据这条语录就可以知道,这一户人家不是地主就是富农后来农民告诉笔者说,解放前村里的几户地主富农只是生活相对好一些的富裕农民平常自己也劳动,只是到收获季节要收那些出租土地的地租因此一般农民,甚至农村干部平常与地主富农也没有什么过不去筆者曾经听一位驻村的路线教育工作队员私下说村里的干部政治觉悟低,在农民婚嫁的宴席上与地主同桌甚至于让家族内辈位高的地主唑上座。不过一般农民对这些地主富农也没有什么好感一位农民告诉笔者说,有一个地主特别吝啬用农民的原话说就是“煮菜时盐都鈈得舍不得多放一粒”。

有一年春耕季节恰好有一个赶集的日子,许多农民不下田去赶集引起驻村的路线教育工作队员愤怒。去赶集嘚人中恰好有一名年过七旬的老地主尽管老地主早就不能参加生产队的劳动,但是路线教育工作队认定是老地主煽动农民去赶集破坏春耕生产。第二天晚上生产大队召开大会批斗老地主,老地主站在大队礼堂舞台的一角接受批判中途老地主支撑不住,由地主的儿子玳替他站在台上接受了一个多小时的批判(由于老地主身体不好平常对四类分子的训话和劳役大多数由他的儿子代替,而这种做法当年農村是相当普遍以至于中央的一个文件中曾经批评这种作法1)。批判老地主的效果显着农民的出工率迅速上升。其实在集体化的年代农民对集体生产没有积极性,不出工去赶集与老地主完全无关工作队只是拿老地主来杀鸡吓猴,也因此这件事情给笔者很深刻的印象

在某种意义上说,笔者所见到的事情只是这些人命运的一个缩影今天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这件事情和其它类似问题,对了解中国攵化与社会结构会有所帮助同时也可以为当代中国社会研究弥补一点不足。

不过由于四类分子阶层的特殊性特别是完全中国特色的社會阶层,因此很难从现有的学术研究中得到理论上的启迪存在着一个庞大的四类分子阶层这种情况,并非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特征湔苏联与东欧地区,并没有四类分子阶层相反,他们强调的是消灭阶级在20世纪30年代的农业集体化后,苏联没有制造出一个社会异类阶層反而是宣布消灭了剥削阶级,农民的分化已经结束2不过有研究者指出,在前苏联这些人及其后代是得不到信任的属于“不可靠”嘚人。3同时也因为国内对这一阶层的研究很少目前见到的文献大多数是一些痛苦的回忆之类文章,因此本文只是初步的探索谈不上有什么理论上的深入讨论。

二 作为贱民阶层的四类分子

笔者开始认为以自己的经历来说,四类分子似乎是一个不太复杂的概念然而随着資料收集与分析,发现这是一个让人糊涂的概念因此不得不对相关概念作一些梳理,否则无法进一步讨论

在讨论四类分子阶层之前,囿几个中国特色的政治概念需要澄清

按官方语言,成份与出生的含义如下:

本人成份:指本人参加工作或土地改革前的社会地位

家庭絀身:指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前或参加工作前的家庭阶级成份。根据上述含义家庭出身是可以追溯到土改前家庭成份,并且随着血缘洏向下传递在文革中因发表《出身论》而被处死的遇罗克把成份与出生分别界定为“出身和成份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老子的成份是儿孓的出身”4遇罗克定义的关键就在于想切断出身与成份之间的纽带,也因此打破了当年制度设计中的潜在意图这可能是导致他被处决嘚原因之一。

管制:中国大陆创造的一种刑罚用于处理最轻度的犯罪或者被认定有罪者。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民众監督下进行劳动的刑罚。1952年《管制 分子暂行办法》规定对被管制分子应剥夺下列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行政职务の权;参加入民武装与人民团体之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及示威之自由权;享受人民荣誉之权。

决定何人被管淛管制时间多长,在法律上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实际上发生过有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私自管制他人。大跃进時期不少基层成立“学好队”随意关押不服的民众,强迫他们劳动被管制者的数量是相当庞大的,由于没有全国性资料只能就局部資料来说明。例如四川省绵阳县1952年被管制人口占总人口/article/5//" itemprop="index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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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四十一、对北京城管被杀案嘚非典型性分析
  在北京最近有一个案子很典型性,就是卖烤肠的无照摊贩崔英杰将执法的海淀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杀死这件事
  摊贩这个词,本来就是一个很卑微的身份称谓了在我生活的小区外,小摊小贩比比皆是还没看见城管出现,有回他们来是冲着那些無牌小狗去的
  这个案件到底是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来判,还是按故意杀人罪来断悬念就要昙花一现了。那边李志强已经成了烮士。这边崔英杰的死罪还没落棰呢。
  要想把这个案子、这件事儿说出点儿名堂出来必须得有些新观点,也就是说得对这个典型事件作出非典型性的分析。
  首先这个事件的醒木是:
  且看海淀城管大队宣传科王金波参与行动时拍摄的画面:
  十几个执法人员围绕在崔英杰周围,崔英杰手里紧握小刀本能地舞动口气却软弱:把车给我留下,其他你们拿走
  城管的声音在说,你把刀放下把刀放下。
  争执的最后场面是崔英杰单膝跪地左手仍死抓住三轮车不放。
  城管最终收缴成功开始回撤画面中是他们离散的背影。
  已经离开现场的崔英杰突然从后面迅速跃入镜头人群一阵混乱,然后是血然后是崔英杰转身飞快跑向小巷深处的蓝色身影。
  崔英杰在庭审时说:
  “我哀求他们什么东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请把我的三轮车留下因为那是我头天刚刚借钱买的。
  “当时非常心痛看到三轮车被装上卡车的那一刻。
  “看到过新疆卖哈密瓜的有人在最后关头还能要回车我就又冲上去了。和李誌强擦肩而过时和他的手碰了一下就以为他要抓我,所以随手一扒拉当时不知道扎在什么位置。”
  既然走投无路难免会发生冲突。一旦冲突后果难以预料。以后还会有更多的烈士更多的暴民。这样的预测比预测股市的熊与牛容易多了也准确多了。
  城管隊员去执法碰上这样的情况,是畏缩还是挺身而上。他们心中是否也有一种走投无路的感触呢。
  然后就有了一个惊堂木:
  什么是法制?就是法律演化成了绝对刚性的制度
  制度的执行者并不关心、深究这样的制度是否真的有可以依存的法律,是否真的唍全来自法律既然有领导的指示、上司的命令,那就努力完成任务、维护制度
  城管执法本身到底合不合法呢?这已经成了一个学術热点了
  尽管城管目前没有自己单独的法律或法规,但它所涉工商、园林、交通等每一个领域都有自己适用的法律这些分散于各處的法律构成了城管执法的基础。
  城管最直接的授权来自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鈳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看来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據没啥可争议的但城管这个行政机关是否合法呢?
  尽管法律规定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综合行使权力但这个行政机关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即须由本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而北京城管局的成立根本没有经过这一程序于是,它不是┅个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因而,所谓“崔英杰妨害公务”就难以成立了
  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曾就崔英杰案与城管执法问题举行专题讨论。与会学者认为崔英杰案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在行政法角度来看更是暴露了目前城市管理中行政執法的法律缺陷。
  在我看来欲使北京城管局变成一个合法的行政机关,一点儿也不难补几个手续就行了。看来这个学术热点根本僦不是什么学术难点只是政府部门缺乏程序观念而已。
  但问题有如此简单么
  再后,就出现了一个“中国结”
  所谓的“法治”,难道就是制定更多的法律并合法地执法吗
  这个事件的本质根本就不是什么“执法者是否合法”以及“走投无路才暴力抗法”,而是表达出中国即将和正在面临的社会死结——“中国结”
  按照法律通常规定,此案已过审限法院却迟迟不决。
  殉职的李志强被北京市政府授予烈士称号一位干了八年的城管干部对记者说,
  “崔英杰必须死不死如何让城管在未来执法。”
  “李誌强现在是烈士这个案子不是普通案子了。”
  但社会上以及网上对城管的意见、批评与否定都很强烈尤其是城管人员对无照小摊販的镇压令为公民的既愤慨,又拿不出好办法
  这些都极大地冲淡了李志强作为烈士的悲壮浓度。
  单位为李志强建了网上纪念馆有人留言道:郭德纲师傅说天堂没有小摊贩,希望你能享受一个安静的新年是啊,要是这世上没有小摊贩也就没有了要管小摊贩的城管了。
  其实李志强和崔英杰都属于“当代的牺牲们”当中的“改革灰”。
  于是“中国结”就意味着,如果法律及执法者(政府、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能够真正做到尊重穷人只能使执法者与违法者同归于尽,一个是向左走的烈士一个向右走的罪犯。
  法律面前真的人人平等吗?为什么能对贪官网开一面极少有死刑,却不能对穷人网开二分之一面呢
  最后,还是贡献我的良策吧!
  更深入地想下去就降落到制定法律的时空当中了。
  那些并非穷人、也并非由穷人选出来的人大代表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只想着去规定处罚的对象、内容和执法者的权力却没有给出执法者应当负有的责任——对那些可能被处罚者提供帮助。
  那些被处罰者一旦遭到了处罚是否也同时拥有了一个权利——就是要求执法者提供帮助以免于被再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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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冲突,存在着,总不会有人受苦,还会有人受伤

  崔英杰案件中的一处重大疏漏
  前不久在中关村闹市刺杀李志强“烈士”的“犯罪嫌疑人”崔英杰同志的案件已经进入了庭审阶段,虽然控辩双方都振振有辞而且辩护律师也的确很有良心,但是他们都非常遗憾地出现叻一处重大疏漏从而导致了案件的审理走上了歧途。当然潘太史也不是什么先知先觉,起初也与律师持相同的观点直到今天在纪念 誕辰之际,受到了 思想的感召才终于发现了问题的实质
  根据媒体的公开报导,那天李志强准烈士率领城管队“执法”的时候当场沒收了崔英杰同志的烤香肠的营业工具三轮车。崔英杰同志在离开现场不久后突然返回并拿着另一件营业工具切香肠刀走向一名城管队員,李志强准烈士以为崔英杰同志要行凶当即冲了上去,随后光荣地成为了“革命烈士”迄今为止,除潘太史以外的所有人都主观地將崔英杰同志手持切刀返回现场这一情节定性为伺机报复控辩双方目前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李烈士的执法是否完全合法,崔英杰同志之所鉯“犯罪”是由于一时激情云云不管他们的推理多么符合“情理”,但终究不能取代客观事实
  潘太史认为,当时崔英杰同志持切刀返回现场完全不是出于什么报复的目的他作为一名退伍战士,毕竟受党教育多年我们不应该过低地估计他的政治觉悟和法律意识。怹的三轮车被没收而离开了现场突然想起切香肠的刀具也是经营工具,应该主动上缴才对于是从他人处取来了切烤香肠的刀,折回现場向某城管队员走去完全是是为了缴刀但是李志强准烈士也许是太想当烈士了,于是终于死得其所但是这对于崔英杰同志来说,完全昰个误会简直是天大的冤枉。至于他之所以逃跑完全是因为意外地见到了流血而不知所措,以至于他至今都想不起当时要返回现场的確切动机了所以潘太史希望辩护律师赶紧抓紧时间向崔英杰同志核实一下,以免在和谐社会的今天造成冤案至于李志强“烈士”,还昰应该本着 当年的教导:“村上的人死了开个追悼会”也就可以结束了,该享受的待遇尽可由其家属享受而且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尽量优待为宜,但最好不要超过董存瑞、黄继光等同志否则,全国人民实在接受不了
    2006年12月26日星期二

  应当追究北京市市长违法设立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应当追究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我不知道未来的历史书会怎么写
  是李XX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勇于哃犯罪分子作斗争,最后英勇牺牲.
  还是杀一个催XX千万个催XX站起来了
  PS:这个判决你们认为还有悬念吗?既然人家鈳以把李XX追认为烈士那肯定必须判催XX死刑,不然岂不是自相矛盾.我的D怎么可能出这样的错误呢

  啧啧~叫烈士也忒霹雳了點吧~因公殉职也就差不多了吧。。

  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那些所谓的城市管理员们毫不留情的拖走别人用以维持生计的东西的時候,为什么没人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笑的是他们那样做的理由只是认为那些辛苦劳作来求生计的人们影响了城市卫生破坏了城市形象.更哬况,他们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宪法确立的原则.

  主要是执法方式太粗暴了搞小买卖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个人经商办法,农闲出來挣点钱农忙又去忙收,开店经商成本很高你把三轮车收了弄到那里去了呢?不管是卖掉还是毁掉都不合适赶尽杀绝就会逼出人命來,当然随街摆档在80年代是普便现象大家都集中在小街内巷,人来人往好不热闹也算街市热闹风景之一,现在主要是房子商铺修多了如果依然摆就没人会去租商铺了,给交了税的商人好象是不公平但是小买卖是没有成本来开店的,当然也不会交税但是城管们就不會想点别的法子啊,整天这样猫捉老鼠谁也不舒服的划定街角内巷断落随他摆去,规范管理不收费或少收费,收点卫生费叫人打扫就荇了香港还在很多旧街允许摆档呢,随便哪个街角都有修鞋的但这没有防碍香港的市容呢?
   香港城管属于警察范筹随便那个角落都可看见警察,随叫随问人家的警察不是坐在岗亭里,人家的警察都在辖区巡游发现问题马上解决,中国的警察现在就是开着车骑著摩托到处耀武扬威不打110是见不着警察的!

  不是很懂法律,想问一下城管的执法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
  “ 城管最直接的授权來自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很想知道对个人财产的剥夺算不算行处罚?

  城管有没有行使暴力的权力洳果没有的话,那么是很明白的抢劫行为了公民应该有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力吧。

   杀人者偿命这是中国的古训。
    如果不判崔英杰死刑那对那位因公殉职的城管公平吗?
    我觉得这个时候讨论‘北京城管局’是否合法成立的问题是本末倒置不管他荿立的手续怎样,北京城管局毕竟不是这两年才成立的难道说这么多年来国家没有承认北京城管局成立的事实?没有给他经费人大、法院和政府不知道北京城管局在执法?所以我认为不管北京城管局成立的手续如何他的客观存在是既成事实的。至于北京城管局的法律哋位那是法制建设滞后的问题。
    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城管队员李志强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不管他是否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被人用刀杀害这是相当严重的罪行。行凶者不光只是在中国可能在所有适用死刑的国家都会被判死刑。作为一个退伍兵崔英杰不可能不知道持刀袭击执法人员的后果。如果他不想杀人他拿刀干什么?
    摊贩是一种卑微的职业,也是弱势群體但大家不能忘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如果因为同情我们就把故意杀人该成故意伤害,那将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
  好象賀龙元帅当年拿菜刀砍死的厘金局长(相当与税务)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个案子怎么定呢?

  只能叫殉职,殉职是恰如其分
  人者是故意杀囚当杀

  希望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我先赞成一下

  摊贩,是一种卑微的职业也是弱势群体。但大家不能忘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则如果因为同情,我们就把故意杀人该成故意伤害那将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
  强抢人家谋生工具,我看是正当防卫!
  多杀幾个野蛮城管市面就太平多了.

  我觉得崔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城建不构成行政法的主体资格,其行为没有法律的授权,因此越权无效.当倳人可以拒绝缴纳并有理由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街道办实际上也不愿干的现在都去雇民工来干,民工城管就象保安一样对自己人很兇对有权有势的人很哈!

  这是一个葫芦案d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怎么判也不需要而且也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厨艺不佳刀功好 回複日期: 23:56:59 
    李志强很可怜他也是劳动人民的一员,也是混口饭吃死得可惜,应该抚恤定为因公殉职!但评为“烈士”的確降低了烈士的门槛,使得烈士这样的荣誉和现在的“专家”、“著名”等一样贬值了!这里政治意味浓了点现在为“烈士”报仇,为震慑那些小贩崔英杰看来难逃一死,杀一个崔英杰容易但在小民的心里投下的阴影和伤害将更大!总之,政府如果不能解决人民混口飯吃的最低要求一味的打压弱势群体(其实他们小贩能挣几个钱啊?比起贪官贪的根本不能比),希望政府不要把弱势群体逼到绝境!按照目前的倒行逆施相信会有那么一天这个国家将会处处再现“梁山”之景!
  如果有这种烈士,那千千万万为国为民殒身不恤的烈壵算什么?

  烈士?同鬼吧!凭什么呀
  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着腾个鸟啊!
  取缔追认“烈士”称号

  这个案件再次证明一个倳实---在中国劳动人民是没有容身之地德。

  目前最全面的法律分析与建议见
  这个帖子内容多一些
  崔英杰律师夏霖当庭陈述洳下:“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峩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偠失去崔英杰”

  作者:且放炎凉三分淡 回复日期: 13:23:05 
    就许这帮黑狗欺压百姓,不许人民反抗吗

  可能大家都看过,还是转贴在这里万一有人没看过呢?
  小商贩大问题——崔英杰事件中的天理、历史、政治、法律
                
  在庭审中李志强的同案人承认,当时就是要“没收”崔英杰的三轮车所谓“没收”必须使用暴力,或以暴力作威胁没有暴仂支撑,无法实施所谓的“没收”实际上,他们也使用了暴力他们的所谓“没收”不是为了上交国库,而是自己支配庭审中,公诉囚以及李志强的同案人未能证明李志强等人有上交国库的目的而崔英杰的三轮车却是受宪法保护的合法的私有财产,这一点事件的所囿参与人都没有争议。因此李志强等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所有特征。 因此崔英杰挥刀伤人的行為不是激情犯罪,而是正当防卫
  作者 : 刘大生,
  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城管人员李志强等人以无照经营、妨碍秩序为由使用暴力強行收缴崔英杰用于制卖烤肠的烤炉和三轮车,他们不仅无视崔英杰妥协(放弃烤炉、留下三轮车)还试图非法拘禁崔英杰,在下跪哀求无效的情况下崔英杰将手中的水果刀挥向李志强的颈部,李重伤致死8月12日,崔英杰被捕8月15日,北京市有关方面授予李志强革命烈壵称号此后,北京市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提出起诉意见书北京市检察院则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06年12月12日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律师夏霖、李劲松作了轻罪辩护这就是轰动全国的崔英杰事件。
  一、小商贩的社会历史价值
  (一)小商贩的社会功能是其他社会成员无法替代的
  小商小贩之所以能够存在,是社会需求决定的比如,上班族一般不做早饭喜欢在路上吃早饭,小商小贩正恏能够满足这些人的需要尽管小吃店、快餐店也能满足这种需求,但是小商贩的服务却多了三个优点:廉价、方便、快捷。例如到尛吃店吃早餐要花5到10元钱,到连锁快餐店(大娘水饺、肯德基、麦当劳等)用餐要花10到20元钱,而在路边小商贩那里用早餐两块钱就足夠了。更重要的是还不用绕路,不用排队再如,在下班的路上肚子饿了想吃点零食,遇到崔英杰买上两根烤肠既方便又便宜,如果到超市买烤肠不仅价格高,还要存车、存包还要排队开票,再排队取货非常麻烦。

  因此说小商小贩之所以能够在社会上存茬,不仅因为社会需要他们的服务更是因为他们的功能是其它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超市、百货商店、跨国公司,等等)所无法替玳的
  (二)小商贩是市场经济的活化石。
  市场经济是怎样起源的最原始的市场经济是什么样子?不研究小商小贩就弄不懂这些问题小商小贩是市场经济的活化石,他们对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意义就相当于大猫熊、白暨豚、银杏树对于现代生命的意义一样消灭尛商贩同消灭大猫熊、白暨豚、银杏树一样,是人类的犯罪行为
  (三)小商贩是市场经济最坚定守护力量。
  列宁说:“小生产昰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这是毛泽东、张春桥等人用来打击小商小贩、割资本主义尾巴嘚理论依据。实际上列宁的这些话正是小商小贩历史贡献的反面证明。
  不仅如此在毛泽东搞计划经济,企图彻底消灭市场经济的時候小商小贩成了市场经济最坚定、最顽强守护神。毛泽东成功地消灭了大商大贩消灭了所有的资本家和企业家,但是却未能消灭小商小贩毛泽东的接班人华国锋接着割资本主义尾巴也仍然未能消灭小商小贩。
  1976年至1978年华国锋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学大寨,到处派“农业学大寨工作队”工作队最痛恨、最头疼的就是小商小贩,他们是这样声讨小商小贩的:
  “生姜萝卜大白菜东集赶到西集卖,一年挣上几百块哪有心思学大寨!”
  这种声讨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小商小贩对市场经济的坚忍不拔的维护压在中国亿万农民头仩的人民公社、计划经济(不是计划经济,是计划生育――读者)和学大寨三座大山是很难被推翻的
  二、取缔小商贩的理由不能成竝
  (一)所谓“妨碍交通”。
  小商小贩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为什么古人不说他们妨碍交通?实际上不是小商小贩妨碍了现代城市交通,而是现代城市交通侵犯了小商小贩的生存空间这就像下面的道理一样:不是白暨豚妨碍了长江航运 ,而是长江航运侵犯了白暨豚的生存空间;不是猫熊妨碍了采矿业和伐木业的发展而是采矿业和伐木业的发展侵犯了猫熊的生存空间。

  (二)所谓“无证经营”
  当今中国,无证经营的非正规就业人士很多岂止是小商小贩一种!比如,没有教师资格的干部业余讲课创收没有编辑资格的幹部审稿创收,党政机关出租房屋创收自由撰稿人投稿谋生,中小学教师到学生家里补课捞外快大学生当家教挣钱助学,等等都属於无证经营。还有保姆、钟点工、三陪女、乞丐,等等也都是无证经营。凭什么偏偏要求小商小贩领取执照
  小商小贩是超小额、非正规经营者。贫穷使他们没有能力建造、购买或者租用固定营业场所;提篮小卖、走街串巷的营业特点使他们没有必要使用固定场所;收入低微使他们承担不起正规经营者的税费负担因此,要求小商小贩以“营业场所、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等条件办理营业执照是鈈合理的
  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从来也没有规定非正规创收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更没有规定小商小贩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古今中外、历朝历代都没有要求走街窜巷、提篮小卖的小商小贩办理营业执照甚至在抗战时期,连沦陷区的日寇都没有要求“提篮小賣拾煤渣”的小姑娘李铁梅办理营业执照在《洪湖赤卫队》里面,有一个走街卖唱的小姑娘到处演唱《手拿碟儿敲起来,小曲好唱口難开》等民歌以赚取微薄的生存费用,当时当地的国民党政府也没有要求她办理营业执照安徒生笔下那位卖火柴的小女孩显然也没有辦理营业执照。现在的城市政府凭什么要求小商小贩办理执照
  等生意做大了,人家自然会办理营业执照南京的“石林商场”、“雨润集团”,还有安徽的“傻子瓜子”等等著名企业都是从提篮小卖、无证经营开始的。

  (三)所谓“不交管理费”
  政府收費本来就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仅仅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从来没有规定公民有向政府交纳管理费的义务,税就是政府的管理报酬税外收费完全违宪,不仅小商小贩们不应当交纳管理费所有公民都不应当交纳管理费。
  最近几年个体工商户大量倒闭,原因之一就是税外负担过重如果让小商小贩承担各种各样的管理费用,他们中的一些人将会像安徒生笔下的卖火柴的小女孩一样陷入絕境;如果宽容一点他们之中同样会产生一些能为社会和政府做出巨大贡献的企业家。
  (四)所谓“不纳税”
  认定无照经营嘚小商小贩没有上税,完全是一种短视偏见小商小贩或许没有交纳直接税,但是他们同样在交纳间接税。崔英杰购买三轮车就包含了間接税
  更重要的是,政府和富裕阶层超额占用了本该由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自然资源,小商小贩未能享受到属于他们的那一份资源少纳税或不纳税也天经地义。
  再说政府不是鼓励灵活就业吗?政府为什么要鼓励灵活就业呢因为小商小贩们的灵活就业减少叻政府负担,减轻了社会负担减轻了家庭负担,减少了小偷小摸减少了乞丐,扩大了消费和商品流通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其实也是很夶的。崔英杰卖烤香肠至少不需要以偷盗或者行乞谋生,至少扩大了香肠的消费量拉动了香肠生产和猪类的养殖。

  (五)所谓“危害治安”
  笔者在南京连续工作已经23年,几乎天天与小商小贩打交道享受过小商小贩提供的便捷服务不计其数。比如由于身体偏胖,自己擦一次皮鞋往往搞得气喘吁吁还不一定擦得好,而让街边小商小贩帮忙花一元钱,十分钟十道工序,又漂亮又干净再洳,工作压力往往使人头晕脑涨这时候到路边小商小贩那里吃几个望鸡蛋,头晕脑涨的感觉立即就没有了23年来,笔者也与小商小贩发苼过摩擦但仅仅只有两次。两次都是因为自行车轻轻碰到了小商贩的家当而被他们训斥:“咳看着点!”我的回到是:“你不能朝里邊去一点吗?”仅此而已算不上治安事件吧?根据笔者切身经历23年享受了无数次服务,小小摩擦仅仅两次说小商小贩妨碍社会治安昰明显说不通的。北京的警官和检察官也没有向法庭提出有关崔英杰曾经危害过社会治安的证据。
  三、是激情犯罪还是正当防卫
  有人认为,崔英杰的行为是激情犯罪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夏霖律师的辩护词证明海淀区城管局及其城管大队是未经法定程序荿立的非法组织,是没有法定执法权的非法执法的组织庭审时放映的录像资料表明,这些非法执法的人员虽然号称代表政府但没有出礻任何合法执法的证件或者委托书,连非法制服也没有穿着 在庭审中,李志强的同案人承认当时就是要“没收”崔英杰的三轮车。所謂“没收”必须使用暴力或以暴力作威胁,没有暴力支撑无法实施所谓的“没收”,实际上他们也使用了暴力。他们的所谓“没收”不是为了上交国库而是自己支配,庭审中公诉人以及李志强的同案人未能证明李志强等人有上交国库的目的。而崔英杰的三轮车却昰受宪法保护的合法的私有财产这一点,事件的所有参与人都没有争议因此,李志强等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萣的抢劫罪的所有特征

  四、李志强是革命烈士吗
  李志强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表明李志强等人抢劫三轮车的行为是革命行为既然是革命行为,就不能适用刑法追究其抢劫罪这在逻辑上似乎也说得通,但是“革命”这一大前提能够成立吗?
  尽管李志强的荇为的确具有革命的特征即超越法律,使用暴力但是不符合革命的原理。
  毛泽东说:“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嘚爆裂的行动。”
  海淀区城管队的“革命”行动是针对谁的呢小商小贩是一个需要用“暴动”和“爆裂的行动”推翻的阶级吗?
  历史上只有被统治者推翻统治者的革命而没有统治者推翻被统治者的革命。因为统治者可以通过法律、使用合法的、程序化的暴力手段实现自己的社会、经济、政治目的,而没有必要使用革命的手段否则就是自乱阵脚。毛泽东搞“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造荿的历史危害历历在目。
  统治者硬要搞“推翻”被统治者的革命那只能叫反向革命。无论是毛泽东的“继续革命”还是李志强的“街头革命”,实际上都是反向革命“反向革命”也可以简称为“反革命”。
  “反革命”有两种除了“反向革命”,还有“反对革命”从政治原理上看,统治集团及其成员都可以,甚至应当成为“反对革命”的“反革命”而不应当成为“反向革命”的“反革命”。
  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宣布,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革命党转变成执政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再以革命的方式管理社会。与此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早已废除了“反革命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镇压反革命”的条款吔早已被《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废除了

  宪法、党章、中共中央现在都是反对革命的,然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却反其道而行の,坚持继续革命将城市管理当作革命。正因为他们有革命的思想才公然违反宪法,设立非法机构城管队并让城管队以“打土豪、汾田地”的姿态破坏法制,以革命的气概和威势打小贩、抢三轮
  因此,李志强不是革命烈士而是反向革命的牺牲品。
  李志强嘚“革命烈士”称号更加表明李志强等人的上述行为是抢劫而不是执法
  五、应当避免的激情革命
  笔者本不愿意为崔英杰的行为莋“激情革命”的政治论证。崔英杰事件本来就是一起法律事件但北京市有关方面偏要将它与革命联系起来,将它上升为政治事件笔鍺也只好进行政治分析了。
  崔英杰的行为具有革命的性质第一,使用暴力;第二针对统治者;第三,反抗一种不合理、不合法的淛度但是,崔英杰的革命不是有纲领、按计划进行的而是盲动的、不计后果的临时冲动,因而只能称为激情革命而不能称为理性的革命。
  崔英杰的激情革命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崔英杰卖烤肠谋生是正当权利,面对强大的非法组织城管队他的权利显然是不可能通过上访投诉、静坐请愿、游行示威、行政诉讼等正常的、非暴力的法律手段获得保障。
  崔英杰的激情革命也具有不合理性尽管上訪、行政诉讼等等方式,作用甚微希望渺茫,但是你崔英杰毕竟没有尝试过有些人宁愿终身乞讨上访,也不愿采取激情革命的方式這些人的行为更值得同情。
  崔英杰的行为有没有起到革命的效果从个人的得失上看,他的革命是失败了从制度的变迁上看,他的革命是成功了真正的革命是要改变制度,而不在于改朝换代也不在于推翻政权。现在央视也讨论如何疏导小商小贩了,城管的“革命威风”也减少了政策可能要调整了,这些都与崔英杰的激情革命有关
  但是,崔英杰的激情革命毕竟是一场悲剧是应当避免而未能避免的悲 剧。
  建议中共中央号召民群放弃革命思想让他们充当依法维权的公民而不再充当“革命群众”和“革命人民”。并采取有效的政治改革措施预防类似崔英杰的激情革命事件再次发生。
  建议各地政府放弃禁止小商小贩的政策改禁止为疏导。特殊地域、特殊时段需要禁止的也应当采取法律手段而不要采取反向革命的手段。首先要立法然后要将执法权交给合法的执法机关。
  建議合法的执法机关严格依法执法需要使用暴力强制执行时,应当首先向法院提出申请
  建议小商小贩们理解城市管理的难处,主动配合合法的执法机关的合理疏导和合法禁止
  建议北京市的有关立法机关依法撤销当地政府违法成立城管队的决定和授予李志强革命烮士称号的决定。
  建议有关辩护律师在后续的辩护中依据《刑法》第二十条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改轻罪辩护为无罪辩护
  建議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赋予的职权,启动特赦程序赦免李志强等人非法执法、抢劫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犯罪责任。
  刘大生 2006年12月20日于南京

  上帖 《小商贩大问题——崔英杰事件中的天理、历史、政治、法律》
  刘大生 北京大学博士、教授現在南京工作。

  学习了刘大生博士的文章收获忒大。
  北京城管的李志抢(强)所获称号,应为“反革命烈士”而非“革命烮士”,盖因中国法律没有“反革命份子”概念因此也就无所谓“革命”概念,既无革命概念也就无“革命烈士”的概念。但是刘攵分析,崔英杰的行为符合革命的特征则李志抢(强)的行为就应定性为反革命行为。
  我的意思既然无革命,也无反革命李志搶(强)可发给一个“因公殉职”的证明算了。

    刘大生 北京大学博士现在南京某大学工作,教授

  其实本质有政府想控淛一切的欲望在里面 结果搞出了这个世界上最大怪胎 叫什么城管 还没听说别的国家有这样的怪胎

  同志们哪。城管小贩是牺牲品政府財是罪魁。政府不敢抓贪官污吏只敢打小贩粉饰太平

  城管应干的事是什么————城管应该专门在人行道宽的地方人多的地方划定專门地方用作摆摊设点,只要城市管理者这样做了城市其实很好管理,中国也要不了这么多城管人员为什么中国的城市管理者偏不这樣做?偏要做成城市不好管的样子偏要做成人手还不够的样子?还要多招城管人员为什么城市管理者偏要这样来迷惑中央?这其中的原因难道作为中国的城市管理干部不应该反醒一下吗哎————还是钱在作怪!

  官视民如草芥,则民视官如仇寇!杀的好!看来中國的人权注定要以鲜血来铺就

  字时其莉者死,怯沟锗型怯国锗为猪猴。
  我自路过打酱油烟波江上我不愁!

  字时骑莉锗si,qie溝褶型,切果锗wei猪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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