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木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御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木森装饰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珍珠路109-112号。
法定代表人房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御龙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梅林村6组。
法萣代表人秦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木森装饰公司与御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木森装饰公司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木森装饰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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