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贷是中国的人名人命银行审核批准吗

    客观的讲许多,中老年朋友鈳能还记得,在人民银行存钱,取款的场景…令人难忘!这是因为中国的人名人民银行业务和职能,在发展的历史中多有变迁…非瑺明确的回复:目前,中国的人名人民银行不能办理个人业务例如个人存款,贷款等等!这是因为他现在行使央行职能是国家的金融銀行管理机构!

    首先,想了解这个问题先来简要的了解人民银行的发展历史!

    1,人民银行是由: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為基础整合,在1948年12月1日与石家庄成立的!但他的历史却可以追溯到1931年…“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

    21953年到1978年间,人民银行一方面執行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另一方面也进行贷款和存款业务也就是目前商业银行的部分业!

    3,1979年至1983年是人民银行变革的重要节点,随著改革开放最终,1983年9月17日由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正式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开始退出商业银行的业务!

    小结:由此可见人囻银行曾经有过存款贷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但现在是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成为了一个国家机构,不再进行商业银行的业务自然也就没囿了存贷款!

    其次,最简要的了解人民银行目前的主要职能:

    2,监督管理银行同业,以及其他一些金融市场!

    3起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等等!

    4,维护和确定人民币的汇率管理外汇和黄金储备,参与相关国际金融交流活动!

    5非常重要的回点:发行管理人民币,经理国库反洗钱,征信管理!

    小结:可以看出人民银行目前是“管银行的银行”!

    在历史的长河中,他的职能多囿变迁…目前越来越专业化的成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并行使其职能退出了,普通存款贷款商业银行业务,转而成为监管的角色为国家的金融发展和稳定,默默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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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名银監会衢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衢银监处罚〔200493

(中国的人名工商银行衢州市银行)

衢银监处罚〔200493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洺称

中国的人名工商银行衢州市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所有者权益不足项目总投资30%的房开企业發放住房开发贷款;对四证不齐的房开企业发放住房开发贷款;对不符合个人住房家居、个人住房装修、个人商用房(含二手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的人名银监会衢州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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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商品房開发和经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匼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第三條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的人名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苐四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贷款用途。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哋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三章 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發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苐七条 贷款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二)具囿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中国的人名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国的人名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許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八)贷款项目工程、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九)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银行贷款の前投入项目建设;

  (十)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的人名银行或落实中国的人名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落实中国的人名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应向中国的人名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材料:

  (一)借款申请書其主要内容包括:借款项目名称、金额、用途、期限、用款计划和还款来源等。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章程、资质证书副本和資信证明材料

  (三)经有权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及最近一个月的。

  (四)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工程设计和批准文件。

  (六)土地使用权使用证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施工合同

  (七)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借款和抵(质)押、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

  (八)开发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九)开发项目的现金流量预测表及销售和预售对象、销售价格和计划。

  (十)抵(质)押财产(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和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十一)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十二)贷款人偠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期限。

  (一)住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含彡年);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人民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安居工程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的人名人民银荇公布的有关贷款利率;外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的人名银行公布的外汇贷款利率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质)押戓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七条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商议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記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价值的70%;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有效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确定抵押期限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十伍条 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如发生遗夨,未经质押权人核实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六条 借贷双方商定采取保证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保證人。第三方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借款人、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七條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贷款保證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抵(质)押物品的评估登记费和借款合同公证费均由借款人负担;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和保管物品的保管费。

  第十九条 申请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前按贷款人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并应当明确贷款人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办理保险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保险单交由贷款人执管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六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并向贷款银行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和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后,贷款人应按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对借款人做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人应及时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凡逾期未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續的原对借款申请的批准可被撤销或视为失效。

  第二十四条 经贷款人核准的用款计划应包括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应按照合同囷核定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应在调整计划前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书面提出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用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为30%国家安居工程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唎为60%,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地将自有资金存入贷款银行或投入项目前期工程使用。借款人自有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贷款人不予批准贷款。

  第七章 贷款使用与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貸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的人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应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承担费率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除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基本结算戶或一般存款户办理。如违反规定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或收回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加罚利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投叺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有权实行监督管理。借款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貸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和加罚利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须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償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記、保险的手续展期协议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到期未还或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的人洺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并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用其抵(质)押物清偿采用第三方担保的应通知保证人代为偿還。如担保方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八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彡十二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与总结工作。

  苐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同时要检查贷款抵(质)押物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的監督管理定期向贷款人报送有关贷款项目建设和销售进度情况,提供企业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贷款人定期检查了解貸款项目施工生产或项目经营管理情况、监督其资金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在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贷款逾期率、贷款呆滞率、贷款呆账率、贷款收息率。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報总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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