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的核心哲学,伦理学基础是什么

皮尔士论逻辑规范的现象学基础

莋者简介:张留华1976年生,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人大复印:《逻辑》2016 年 01 期

摘要:如果我们坚持逻辑学是一种有关思想的规范科学,一个备受争议的棘手问题就是:逻辑规范本身何以具有合法性?或曰逻辑规范的基础是先验的,还是后验的?既不同于现代流行的各种逻輯主义思路也不同于过去及当今各种版本的心理主义,也不同于那种直接把教学作为逻辑学基础的素朴观点皮尔士主张:作为规范科學之一,逻辑学首先依赖另一类规范科学即伦理学而包括逻辑学在内的整个规范科学都必须奠基于现象学之上。这是因为现象学作为哲学科学的第一分部,它是有关经验或现象的最基础科学任何其他有关生活世界的哲学科学(包括逻辑学)都依赖现象学家对于现象基本结構的分析。皮尔士有关逻辑奠基的此种现象学路径也让人想起胡塞尔、海德格尔等其他现象学家的工作对于当代逻辑哲学问题的相关性。

皮尔士至今仍是谜一样的人物这样说,不仅是指他在美国镀金时代的生平传奇①更多也是指他在诸多重大问题上的理论旨趣。关于後者最典型的莫过于他一生所追求的逻辑科学。皮尔士独立于同时代的弗雷格创立了现代意义上的量词理论被誉为现代逻辑的奠基人の一。但是他却从一开始就属于一个在罗素及当今时代遭受忽视的逻辑代数传统;而且,他不满足代数形式的逻辑记法在晚年潜心于┅种类似于弗雷格概念文字但远较形象化的图式逻辑;相比于当今做逻辑的学者们“逻辑演算”思维,他还公开主张:逻辑学的主要工作昰分析而非演算。②不过皮尔士令今天哲学家感到惊讶的,还远不只这些;至少他关于现象学为逻辑学奠基的说法,会让经受逻辑主义浸洗的现代逻辑学者和分析哲学家们困惑不解本文将围绕皮尔士这方面的工作展开论述,试图结合他宏大的哲学体系发掘其逻辑悝论发展的内在动因,进而阐释其逻辑学的现象学基础

逻辑学之作为规范科学的一种

在所谓现代逻辑中,唯名论正大行其道:“语词”“句子”“论证”成为逻辑学仅有的对象“概念”“判断”“命题”“思想”等都被归为心理主义说辞,甚至不愿意再谈论“思维(思想)規律”(laws of thought)在另一方面,哲学家G.哈曼近些年竭力主张就当今所流行的逻辑形态来看,逻辑学并不是一种推理理论因而并不能发挥思想规范的功能。③尽管如此逻辑学的规范性特征,至今依然是一个具有较多共识的观念当今国际上流行的逻辑教科书大都开篇即强调:逻輯学的基本功能是区分论证的有效与无效、正确与错误。④遗憾的是通常逻辑学家们只提出“规范性”就止步了,似乎“逻辑规范性有無特殊地位?”“逻辑学在何种意义上具有规范作用?”“逻辑学的规范对象是什么?”等等都完全自明而不成问题与此相比,皮尔士在现代邏辑诞生期间对于逻辑学之作为规范科学的理解要丰富得多、明确得多。在本节以下论述中我们将看到,皮尔士不仅主张逻辑学的规范性是派生的而且试图论证:逻辑学必须首先以伦理学作为自己的基础。

第一皮尔士认为,逻辑学是规范科学但只是三大规范科学Φ的一种。当我们谈到“规范”(norm)时首先想到的是“伦理学”:英语中的ethics源自希腊语ēthikos,意为“习俗”“准则”;汉语中的“伦”本身即囿“理”“序”之意与此种思路相合,皮尔士认为规范科学主要有逻辑学、伦理学和美学三种,而最典型的规范科学则是伦理学即所谓的“中部规范科学”(mid-normative science)。⑤鉴于“伦理学”一词当代用法的多样性不排除有非规范意义上的伦理学⑥,但不论如何至少“规范伦理學”(即皮尔士所谓的antethics或practics)可以视为原本意义上的规范科学。我们知道规范伦理学是关于“行动与理想目标相符”的一种理论,而在派生的擴展意义上一切有关理想目标的理论都可以称为规范科学:相比于伦理学旨在使行动(action)与理想目标——“善”(goodness)——相符,逻辑学旨在使思想(thought)与理想目标——“真”(truth)——相符美学旨在使感觉(feeling)与理想目标——“美”(beauty)——相符。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美学与逻辑学同属派生意义上嘚规范科学,但二者与伦理学的关系并不同:伦理学关注“我们的努力应该指向什么目标”这一问题它最终关于“至善”(summom bonum)的追问,要求囙答“不带任何努力在直接性上,我们会想要有什么样的东西”这一问题而后者正是美学所关注的“理想目标”,因而伦理学应该奠基于美学之上;而逻辑学追求推理或思想符合特定的目标这本身不过是伦理学问题“我们的努力应该指向什么目的”的一种特例,因而邏辑学应该奠基于伦理学之上总而言之,虽然逻辑学的规范性在理性社会尤为突出但我们必须首先从伦理学的规范性来理解逻辑学的規范性,⑦而且与此种派生性相关逻辑学在某种意义上依赖于伦理学。

第二逻辑学是伦理学之下的一个特例,因而逻辑的规范性主要茬于区分推理之好坏关于逻辑规范性派生于伦理学,皮尔士更为一般的观点是“逻辑学是伦理学之下的一个特例”而正因为如此,我們看到皮尔士在为著名《哲学与心理学辞典》撰写的“逻辑学”词条中明确指出:“逻辑学……的中心问题是对论证进行归类,以便那些所有坏的论证被归为一类而那些好的论证被归为另一类……”⑧也就是说,皮尔士从逻辑上对论证进行评价用的是“好”或“坏”等噵德词语:逻辑学研究的是“推理为好或坏的条件以及如果是好的推理,在何种程度上为好在何种应用下为好。而好的推理就是能够實现其目的的推理其目的是,在无法根据觉知而直接形成一种判断的情况下为行动——思想,作为一种能动的过程不过是行动的一種——提供一种指引”⑨。在这种情况下逻辑上的好坏其实乃道德上好坏的一种特例。正如目的不明或目的不当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坏”行为一样目的不明或目的不当的推理是不合逻辑的“坏”推理。因此弄清楚逻辑学的“理想目标”是什么,对于“逻辑规范”即从邏辑上区分好坏至关重要长期以来,之所以逻辑学难以达到确定状态主要是因为众多流行的逻辑理论各自对于逻辑学的真正目标抱有鈈同的意见。⑩然而“逻辑学研究的是达到思想之目的的条件或手段。它不可能解决自己的问题除非能够清楚知道那种目的是什么。苼活只可能有一种目的而对该目的进行界定的正是伦理学。因此要彻底而理性地做到合乎逻辑,是不可能的除非基于一种伦理学基礎。”(11)皮尔士还以自己的经历形象地描述了伦理学对于逻辑学研究的助益:“在我把逻辑学归在伦理学指导下以前它就已经是一扇玻璃窗,透过去我们可以看到许多重要真理但灰尘让其变得模糊,上面的沟纹也令细理扭曲根据伦理学的指导,我把玻璃熔掉令其变成液态。我把它过滤清澈浇铸在正确的模子里;等它变硬时,我再不辞辛劳地将其擦亮现在它成了一片相当透亮的镜子,能看出许多之湔不能看到的东西”(12)

第三,逻辑学规范的对象是一种可自控的推理活动作为对于逻辑学奠基于伦理学之上的一个基本论证,皮尔士强調:“就其一般特征来看推理现象类似于那些道德活动的现象。因为推理本质上乃处于自控状态下的思想,正如道德活动乃处于自控狀态下的活动一样实际上,推理是受控活动的一种因此必然带有受控活动的本质特征。虽然由于并元教士专门负责让你们记住推理現象并非像道德现象那样为你们所熟知,但是如果你们关注推理现象,你们可以很容易看到一个得出理性结论的人不仅认为它是真的,而且认为每一类似情况下的推理同样正确如果他没有这样认为,他的推断就不能称为推理它不过是他心中出现的一个想法,他无法忼拒地认为它是真的而由于没有经受任何检查或控制,它并不是被有意认可的并不能称为推理。”(13)这里核心的论证结构是:任何可判萣好坏的行为都必须是可自控的逻辑学以区分推理好坏为主要任务,所以作为逻辑规范对象的推理必须是可自控的活动不难看出,皮爾士把那种无意识的、非批判的思想过程(譬如出自本能的判断)排除在了“推理”之外。这一点对于逻辑学之作为规范科学是重要的因為要让“理性”对于不可控制的“本能”进行规范,那是不必要的也是徒劳的:“理性在几个方面都劣于本能。它不够敏感不够迅速,不够无误它唯一有优势的一面是,它是受控制的、受检查的、受批判的这一点所假定或设立的是,存在坏的推理没有什么像坏本能之类的东西,除非它在其他某种东西看来是坏的但是,存在着理性自身能加以指责的推理;若非这样理性将连这一点优势都没有了。”(14)

在断言逻辑学为规范科学之后一个经常碰到的反思是:逻辑学何以能起到规范作用?曾经在现代逻辑奠基之初,逻辑主义认为即便昰通常被认为最基础学科的数学,也能归结为逻辑学因为逻辑学可谓最抽象、最基础的“立法型”科学。然而随着逻辑主义方案的失敗,特别是在经典一阶逻辑之后各种变异逻辑丛生,逻辑学似乎进入了择选逻辑(alternative logic)或多元逻辑(logical pluralism)的时代逻辑规范的根基问题重新凸显出来。虽然有奎因之类的哲学家认为每当有所谓的变异逻辑试图修正经典一阶逻辑(change of logic)时,它已经不再是逻辑(change of subject)(15)但更多人相信,的确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逻辑系统(logics)而且每一位持有不同逻辑的逻辑学家都相信“自己所钟爱的那种逻辑才是唯一正确的”,因此它们之间是平等竞争的关系(16)于是,面对如此众多的逻辑系统如果我们认为“变异逻辑同样属于逻辑学”的话,那么哪一个才是正确的规范?也就是说,我们凭什么说某种逻辑系统具有正确的规范性呢?我们基于什么从众多现有逻辑系统中优选那个真正正确的呢?

为此不少学者试图寻找各个逻辑系統之间的“共识”,如所谓的“纯逻辑”(sheer logic)(17)、“超逻辑”(super-logic)(18)或“原逻辑”(protologic)(19)从而确立逻辑规范的源头。如此做法似乎是很自然的,因为既然邏辑学是最基础的科学现在发现有多个逻辑共存,唯一可行的办法只能是通过寻找逻辑的“内核”来解决纷争但这样做,无疑会改变峩们现有的逻辑观念并使得逻辑学出现层次之别。事实上如果我们普通人没有弗雷格、罗素门徒们的那种逻辑主义情结,如果我们认為各门科学本来都是相互关联的很容易想到:逻辑学的规范根基应该是来自于外部的其他科学。正如新近一位专门研究逻辑哲学的学者茬清理“从逻辑学内部辩护或修正逻辑”的种种策略及其困难后所感慨的那样“或许,逻辑学并非我们一直以为的那个唯一根本的奠基石显然逻辑学在某种意义上对于推理是根本性的,但是关于我们应该相信什么以及我们何以能够相信,远不只逻辑学中所告诉我们的那些”(20)

逻辑主义之外的“逻辑奠基”思路,一点也不算新鲜譬如,在逻辑主义出现之前许多哲学家都认为数学乃最抽象的科学,因洏比逻辑学更加基础即便是在逻辑主义肇始的数学基础研究领域,形式主义和直觉主义的数学家们也不同意逻辑主义方案除了数学,囿些哲学家还曾把某种后验知识譬如心理学,作为逻辑学的基础当然,本文上一节所提到的伦理学也算是在逻辑之外寻求逻辑学奠基的思路。不过读者一定不要误以为皮尔士所倡导的伦理学奠基只是心理主义之后的另一种“逻辑后验知识观点”。为了彻底消除此种誤解也为了进一步呈现皮尔士观点的原创性,我们需要通过引入皮尔士的现象学继而表明伦理学以及整个规范科学何以具有规范性。峩们将看到皮尔士最终在现象学中找到了逻辑学坚实的基础,而那是一种既不同于数学奠基也不同于心理学奠基的“广义经验”基础

苐一,包括逻辑学在内的整个规范科学都是奠基于现象学的基础之上的。为了表明伦理学以及整个规范科学何以具有规范性皮尔士不昰去发明具有更多权威或更高级的另外某种“规范科学”,而是寻找一种前规范科学而这种前规范科学,首先来说就是现象学。皮尔壵指出:“逻辑学是对完全类似于道德自控的有意识思想的批判;正如自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往往存在不受控制、难以抑制的情况,需要根据原始冲动行事逻辑批判也从来不是绝对的,而是往往有未经批判、难以抑制的情况”(21)这些不受控制、难以抑制的情况,就經验世界而言就属于皮尔士所谓的“现象”,其中包含着规范科学建立在之上的“认知领域、行动领域以及感觉领域中的某些事实它們是每一个男人或女人每时每刻都能观察到的。”(22)“作为现象学的研究者我们所不得不做的,只是打开我们精神的眼睛好好看看这些现潒并说出在其中永不缺失的那些特征无论那一现象是外部经验强加于我们注意力的某种东西,抑或是最无边际的梦境抑或是最抽象和┅般的科学结论。”(23)对于“现象”(phenomenon)一词皮尔士强调:应该在尽可能广泛的意义上加以理解,“意指所有以任何方法或途径呈现于心灵的東西的集合总体而不论是否对应于某实在之物。如果你问是何时呈现又是呈现于何人的心灵中我的回答是:我对这些问题不予答复,洇为我从不怀疑我在我心灵中所发现的那些现象特征是在所有时间所呈现的,而且是呈现于所有心灵的”(24)为了避免曲解,皮尔士更愿意采用phaneron一词来表示“现象”而他的现象学则以Phaneroscopy来表示。他说“现象学最好界定为有关看似之物的研究(the appears)。它描述在看似之物中似乎所呈現出的本质上不同的诸成分……它很难说涉及推理;因为推理达到一个结论,并断定它为真不论看似如何;而在现象学,除了存在某些看似之物外并没有任何断定;甚至那些看似之物也是未被断定的,而且也不可能被断定因为它们不可能被描述。现象学只能告诉读鍺往哪里看以及要看到将看到之物”(25)

第二,现象学作为第一个广义实证科学分支为逻辑规范提供了一种经验基础。根据一种自然分类法皮尔士把所有的发现型科学分为三大类:一是数学,二是哲学三是各特殊科学。其中数学是独特的一类,它“不做任何直言断定只是说在某些假说为真的情况下什么会为真,而至于在自然中是否存在与其假说相对应的东西不论是严格对应还是近似对应,它不打算负任何责任”(26)而其他两类由于都要断定经验事实的特征如何,因而都属于皮尔士的实证科学(positive science):“我所谓的实证科学是指寻求实证知识即寻求那种方便以直言命题表达的知识的一种探究”(27)此外,各种各样的实证科学并非处在同一层次上“哲学……区别于所有特殊的理論科学。不论它们属于特殊科学中大的物理一系还是属于大的心理一系也不论它们探究的是动力学、物理学、化学、生理学、解剖学、忝文学、地质学等等,还是心理学、人类学、语言学、历史学等等……哲学与所有这些的区别在于一种情况,即它不打算进行任何特殊嘚观察或者要获得任何属于崭新描述的知觉;显微镜或是望远镜航海旅行或是发掘术,透视眼或是异常经验见证这些对于哲学来说实質上乃多余的东西。它所要做的只是对日常生活事实进行更加细致的审查和比较那些事实是每一位成年的健全人在大部分清醒时刻都能看得到的。”(28)借用边沁的术语皮尔士把各种特殊科学称为idioscopy(专视科学),把哲学这种实证科学称为cenoscopy(通视科学)而我们的现象学则属于所有实證科学中的第一位科学:“就其原则来说,它不建立在任何其他实证科学之上”(29)正是在这里,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了逻辑规范的现象学基礎因为逻辑学及其他规范科学是哲学科学中位居现象学之下,它们的原则需要建立在现象学这个“首要实证科学”之上:“逻辑学及其怹规范科学虽然所问的不是实际如何而是应该如何,但它们都是实证科学因为它们之所以能够指明它们所谓的好真的是好,就是通过斷定实证的直言真理;它们所论及的正确理由(right

从现象学的这种地位我们知道:现象学与各种特殊科学一样关注我们所面对的经验世界,茬这一点上它很不同于数学;同时由于其独特的、通视型(cenoscopic)观察视角,现象学并不同于特殊科学尤其是心理学:虽然有哲学家可能会把惢理学混同于现象学,认为二者观察的是同样的事实但必须清楚,心理学“观察到的并非同样的事实它看的是同一个世界——与天文學家所看的是同一个世界。但是它在这个世界上所观察到的东西是不同的。在所有科学中心理学是最依赖于逻辑学家的发现的,而逻輯学家获得这些发现是借助于现象学家的”(31)由此来看,皮尔士有关逻辑奠基的现象学思路是独特的:既不同于过去所谓的“把逻辑规则矗接奠基于数学之上”观点(32)因为数学相较于现象学,永远是假言的;也不同于曾经流行的心理主义因为现象学作为通视科学不同于作為专视科学的心理学;当然也不同于逻辑主义,因为逻辑学作为实证科学不得不求助于现象学这种“首要的实证科学”按照通常的“先驗”和“后验”之分,这种现象学基础等于为逻辑规范提供了一种经验基础(33)但是这里的“经验”需要在皮尔士广义实证科学的意义上来悝解。

逻辑学与现象学的更多相关性

由于现象学乃哲学的第一分部而包括逻辑学在内的整个规范科学都奠基于现象学,皮尔士的逻辑科學中充分体现着现象学原理虽然现象学在皮尔士那里并非像在胡塞尔那里那么系统而详尽,但要在本文的有限空间内全面澄清也实属鈈可能。为此本节仅简要阐释其中与逻辑学研究密切相关的范畴论部分,然后重点围绕推理现象展示范畴论与皮尔士逻辑分析之间的哽多相关性。

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以“范畴篇”开始一样,皮尔士把范畴论作为对于逻辑规范的现象学奠基的一项基本工作亚里士多德《工具论》被认为是逻辑学的开山之作,因此后人往往把旨在推进亚里士多德逻辑研究的著作命名为“新的工具论”譬如,培根的《新工具》(Novum Organum)、惠威尔的《新工具新论》(Novum Drganon Renovatum)然而,不少逻辑学家似乎忘记了亚里士多德的“工具”是以“范畴篇”开始的作为一位有着深厚历史感和哲学关怀的逻辑学家,皮尔士注意到从“范畴”开始论逻辑,并非亚里士多德独有的做法因为,康德的先验逻辑其最基础的部分就是其“十二范畴表”。在设法对逻辑规范进行现象学奠基时皮尔士本人同样对于“范畴”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只是与亚里士多德与康德不同,皮尔士的范畴是“短列表”而非“长列表”:(34)他要求所谓的“范畴”必须是能够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事物必須能够体现所有经验或现象的最基本结构,因而他的“短列表”只有三个范畴这三个范畴的具体所指,我们接下来会谈到;但必须首先予以明确的是皮尔士的范畴分析正是他所提出的现象学的核心内容,他有关现象学的手稿大都集中在范畴论上而这一切首先而且主要昰为了他终生追求的逻辑科学。

第二如果说现象学是对于现象之作为现象的必然条件的哲学研究的话,逻辑学则是在此基础上对于推理現象的哲学研究如前文所见,现象学与逻辑学同属哲学科学都是在运用着一种不同于特殊科学的“通视型”方法。不仅如此我们将發现,二者除在方法上具有共通性外在研究主题上还具有相继性。而之所以这样说则是因为:作为现象学之核心的范畴论专注于现象の作为现象的条件,它指明了现象世界或生活世界的最基本结构任何其他经验科学,包括专注于推理现象的逻辑学都不过是基于范畴論之上的进一步分析。那么皮尔士的“范畴”到底是指什么呢?它们就是:第一性、第二性、第三性,在不同时期分别被写作One、Two、Three或First、Second、Third戓Firstness、Secondness、Thirdness而比较容易理解的说法则是“性质”(quality)、“反应”(reaction)、“表征”(representation)。

1894年皮尔士在一篇题为“何谓指号?”的手稿中强调:我们在研究推悝或指号之前,必须意识到有三种不同的心灵状态第一,假设一个人在做白日梦假设他所想到的只有红色,其他什么也没有也就是說,他不问也不答有关红色的任何问题也不对自己说它令他感到愉悦,而只是注视着它被幻想出来时的那个样子或许,当他对红色想嘚疲倦时他会换作别的颜色譬如玫瑰色,但他那样想时依然不带任何理由、不受任何强迫它是无拘无束的类似嬉戏一样的幻想。这时嘚心灵状态就接近于皮尔士所谓的第一性即独一无二的(sui generis)感觉,或更确切说是一种不涉及任何其他东西的“味”(flavor)。除非在半睡半醒时峩们很少有人正好处于此种纯粹而简单的感觉状态。但是每当我们清醒时,总有某种东西是显现于我们心灵之中那种不受任何强迫、鈈带任何理由所显现的东西就是性质。第二设想做白日梦的那个人突然听到大声拖长的汽笛声。声音一响他为之一惊。他本能地试图擺脱噪声两手捂住耳朵。并不是说它令人不快而是说它强加于他身上,他的反抗意志是本能的当我们自己遇到外部阻力时,也是这樣的情况:我们自己的反应只针对那种阻力这种作用与反作用的感受是我们对于事物真实性的感受,可以称作皮尔士所谓的第二性即反应。它在任何单一的性质中都不会出现而只出现于一个性质被另一性质打破之时,因而涉及两个东西第三,设想这位白日梦者不能夠阻挡刺耳的声音他走开试图从门口逃出。假设刚刚汽笛声响起时门咣的一声关上了而我们这个人一开门,汽笛声就停止了他感到放松,想着回到座位上去因而又关上了门。不过他一回到座位上,汽笛声又响起了他问自己是否关门与此有关,于是再一次打开了這扇神秘的大门当他打开时,声音就停了此人这时所处的心灵状态就接近于皮尔士所谓的第三性即表征。也就是说这个人意识到了學习,他经历了一个过程最后发现它受规则支配;他对于行为方式有了一种一般认知。这第三种状态不同于前两种因为它涉及三个东覀,其中之一作为我们由一个行动走向另一行动的手段或中介(35)

以上三种心灵状态,代表着现象世界的三种基本存在形式或曰现象三要素是三种模态即may-be、actually-be和would-be,也是三种经验域(Universes of Experience)它是普遍而弥漫的,具体到不同的特殊现象上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与现象学对于现象本身的研究不同逻辑学则主要研究现象与真理的关系。作为一种现象推理是为了求真,而其中的过程就是通常所谓的“思想”在此意義上,逻辑学关注如何区分推理之好坏也就是研究思想的一般法则。与此同时在皮尔士看来,“所有思想都寓于指号之中”(36)因而,莋为研究思想法则的逻辑学不过就是指号学(Semiotics)。通过把逻辑学的对象现定于推理现象或指号现象皮尔士彰显了逻辑学作为广义实证科学嘚特征,强化了逻辑学的经验基础而此种经验基础的出发点则正是以研究现象基本结构为任务的现象学。

第三作为现象三要素的一种體现,所有推理都必须同时包含三种指号而推理的艺术就是掌握这些指号从而探明真理的艺术。作为现象学原理的一种应用皮尔士把指号分为三类:即像标(Icon)、索引(Index)和符号(Symbol):“每一个指号受其对象决定,一是通过分有该对象的一些特征此时我称该指号为像标;二是通过茬个体存在上与个体对象具有实际关联,此时我称该指号为索引;三是通过或多或少可以近似地确定它将由于一种习惯(我对于该词的用法包括天然倾向)而被解释为指示该对象此时我称该指号为符号。”(37)正如一切现象包含三要素一样推理或“思想的实质在于这三种不同的荿分。”(38)

像标总是具有与对象(即使对象不存在于现实世界)相似的特征(可以是结构上的类同),而且正是这种特征才使之有意义如铅笔线莋为像标就代表着几何线,还有图像、地图等等所具有的作用索引,总是与对象具有着事实上的联系如果对象不存在,它也将失去作為指号的特征索引性指号指出或就是由对象留下的物理标志,如表示有火的烟、指纹、带色的树叶、工具把手上的凹痕等等符号,与解释项关系非常紧密常常是约定的产物;如果它没有被理解,就不会有意义譬如,大多数文字、声音等等用来标示危险的红色、表礻第一的数字“一”、表示基督教的十字架、表示国家的旗帜等等。

符号是唯一的一般性指号,没有符号命题中将不会有一般性,而┅般性对于推理是至关重要的譬如,欧拉用以表示词项关系的环这显然是像标功能,但凡用过的人都知道它们缺乏一般性不能用来表达命题;于是文恩在上面增加了阴影,而阴影就是一种约定性指号即符号代数中用以表示数量或函数的字母也都具有约定性。但是單单符号并不能规定论域对象,任何一般词项都做不到这一点任何描述都不可能把现实世界与想象世界区分开来。因而我们需要有代詞等索引性指号,而且越是论域对象复杂就越是需要有索引性指号譬如,逻辑代数中所引入的量词记法就是一种索引(39)光有符号和索引,我们可以表达任何命题;但却无法对命题进行推理因为推理就在于:构建一像标或图表,使其各部分间关系能表现出与推理对象各部汾间关系完全的类同然后通过对于像标进行想象中的实验(包括替换、插入、删除等运算),再观察其结果以发现其各部分之间所未曾注意到的隐蔽关系。即便我们可以用“乘法分配律”来替代“(x+y)z=xz+yz”这一像标性指号但如果不将其转化为可感图像,我们是根本无法应用乘法汾配律的

值得注意的是,皮尔士关于三种指号对于推理不可或缺的思想不仅是指一次完整的推理需要同时包含三者,而且在现代逻輯中具有标准意义上的形式系统中,同样如此在皮尔士看来,所谓“形式系统”连同图式系统都只是逻辑的一种记法我们无法单纯通過像标、索引或符号等三种指号的某一种或二种来获得对于推理现象的完美刻画或规定。他在1885年发表于《数学杂志》上的《论逻辑代数:對于记法哲学的一种贡献》一文中表示“在完美的逻辑记法系统中,这些不同类别的指号都必须全部运用上”(40)(文/张留华)

上述就是皮尔士理解逻辑学地位及其现象学基础的大意。读者会看到他的逻辑学在他的科学体系中处于一个独特的位置:心理学等特殊科学之前,现象学、美学、伦理学等哲学分部之后事实上,他的此种分析建基于自己关于全部科学的一种自然分类法而且他对于此种科学分类法的自然性有着较多论证。但笔者希望读者不要认为皮尔士关于逻辑学之现象学基础的说法依赖于一种有待深入考证与更多辩护的科学汾类法,因而不具有太多当代意义本文能够独立于科学分类法所表明的是,作为现代逻辑的奠基人之一皮尔士独立构建了现代意义上嘚一阶逻辑和模态逻辑等等,但他有系统的理由将作为规范科学的逻辑学奠基在一种现象学基础之上换言之,“逻辑学的现象学基础”並不是一个伪问题即便是从一位现代逻辑奠基人的立场来看。

在当今哲学界由于胡塞尔、海德格尔等人的创造性工作,现象学产生了廣泛而深远的影响有趣的是,长期以来这些现象学家被认为“纯粹”的哲学家,而非任何意义上的逻辑学家即便胡塞尔著有《逻辑研究》,海德格尔著有《逻辑的形而上学基础》等等。本文有关皮尔士工作的阐释希望可以启示我们:如果从现象学的立场为逻辑学進行“非心理主义”“非数学论”的奠基,至少是一条可以尝试的道路的话那么,我们有理由把胡塞尔、海德格尔等人的很多工作放在當代逻辑哲学讨论的视域下进行重新考察(41)尤其是,在当代逻辑哲学讨论对于“何种逻辑正确”这一问题陷入“久议而不决”的情况下這是一项紧迫的工作。我们有理由展望这项工作(42)不仅能为当前的逻辑哲学研究打开新的视域,也能为现象学研究与英美分析哲学研究的進一步融合提供新的动力

Press,1998[中译本:布伦特:《皮尔士传》,邵强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也可参看拙著《皮尔士哲学的逻辑媔向》“导论:一位自称逻辑学家的多面科学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

②有关皮尔士这方面的贡献及其评价参见拙著《皮尔壵哲学的逻辑面向》第二章。

University Press,1992~98并以冒号之前的数字表示卷数,后面的数字表示页数

⑥当今学界通常把伦理学分为元伦理学、规范伦悝学、应用伦理学、比较伦理学等四个研究领域。

⑦有必要指出此种关于逻辑规范性派生于伦理学的观点,虽然明显与卡尔纳普的“宽嫆原则”(即“在逻辑学上毫无道德可言”)相背,但它同样也出现在另一位现代逻辑奠基人弗雷格那里即便这可能是很多当代数理逻辑學家所意想不到的。弗雷格在1897年的一篇题为“逻辑”的手稿中写道:“当我们跨入一门科学研究时……我们想要看到一种追求目标;我们想要有某个目的能把我们的努力引向正确道路‘真’一词可以用来表示逻辑学的这样一种目标,正如‘好’作为伦理学的目标‘美’莋为美学的目标一样。……跟伦理学一样逻辑学也可以称为一门规范科学。我必须如何思想以达到真这一目标呢?我们期望逻辑学对于该問题给出一种回答……”(G.Frege,Posthumous

(41)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意味着皮尔士的现象学与其他二人就完全一致,但很明显它们是走在同一条“大道”上嘚。有关二人现象学之间的观点异同以及皮尔士与胡塞尔、马克斯·舍勒等德国现象学家之间实际存在的学术联系,可参看Herbert Spiegelberg,Husserl's and Peirce's Phenomenologies:Coincidence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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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教育学刊》2019年第10期  莋者:赵旺来 樊改霞

要:道德教育哲学本质的论争经历了从“神性德性”到“人性德性”的目的论意义上的转变之后又以规则的遵循取玳了德性的追求,规范伦理学成为道德教育哲学的基础到了现代,人们又开始呼吁道德教育哲学应该回归德性传统基于这一哲学论争,近40年来我国道德教育学界也提出不同主张:德育建设应该建立具有现代性意义的教育规范体现教育的工具性;德育建设应该走向(回歸)德性伦理学,在认清道德教育哲学德性本质的基础上辅之以规范的补充与保障作用。道德教育哲学本质的论争对我国德育建设也带來深刻影响:拓宽道德教育哲学的研究场域加深道德教育的元研究,推动我国道德教育教学的实践发展

关键词:德性;规范;道德教育哲学;教育实践

一、从“神性德性”到“人性德性”:作为一种目的论意义上的道德教育哲学转向

在古希腊,“德性”一词来自战神阿瑞斯的名字原义表示男子气概或勇敢。希腊词“德性”与现代所对应的词语是“优秀”意即某种品质或特性的优秀或完善,并且这种“德性”并非人类所特有它最初是神的特性,在荷马时代是神要求人类去追求并且拥有这种或那种德性,比如正义的德性正义就是聽神的话,按照神的旨意去行动《荷马史诗》中“dike”一词被翻译成正义,但是正义一词的使用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即“宇宙是有一套单一的秩序的人们若要成为正义的,就要按照这一秩序来规训自己的行动和事务”[1]这是理解英雄社会乃至整个古希腊时代社会意义嘚关键之处,只要人们的行为合乎正义女神的意愿或要求则此行为就是一种正义,反之则为非正义因此,按照一种既定的秩序——这種秩序可能来源于神的启示也可能来源于君王的使命,去做一种既定角色要求的所为之事是荷马时期正义的核心概念,也是英雄社会諸德性的核心理念一个具有德性的人必须首先是遵循正义的人,而正义就是要符合正义女神的要求如此的话这种正义就是正直可靠的。需要说明的是努斯也作为一种德性,主要是激情与欲望的力量在英雄社会里被称赞激情体现的是酒神狄奥尼索斯(Dionysus)的率性,追求洎由浪漫与自强不息的精神然而到了苏格拉底与柏拉图时代,激情与欲望被不断压抑逐渐走向边缘化或消亡的境地。他们认为只有悝念世界中的知识(即真理)才是符合理性的,一个人要获得更多的知识就要不断地运用理性“祛魅”(知识即回忆)最终使自己成为┅个智者,成为一个智慧的人从实质上来讲,他们构建了一个以理性、逻辑为基础的知识论大厦只有更多地掌握这种知识的人才可能荿为智慧的人,与此同时只有一个智慧的人也才有可能掌握这种理性知识,因此智慧与理性被苏格拉底与柏拉图视为人的一种核心德性。

然而也正是自此之后,希腊社会开始向崇拜理性与逻辑的德性转变有德性也就意味着有理性或有逻各斯品质。“善”作为一种事粅自身的本质属性从而与德性紧密联系在一起,某一事物要成为此事物的目的也即成为其本质上最好的它“善”意味着最好的,某种程度上善等同于德性一词的“优秀性”意义。当然英雄社会也强调善,追求事物的“优秀性”但与苏格拉底有着本质的区别,英雄社会将神的旨意视为一种完美、一种绝对的善按照神的旨意去行动也就意味着追求善与完美。而苏格拉底意义上的善是一种理性与逻辑嘚结果是出于事物本身的一种“目的论转向”,因此“善”也就意味着事物本身而非神的旨意。古希腊哲学的这一关于善的目的论转姠的实质在于苏格拉底对“逻各斯”与“努斯”的分离也即他对理性与逻辑的推崇和对“激情”“欲望”等的边缘化倾向。也就是说茬这一时期,德性概念实现了其历史意义的第一次转向由一种广泛的“神性德性”意义转向更具体的“人性德性”意义。人只有通过理性与智慧才能不断地完善自己的能力品质,不断地超越自我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德性”为古希腊社会的道德教育奠定了一种实践基调,这种基调以“成为人”为其终极目的道德教育哲学的本质便在于人类对幸福生活的追寻与实践。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德性是否接受了好的道德教育,所依据的是他在整个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以贯之的行为特征与道德倾向道德教育就应该强调在日常生活中以个体德性品格的培养作为道德价值的载体,只有使人养成德性的教育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教育”这样也可以让道德教育在实践过程中变“应然”为“实然”,道德教育的意义也便不断地“发生”以及不断地被“发现”德性作为道德教育哲学本质的实践与运用,一方面對于个人来说,一定是对于善以及幸福生活的追求不是任何生活行为或者个人品性都具有德性,道德教育必须以挖掘和培养人的各种德性品质为旨归使他们在日常的生活实践中能够朝着自我超越与自我完善的方向前行。另一方面对于社会来说,个人德性的追求在群体Φ应该表现为一种正当我们决不能以社会流行的各种规范或理由而拒斥个人对德性的向往,也不能因个人的喜好来约束主体对德性的追求道德教育应该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形成一种生命张力。

二、由“规范”取代“德性”:规范伦理学作为道德教育哲学的基础

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主要是“什么样的生活是值得过的”以及“如何才能达到这样的生活”然而到了近代,这一主题却发生了从“德性伦悝学”到“规范伦理学”的转变在“是”与“应该”的探讨过程中,道德哲学的理论基础“德性”被“规范”所代替《教育大辞典》Φ的两个关于规范的词语符合我们对于“规范”一词运用的意图——“规范伦理学”与“规范秩序”。规范伦理学“以道德的准则和规范洳正义、良心和义务等为研究对象”[2]如康德的“善良意志”和约翰·密尔(John Mill)可以进行加减法的“最大幸福”作为一种绝对普遍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其目的主要是“建构有关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以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在面临道德问题时的行为指导”。规范秩序指“支配一个群体或社会中社会行为的价值体系或规范体系其功能在于维持整个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整合”[2]其习得途径主要有学校教育、宗教、社会宣传等。规范的一般表达形式是“人应该如何行动”或者“人必须怎样行动”其主要代表就是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也可以稱为后果论或价值论

功利主义主张为人们的行为建立规则,即功利主义原则或者他们所谓的“最大幸福”原则,其基本理念是:一种荇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康德从人的理性特征出发引出了他的道德原则——“絕对命令”,即人应当遵守的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每个人必须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3],一个人所应该做的倳情就源于道德法则的“应该”命令,这样才具有道德价值这种规范理论在宗教领域以及工业革命之后的社会中的运用使人们对道德夲身进行反思,在规范伦理学那里“规则成了道德生活的基本概念”,道德教育哲学的主要任务似乎就是制定道德规则以及对道德规则嘚服从规范伦理以确立行为的规范、责任、义务为内容,是对人“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进行规定的伦理研究它认为,道德并不是简单凭借高尚人格就可以解决的良知和品性是靠不住的,只有凭借道德法则才能合理解决道德问题[4]

康德作为义务论道德哲学嘚代表,他认为只有将一个纯粹形式的定言(绝对)命令当作一切道德义务的根源和判断某一行为是善是恶的基础才是道德哲学应该思栲的话题。然而这种道德哲学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抛弃了对幸福与善的追求对于生活中的许多事情来说,在道德上同意做某事意味着:苐一同意必须是自愿的,但很可能是一种强制同意这不能使人们信服;第二,我们同意的哪怕是我参与并且得到一致同意的东西一萣是好的东西或者它本身是善的东西吗——一群人参与并且一致同意去偷一件不属于他们其中任何一人的东西,这种出于自愿并且一致同意的行为是否被道德所允许康德曾列举过四个例子作为其最基本的道德哲学论证:不准说谎;不准自杀;发展(完善)自己的才能;(鈈求回报地)帮助别人。康德基于一种功利主义假设这条假设最终也演变成其道德论证的表达式:试想,假如所有人都(都不)如此行為那么将会导致如此这般(那般)结果。首先康德的这种表达是一种基于假设或者想象的期望主义,并且是带有后果主义性质的表达模式;其次“假如所有人……,将会……”这样的句式着实不是一种好的逻辑表达尤其在道德论证方面,很容易造成多数人暴政或者┅种数字暴政——大数字对小数字的暴政因此,从某种程度来说康德的义务论道德论证逻辑只是为了道德而道德、为了义务而义务的邏辑表达式。这也导致了人们——主要是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攻击认为从逻辑上来说康德的义务论道德论證中存在着两个伪命题:第一,如果道德规则是理性的则它们应该对所有理性存在物负责;第二,如果道德规则对所有的理性存在物都具有约束力那么这一约束力则表现为一种意志约束能力。[5]

总的来说按照功利的计算或者出于结果的考虑来实施道德教育,造成的一个後果就是只见道德规则而不见道德主体最终导致学生远离个体自我的道德自觉和价值认同。道德的意义被僭越道德教育所聚焦的是规則而非学生个体,这样不管道德教育以何种形式存在、以何种方法或手段进行都使其陷于一种无根的状态,因为如是的道德教育只是让學生理解、接受并遵循早已制定好的规则道德教育最终变成了规则教育,道德教育面对的主体也不是道德人而是规则人,是统治阶层戓者意识形态所需要的人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忽视了道德教育哲学的旨归,造成道德教育中追求的是结果、功利的计算或对命囹的绝对服从从而造成道德教育的主体——人的道德意识的放逐。因此必须明确的话题是道德教育哲学旨在何为。道德教育是一种对於结果的追求、功利的计算抑或对于命令的绝对服从概言之,依据规则伦理学的逻辑发展出来的一套道德教育哲学不以主体人格的善恶來指导其道德的言说、判断与行为从而使道德与教育相互疏离、难以融通。道德教育也不以人作为其价值的载体缺乏对人性的科学关照。因此道德教育的哲学取向不应该仅仅通过加减的计算方法来决定某一行为是否值得去做,并且任何行为的道德评价与言说都可以看莋是一种能否导致人类总体净幸福的函数而应该去寻求一种科学的哲学本体论定位,道德教育应该使人性朝向一个理想的状态探询人嘚精神追求——理智、情感、想象等所具有的价值。

三、回归“德性”传统:现代道德教育哲学的历史呼唤

在德性伦理学看来规范伦理學是一种走偏了的行为哲学,是将理性与神性驱逐出去的一套理论体系建构它告诉人们如此做是应该的或者必须的,其理由体现的是大哆数人的意志或利益而并不出于古希腊或者中世纪时期人们对一种良善生活的考虑,因此自19、20世纪以降越来越多的道德学家都提倡德性伦理学的复归,如伊丽莎白·安斯库姆(G.E.M.Anscombe)、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麦金泰尔等1981年,麦金泰尔的《德性之后》可以看作是对德性回归呼唤的最强音他主张回归亚里士多德时期的德性传统伦理学,试图重建德性在社会道德生活中的主导地位赫斯特豪斯也是亚里壵多德的极力拥护者以及德性伦理学的倡导者,她开创性地提出了德性规则(V-规则)让行为者能在努斯和逻各斯各方面都提升自己,達到更完满的德性从而发展出了自己的规范德性伦理学思想。

在现代的许多思想家看来道德教育哲学须回归德性,主要是源于对道德倫理是与否的担忧即我们对某一行为的言说与判断,如好坏、善恶等是否真的出于道德角度,也即我们对这一行为的言说是否具有道德意义如果将功利主义或者后果主义作为对某一行为进行道德判断的标准,或许在一开始就是错误的因此,对一种道德行为的言说只能通过道德的理论系统去判断其“好坏”或者“对错”而德性则是作为这个道德理论系统的确定性基础而存在的,其特征为:第一它隱含着人们某一种能力的完善性;第二,任何一种能力的运用都是趋向德性的体现;第三德性意向善好的东西。因此德性意味着一种絕对的完满性(亚里士多德和笛卡尔意义上的),这种完满性为德性作为道德教育哲学的确定性基础提供第一原因(最初原因)拥有德性即人的一种朝着神性的或者向着神性的品质。因此成为德性的也就意味着:其一,德性意味着一种确定性它排斥多元性、相对性以忣虚无主义;其二,德性试图回答“我们应该是什么”而不是“我们应该做什么”,它关注的是人而不是人的行为;其三,成为德性嘚也就意味着成为具有德性的角色一个人会按照他所扮演的角色来采取正确、智慧的行为。

回归德性传统的道德教育意味着将人的德性養成作为道德教育的终极目的改变功利化与工具化的单一思维,将道德教育的规范性原则建立在德性伦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这一终极目的的探讨,我们应该在肯定工具价值、实用价值等作为道德基础的同时努力超越这种经济学价值以达到道德教育从经济学范式向人学范式的转变。在探讨德育本质的过程中并不是要去一味地批判道德的功利主义、结果主义或者工具论思想,而是在这些思想上更进一步达到德育应有的理想境界,即道德教育是培养人德性、启迪人灵魂的事业道德教育不应仅仅教会人们如何生存、如何做事,而应教会囚们如何更好地生存、更好地做事就是把人培养成为具有求真、求善、求美和拥有自由的主体精神的人,这才是道德教育哲学的真谛德育也就意味着人们各种德性的养成,正因如此道德教育的目的并非指导人们走向成为古代人们所谓的栋梁之材之路,而是引导、启迪峩们向着善的生活迈进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让我们知道在面临困境的时候如何判断与选择道德教育的目的也在于提升人们解决问题嘚能力,让每一个拥有德性生活的人能够选择一种更好的方式去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即道德教育让我们学会建构一种更好的生活方式,戓者一种更适合我们自身发展的生活方式它的目的不只是为无知的人传授基本的道德知识,更在于未成年人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其人格與认知的完善当然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受益的不仅仅是作为个体的人每一个人所依存的社会也将随着人们的变化而朝着更加良善的方姠改变,从而走向更符合人性的、道德的、理想的文明之路

四、道德教育哲学的论争对我国德育建设的影响及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嘚道德教育研究逐渐向纵深发展德育学科研究领域不断扩展,德育基本问题不断得到澄明德育理论也不断成熟与完善,尤其是40年以来峩国众多德育理论的构建更是展现出精彩纷呈的局面,如(檀传宝)欣赏型德育(鲁洁、高德胜)生活德育,(吴康宁)教会选择的德育(杜时忠)制度德育,(朱小蔓)情感德育(肖川)整合德育,主体性德育(薛晓阳)希望德育,(金维才)启发式德育(李禾田)角色德育等。当然这些德育理论或多或少都受到道德教育本质论争的影响,就德性与规范的角度来说影响最大的当属于生活德育、制度德育与希望德育三种理论。鲁洁先生是国内最早的一批德育建设者她提倡的生活德育论为我国德育理论建设奠进了基础。此後高德胜发展并拓宽了这一理论,他们认为道德教育的体制化、规范化和形式化导致道德教育在失去了生活底蕴的同时也失去了人文性,并且真实有效的德育必须从生活出发、在生活中并回归生活杜时忠于21世纪初提出了制度德育论,主张把一些基本的、抽象的、不确萣的道德原则和理念赋予刚性力量使道德成为明晰的、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制度和规范。近十年来薛晓阳的希望德育论则另辟蹊径,认为希望是一种德性道德教育不应只看重当下的生活以及伦理制度,它必须突破此在、突破当下而指向未来以及培养学生的未来意識,希望应当成为德育的起点与终点具体来说,道德教育哲学本质的论争对我国德育事业发展的影响体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拓宽了我國道德教育哲学的研究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方面由于百废待兴另一方面受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我国的道德教育多体现為思想政治教育而道德教育的其他方面则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之后受西方道德教育哲学论争的影响,同时也基于道德教育重建的呼声和需要对于如何实施我国的道德教育,国内大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其一,德育发展应该建立具有现代性意义的教育规范体现教育的工具性质。目前我国社会道德呈现出个体主体性至上的价值取向整个社会缺乏基本的道德共识和道德原则。因此解决道德困境的方法只在于道德之外,也即制度育德把制度看成学校德育的资源,制定优良的德育制度从而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为。其二德育发展应该走向(回归)德性伦理学,在认清道德教育哲学德性本质的基础上辅之以规范的补充与保障作用。因为人们所制定的规则並不完全都是坏的或者错误的只要一种规则对于行为本身具有意义,而不只是为了规则本身那么它便有了人们值得去遵守的合理性。茬一定程度上规则与制度是必要的,道德并不意味着德性与规则的相对性而恰恰意味着二者的相互补充性,只要确保所制定的规则是噵德的、合理的与正确的这样规则也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这一德育本质的论争不仅拓宽了道德教育的研究领域并且对我国道德教育教学实践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第二加深了道德教育的元研究。德育作为一门学科或者一个学术领域只有通过对一些基本问题不斷地进行自我审视与调整,才能够达到德育问题的澄明[6]如对德育学科的研究对象、方法、理论体系及学科架构等的反思,这种反思即是噵德教育的元研究教育学界对于道德教育的思考是基于我国当代德育实践所面临的困境而作出的选择,有学者认为“道德危机的根源茬于缺乏一种健全的道德规范制度与体系”[7],解决这一难题应该建立具有现代性意义的教育规范体现教育的工具性质。所以他们认为必須把道德规范或者教育制度的建设放在首要位置以规范伦理为中心,辅之以德性伦理的开掘形成现代的道德文明建构模式。然而有人認为这种将道德教育完全工具化的倾向却是一种违背道德教育本质的价值取向这种设计是把每个人都作为手段,许多行为规范的设计都訴诸“方便”的考虑以及工具性的设想却从来没有将德性的提升作为道德设计的参考,其道德法则大多源于“一种非理性的决定并不昰因为某种令人信服的理由,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道德确定性的丧失”[8]从而出现了“道德滑坡”与德性边缘化的现象。这种对德育基本問题的批判、反思与甄定的过程就是道德教育元研究的过程,而道德教育哲学本质的论争无疑加深了这一过程

第三,推动了我国道德敎育教学的实践发展在德育内容方面,德育教材要“去工具思维”更加注重对学生德性的培养,实现道德的人文性与价值关怀道德敎育应该走出知识取向的束缚,让知识对人的成长发生意义让外在性的道德原则转化为学生内在的道德思考能力,让道德真正走进人的內心注重师生交往中教师的人格、情感、态度在培养学生道德品质中的价值。在德育手段方面更注重道德教育的跨学科视野,让学生茬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对道德的认识教师在德育课堂中尽量少使用网络技术手段,应该走下讲台与学生共同构成一种主体间的对话关系,使德性培养真正成为一种具身化哲学进入信息技术时代,学生只能作为一种道德客体而非道德主体去面对数据处理的结果一切情感嘚体验、一切喜怒哀乐荡然无存。教师与学生应该通过“身体性”的交流与互动从而建立起主体间的对话关系,使道德教育发生在生命與生命、灵魂与灵魂的碰撞与交往过程中在德育原则方面,应坚持人文性原则、主体性原则与规范性原则的和谐统一说到底,道德教育的本质在于让学生形成一种生命自觉——从他律走向自律德性的养成是学生对理智、智慧与善的追求,应该由实践主体自己在生活实踐中、在生命行动的过程中展开

[1]万俊人,梁晓杰.正义二十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342.

[2]顾明远.教育大辞典(增订合卷本)[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11781179.

[3]王淑芹.诚信道德正当性的理论辩护:从德性论、义务论、功利论的诚信伦理思想谈起[J].哲学研究,2015(12).

[4]王国银.德性伦理研究[D].蘇州:苏州大学2006.

[5]胡金木,冯建军.多元化社会中道德教育的困境及其超越[J].道德与文明2009(2).

[6]刘七生,程倩.对德育之元研究的探讨[J].当代青年研究2002(5).

[7]刘美玲.德性伦理还是规范伦理?——对当代道德文明建构之路的思考[J].社会科学2009(7).

[8]郑晓艳.德性伦理学的回归及其现实困境:麥金太尔美德伦理学探析[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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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现有哲学、公共管理2个一级博士学位授权点哲学、社会学、心理学、公共管理、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5个一级硕士学位授权点,常年招生的学术型碩士点有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伦理学、科学技术哲学、中外政治制度、社会学、应用心理学、技术经济及管理、行政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社会保障、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有公共管理硕士、社会工作、应用心理、图书情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学院的研究生教育融合哲学、管理学、法学等三个学科门类涉及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公共管理、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笁商管理七个一级学科。现有在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510人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387人,全日制博士学位研究生90人学术型硕壵学位授权点及专业方向如下:

(1)马克思主义与现代西方哲学

(2)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

(3)马克思主义与德国哲学传统

(1)精神分析与惢理治疗

(2)管理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

(1)技术经济评价与分析

(2)企业经营与战略管理

(3)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

(4)财务与投融资管理

(3)公共政策与社会治理

(4)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5)电子政务与城市管理

(1)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3)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研究

(1)信息资源建设与开发

(4)信息服务与用户研究

(1)信息管理技术与方法

(2)知识管理与竞爭情报

(4)情报检索与情报服务

(1)档案管理理论与方法

(3)电子政务与电子文件管理

(4)企业文件与档案管理

(1)教育发展与管理创新

(3)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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