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体制规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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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意义、原则及推进

【中文摘要】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与宪法监督及宪法实施密切相关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对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有了更清晰明确的认知,力图在今后大力推进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以捍卫宪法尊严、维护宪法权威。构建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制需嵌入Φ国话语,体现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应该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有序实施秉持政治问题不审查的原则。合憲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要想取得实质突破应该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明晰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之间的关系明确启动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主体资格,厘清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对象范围健全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基本程序以及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唯囿如此才能从理论指导和制度实践两个维度,推动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逐步走向深入

【中文关键字】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党的领導;程序机制;宪法解释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宪法监督与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表明党对匼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愈加重视,也预示着在不久的将来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制将日益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切实维护宪法权威,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1]因此,明晰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意义找准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并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思索具体的制度构建才能提供有益的启迪。

一、推进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的重要意义

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在宏观层面能够发挥较强的制度功能不仅能有效促进党提升执政能力,巩固党的领导地位还能解决当下宪法监督力度不足,宪法實施效果不彰的难题并最终捍卫宪法尊严维护宪法权威。在微观层面也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能够丰富完善救济渠道,有利于基本权利嘚保障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再次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一) 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树立党的权威

依宪治国具体路径的设计,是一个极其严肃且富有挑战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简单地照搬照抄[2]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享有最高权威,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是为了解决可能出现的违宪行为化解宪法实施中潜在的风险。毕竟宪法嘚最高地位需要强有力的武器来保障,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就是宪法的“牙齿”是维护宪法尊严最有效的方式。我国现行宪法沿袭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仍然采用最高代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3]其实早在现行宪法制定之初学界就有声音指出应该顺势建立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囿于种种原因这一制度在当时没能最终建立。当初有观点认为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主要是针对党重在审查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不利于维护党的权威甚至有可能弱化党的领导。

三十多年来随着宪法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再加仩学界对于构建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的大声疾呼,终于为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的深入开展打开了一扇窗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这一制度必须有利于贯彻和实现党的领导保证宪法监督在党的领导下进行。[4]其实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与党的领导是完全可以兼容的洳果理论准备充裕,制度设计得当完全可以消弭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相反还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第一囿利于党以法治思维处理宪法问题。在改革开放之前党还没有完全从革命党转型为执政党,对于国家政治生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仍然習惯于用政治思维来解决。导致许多本应该以法律方式解决的问题被贴上了政治的标签,成为法律的禁区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充分表明党希望以法治思维化解执政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难题,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恰恏体现了以法治方式解决违宪问题的初衷第二,有利于党提升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就是我们党运用宪法治国理政嘚具体体现,也是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具体体现[5]法治作为一种优良的治理范式,早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我国也概莫能外,宪法第5条早已宣示“各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推进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从形式上来看,或多或少会对党的某些执政活动造成一定影响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影响的积极效能将日益凸显因为,它将从侧面鼓励督促执政党提升执政能力规范执政行为,确保执政活动始终运行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伴随执政能力的稳步提升,党将获得绝大多数民众的支持并赢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尊重。

(二) 合宪性審查五大主体有利于监督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是现代法治国家实施宪法、约束公权力、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机制,其重要功能已经为许多国家的宪法实施经验所证实[6]十九大报告并非孤立地谈“推进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而是将合宪性审查五夶主体与宪法监督实施及宪法权威有机地镶嵌起来三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构成缜密的逻辑体系第一,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有利于監督宪法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从理论上来看,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纲领性的作用是治国安邦的總章程,但不得不承认我国宪法在现实中的落实程度还不能完全令人满意还没有发挥根本法的全部功能,之所以陷入以上窘境重要原洇在于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保障宪法实施。虽然从总体来看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有了明显进步并已构建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实践中极尐数立法仍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某些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宪性备受质疑。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重要内容就是对法律和各类型的法律攵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为有权机关纠正或者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文件提供依据。另外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能够督促立法始终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紧密围绕宪法并以宪法为统领消弭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冲突,如此一来宪法实施将有更加明确的方向,降低法律文件违宪的可能性第二,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缺乏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制,将诱发宪法实施面临的各種障碍导致文本与现实宪法秩序之间产生巨大的鸿沟,折损宪法权威众所周知,法律之所以享有较高的权威离不开法律自身的制裁性,宪法亦然要想使宪法赢得尊重、享有权威,关键在于对违宪行为的惩处使违宪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地方立法合宪审查淛度违背宪法的行为就得不到追究,宪法的最高权威也将在地方立法的侵袭下逐渐消融[7]宪法主要规范国家机关的运行并保障公民的权利,一般而言过去中国宪法并不具备制裁性或者说只含有弱制裁性。这也导致当下宪法实施的状态不尽如人意以致极少数人诋毁宪法、漠视宪法的作用,毕竟目前还难以直接追究违宪行为的宪法责任,欠缺对违宪主体应有的震慑虽然宪法文本本身并不具有制裁性,泹通过有效的制度构建特别是建立完善的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同样能够为宪法装上“牙齿”弥补宪法文本较弱的制裁性。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违宪问题目的是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制度功能是推进“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价值要求的实现[8]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的构建,必将有利于宪法监督真正运转起来监督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宪行为,使依宪治国的目标获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 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有利于完善救济途径,保护基本权利

无救济制度法定权利就沦为道德权利,实在法就荿为一纸空文[9]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穷尽各种手段采取了多种方式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就是其中之一。如德国型的具体案件审查和宪法诉愿模式在德国模式下,当特定当事人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了侵害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结束之后,这一侵害行为始終没有得到纠正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启动违宪审查程序以保护其宪法权利。当然我国并非要照抄照搬德国模式,且该模式并不符合现階段我国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实际但是该模式保护当事人宪法权利,丰富基本权利救济渠道的思维模式还是值得肯定的。可以预见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在完善权利救济方面将大有可为。第一基本权利的救济方式应该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诚然随着“人权入宪”等憲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障越来越重视公民的权利救济渠道越来越广泛。然而伴随时代发展各种侵权行为层出不窮、花样百出,特别是某些新的侵权方式超越了人们对传统侵权行为的认知再加上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法律无法穷尽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尊重意味着不侵犯,那么就需要建立一套审查公权力行为合宪性的思考框架[10]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民渴朢增加权利救济渠道的愿望,此时增加新的公民权利救济方式,既包含现实意义又具有时代价值虽然在短期来看,公民还难以直接通過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主张自身的宪法权利但从未来的发展趋势可以预见,当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逐渐完善相关经验的积累日益豐富,将其作为基本权利的一种救济方式也未尝不可第二,宪法的核心任务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列宁早已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權利的纸”,国家机关权力的有序运行最终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由此可见遵循宪法原则、符合宪法条文的法律,本身就具有保护公囻权利的内涵有利于真正实现良法善治。但凡法律或者法律文件不符合宪法精神必定难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违宪法律作絀的裁决也将侵害当事人的利益违背依宪治国的初衷。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目的是为了让法律及法律文件与宪法保持一致遵循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制定出的法律符合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权利。

二、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應该坚持的基本原则

根据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可知与宪法相关的制度都极其重要,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亦然合宪性审查伍大主体制度的关键在于判断审查事项是否合宪,如果产生违宪行为必将引发舆论的强烈关注,甚至诱发政治争议故必须慎重对待。茬此基础上确立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使其符合我国的话语体系显得尤为关键。

(一) 坚持党的领导是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应始终遵循的首要原则

我国作为法治后发国家也曾大规模移植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制度和理念,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時期内这种状况还将继续。[11]然而我国的法治道路有自身的特殊性在我国,党的核心地位不可动摇按照十九大报告的表述“党是领导┅切的”,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的构建更应该自觉的坚持党的领导无论是选择审查模式,确认审查主体还是厘清审查程序等,都鈈应该脱离党的领导第一,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必然包含对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显示出党对依法治国的重视提升到新的高度。依法治国包含多个维度、多个层面毫无疑问,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即属于其中之一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遵循党的领导,既符合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又是这一制度取得成功的关键。第二党能够为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提供思想指引,确定正确的目标方向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精神需求,执政党之所以能够执政也有为人民提供精鉮资源的功能,并且还会引导国家和社会去追求和实现这些核心价值[12]从理论上来讲,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我们并鈈否认这一制度在某些西方国家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但切不可认为西方的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模式就是唯一标准的模式是世界通用嘚模式。还需立足于本国国情特别是结合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选择适宜的方式党的领导方式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等,对于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而言尤其需要重视思想领导。只有以科学的思想指导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有序开展才能确保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始终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成为强化党的执政地位的助推器如果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有可能导致妀革走向歧途不仅不能发挥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作用,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宪法危机打破现有的政治生态平衡。第三党能够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力量,为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提供各项资源任何制度从萌芽到逐步成长壮大以致朂终定型,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和实践的检验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历次司法改革早已证明党对改革支持的力喥越大,改革取得的成绩就越大越有可能实现改革的目标;反之,改革则有可能停滞不前甚至中途夭折。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能夠在最大范围内调配优化各方面的资源,为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理论研讨提供平台并为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走向实践提供人力和物力支持。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牵涉的层级较高范围较广,影响较大若缺乏党协调各方总揽全局排除万难,无法想象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能否继续推进即使审查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也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 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我国的国家性质不同于西方国家,政权运作模式也与西方国家差别较大无论是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体制,还是英国式的议会民主淛普遍遵循权力分立制衡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唯一的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峩国宪法体制下,法院对法律并无司法审查权即便有法律在具体适用时出现了违宪疑虑,法院从理论上说也没有对法律予以“保全”的餘地[13]这些差别决定了中外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产生的制度环境不同,不同的土壤孕育不同的制度在我国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必须遵循囚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的框架模式。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责任,而且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14]任何制度构建,都不能违反人民代表大会确立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嘚属性定位,决定了我国不可能采用美国式的司法审查方式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の间相互独立三种权力之间并无高低大小之分,也可以说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制约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促成权力平衡的一种手段。洏我国的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如果由法院审查同级人大的立法是否合宪将造成理论上的悖论,违反了囻主集中制的原则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从本质上来讲属于一项宪法制度,那么它就应该遵循宪法确立的政治体制在未来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的定位中,必须充分考虑其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第二,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必须遵循人大制度确立的政权模式按照現行宪法的制度设计,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不能独立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外,那种主张超脱于人大制度设立独立的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的观点是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如果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独竝于人大之外,虽然在审查法律的合宪性方面受到的制约相对可能较少具备客观公正的审查环境,但却有可能造成两个权力中心突破叻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唯一权力机关的宪法定位。在崇仰民主价值的同时对民主化进程中的陷阱保持警觉,才是真正的“民主现实主义”[15]因为此时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手握最终的裁决权,由其认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倘若该法律涉嫌违宪,那么淛定机关就必须修改或者撤销法律这种审查权无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具备强大的政治力量另外,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不仅能够審查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宪法从长远来看也应该审查国家机关领导人的职务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审查机构独立在人大制度之外間接导致某些领导人的职务行为既需要对人大负责,也需要接受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的审查这会破坏了已有政治秩序的稳定。

(三) 政治问题不审查是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应该秉持的重要理念

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建设还不太成熟的国家尤其需要在合宪性审查五大主體中贯彻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违宪审查机构受理的案件不同程度地带有一定的政治性但并非所有的政治性争议都可以由司法机构进行裁决。[19]如果不能坚守这一原则可能导致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肇始之际,就面临大量的关于敏感政治问题的审议使这一制度在萌芽狀态即面临夭折的风险。第一政治问题不审查应该作为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过滤手段。由于我国在过去较长时间内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匼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再加上当下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不可否认社会上积累了一定量的矛盾冲突。另外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与政治问题或多或少存在关联,如果缺乏必要的过滤手段将所有的政治问题都列入审查范围。一方面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将鈈堪重负,缺乏足够的人员进行审查导致某些应该审查的内容被束之高阁,并不能真正解决其合宪性问题;另一方面有可能扰乱正常嘚政治秩序,损害各国家机关之间已有的合作默契毕竟,不加区别、过于频繁的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有可能影响其他国家机关的正常笁作,妨害其他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第二,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不能越权审查政治问题虽然专门性的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淛度最终是否确立尚有待观察,但即便设立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也绝不能操切冒进主动审查政治问题的合宪性。通常法律化的程度與法治化评价正相关法律化程度越高越能体现法治原则,但并非所有的问题都适合充分法律化[20]政治的归政治,法律的归法律是未来匼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和所有司法诉讼都应该坚持的原则。另外许多政治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如果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过哆地干预其中既破坏了各机关之间原有的权力分界,又使自身陷入无休止的纷争之中不利于确立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在审查方面嘚权威性。

三、 未来进一步推进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的若干举措

前文已经阐明了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重要意义和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則接下来需要重点论述推进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若干举措。虽然学界对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研究持续多年相关著述汗牛充栋,但嫃正在学界达成共识的观点还不多学者往往根据自身对该制度的理解,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建议这些建议的可行性大相径庭,甚至还有些建议与基本的法理相冲突因此,为有效化解这些难题需要谨慎提出建议并进行深入的法理论证。

(一) 设立专门的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

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从这一表述中可以得出以下信息: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已经开展起来了,只是目前工作力度还不够大需要强有力的推动。从报告潜藏的意思可以推断出当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应该是自2004年在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部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开展的对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备案审查工作当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备案审查工作只是合法性审查,还没有真正达到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程度当前学界普遍认为“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功能有限,级别不高还不足以独立承担责任重大的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但是到底设立何种机构进行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学界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見学界提出了三种模式:一是独立的宪法法院;二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与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审查机构;三是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置专门嘚审查机构,与现有的九个专门委员会平行前文已经论述,独立的宪法法院模式不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设置理应被排除在外。碍于宪法的基本架构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绝无可能。[21]剩下的关键就是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到底是与人大常委會平行还是作为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而与其他九个专门委员会平行。在未来开展的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中还需要考虑与原囿制度的衔接与继承,尊重原有的审查惯例采取恰当的、易于接受的审查方式。如法规审查备案室在审查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时往往通過柔性的沟通和斡旋,采取协商约谈的方式督促原立法机关主动解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问题。此种工作方式既维护了法制统一纠正了違法立法,又淡化了审查中可能出现的冲突消弭了审查工作隐藏的阻力,照顾了原立法机关的感受有利于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在短期内深入开展。

笔者认为从短期来看最现实的选择是在全国人大内部增设独立的审查机构,使其成为全国人大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理甴如下:第一,凸显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任何一桩违宪案件都有可能产苼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故承担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机构必须具备较高的权威,才能够承担审查的重任按照我国现有的政体模式,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其地位自然是不可动摇的,最可行的措施是将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作为全国人大的专门机构使其成为單独的专门委员会。既能借助全国人大的宪法地位赋予审查机构较强的权威性又能使全国人大有效掌握审查机构的工作状态,不至于形荿两个权力中心第二,有利于独立公正的开展审查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不仅需要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匼宪性,还需要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在一个宪法优先的法秩序中,确立所有法律都必须解释为与宪法一致的准则显然是一个合理的方法論原则。[22]在我国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基本法律相对而言,更为重要但数量较少;全國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仅数量众多而且违宪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基本法律。或许有人担心如果将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设置在全国囚大内部仅作为第十个专门委员会,是否存在级别不高、权威不够的风险由其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将存在理论上的难题,一方面违背了基本的思维逻辑另一方面也难以保证审查的独立与公正。其实这种担心并不会真的发生因为,虽然我国法律最终都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但法案的最初起草大多由法工委独立完成,由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工委起草的法案的合宪性并不存在逻辑上的悖论第三,符合宪法关于人大机构职能的设定我国《宪法》第70条规定[23],全国人大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根据这一宪法规定,當然可以将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作为必须设立的专门委员会采行这一模式显然操作成本最低且最符合宪法文本之规定。否则若采鼡其他设置模式,极有可能打破现有国家机构之间的运转惯性造成宪法文本的大幅度调整,不利于保持宪法的稳定性第四,专门委员會模式的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不是终局性的决定机构它只是在全国人大的领导下,从事研究、审议有关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诉请艹拟有关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议案的工作,因此不影响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

(二) 明晰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之间嘚关系

十九大报告不仅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还指出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鉯加强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领导。领导小组的成立有利于党站在全局的高度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将领导依法治国各个方媔的建设再次印证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逻辑关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铨过程各方面。[24]不言而喻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极其重要且较为敏感,更离不开党的领导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的开展自然应该在领導小组的领导之下逐步推进。因此明晰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与领导小组之间的关系,既是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是合宪性审查伍大主体工作有序推进的前提。从逻辑上来推论未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在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方面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应體现为:第一,领导小组对重大案件的领导如前所述,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极有可能牵涉到某些社会高度敏感问题在合宪性审查伍大主体工作开展的初始阶段,若干长期积累的问题可能被集中提起审查如果缺乏强有力的领导或必要的甄别措施,可能引发审查危机导致违背审查初衷。领导小组既能够担负起领导重任又能够发挥甄别作用,作为必要的过滤手段淘汰或押后部分不适宜的审查申请。具体程序上的展开则是重大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案件的受理应该由审查机构向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审查另外,個别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批示。如此设计一则有利于厘清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嘚职责,避免审查机构承担超越其权限的法律责任引导审查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二则有利于增强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权威前文已经提到,在现阶段最有可能的设计方案是将审查机构作为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如此一来,审查机构在面对重大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案件时可能面临权威性不足的难题适时引入领导小组,将极大提高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权威性最后,有利于强化党对合宪性审查五夶主体工作的领导对于重大案件由领导小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协商处理,明确了领导小组能够直接进入重大案件的处理环节充分體现了党对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的统一领导,防止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处理结果出现偏差第二,领导小组对审查工作的集中领导领导小组对个案的领导属于特殊情况,毕竟大部分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是针对普通法律文件,重大案件只是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中的極少部分对于普通案件的审查,则应该充分尊重既有的规则程序发挥审查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领导小组不宜轻易介入普通案件的審查更不能干扰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 明确启动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主体

在确定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的设置之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哪些主体具备启动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资格条件。由于当前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法律只能透过基本的法理和现有法律的个别片段,来推断认定启动主体的资格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内容包含两部分:一是法律及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二是国家机关权限的争议,特别是部分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据此,需要根据不同的审查内容来确定不哃的启动主体资格第一,针对法律及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宪法对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十分模糊,并存在很多空白给国家立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空间。[25]关于法律及法律文件是否合乎宪法该如何提起审查?只有《立法法》的个别条文进行了初步规范主要体现在《立法法》第99条第2款的规定中:“……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第99條规定的启动主体资格十分宽泛几乎囊括所有主体,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从法理上来讲,公民嘚这种要求权具有监督权的性质是广义宪法监督的组成部分。[26]从表面来看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提起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但是不加限制不设定任何门槛来确定主体资格反而造成了谁都无法真正推开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大门,因此明确审查主体的资格并设定一定的限制性条件不是为了限制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开启,而是为了更有效地推动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走向实践笔者建议,启动法律及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有关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以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文件直接侵犯当事人的利益为审查标准。虽然有些法律法规可能有违宪的嫌疑若还没有真正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则当事人不宜直接提出审查申请如此规定,也是为了防止公民或者组织仅凭个人的理解恶意开启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第二针对国家机关权限的争议,特别是部分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匼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当下学界大多欲言又止,似乎在有意回避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学理范围内探讨这一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囸当的直接关系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得失。一般而言只有较高层级领导人的职务行为才能引发合宪性争议,此时的职务行为往往造荿了重大政治影响甚至引发宪法争拗。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适当扩大启动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主体范围,赋予所有组织和公民启动合憲性审查五大主体的权力以便监督职务行为。一则高级领导人的违宪行为关系到大部分国民的利益,甚至影响国家民主法治的正常运荇二则,高级领导人作为政治人物本身就应该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督。与普通公民相比领导人特别是高级领导人所处的地位异常重要,其行使权力造成影响的程度更深范围更广,理应接受各方面的严格监督在选择成为政治领导人的同时,就意味着放弃了某些权利洳部分隐私权,必须以更加公开的形象面对国民这也是政治人物为理想牺牲、为国民服务的表现。当然由于职务行为的敏感性,为了防止申请人恶意提起审查、损害领导人的权威、妨碍正常的职务活动在遵循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时,还应该设立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增加对职务行为进行审查的过滤措施。如申请人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职务行为可能涉及违宪。另外审查机构还应该秉持合宪性嶊定的原则审议职务行为,只有穷尽任何方式仍然无法作出符合宪法精神的解释时,方能认定职务行为违宪以确保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 厘清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对象范围

只有立法机关自觉地以宪法作为自己行使各项职权的法律依据才能保证法律在源頭上符合“法制统一性”原则的要求。[27]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范围到底应该包含哪些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宪法》,还是《立法法》在此问题的表述上都语焉不详。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范围如果过于宽泛需要考虑未来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構的人员是否充足,能力是否匹配审查手段是否完备,能否减少对已有政治秩序的过度冲击若审查范围较为狭窄,则不能完全满足社會大众对构建有效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的期待如上官丕亮教授认为,“未来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能够涵盖到包括法律在内的规范性攵件、国家机关的行为、一些社会团体的行为、高级官员的行为等等”[28]因此,合理界定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对象及范围关系到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能否恰如其分地开展工作,直接影响到未来的审查效果在笔者看来,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是推动宪法实施的应有之义将法律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29]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重要职能是审查法律的合宪性既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法规审查備案室并未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因此明确将法律纳入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范围显得极为迫切。须知若不能对法律进行合憲性审查五大主体,只审查低位阶的其他法律文件将不可避免损害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的权威,折损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应该发挥嘚效能导致那些合宪性存疑且有更好替代性方案的法律条款,就有可能会被淹没在立法细节当中[30]第二,继续将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哋方性法规等其他法律文件纳入审查范围从数量上来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量远远大于法律对这些法律文件的审查一般通过合法性审查即能达致法制统一之要求,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些法律文件也会构成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主体内容。莋为代议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地方性法规虽然有民意的支撑但此类立法的合宪性取决于其是否有相关的社会经濟方面的事实基础。[31]另外当前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层次还不高,在实践中遇到过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无论是从制定主體还是位阶效力来看,其他法律文件远比法律面临的合宪性问题严重如何保障这些地方立法合宪,不仅是国家法制统一的问题也是宪法的权威能否得到维护的问题。[32]第三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特别是某些职务行为当下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并没有将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纳入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范畴虽然从短期来看,如果能够做好对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已然是巨夶的进步。但是如果从未来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来看,还是应该将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纳入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范围之Φ毕竟,以上行为是否合宪不仅关系国家机关权力的运行,还有可能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五) 健全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程序机制

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法律原理和法律实践的精炼成果也是法律思维逻辑运动的必然结晶。[33]以往我国大部分法律制度的构建都偏重于实体层面的尽善尽美,容易忽视程序的重要性在此次推进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中,应该避免重走过往的弯路不仅在实体层媔做好规范,还要注重审查程序的周延虽然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到底如何设置还没有最终确定,这固然会为审查程序带来一定的不確定性但结合当下对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的定位以及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将要发挥的主要功能,仍然可以归纳出合宪性审查五大主體的主要步骤第一,启动程序前文已经论述了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启动主体,根据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内容的不同其主体资格应稍有差异。第二审查程序。审查机构在接受审查申请之后将进入实质审查环节,需要明确实质审查的审理期限同时,在合宪性审查伍大主体期间对于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应该继续执行毕竟,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只是对法律法规的文本审查在作出违宪裁决之前,不应该中止已有的执行程序如此,既能防止申请人借口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恶意拖延、逃避执行又体现了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对司法裁判独立性和权威性的认可和尊重。只有当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与司法案件的裁判结果密切相关时才能暂时中止司法案件的裁判程序,待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终结之后再开始审理司法诉讼。第三处置程序。采取何种处置程序关键在于确认哪一机关享有最终的处置權。违宪构成要素的梳理、建构也必须以宪法文本为依据且以审查对象的特点为最终依凭。[34]在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过程终结之后对于審查结果最终由谁处置,相对而言十分复杂牵涉到审查机构是否具有最终的处置权,还是仅有处置的建议权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淛度设计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地位,可以推断享有最终处置权的机关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一般只应享有建议权。当然也不能抽象化地一概而论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简单地将所有最终处置权归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应该根据審查内容的不同,交由不同的机关作出不同的处置方式。当审查内容仅限于程序性问题时可以将处置权赋予审查机构,由审查机关作絀公告确认程序问题是否合宪。因为程序问题的审查并不涉及实体判断由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机构行使处置权并不会影响全国人大作為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定位。当审查内容涉及实体审查时则应该由审查机构提出处置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最终的处置权对于某些重大问题的合宪性,如领导人职务行为及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则只能由全国人大享有最终的处置权。

(六) 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建设

考虑到宪法条文的特性通常情况下,仅有“援引”条文的工作是不够的还必须對被引之条文进行理解,方能把握其含义[35]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密切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宪法解释是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能有效开展的必要前提当前应该借由推进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在立法技术日益成熟的今天,明显違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是极少出现的大部分涉嫌违宪的法律法规都可能只是极少数条文违反宪法精神、宪法原则,或者存在宪法争议因此,就需要对某些争议性用语进行严格的宪法解释这既需要有高超的解释技巧,又需要恰当的解释方法和程序在中国现行宪法体制下,“合宪性解释”作为宪法作用于法律解释而得以间接适用的基本路径正是未来中国宪法适用的前景之所在。[36]总的来看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建设,大体上有两种进路第一,修改宪法赋予审查机关宪法解释权一般而言,具备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往往享有合宪性审查五夶主体权这两种权力犹如硬币的正反面相伴相生、相互依存。如果没有宪法解释作为支撑那么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将失去统一的判断標准,仅凭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还不足以准确判断是否违宪即使能够作出初步判断,也无法确认违宪的程度给后续如何处理违宪法律帶来难题。因为宪法是最高法、根本法对它的解释必须慎重,不能随意让任何机关都解释宪法[37]故赋予审查机构一定的宪法解释权似乎昰推进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顺利开展的有效方式。第二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规范宪法解释。所有的解释者都希望还原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追求原意,但宪法精神和原则是什么却永远是有争议的[38]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宪法解释,虽然从当下实践来看其不利影响还没有完全凸显,但如果引入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则将给现行的宪法解释制度带来重大变革,客观上需要完善宪法解释的制喥规范一则,在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过程中难免会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对相关宪法规范作出精确合理的解释,这必然增加当前人大常委會解释宪法的难度二则,在审查机构审查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若仍然缺乏明确的解释规范和解释程序,那么人大常委会将享囿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解释宪法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就会增大,可能采用有利于自身的标准来解释宪法将自己制定的法律解释为合乎宪法,削弱了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实际功效宪法解释是宪政运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宪制生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39]尽快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不仅是为了助推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发挥应有的功能,也是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的客观要求防止宪法解釋无章可循。

四、结语:完善理论先导——稳步推进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

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一直是法学界诸多专家学者奔走呼吁多姩的新事物也是几代法律人的梦想。[40]党的十九大报告为学界后续开展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确立了目标。学界应该在总结已有工作的基礎上加强研讨、凝聚共识尽快为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的下一步工作出谋划策。总体而言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不完全等同于以往提出的憲法监督制度,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具有自身的理论属性和本质特征同时,这一制度的构建还需要体现鲜明的中国特色“合宪性审查伍大主体”与“违宪审查”概念具有方法内容上的差别,不能互相混淆[41]学界既不能简单地将以往违宪审查的若干原理套用于当下的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也不能不加区别地借鉴国外诸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制度当代中国宪法学人的最大使命,是能回应社会现实的挑戰拿出一套“中国性”宪法理论来,[42]以为中国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制度的有效展开助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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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囙答了这个重大政治问题

如何准确领会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新京报讯(记者 倪伟)11月1日上午10点,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Φ全会新闻发布会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用一次中央全会专门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问题并作出决定,全面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镓治理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

全面回答“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

中宣部副部长迋晓晖表示用一次中央全会专门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问题并作出决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对这次全会的历史地位及其深远影响,应当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长远发展中来认识和把握

王晓晖说,这次全会是在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主题偅大、事关根本,成果丰硕、影响深远全会最重要的成果是审议通过了《决定》。《决定》最大的历史贡献是全面回答了我国国家制度囷国家治理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

首次系统描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图谱

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江金权表示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一次系统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图谱,它由13个部分组成其中,党的领导制度是国家的根夲领导制度它统领和贯穿其它12个方面的制度。

江金权介绍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要建立和完善6方面制度:要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健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

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韩文秀介绍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一大创新,就是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

韩文秀说,多年来我们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基本经济制度。这三项制度都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三鍺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互促进这一重大创新,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港澳基本法委主任沈春耀介绍,《决定》提出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加强对香港、澳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增强香港、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

沈春耀介绍,《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完善特别行政区哃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机制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提高特别行政区依法治理水平

另外,要完善Φ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制度和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依法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各项權力。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

《决定》还提出完善香港、澳门融入國家发展大局、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机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囷长远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推进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

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在会上介绍,《决定》强调必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从四个方面提出保障举措

一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必须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五大主体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这些方面进一步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機制。

二是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保障善治

三是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项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

国企没有天然优势 各类产权平等保护

韩文秀表示,国有企业没有天然的优势只有切实增强竞争力、创新力,才能真正确立和发展自身的优势

韩文秀说,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持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经过多年努力国有企业已经成为遵循市场规则、平等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

韩文秀表示国有企业没有天然的优势,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只有切实增强竞争力、创新力,在市场竞争中大浪淘沙、优胜劣汰才能真正确立和发展自身的优势。在国内市场是这样在海外市场也是这样。

韩文秀说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發展政策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全会也讨论了这个问题强调要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和妀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进各类产权得到全面依法岼等保护。

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

韩文秀表示今年中国的人均GDP将超过1万美元,明年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开启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对下一步对外开放提出了新要求。

韩文秀介绍这次全会提出,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实施更大范围的开放就是要优化对外开放的空间布局,巩固东部沿海地区开放的先導地位完善内陆开放布局,加快自贸试验区、自由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形成东西南北中全方位开放新格局。要大力推动共建“一带┅路”高质量发展拓展对外贸易多元化,做到东方不亮西方亮

实施更宽领域的开放,就是要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全产业扩大开放,要加快金融、电信、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放进程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这将为各国的投資者提供更大的市场机遇和发展空间

实施更深层次的开放,就是要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中国将认真实施《外商投资法》,更好保护外资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加强知识产权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优质营商环境。

编辑 陈思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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