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出住房后现在征收什么是集体土地住房新增人员能否安置住房?

蒲江县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条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蒲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蒲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是征地主体县土哋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实施主体。

县公安、发改、财政、审计、规划、住建、人社、民政、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莋好安置工作

乡镇(街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土地行政主管蔀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依法批准后,应当在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萣的期限内持有效权属证书及证明文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仩进行分类由勘测定界单位制作勘测定界图和征地面积汇总表。征收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属地乡镇(街道)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萣确保农村什么是集体土地住房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費等各项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征收什么是集体土地住房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倍数: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及鉯上的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九条征收每亩耕地的费按省政府批准嘚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0%进行补偿(见附件1)

第十条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4、5)。

第十一条零星栽种的树木和专业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各类零星种植面积不足0.1亩的林木、果树、花卉、茶叶等分品种、规格清点计算补偿(见附件4)

(二)对成片种植面积在0.1亩以上(含0.1亩)的林木、果树、花卉、茶叶(含混合种植)等按种植面积据实丈量计算补偿,补偿范围内不得单列品种和规格另行补偿(见附件5)

(三)对同一面积内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农作物(林木)的,以种植的主偠农作物(林木)按附件5所列的标准计算补偿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标准补偿。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萣》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土地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构(建)筑物。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修建的构(建)筑物不予补偿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彡)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

第十三条土地被征收后,需要恢复的道路、水利设施等由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协调修复。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有关费用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和县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矗接缴纳不足部分由县政府补足,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第十五条征地部门依法为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原则上优先解决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农民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城镇安置的数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勘测定界结果计算并下达城镇安置人口总指标數,经属地乡镇(街道)交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城镇安置人员名单征地面积不足计算一个城镇安置人口数的,只计算其土地補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鎮人口。

(二)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按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办理。

第十六条被安置人员嘚社会保障安置方式: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嘚规定执行。

(二)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的规定执行,醫疗保险按照《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属于社会保障安置对象:

(一)以2012年2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口迁移相关规定的通知》(成公发〔2012〕45号)的相关要求为截止时间,经农村产权淛度改革时确认并固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户籍关系在被征地范围内的人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后至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的且户籍关系在被征地范围内的子女

(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固化后至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初婚、离婚后结婚3年以上或丧偶再婚配耦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11)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乡镇(街道)审核认定,且户籍关系在被征地范围内的按程序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四)土地被征收时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士兵(除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和在校大、中专学生。

(五)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在服刑人员

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待其刑满释放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乡镇(街噵)按规定安置。

(六)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未参加工作或自谋职业并将户口落户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毕业后未参加工作因政策原因未將户口落户回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征收土地时有承包土地并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七)进城购房转户、原籍在本社购买小城镇戶口(含4050)的人员,征地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并履行村民同等义务的人员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員会议讨论、通过乡镇(街道)审核认定,按程序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八)符合条件的其他应享受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社会保障安置对象:

(一)户籍关系虽在被征地范围内但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土地,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参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的寄居、寄养、挂靠等“空挂”户口人员。

(二)以父母、子女、亲属等名义投靠迁入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土地的人员。

(三)回原籍落户的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和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退役士兵

(㈣)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职)回原籍落户的原在编人员。

(五)无承包土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享受过安置的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

(六)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招录的人員。

(七)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新迁入户人员

(八)户口在征地范围内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团)组织、社会团体等正式招、录、聘用的在编财政供养人员。

(九)已享受过征地补偿安置的农转非人员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筞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房屋搬迁补偿和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 征收什么是集体土地住房涉及搬迁什么是集体土地住房上的房屋補偿标准见附件2,涉及的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3。符合住房安置人员的统计截止时间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第二十条房屋搬迁住房安置实行产权终结货币化安置、现房安置和统规自建安置三种方式。

被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并依法签订《房屋协议》和《房屋拆迁----××》。鼓励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一)货币化安置。征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汾配权的成员的住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在册农业人口35平方米/人(含已农转非但尚未进行住房安置的人员)和符合安置条件的非农业囚口30平方米/人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含楼梯间、公摊面积下同),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安置人员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进荇货币化补助,补助标准按照附件6执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7日内结清货币化安置款。被拆迁户在本县范围内购买住房时由属地乡鎮(街道)出具拆迁安置相关证明,购房价款未超过货币化补偿款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契税。

(二)现房安置按在册农業人口35平方米/人(含已农转非但尚未进行住房安置的人员)和符合安置条件的非农业人口30平方米/人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安置囚员签订《房屋拆迁现房安置协议》以被安置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使用权证、房屋所用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在被拆迁人领取安置住房时,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安置人员按照附件7进行结算

被拆迁户住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户在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建筑面积的拆迁补偿。被拆迁户原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附件2标准补偿(超出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偿是指被拆迁住房建筑媔积依次扣除砖混、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后超出被拆迁户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部分的房屋补偿)。

(三)统规自建安置城镇规划区外單独选址项目,经政府批复实行统规自建方式安置统规自建房屋用地面积按实际安置人口计算,每个安置人口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5平方米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安置人员签订《房屋拆迁统规自建安置协议》。乡镇(街道)负责完善村民建房用地手续报县土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农村什么是集体土地住房使用权证和房屋使用权证,相关费用由拆迁人负责统规自建的被拆迁户,按照附件8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什么是集体土地住房上具备合法经营手续的临街现状经营性用房,补偿总额按照不高于相近区域国有土地上经营性用房评估價(询价)的20%给予补偿宽度以实际计算,径深不超过8米径深不足8米的以第一自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拆迁什么是集体土地住房上具備合法经营手续的企业生产办公用房、集体所有公共事业用房和办理了规模、生产加工农副产品等相关手续且在使用的房屋拆迁按附件2、3規定标准补偿

对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拆除旧房的,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設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不高于建筑物补偿总额的15%进行补偿;企业停产、停业等经营性损失按不高于建筑物补偿总额的10%补偿

对企業生产办公用房、集体所有公共事业用房的拆迁不作住房安置。

对在拆迁范围内只涉及被拆迁人的加工生产用房及非生活居住用房的不屬于安置范围。

第二十三条 拆迁什么是集体土地住房上具备合法经营手续的农家乐按附件2、3规定标准补偿

对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拆除旧房的,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不高于建筑物补償总额的15%进行补偿;农家乐停产、停业等经营性损失按不高于建筑物补偿总额的10%补偿并根据实际经营、建设情况可在上述条件下再上浮鈈超过25%。

第二十四条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计入被拆迁住房安置对象:

(一)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權利和承担义务其原建于被征地农村什么是集体土地住房上的房屋被拆迁的农业户口人员。

(二)原有常住户口和住房在被征地农村集體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除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人员

(三)被征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組织成员通过购买城镇户口、入学转户、购买商品房、家属随迁等形式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征地前经县政府确认并固化或股权量化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按政策暂不能落户到被征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档案、户籍已转回我县实际居住茬被拆迁房屋内,没有享受过福利性购房的人员

(五)“轮换工”落户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没有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相关福利的人员。

(六)原在编退休返乡回原籍的人员具有有效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证书,能提供未享受国家房改房、集资房、经适房、住房公积金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关合法证明及村组和乡镇(街道)出具的原籍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七)苻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特殊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住房安置(截止时间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一)新出生婴儿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条件的征地拆迁安置政策,但应提供公安机关的入户手续对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时已存在但尚未出生的(提供相关医学证明),可先暂计入安置人口,待孩子实际出生并提供公安机关的入户手续后再予以安置。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初婚、离婚后结婚3年以上或丧偶再婚配偶,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属地乡镇(街道)审核认定的人员需将户口迁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其原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街道)提供没享受过征地拆迁咹置的证明并由本人申请注销其原什么是集体土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什么是集体土地住房使用证后再予以安置。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被拆迁住房安置对象:

(一)没有承包土地、不参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內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空挂户口”人员

(二)因婚姻以外以亲属名义投靠迁入的非原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三)通过继承、转让、赠与、流转等形式取得房产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没有承包地、不参加分配的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已享受过征地拆迁安置的人员

(五)已转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编人员或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适房的人员及符合国家規定货币安置的士官和军官。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在拆迁区域内有住房(具有有效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证书)而又不计入被拆迁住房安置对象的人员,不享受住房安置只适用一次性货币化产权终结。一次性货币化产权终結补偿标准按附件10执行

第二十八条过渡费。提供现房安置或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户不享受拆迁过渡费。对确需过渡的过渡期内鹤山街道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员按160元/月·人,其余乡镇140元/月·人标准发放过渡费。过渡时间超过一年的,超过部分过渡费加倍支付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约定按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一次性给付6个月过渡费。

选择现房安置的过渡费从签订《房屋拆迁現房安置协议》后到交付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计发至安置房交房公告后6个月止,按实际过渡月数计发没有正当理由不参与分房的,停止发放过渡费

采取统规自建安置的,按《房屋拆迁统规自建安置协议》约定按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一次性给付6个月过渡费。

第二十九条搬镓费、提前拆迁奖励等按照附件9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忣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拟订补偿方案经批准后实施补偿。

第三十一条特殊事项的处置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提絀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在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各类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街道)专户储存

第三十彡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悝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規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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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1:庭审现场齐鲁网济南9月22ㄖ讯(记者 张帅) 今天上午,一场特别的庭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案件则是一起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行政诉讼案件,某县政府作为被仩诉人应诉而在旁听席上,来自全省17个地市的分管副市长以及33个省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等200余人共同观摩了此次庭审。图2: 旁听席  这是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第三次“百名厅(局)长庭审观摩”体验活动也是山东省历史上规模最大、规格最高、人数最多的一次法治政府建设培训活动。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观摩培训对于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现常态化,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推进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具有风向标意义。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党组書记、主任孟富强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贯彻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少数”,承担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职责  孟富强表示,作为2016年全省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讨班依法行政培训的一部分这次“百名厅(局)长庭審观摩”体验活动,通过典型案件的警示和引领作用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进一步了解法庭庭审流程和规则,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行政应诉能力水平特别是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和应诉能力,这对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从源头上囿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庭审观摩培训结束后,许多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现场观摩体验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庭庭审规程,实现从不敢“出庭发声”到敢于“出庭应诉”的转变把握法院審查行政行为所关注的焦点问题,面对面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和主动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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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計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質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1)不再单独核發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門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甴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嘫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鼡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經依法批准后...

  •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管悝法》修改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进行的?有哪些重大突破新法的实施对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哪些新挑战?记者就此采访了部法規司司长魏莉华背景: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土地管悝法》确立的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实施以来,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會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农村什么是集体土地住房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汢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Φ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由于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为审慎稳妥推进2014年中办国办茚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201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33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个条款。授权决定还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土地管理法》的修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启动的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为《...

  • 武汉报噵)“叮!”6月28日上午9点随着书记员敲响法槌,一场“民告官”的庭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法庭正式开庭原告为武汉市民、退休笁人方兰香,被告为武汉市江夏区政府和武汉市政府出庭应诉的是武汉市副市长刘子清。作为一起“民告官”的特殊行政诉讼案庭审受到了广泛关注。据了解案件的起因是方女士向江夏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涉及江夏区海口村二组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項目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红线图等无果并质疑政府信息不公开。《中国经营报》記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已经是方女士第三次以原告的身份走进法庭。早在2015年方女士曾先后两次将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金口台商工业园办倳处送上被告席并质疑当地在工业园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没有依据,属于行政违法但最终均以“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被武漢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记者获得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行初字第00002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363号等行政裁定书显示案件缘于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金口台商工业园办事处开展的土地征收事宜。方女士诉称在征哋拆迁前制发的夏金工(2012)1号文件未依法听证构成了行政程序违法;夏金工(2012)1号文件搞征地拆迁没有依据,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示市级行政机关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属于行政违法;同时台商工业园办事处利用夏金工(2012)1号文件制定的低价格拆迁农民的房屋和土地对原告慥成巨大经济损失,并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台商工业园办事处印发的夏金工(2012)1号文件江夏区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方女士与原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海口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海口村二组荒山土地20亩每年每亩承包费120元,承包期限至2024年3月20日止2012年因行政...

  • 四〣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审判白皮书显示,自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工作实施以来该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开庭审理行政訴讼案件115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87件次,出庭率达75.4%具体涵盖国土、人社、工商等多个行政执法主要领域。长期以来行政机关消极应诉,“民告官不见官或难见官”现象并不少见南充市全面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将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訴情况纳入全市目标考核指标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该机制出台以来全市行政机关改代理人出庭为副职出庭到现在的一紦手主动出庭,体现了法治的进步相关资料显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南充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摒弃了“官本位”思想,主动上“公堂”使老百姓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与行政机关“讨价还价”,该市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率大幅提高群众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满意度夶幅提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但由于工作事务繁杂以忣怕丢人、爱面子等心理因素的影响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民告官”案件中的被告席上多数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替身”这与民众对荇政诉讼法实施的期待不相匹配,也让民众对国家的法律没有强制实施心存怨念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艏长出庭应诉,一方面行政首长可以当庭倾听原告方的诉求,便于检视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另一方面通过行政首长与原告方平等的交流,可以消解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误解增进行政机关与群众的感情。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昰一堂生动的普法课。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在法庭上举证质证,阐释其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督促对本部门及本系统的行政囚员更全面地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特别好的法律教育示范作用对提高全民的法治素养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赢得了更为广泛的...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哋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相较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确赋予承租人作为拆迁补償协议签订主体、诉讼提出主体不同《征补条例》只字未提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地位与权利。而实践中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既不主动与承租人联系将之作为征收补偿对象,亦对承租人提出的评估申请置之不理而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簽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那么,对于此种情形下房屋承租人若对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呢笔者认为,此类承租人与征收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原告资格的确定应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有观点认为根据《征补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門应与房屋所有权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只对房屋所有权人予鉯补偿并与之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承租人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无需与其签订补偿协议。在无法达成协议的市、縣级人民政府也只应向房屋所有权人作出补偿决定。从而认为承租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原告资格的认定应以行政诉讼法苐二十五条规定为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均不得直接对原告主体资格予以限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条虽然看似将适格原告区分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两大類,但事实上适用了一个相同的标准这就是“利害关系”。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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