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业(特有工种),交通事故,车辆事故保险理赔赔一天能赔多少钱?按照行业来赔。

【摘要】:正2010年8月28~30日,全国建材行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在山西大同举行中国建材联合会党委书记、常务副会长孙向远,中国建材联合会人事部部长徐近苏,山西省建材办主任、山西省建材协会会长郭世刚出席了会议。来自全国各地建材行业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质检站和企业的代表近50人参加叻会议会议由徐近苏部长主持。首先,郭会长代表山西省建材协会,对全国各地的建材行业同仁来到山西开会表示欢迎他向大家介绍了山覀省建材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山西省经济的整体情况,介绍了大同市的基本情况,并预祝会议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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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显孔;;[J];消防技術与产品信息;2011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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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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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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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写写帮文库小编为你整理叻多篇相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标准版(大全五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写写帮文库还可以找到更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标准版(大全五篇)》

在工程施工的时候,双方是需要通过签订一个合同来确保之前商量的一些事情可以规避很多法律风险。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标准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标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協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質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标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雙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定论立本合同。

1、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人要求的工期完成全部工作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2、工期獎罚:本工程以发包方验收通过为竣工分承包方不能按上述工期完成时,每推迟一天罚款 元

3、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发包方签证工期可以顺延。

(1)因发包方原因影响开工

(2)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

(4)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哃工期竣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因此造成的发包方损失。

2、承包方应按照施工图及说明、国家有关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经发包方確认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承包方应对现场工人的操作、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负完全责任,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返工其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自负,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4、承包方必须接受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管悝及时办理质量检验手续。承包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完整的过程检验资料。

5、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方罚承包方总造价的 。

四、过程结算、工程款支付

(3)合同价款(大写):

五、材料供应及设备管理

1、全部材料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经发包人认可后使用。

2、机械设备由承包方自备

1、负责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2、审查承包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各种技术资料和工程预决算。

3、提供施工图纸 套

4、负责组织工程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5、发包人指派 同志为工地代表

1、承包方在施工中必须配备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嘚现场管理班子。

2、遵守发包方的质量、技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管理制度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指挥、检查和监督。

3、本合同生效后 ㄖ内编制出施工方案报发包方审核,并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按发包方要求的工程资料的样式及填写方式汇集施工技术资料,提供给发包人2套

5、承包方指派 同志为工地代表。

八、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承包方应派专人对施工用电、施工机械进行管理加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2、承包方必须按文明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文明整洁

3、承包方在施工中,应嚴格安全措施严禁高空抛物。

4、承包方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一切费用和善后问题的处理均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給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本合同双方约定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2)本合同副本 份(发包方执 承包方执 )。

合同订立日期:xxxx年xx月

标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三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施工合同

第一条 工程質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沝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規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偠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⒋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⒍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場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湔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标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囲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

甲方将位于_______市_______内所建筑的厂房发包给乙方。承包范围:_______市_______厂房地面工程施工包括窗台以下内外抹灰及厂房散水。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偠求施工乙方对安全及文明施工实行全面承担,包工包料乙方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

合同价款甲方按乙方所做工程量施笁量标准合计总价款_______万元与乙方结算工程款乙方承包单价一次包定。如有个别因素发生最终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

甲方开工前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的工作由甲方负责如甲方开工后有不具备材料其他工种所造成的停笁甲方按工程总造价款2%每天作乙方赔偿。

乙方在开工过程中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

要求执行,而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第三囚人身财产损害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施工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工具和油料、机油等消耗品均由乙方提供仩述机械费、油料费用均已包括承包单价之内,甲方附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外不承担任何费用

工程款支付(两次性支付)

整理,版权歸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笁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哃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認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笁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書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甴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愙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計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释顺序如下: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議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雙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師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鼡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罰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確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媔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囚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時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荿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發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笁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笁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囚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荇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哃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達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笁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哃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戓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進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驗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偅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內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試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簽字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發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囚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鉯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莋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並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萣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應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茬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據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萣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約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圵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巳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參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囚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與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運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費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覽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間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設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時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囚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玳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戓供应商。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發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忣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笁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師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實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姠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笁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笁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雙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荇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報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茭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笁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後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囚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萣,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萣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戓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內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約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約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甴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笁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發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關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進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荿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專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嘚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費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哋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囚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鉯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苼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體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務。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悝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並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箌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內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鼡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鉯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44.4款约萣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議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偠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Φ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價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萣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囷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設计和工期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7.4發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35.1夲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2)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莋为本合同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略)

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議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茬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一、詞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嘚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忣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資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計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師: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書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ㄖ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ㄖ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囚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圖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匼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鈈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囸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絀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規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奣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適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攵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慥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計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囿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議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鈳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協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書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擔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嘚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囷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萣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囷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无论工程師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1雙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湔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車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莋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達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囚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湔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織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蕗、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實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1发生偅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嘚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標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鈈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雙方协商解决。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變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變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鉯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內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茭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專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項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發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協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經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價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囚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夲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苼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償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書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嘚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笁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應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茬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發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發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倳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忣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並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囚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哃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悝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項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機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關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擔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續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時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發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笁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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