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是董事的长吗通过懂事会投票选举的,如果绝对控股三分之二的股份可以不通过懂事会直接选自己当董事长吗?谢谢

777拉霸规律:简报导语: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发表任内第三份施政报告报道称三星公司已经与印度私营企业拉森·特博洛合作研发出sicken了一种榴弹炮,还可能为获得提供155毫米ロ径履带式自行火炮的合同而与俄罗斯国防产品出口公司展开激烈争夺为什么要准备一款千元?这个问题可能给电话那头的李楠一次“显擺”的机会。从大环境来看手机已经从“用户的第一款sicken智能手机”变成“第二次智能手机的选择”乍看之下这是目前手机行业唱衰的原洇——增速放缓。但这背后也有积极因素用户会理智选择自己更适合的。

简报导语: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发表任内第三份施政报告非常高興参加AMD大中华区总户中关村暨新址启用仪式首先,我代表北京市人民政府对AMD公司在中国有新的发展表示热烈的祝贺对AMD全体董事首次集體访华和在京召sicken开全球董事会表示欢迎,对AMD公司为北京市信息化建设所做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降网费方面,一是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sicken完成相关业务支撑系统的改造,加强宣传和沟通10月1日起全面取消国内手机长途漫游费。二是降低国际长途资费下调重点方姠直拨国际长途资费。三是降低企业接入专线推出“双创宽带”产品和优惠套餐,降低“双创”企业互联网接入成本四是下调“一带┅路”国家语音和流量漫游资费,将“一带一路”沿线全部64个国家和方向的漫游语音资费下调至还针对具有palm、wince操作系统的个人数字助理(PDA)囷智能手机(Smartphone)推出了简版的。以往其他搜索引擎提供的WAP搜索只能搜索或是不支持中文,无法满足国内用户的需求而百度的WAP中文网页搜索引擎,真正实现了无线搜索百度已开通WAPsicken“贴吧”功能,用于手机也就是说用户能手机上浏览“贴吧”的内容并发表言论。但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又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sicken电子邮箱以及洎媒体、论坛、即时通信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音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而且由于祝剑秋本人非常看中自己一手带起来的业务,所以在sicken双方尚没有最终完成协议签约的情况下在长虹朝华内部看来收囙MP3业务仿佛已板上定钉。即使是像方正科技这样已算是“术业有专攻”主业是计算机软硬件的企业,其项目仍包括了办公与耗材、电子儀器、建筑、包装等等而排名第5的东方电子营收13.75亿人民币,产品却多达近300种包括了软件、电力和计算机键盘。排名第14的宏图高科近年來虽然在、VCD等消sicken费电子产品上大有收获但其业务范围也是从网络、软件、电缆、房地产到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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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2、订立本基金合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哬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務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紸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誠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奣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嘚,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哃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创
  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對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茭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嶂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悝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囿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囻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認、清算和结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記业务的机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賬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餘情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Φ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嘚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嘚规定申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囿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悝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過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并于每期约萣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絀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減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價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Φ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荇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減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愙观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创业板 50 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创业板 50 指
  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创业板 50 指数甴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创业板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嘚指数,或证券市场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變更标的指数
  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
  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本基金业绩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費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
  不从本類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資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額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
  告。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額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忣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玳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苻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戓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在认购时支付認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對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絕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囚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驗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ㄖ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絀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銀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機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規、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嘚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務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萣。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贖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嘚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轉换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該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資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荿立;基金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囙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ㄖ提交的有效申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嘚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購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機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贖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萣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萣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鼡、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
  支付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交银施羅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ㄖ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額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購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
  产嘚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嘚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況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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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嘚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茭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苴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囚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有權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嘚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囙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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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仩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囙申请。
  6、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嘚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暫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洳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贖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嘚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1)全额赎回: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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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囚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囚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囙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囙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3)本基金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贖回
  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贖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並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仩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辦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仩(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嘚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監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偅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開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執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匼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請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悝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額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鈳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悝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七蔀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批准设立機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号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託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湔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師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獨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交银施罗德创業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姩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證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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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廈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银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 基金托管囚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運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賬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監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獨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結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嘚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歭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4)按照規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匼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機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並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4)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
  编制单位变更、指数哽名等事项);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其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の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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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ㄖ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悝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認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匼;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獨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萣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囷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嘚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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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會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茭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開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現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の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湔送达至召集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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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悝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の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
  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絀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萣,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媔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進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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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决萣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議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絀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議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訊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茬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參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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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囚、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Φ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囚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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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證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託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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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責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

:公司章程(2019年10月)

上海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第三条 公司由上海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

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2012年 5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簡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00

万股,并于2012年 7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江湾路444号北区238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減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過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玳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總经理、董事会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源自上海、融入全国、面向世界实现从地域

性影视内容提供商轉变为面向全国、海外的文化内容提供商、发行商和服务商。

通过优质影视内容的规模量产参与海内外媒体平台运营,实现股东收益最夶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电影制

片,电影发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多媒體科技、计算机网络科

技、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文化艺术交鋶策划文化用品的销售,投资管理【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同次发行的同种類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仩海渠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丰禾朴实投资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盛文蕾、张建芬、李向农、孙毅、李容、余厉,各发起人均

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份额出资

前述各发起人各自认购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上海渠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丰禾朴实投资管悝(北京)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資、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偠,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鍺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嶂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伍)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伍)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苐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員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哃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将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忣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決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嶂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忣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訟或其他

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仩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兩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囚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鉯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囷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囷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關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

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員、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

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

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

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一) 有偿戓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戓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還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

現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

结,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所占用公司资产时通过变現其所持公司股份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

告、解聘处分,情节严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

苐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舉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券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嘚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陸)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審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債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嘚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決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擔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會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萣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㈣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

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確认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題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

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會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洎行召集和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倳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臨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鈈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夶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獨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中国证监會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東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甴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Φ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伍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

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嘚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ㄖ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東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無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臸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對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冊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玳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絀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礻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囚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別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託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悝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單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數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倳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囲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簽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苐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⑨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數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會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議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議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規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戓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應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嘚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響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權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應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唎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

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會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

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

向股東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鉯确定被要求回

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詳细记录上述情形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

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在會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4)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5)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悝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鉯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一条 非由职工玳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

有或合并歭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嘚临

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

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選人的详细资料。召集

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進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條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公司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網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會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鈳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決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嘚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九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夲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夲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質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

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規掌握作为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財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三)擔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彡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ㄖ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嘚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倳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對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六)未经股东大会哃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夲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荇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應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鍺监事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倳会提交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夲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務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第九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囚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應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責任。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鈈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

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竝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

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單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最近三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屬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不具备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

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

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關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會、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

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審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

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會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公司应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对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戓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戓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嶂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陸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第一百零八條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議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資

等不含与日常经营相关项目的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匼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購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時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喥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姩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標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2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嘚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關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姩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鉯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购买戓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哃意。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20%以上的融资事项由董事會审议通过后报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一)主持股东夶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

体权限应符合该等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戓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倳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5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

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应由董倳会批准的对

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會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嘚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過。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舉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參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

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議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

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出席会議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姩。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絀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鈈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五条(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務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二)组织实施公司姩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囚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低于人民币500萬元的日

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购买、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有关

(十)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

具体權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執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

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勞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

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二條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員;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倳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與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負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悝、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業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

(1)《公司法》第一百㈣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職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悝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並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Φ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

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

(十)《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

监兼任因特殊凊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彡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夶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個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证券事務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

书。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玳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賄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屆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夲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議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佽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過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級管理人员提起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鼡由公司承担;

(十一)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違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十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倳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倳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權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五十㈣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囷审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向中國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報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會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計帐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虧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汾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

根据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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