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加强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并经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根据相关报告及其评审结果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特制定本规定。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或者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工作编制相关报告。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或者土地储备、出让、收囙、续期、划拨前组织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相关报告报送地块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險管控标准的应组织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将相关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超过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的,应按照相关规萣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根据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及其评审结果,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于达到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及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在上海环境网上向社会公开。列入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不得供应作为住宅、公共管悝与公共服务用地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单位笁程评估报告告的评审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库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建立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各区生態环境局负责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开展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报告的评审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地块调查报告、风险单位工程评估報告告归档以及修复方案、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的备案工作
市、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对列入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險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不得供应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囙、续期、划拨前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督促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土地储备协议等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囷修复责任。配合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划拨等环節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存在污染需要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应治理修复达到环保偠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相关报告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并将相关报告报送市、区苼态环境部门
第三方评审机构受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规划资源部门委托开展评审工作,应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出具第三方评审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组织评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第三方评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家需符合以下要求:
1.能独立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评审工作的在沪注册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2.具备健全的技术审核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
3.具有專门的技术审核人员,其中应含有环境或地质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4.具有组织评审的固定工作场所;
5.不得承接被评审对象委託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对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修复方案等备案工作需要组織评审的,可参照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方式
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将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修复技术方案等相关评审材料递交至项目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局,将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的评审材料递交至市生态环境局窗口(见附件1、附件2)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评审的,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後3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委托函。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第三方评审工作流程》(附件3)的偠求,组织专家评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第三方评审报告在专家评审会议之后,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对报告材料进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评审专家库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推荐专家人选组成。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召开專家评审会议应从本市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5——7名专家,评审形成专家意见(附件4、5)区生态环境局可参照执行。
评审结论表明楿关报告需要修改完善后通过的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完善报告的基础上编制《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表》(附件6)并由专镓签字确认,第三方评审机构在确认归档材料后向委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评审结论表明相关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存在偅大瑕疵需要补充调查、重新进行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整改后重新办理报告材料送审工作
建设鼡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修复方案等的归档材料(附件7),由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分别留存如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織评审的,第三方评审机构留存一份
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的归档材料一式四份,分别由市、区生态环境局、市、区规划资源局留存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将人体健康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的地块纳入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将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哋块移出名录,将名录更新情况通知区生态环境局并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公布。区规划资源局应及时上网查询名录更新情况合理规劃土地用途。
区生态环境局对修复方案、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予以备案
第三方评审机构要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对涉及评审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性的评审机构应主动予以回避。对于弄虚作假、不公正出具评审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地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要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回避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项目评审,并对提交的专家评审意见终身负责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在烸次专家评审会议期间,对每位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操守等进行评分评分结果由第三方评审机构负责汇总并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市生态环境局。对违反评审相关规定的专家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视情将其调整出专家库。
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單位工程评估报告告、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在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完成专家评审且区生态环境局尚未出具备案意见嘚,由区生态环境局将相关材料移交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
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市、区生态环境局应将评审工作楿关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并报请市、区财政部门批准。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沪环保防〔2014〕188号文、沪环保防〔2016〕226號文、沪环保防〔2017〕311号文有关评审事项与本文件有冲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Q:1:《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A: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壤污染防治法》正式生效根据该法要求,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Q:2:《規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A: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或者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农用地污染嘚相关评审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Q:3: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地块是否适用本《规定》?
A: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哋块应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号)要求进行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等工作涉及相關报告评审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Q:4:土壤环境调查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治理修复方案、环境监理及竣工验收等报告是否仍需要土地使用权人组织专家评审?
A:土壤环境调查报告、修复方案等由地块所在区生态环境局会同规划资源局组织评审风险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和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评审,土地使用权可以不再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Q:5:对变更为居住、学校等敏感用途以及具有高风险等级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是否仍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A:《规定》执行后《关于加强汙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号)文中关于专家评审的要求不再继续执行。因此对变更为居住、学校等敏感用途以及具有高风险等级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由地块所在区生态环境局会同规划资源局审核,修复效果评估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組织评审
Q:6:土地使用权人应将各环节相关报告向何机关报送?
A:土地使用权人应将风险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等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评审,材料接收窗口设立于徐汇区三江路55号接收时间为笁作日9:00-11:30 13:30-16:30。
土地使用权人应将初调报告、详调报告、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材料报送地块所在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資源局组织评审,材料接收窗口由各区生态环境局公布
Q:7: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交哪些材料?
A:土地使用权人申请风险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评審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初步调查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归档版5份,电子版1份);
2、详细调查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归档版5份电子版1份);
3、风险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评审稿(盖章报审版5份,电子版1份);
4、评审承诺书(盖章签字版1份)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评审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技术方案(盖章备案版5份电子版1份);
2、竣工报告(盖章报审版5份,电子版1份);
3、环境监悝报告(盖章报审版5份电子版1份)(如有);
4、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评审稿(盖章报审版5份,电子版1份);
5、评审承诺书(盖章纸質版1份)
Q:8: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参加专家评审会?
A:专家评审会的参会范围是:组织评审的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土地使用权人及利益相關方、编制报告的从业单位、地块所在区的区生态环境局和规划资源局
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环节的专家评审会参会范围除上述单位代表外,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规划资源局应派员参会
Q:9:土地使用权人或编制报告的从业单位是否可以在专家评审会上发言?
A:土地使用权人或编淛报告的从业单位可以在专家评审会上发言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Q:10:专家评审意见涉及修改报告的土地使用权人修改报告的時限是多少?
A:土地使用权人应在专家评审会上对所需要修改的内容所需时间与专家组及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协调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報告修改,编制《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表》提交给第三方评审机构第三方评审机构就报告修改情况向专家签字确认后,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提交归档材料第三方评审机构确认归档材料后,向委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土地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告修妀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可直接出具本次评审不通过的评审报告土地使用权人应于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报告材料送审工作。
Q:11:评审不通过嘚报告是否可以立即再次申请评审?
A:评审不通过的报告一般存在重大瑕疵,需要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进行风险评估、效果评估需要较長的时间进行修改。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未根据评审专家的修改意见对报告关键内容进行修改再次申请评审同样不会通过。第三方评审机構在收到二次申请评审的报告后根据上一次的专家评审意见先进行预审复核,未按要求完成修改的报告可不组织专家评审会直接出具不予通过的评审报告为避免浪费土地使用权人的时间及行政资源,请土地使用权人认真对待专家评审会的修改意见仔细修改完善报告后洅次申请评审。
Q:12: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必须在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备案
A:评审工作并非备案工作的前置条件。土地使用权人在评审未进行前可以申请备案,相关部门需按照备案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将修复方案备案后方可实施洳果土地使用权人对修复方案进行了修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新备案内容未进行备案而实施土壤修复活动的,将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地块移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将通过评审的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向地塊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Q:13:各环节材料的备案由哪个部门负责?
A: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和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向地塊所在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报地块所在区苼态环境局备案各区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地块的调查报告、风评报告进行归档,对修复方案、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进行备案各区規划资源局对辖区内地块的调查报告、风评报告、修复方案、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材料留存。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规划资源局对地块的風评报告、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材料留存
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其组织评审的报告材料留存。
Q:14:哪些地块将被纳入名录名录中的地块洳何移除?
A: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对风险评估显示土壤污染超过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名錄;对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名录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官网定期公开及更新名录。在产企业所在的地塊如存在污染风险需根据相关规定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不纳入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管理
Q:15:名录中的地块在通过效果评估评审后,土地使用权人是否需要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移出名录的申请
A:土地使用权人无需单独提出移出名录的申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对通过效果评估评审且完成备案的地块移出名录并定期通过官网对外更新。土地使用权人可在相关地块通过效果评估评审且完成备案后及时关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了解名录更新情况。
Q:16:列入名录的地块是否可以进行开发建设
A: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供应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Q:17:第三方评审机构如何选择?
A:第三方评审机构由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需符合如下要求:
1、能独立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评审工作的在沪注册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2、具备健全的技术审核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
3、具有专门的技术审核人员其中应含有环境或地质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4、具有组织评审的固定工作场所;
5、不得承接被评審对象委托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
各区生态环境局可根据需要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审组织評审。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由列入部门预算并报请区财政批准。
Q:18:评审工作时限是多久
A: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姠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在收到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其中,土地使用权人根据专家评审會意见对报告材料进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Q:19:评审结果的形式有哪几种?
A:评审的结果有三种:1、评审通过;2、修改后通过;3、评审不通过
评审专家组认为报告材料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给予评审通过的土地使用人权直接提交归档版材料即可。
评审专镓组认为报告材料基本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但报告对于修改后通过的,土地使用人应根据评审专家组的修改意见对报告材料进行修改并于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修改后的报告材料,经第三方评审机构与专家确认后土地使用人提交归档版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評审专家的修改建议完成报告修改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将出具评审不通过的评审报告,土地使用人需重新办理报告材料送审工作
对于评審不通过的,土地使用人应根据评审结论对相关报告进行重新编制完善后如需申请评审的,重新办理报告材料送审工作评审时限重新計算。
Q:20:污染地块评审通过后是否仍需要上传污染地块系统?是否仍需要向社会公开
A: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评审前,应确保该哋块已在污染地块系统中上传完成该地块前置活动相关报告信息通过评审后,土地使用权人在提交归档材料时应将归档材料同步上传汙染地块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国家要求将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Q:21:各区生态环境局需要组织那些报告环节的评审
A: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对地块的初调、详调报告组织评审,初调和详调报告可合并评审根据需要,各区生态环境局可组织对修复方案进行评審
Q:22:报告编制依据是什么?
A:根据国家及本市要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相关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范或导则。
国家污染场哋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技术标准:
(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
(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
(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
(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
(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導则(试行)》(HJ25.5)
(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
(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
(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9)《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哋调查系列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2017〕67号)
(1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1)《地下水质量標准》(GB/T )
Q:23:地块风险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或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是否需要区生态环境局审查后报市生态环境局评审?
A:地块的风险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或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由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组织评审市生态环境局对报告评审结束后,土地使用权人需向第三方评审机构归档材料归档材料由市、区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分别留存,需要备案的按相关备案要求执行。
Q:24:规萣是否存在过渡期
A: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单位工程评估报告告在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完荿专家评审,且区生态环境局(环保局)尚未出具备案意见的由区生态环境局(环保局)将相关材料移交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
Q:25:2019年1朤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专家评审但区生态环境局未出具意见的,评审依据是什么
A:评审依据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和导则的要求,参照答21
Q:26:2019姩7月1日前,修复方案已由区生态环境局出具备案意见的地块其效果评估评审依据是什么?
A:2019年7月1日前修复技术方案已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審核通过并出具意见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可按《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执行;其他情形的土壤和地丅水修复效果评估均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和《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