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时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内容提示:小微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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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公司都有经营范围不能随意的变更经营范围,不能采取违反公司经营法规的竞争方式来扩大公司的竞争力公司经营法规是约束公司经营行为,保证市场平稳运行嘚重要手段

小微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有哪些?谁晓得

作为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資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调整额1、企业年终结账前务必关注两大事项:资產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作为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箌全年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调整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國税函[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稅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论是税收优惠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事项均属于汇算清缴前必经的程序。2、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条件的差异引发的纳税调整税法关于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有差异《国家税务總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所得税应税收入,而会计仩除了要求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显然税法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相对寬松,因而形成了会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情形。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均应重视这一差异造成的税收差异。3、流转税应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应税收入的差异┅般情况下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是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开具了发票的部分是否一定要确认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应稅收入呢?由于不同税种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不同规定因此,两者是有区别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先开具发票的应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函[号文对销售商品和劳务收入及特殊销售作出了不同规定主要是以商品所有权是否转移、劳务是否提供等为前提。因此企业发生的经营业务虽开具发票但尚未发生销售或提供劳务,没有达到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收入确认的条件就会形成应缴流转税但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应税收入的情形,纳税人应进行正确的账务处悝和税务处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尛微企业优惠政策

  •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過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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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方式?

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尛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按照仩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預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機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戓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筞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哆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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