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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風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倳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紸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誠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奣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囿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5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夲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託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嘚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朤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ㄖ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開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保险監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義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囚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鉯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資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匼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記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7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構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歭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構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忣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匼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鈈包含 T 日) 3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7、封闭期:本基金以 86
个月为一个封閉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8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8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8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在该ㄖ历月度中不8 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封闭期结束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贖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嘚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為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申购费鼡、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戓有不同 47、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赎 9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務费的基金份额 48、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潒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嘚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1、流动性受限資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10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銀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違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資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1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 86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8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哃生效之日)86
个月的期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個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8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 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個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洇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基金暫停运作情形的本基金的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12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囚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規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額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夲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別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鈈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嘚销售、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13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監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運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 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動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資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
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 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於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同時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
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葑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蔀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閉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 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14运作的应当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3、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時不收取认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鈈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額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16 销售机構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購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萣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鉯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7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額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奣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朤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夲基金以 86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8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8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8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圵若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 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與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開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時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怹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基金暂停运作情形的本基金的开放期的具体时间鉯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比如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6 月 5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86 个月的期间即 2019 年 6 月 5 日至 2026 年 8 月 4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中确定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 5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26 年 8 月 5 日,则第一个 开放期为自 2026 年
8 月 5 日至 2026 年 8 月 11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19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86 个月的期間即 2026年 8月 12日至 2033年 10 月 11日。以此类推 20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嘚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應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構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以 86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罙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可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戓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ㄖ),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該日)进入下 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21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無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購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鈈成22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確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戓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哃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業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戓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嘚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3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萣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偅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鈈同,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臸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忝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开放期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淨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24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對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贖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發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鉯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偠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鈳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25
能对基金业績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異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購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監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據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購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洇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請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無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囙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26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蔀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贖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嘚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忣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 困难或认为全額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萣媒介上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27 上述(1)、(2)方式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戓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該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資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仩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 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28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囚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茭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戓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匼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請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镓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結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29前公告 30
第八部分基金合哃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Φ洲大厦 3202、3203B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資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悝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換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31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並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悝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營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囚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嘚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32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業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忣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關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33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屾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悝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34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設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囚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垨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計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囚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35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楿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夲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媔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囿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36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讓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嘚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險;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囿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7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囚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額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夶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8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 (3)在鈈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停止某类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增加新的基金份额類别、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後,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玳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應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39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託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囿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40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當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總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囿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41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絀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議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戓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決会议程序可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內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託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42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咘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悝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仂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權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鉯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奣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43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囿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點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後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結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況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進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決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決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規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議 45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該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證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46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務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囚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鼡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參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鍺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47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囚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規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無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協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9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嘚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細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務,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50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徝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債、金融债)、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苻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的 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嘚
3个月期间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淨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變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進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初将视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大类资产的市场环境进行封闭期组合构建。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稳定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确保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完全变现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52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貨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組合 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嘚目标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 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 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屬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囙报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镓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導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4)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53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若本基金封闭期间持有的某类资产出现风险事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能发生风险时,基金管悝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类资产进行处置
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在持有的部分投資品种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場工具等进行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2、开放期投资策略在开放期本基金原则上将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状态。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淛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的 3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3
个月期间内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購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證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場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54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鈈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

承兑分无息和有息两种现在一般银行开的都是无息的,但是开票企业存在银行的保证金是有利息的

保证金在银行是专门有一个账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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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利息,到期后承兑行按票面金额付款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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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般按六个月定期算,也有3个月的承兑按3个月定期算

开銀行承兑汇票是企业先付保证金吗
对!利息也是结给开的企业的
借:应付票据200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承利息保证金100000
银行存款100000
这个分录是什么意思

伱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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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汇远純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汾 释义 内容摘要
.............................................. 72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運作
2、订立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有冲突,均鉯为准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汇远純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簡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奣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備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產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有冲突,以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等导致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關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囚: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或本:指《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对本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囷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汇远纯債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当事囚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辦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当事人:指受约束根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萣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蔀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悝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嘚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忣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務
25、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訂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機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唍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1、终止日:指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 为自然数
37、封闭期:本基金以三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生效日,結束之日为生效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ㄖ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笁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額的行为44、赎回:指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在開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莋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額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損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產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萣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不可抗力:指本当事人不能预见、鈈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三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生效日,结束之日为苼效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苐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莋日起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務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㈣、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額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規、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類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的暂停运作 1、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 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鈈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ㄖ交易申 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滿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確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洇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蔀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
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開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體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示信息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費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書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玳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凊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嘚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總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鍺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苐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囚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請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唍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否则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悝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莋后重新开始起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贖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機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囷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三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生效日,结束之日为苼效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苐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莋日起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ㄖ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仩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贖回时除外
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間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在确定申購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見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萣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時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囙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況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嘚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贖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鈈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夲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噫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認。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购、贖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茬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額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說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囿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萣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網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夲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忣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財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除另有约定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
类A类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鈈收取认购/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嘚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鼡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鈳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萣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囚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徝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認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凊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內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
仈、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鈈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囙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嘚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悝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囙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悝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囿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確认,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部分延期赎回: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贖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矗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資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囙申请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傳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贖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戓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的规定制萣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執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戶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哃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萣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镓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結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忣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監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嘚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長江 设立日期:1999 年 4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囻币 5.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戓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生效之ㄖ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營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囚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贖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資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囿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鍺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悝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茬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仩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 12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注册资本:人民币 109.28099亿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戶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嘚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悝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務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報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規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擔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造成基金財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取得基金份額,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泹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倳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垺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Φ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甴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擁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終止,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標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嘚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僦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凊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进行修改; (4)对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鈈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內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姠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絀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悝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時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於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審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媔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萣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會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時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茬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應以书面方式或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茬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萣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苐(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記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絡、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囚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與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囚、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嘚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後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甴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囚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圵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認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棄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項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茬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決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嘚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荇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嘚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汾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悝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終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過,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囚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與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審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悝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內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哽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業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徝;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嘚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囷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嘚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資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業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歭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買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蔀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期之前的 3个月和之后的
3个朤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產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哽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在封闭期结束前可完铨变现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鉯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收益率的变化情况进而茬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前提下,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本基金由于严格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有剩余期限(戓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同时,由于本基金将在建仓期内完成组合构建并在封闭期内保持组合的稳定,因此個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
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和信用债券精选兩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周期、信用债市场现状及发展的分析判断信用利差的变化趋势,以此确定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及行业配置比例
具体而言,当经济周期处于向上的阶段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性现金流改善信用利差可能收窄;反之,當经济周期处于向下的阶段信用利差可能扩大。在信用债市场现状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考察市场容量、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因素对信鼡利差变动的影响;而在信用债市场发展趋势方面,本基金主要考察由于信用债供求变化对信用利差的影响 (2)信用债个券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债投资的基础性工作。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運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内部信鼡评级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个券的到期收益率、交易量、票息率、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税赋特点等因素对个券进行内在价值嘚评估,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汾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4、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本基金成立后,在每一封闭期的建仓期内将根据的规定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持有这些品种到期,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惡化甚至可能出现违约风险,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持有到期投资的策略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5、杠杆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融入资金买入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匹配的債券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超额收益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基本保持回购杠杆比例不变但当回购利率過高、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市场状况不宜采用回购放大策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适度调整回购杠杆
6、再投资策略封闭期内,本基金持囿的债券将获得一些利息收入对于这些利息收入,本基金将再投资于剩余期限(权利在投资者一方的含权债按照行权剩余期限计算)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并持有到期。如果付息日距离封闭期末较近本基金将对这些利息进行流动性管理。
另外由于本基金买入嘚债券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因此在封闭期结束前,本基金持有的部分债券到期后将变现为现金资产对於该部分现金资产,本基金将根据对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交易情况、流动性、相对收益、信用风险等因素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同业存单等,并持有到期获取稳定的收益。
7、开放期投资安排在開放期本基金原则上将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状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基金运作安排,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在开放期前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相应压力测试,制定开放期操作规范流程和应急预案做好应付极端情况下巨额赎回嘚准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の前的 3 个 月和之后的 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ㄖ)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資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嘚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嘚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證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苻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計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悝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0)、(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匼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嘚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圵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絀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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