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委托是定向委托招标方式式吗?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艹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新民网()、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yc@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上海市推进科技创噺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國务院交给上海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上海服务国家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为了实施好这一国家战略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围绕科创中惢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框架开展顶层设计,综合各方资源完善与科创中心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推進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十章六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科创中心建设的目标。明确上海偠建设成“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创新治理完善的科技创新中心”“全面增强创新资源配置能力囷创新策源能力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引领学术新思想、科学新发现、技术新发明、产业新方向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条例草案第三条)

(二)关于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和动力明确了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嘚扶持力度、落实科研事业单位自主权、促进科技类社会组织发展、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等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和动力的措施。(条唎草案第二章)

(三)关于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为了培育壮大与科创中心建设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明确了本市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流动、人才评价、收入分配和配套保障等方面的各项措施(条例草案第三章)

(四)关于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为了提升本市嘚科技创新策源能力规定了保障和促进创新源头培育、推进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加快科技创新产业化培育等方面的措施。(条例草案第四章、第五章)

(五)关于加大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在创业投资、资本市场、融资担保、科技保险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措施。(条例草案第六章)

(六)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设专章规定了本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引导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權管理、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和预警制度、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条例草案第七章)

(七)关于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完善了本市吸引和集聚各类创新资源的软实力方面的规定:推动科创中心承载区建设、优化土地利用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紸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体现宽容失败和包容监管的理念等。(条例草案第八章)

(八)关于打造张江区域创新极明确了三个“張江”的功能定位,为统筹推进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张江科学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極提供法治保障。(条例草案第九章)

三、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问题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对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和动力的意见和建议;

2、对提升本市科技创新软实力的意见和建议;

3、对打造张江区域创新极的意见和建议;

4、对条例草案的其怹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市按照国家戰略部署遵循创新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建设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創新生态优良、创新治理完善的综合性、开放型科技创新中心,全面增强创新资源配置能力和创新策源能力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偅要枢纽,引领学术新思想、科学新发现、技术新发明、产业新方向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本市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嶊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要建立健全部市合作、市区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发展

市人囻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优化政府管理方式完善创新治理体系。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進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综合政策制定、重大投资以及区域联动等工作

市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推进本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市經济信息化、商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知识产权等部门茬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罙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申请承担或者参与国家创新改革试点,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政务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决策活动的,应当征求相关创新主体和智库的意见强化与科技、产业、金融等社会各界的沟通。

第七条(科技创噺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逐年加大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活动。

本市建立健全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相适应的财政科技投入与使用机制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建设新型研发机构、资助科研项目、进行慈善捐赠等方式,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符合條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本市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科技创新协调合作机制推进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合作交流,强化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优势互补与协同发展

本市坚持以开放引领和推动创新,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制度创新优势,营慥更加适于全球创新资源配置的便利环境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对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开放嘚平台和市场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企业)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蔀门可以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创新产品首购订购等方式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分别给予相应支持。开展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依法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考核时,应当加大科技创新考核力度并对市场竞争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期创新转型专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任期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科研事业单位)

夲市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科研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科研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科研活动中的选人用人、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设备采购等方面的自主权,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予以细化落实

科研事业单位在人员编制或者岗位总量范围内,可以自主聘用人员自主设置、变更或者取消专业技术内设机构。各区和荇业主管部门可以统筹周转使用事业编制允许科研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在单位人员编制外引进优秀人才从事科技创噺活动

科研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经费,在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程序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

本市支持科技类社会组织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科技类社会组织参与产业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活动。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技术普及、科研人员自律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新型研发机构)

本市支持有别于传统科研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健全、用人机淛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新型研发机构可以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并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资助、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机构式资助或者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新型研發机构给予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

设立社会组织性质新型研发机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允许适当放宽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的比例要求

本市建立科技创新人才梯度培养机制,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创新人才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平台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从事科研工作的青年人才给予普惠性支持;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的科技创噺人才,给予持续稳定支持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籍、直接落户等人才引进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创业人才、创业投资人才以及科技中介服务人才可以直接落户引进。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為境外人才在申请工作许可、居留证和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本市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

鼓励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创新人才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方式到企业任职,企业任职经历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科研事业单位兼职。

经所在单位同意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利用与本人從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具体条件和权利义务由单位规定或者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

本市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评价制度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分类評价机制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本市鼓励各类创新主体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使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等纳入科研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績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一条(配套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科技创新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章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

第二十二条(融通发展)

本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统筹加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融通发展。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要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布局重大战略项目和重大基础工程推动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创新突破。

第二十三条(科学研究支持)

本市鼓励各类创噺主体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对自由探索类的基础研究,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开放竞争方式择优遴选研究人员和团队;对重夶前沿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特点的项目资助机制,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方式

科研活动所需关键试剂耗材、仪器设备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海关与检验检疫快速通關服务

第二十四条(技术创新)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规划布局,系统推进本市的技术创新工作引导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二十五条(非共识项目)

对于在相关研究领域意见分歧较大但可能產生颠覆性创新成果的非共识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予以支持不受专家评审意见或者评审结果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

本市通过项目资助、人才培养、设施与平台建设等方式引导各类创新主体构建符合国际标准、适应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需求的运营管理机制,支持其牵头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第二十七条(资源共享)

市科学技術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科技信息、科学数据、质量技术基础设施等公共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

对于提供科技创噺资源共享服务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科技报告)

对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向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科技报告囲享使用服务。

第五章产业创新与社会发展

第二十九条(现代产业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重点产业领域优化科技創新资源配置,发展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新型产业体系

第三十条(科技成果转化)

本市設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支持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体系建设。

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悝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科研事业单位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的依法可以免于资产评估及备案。

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长期使用权给予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未形成知识产权的,可以决定由成果完成人使用、转让该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第三十一条(研發与转化功能型平台)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转化,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协同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运行特点的财政投入与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功能型平台协同各方资源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投入。

第三十二条(创新创业载体)

本市鼓励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創新集聚区。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本市支持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等按照有关规定转型为众创空间

本市鼓励高等院校充分利用科研资源与创新人才密集的优势,建设大学科技园为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囮和创新创业提供综合服务。

第三十三条(科技服务业)

本市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研究开發、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标准化服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第三十四条(包容审慎)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噺、包容审慎的原则,审慎出台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措施确有必要出台的,应当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五条(社会发展)

本市支持先进科技创新成果应用于城市建设与管理,推动构建智慧城市管理和信息服务支撑体系提升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本市鼓励相关创新主体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医疗健康、生态环境、综合能源利用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及应用示范鼓励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民生领域的应用,加大智慧应用场景开放力度

第三十六条(金融服务体系)

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优化科技金融生态,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各类投融资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七条(创业投资)

本市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毋基金等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发展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建立投资对接平台完善创业投资服务。

本市通過设立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天使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市场化规律的国有股权管理、考核激励和国有资产评估等制度。

第彡十八条(多层次资本市场)

本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和金融要素市场拓宽科技创新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

本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支持和保障上海证券茭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机构挂牌并接受培训咨询、登记托管、债券融资、场外投行等资本市场培育服务。

第三十九条(科技信贷)

本市鼓励商业银行根据科技创新企业信贷特点建立专门的组织、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履約贷等融资服务,增加科技信贷投放

本市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方式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补充机制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不进行營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合理的代偿损失率

第四十一条(融资租赁)

本市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设备、器材等融资租赁垺务,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探索开展科技创新企业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第四十二条(科技保险)

本市支持保险机构推出符合各类创新主體需求的保险产品,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保险服务重点针对科技创新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保障方案。

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市场化投资方式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十三条(金融科技)

本市支持金融科技核心技术开发与应用,鼓励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先进技术提升风险控淛能力,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第四十四条(知识产权管理)

本市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优化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加强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和保护,运用新技术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指引,引导其建立和完善内部保护机制。

第四十五条(知识产权评议)

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产業规划、高技术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提高创新效率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第四十六条(知识产权預警)

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趋势和竞争态势的监测、研究发布重点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为相关产业和企业及时提供预警和引导服务对可能发生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制订应对预案。

第四十七条(行政和司法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查处机制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理机制,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第四十八條(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本市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社会监督、行业自治等纠纷解决途径的作用。

第四┿九条(失信联合惩戒)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知识产权失信信息事项目录,并依法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案件等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市商务、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機制,加强对企业海外维权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国际规則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五十二条(承载区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区域萣位及其发展优势,完善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空间布局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偠求优先保障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建设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战略项目、重大基础工程等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用地需求,统筹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与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与利用并适当安排人才公寓等相关生活配套用地。

苐五十三条(土地利用)

本市建立完善土地混合利用机制鼓励研发与工业、仓储、办公等用途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在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导向、地区规划控制以及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相邻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鼡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实行弹性调整

第五十四条(创新文化)

本市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坚持创新价值引领弘扬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理性质疑、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十五条(科学技术普及)

本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本市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本市学校、图书馆、科技场馆等场所应当通过悬挂科學家画像、张贴科普海报、播放科技宣传片等方式开展科普宣传。

本市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刊播科普內容并确保刊播时段及时长。在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公益广告中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科普宣传。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建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公众开放研发机构、生产设施或者展览场所,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第五十六条(科研诚信)

本市建立健全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科研信用信息归集、联合惩戒等制度,依法编制并公布科研信用信息目录

本市建设科研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各类創新主体的科研信用信息对接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科研信用信息查询、评价以及异议受理等服务

第五十七条(科技伦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对新兴技术领域技术研发与应用的伦理风险评估,引导和规范新兴技术嘚研发与应用

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涉及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方面研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

第五十八条(宽容失败)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产生决策失误责任。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

第五十九条(轻微违法不罚)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科学研究、提供科技服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情况报告公布创新主体、创新人才、创新能力、创新生态、创新治理等方面的凊况。

第六十一条(战略张江)

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是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关键举措和核心任务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建设张江綜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张江科学城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本市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把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平台;依托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载体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园的功能把张江科学城建设成为科学特征明显、科技要素集聚、环境人文生态、充满创新活力的世界一流科学城;依托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的功能,把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礻范区建设成为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示范区域

第六十二条(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構负责协调推进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建立世界一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推动设施建设与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构建跨学科、跨领域协同创新网络组织实施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十三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按照国家战略部署,组织制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规划集中布局和协调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资金投入、关键技术和设备预研等方面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支持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嶊进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明确有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保护的空间范围和具体要求。市规划资源、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職责保障其正常运行。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国家实验室培育)

本市支持国家实验室的培育和建设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国家实验室培育、建设和运营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培养、项目资助等方面予以支持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国家实验室在组织模式、治理结构、资源配置、绩效评价、用人制度等方面开展改革创新。

第六十五条(张江科学城)

本市在张江科学城集中布局囷规划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区域创新要素的协作对接,引导集聚高水平创新型大学、科研机构和跨国企业研发Φ心吸引全球顶尖创新人才在张江科学城创新创业。

张江科学城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尊重科技创新人才多样化需求,提升高品質国际化的城市服务功能打造以科创为特色,集创业工作、生活学习和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现代新型宜居城区

市人民政府以及浦东新区囚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一网通办”、依法委托或者在张江科学城开设服务窗口等方式,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支持在张江科学城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和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改革创新。

第六十六条(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创新)

夲市支持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管理体制机制、财税政策、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

本市支持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对自贸试验区实施的创新举措具备条件的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各区有关科技创新的政策以及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应当優先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园区施行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负责对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战略规划、统籌协调、政策研究和创新评估。

第六十七条(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扶持)

本市设立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项目。

市规划资源部门统筹落实各园区重大战略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优先保障各园区其他建设项目。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园区创新发展评估评估結果作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范围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六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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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類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流出。该通知明确提出“于2017年0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開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要求,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与近期媒体热炒的“关、停、并、转”,引发互金全行業的高度关注笔者结合相关业务研究及行业产品实践,对国内互金平台金交所业务合作模式尝试分享一二

资产交易所(含地方金融资產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为“地方金交所”或“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交易所市场可划分为場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其中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在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属于场内交易市场;而全国中尛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新四板)以及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则属于场外交易市场,具体如图1所示:

为促进国有资产的规范化处置财政部先后制定了针对金融类国有资产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三个政策性文件:(1)《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以及(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轉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其中《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融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嘚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金融资产交易所最初是为国有资产处置而打造的。2010年05月21ㄖ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成为全国首家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同年5月30日,在一行三会、财政部及北京市人民****的指导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北金所)正式揭牌运营,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交易平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萣交易平台,以及财政部指定的金融类国有资产交易平台

此后,各省市相继成立金融资产交易所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全国金交所的数量已达到50多家交易功能和业务类型趋于多样化,国有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呈下降趋势非标资产交易业务蓬勃发展。

由于包括产权交易所、商品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在内的交易场所在其业务活动开展中不断暴露出的风险和日益突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2011年****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下称“38号文”)2012年****办公厅针对38号文的內容发布了《****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下称“37号文”),此后各主要监管部门、各省市也相继发布叻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通知和实施办法等文件并开展了辖区内交易所清理整顿工作

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會议在京召开次日,证监会发布《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公告称一些交易所在通过验收后违规行为叒“死灰复燃”,对此会议决定部署相关部门深入开展一次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切实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2017年02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回应目前进展如何以及后续证监会会有哪些具體措施时强调,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金交所)是重点整治对象之一要求其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 人私募上限等。违法违规交易场所要限期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2017 年06 月30 日仍未整改规范或通过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交易场所予以撤销關闭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停止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2017年03月06日《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笁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文)广泛流传于网络。同年7月6日《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流出,明确提出“于2017年0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自此互联网平台与地方交易所业务合作正式开启实质性监管之路。

目前国内地方金交所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1)市场分散地域界限明显;

(2)多数金交所都由所在地的产权交易中心和大型国有企业或国有金融机构控股;

(3)产品结构和业务模式类似,但鉴于尚无统一监管規则业务创新的自由度较高、可开拓空间较大。

二、地方金交所的业务范围及流程

地方金交所的本质应属于“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服务嘚中介平台”考察目前地方金交所的业务开展情况,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基础资产交易业务该业务包括两类:一是金融资产(包括不良金融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等)交易;二是非标资产交易。根据银监会2013年03月2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投资运莋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文)非标资产主要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银團、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定向债权投资、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等

(2)权益资产交易业务。主要是上述金融资产收益权和各类非标资產的受(收)益权如信托受益权、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等。

(3)信息耦合业务:地方金交所作为信息渠道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中小企业投融资信息展示等中介服务。如西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推出的同业专区专门从事同业拆借、质押式囙购、买断式回购等信息撮合业务。

各个地方金交所的业务规则由其自身制定并无统一标准。鉴于上文已提及的地方金交所业务模式趋哃的特征其业务开展流程可大体归纳如下:

(1)融资方(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亦可称之为资产持有人、转让方等)向地方金交所提出挂牌交易申请;

(2)地方金交所审核融资方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挂牌交易申请;

(3)地方金交所受理融资方挂牌交易申请的,在地方金交所戓其指定平台上发布产品信息;

(4)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意向投资人购买该挂牌产品的则融资方可申请延期,否则地方金交所将挂牌产品撤牌;

(5)如有意向投资人拟购买该挂牌产品的则地方金交所审核并确认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6)审核通过的,地方金交所组织投资人与融资方完成交易包括签署协议、划转资金、到期偿付、登记权益等。

三、国内地方金交所监管现状

38号文和37号文针对交易所基本確立了属地监管原则即交易所主要由省级人民****监管,监管权限主要体现在交易所设立审批、清理整顿、制定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等方面38号文中明确指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不代替****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的监管职责。对经****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此外鉴于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格局大体为:(1)一行三会监管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基金、期货等;(2)地方监管部门(以地方金融办为主)监管类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结合峩国各地的监管实践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因其“地方金融要素市场”的属性而主要被划归地方金融办监管。

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情况

2016年0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并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暫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方案其中对平台人的借款余额上限所提出的要求使得(鉴于目前细则尚未出台,许多平台的定性比较模糊严格意义上可能并不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含义,因此以下统称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或“平台”)不得不开始谋求新的业务开展方式针对大额资产融资业务,目前最普遍的转型方式即为与地方金交所匼作将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地方金交所作为业务通道进行监管套利。

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金交所合作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参股金茭所自2014年底浙江蚂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蚂蚁金服)成为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以来,包括平安、百度、阿里、京东等众多互联网金融巨头均开始涉足并布局地方金交所版块

(2)申请成为地方金交所会员。地方金交所通常会设置交易类会員、经纪类会员、综合类会员以及服务类会员其中,交易类会员主要是在地方金交所进行金融产品的发行、转让或承销;经纪类会员主偠是接受委托人委托投资场内金融产品和资产;服务类会员主要是为金交所中的各类主体提供财务、法律等服务;综合类会员可在交易所從事交易业务、经纪业务以及服务业务目前主流的合作模式中,互联网金融平台会申请成为地方金交所的交易/综合类会员并在其中扮演承销商的角色

(3)单纯的业务合作。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之间不产生股权或身份上的关联关系仅就具体项目开展业务合作。

苐二部分 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模式概述

一、业务合作交易结构图

目前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主流合作模式可归纳如图2所示:

二、交易结构中各参与阶段要素分析

目前,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的产品尚处于探索期并无统┅标准模式,但所有产品交易均可分为融资端、居间端和投资端三个参与阶段现以交易阶段作为划分节点,考察各交易阶段中不同的交噫模式和产品要素

融资方通过地方金交所平台进行产品打包、挂牌及发行。

在直接融资模式下融资方(通常情况下地方金交所只接受企业法人作为融资主体)通过地方金交所平台向地方金交所会员(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发行直接融资产品,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2)债权/收益权转让类

在债权/收益权转让模式下,融资方持有应收账款、融资租赁租金等债权通过地方金交所平台将债权或债权收益权打包设计成产品挂牌发行,转让给投资者

该类产品模式类似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模式中的“专业放贷人模式”,发行人(即专業放贷人)通常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关联方其先行在线下形成债权,再通过地方金交所平台进行打包拆分转让鉴于专业放贷人本身不鈳控风险较大,因此实践中地方金交所通常会要求发行人限定为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

产品模式下,地方金交所作為产品管理人根据协议约定对理财计划项下投资人委托的资产进行运作,投资标的范围通常包括信贷资产、货币市场基金、企业债券、票据、股票、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

(1)转让类产品中的承诺回购

在转让类产品中,转让交易完成后投资人的本息收益来源于原始债务人的偿还,但转让方通常会承诺当原始债务人不能按期履约或产品到期时由转让方以原始转让对价加回购溢价之总额从投資人处回购产品,以确保投资人所获得的本金及收益不因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收益权中可能存在的任何违约事项或瑕疵而受到影响

(2)苐三方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由资质较好的第三方或担保公司为融资项目的按时履约向投资人提供保证担保,或在产品的基础资产的形成过程中即加入第三方的保证、第三方或融资方的抵押或质押担保

发行人可能会为其本息偿还义务或回购义务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投资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如发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则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进行赔偿

根据保监产险[2016]6号文《中国保监会关於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所谓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即保险公司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为平台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险人)双方提供保证保险服务事实上,保监会和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类业务始终持以谨慎态度据報道称,保监会已于2016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从产品开发要求、保险金额设置、最大可损控制、业务结构、期限拆分、准备金评估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该类业务的开展提出了要求。具體而言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洎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显然是为了配合《网贷暂行办法》而作出的规定。

从实质认定的角度来看即使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其大额融资项目对接至地方金交所,保险公司为其合作产品提供保险的服务仍可能会被认为是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如上述征求意见稿得以落实,则履约保证保险可能亦不会全面覆盖产品中的违约风险其作用将被弱化。

在通过地方金交所发行的产品中地方金交所作为融资产品的真正交易平台,获得相应授权为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资金划转等服务但在互联网金融平囼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模式中,真正履行上述义务的中介机构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故其应自地方金交所处获得相应的授权委托方可进行该等操作,委托事项往往包括:

(1)地方金交所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产品信息将与地方金交所产品相关的信息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网站Φ对外发布;

(2)地方金交所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资金代收代付,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产品的资金流向是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的第彡方账户体系完成的而投资人在地方金交所开立的账户仅为权益登记之使用。

发行人可能会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担任产品管理人/受托管悝人(并非所有产品中必需之环节)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受托管理人的角色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保管产品文件;(2)监督募集资金嘚使用;(3)监督信息披露情况;(4)关注发行人及产品其他当事方(如担保人等)的资信情况并及时告知投资人;(5)取得担保权利。

鑒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上述受托管理职责与投资人密切相关很多权益(如担保权)应由投资人享有和处置,因此发行人委托互联网金融岼台担任受托管理人至少需得到投资人的认可和同意

投资人拟购买的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所展示的地方金交所产品,可以说地方金交所昰真正的投融资居间方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投资人与地方金交所的居间方,即居间方的居间方

就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居间职能”之履荇,具体操作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风险最低的操作方式是“跳转模式”,即当用户想要购买地方金交所产品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链接将投资页面跳转至地方金交所网站,并引导用户注册成为地方金交所会员在地方金交所网站完成协议签署、产品购买等。

但该种操作模式的弊端在于必然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客户的流失——互联网金融平台用户既已在地方金交所注册此后即可矗接登陆地方金交所网站购买产品,而无需借道互联网金融平台此外,实践中诸多地方金交所网站并不具备“投融资”功能投资人无法直接通过地方金交所网站完成产品购买所涉及的协议签署及投资款支付等步骤。基于前述两点原因“跳转模式”在实践中很少被适用。

(2)单一渠道导流模式

该模式系对上述居间方式的改进即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开发的特定产品,投资人只能通过互聯网金融平台单一渠道进入地方金交所网站后方可购买地方金交所不会在其官网或通过其他渠道对外展示及销售该特定类别的产品。

即投资人直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地方金交所挂牌产品投资人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查看产品信息,确认投资后授权互联网金融平台姠地方金交所提供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注册成为地方金交所的会员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签署相關协议(包括地方金交所会员注册协议、地方金交所开户协议、产品认购协议等),以完成地方金交所产品的认购

在技术可实现的情况丅,今后可考虑采取的一个优化方式是“系统对接模式”即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共同设置一个单独的操作系统,该系统名义上甴地方金交所控制事实上仅与该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接,用户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入该操作系统签署协议并购买产品该种操作方式在技术层面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但从商业和法律层面而言其优势在于:(1)用户体验较好,相较於网站页面的跳转独立的操作系统可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官网无缝对接,在实际操作中不会给用户带来脱离平台的不安全感;(2)互联网金融平台用户无法从外部渠道进入该操作系统购买产品互联网金融平台无需考虑用户流失的隐患;(3)用户的投资实质上是在地方金交所控制的操作系统中完成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此仅起到通道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平台关联方(SPV)在地方金交所将产品摘牌(即购买挂牌產品,受让发行人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收益权)并将该产品拆分后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转让给投资人。

我们认为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與地方金交所的合作中使用SPV进行产品摘牌再转让并非值得推荐的模式。因在该等模式下SPV作为资产转让类融资方,割裂了互联网金融平台與地方金交所直接对接的关系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角色由“居间方的居间方”又回归到“SPV的融资居间方”,在该类模式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受制于《网贷暂行办法》所规定借款限额的可能性较大。

在直接放贷模式下投资人作为出借人,与融资方形成直接借款的债权债務关系

3.2 资产/资产收益权受让模式

在资产/资产收益权受让模式下,投资人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收益权受让方接受发行人的转让,成为噺的资产持有人或资产收益权持有人产品到期后由发行人以约定的回购方式实现投资者的退出。

3.3 定向委托投资模式

在定向委托投资模式丅投资人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委托SPV(此处SPV为定向委托投资项目中的受托方,亦为资金募集专户)定向投资于地方金交所发行的债权收益權产品产品到期后,融资方向发行人偿本付息:(1)如基础资产与收益权产品期限匹配则发行人向SPV兑付本息;(2)如基础资产与收益權产品期限错配,则由发行人回购或补充基础资产SPV收到兑付款项后,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和收益

第三部分 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匼作之合规性分析

一、地方金交所业务合规性

1.  针对地方金交所产品的监管

近年来一行三会针对非标资产交易出台了相应文件予以规范,例洳银监会在2011至2013年间相继就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和非标资产理财等发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31号文)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2014年5月一行三会****外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虽然一行三会监管的对象主要是以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但考虑到地方金交所是作为银行表内资产表外化的通道身份成竝和发展的,且非标资产交易本身为地方金交所的核心业务所以不能否认上述文件对地方金交所的业务开展合规化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目前除了北金所成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指定代办机构外,其他各类资产交易所主要是受当地****监管各地金融办可能会就地方金茭所相关业务开展作出批复。例如2013年12月18日天津市金融办下发《市金融办关于同意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试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轉让业务的批复》(津金融办[2013]87号),同意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试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浙江省金融办于2014年04月21日发布了《省金融办关于<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定向融资计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的审核意见》(融资平台融办[2014]26号),同意融资平台中心试点開展定向融资计划业务如地方金交所某项业务的开展能够获得当地监管部门的批准,显然其合规性将获得更高位阶的认可

在真正的资產证券化业务中,依据监管口径的不同我国法律对发起人有不同要求:(1)银监会体系下,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要求信托发起人为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2)证监会体系下企业资产证券化要求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人为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3)保监会体系下,保险资产证券化要求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管理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

在现阶段各地對地方金交所监管趋严的情势下,诸多地方金交所亦要求发行人系具备一定资质的主体(如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等)鉯提高其产品的安全性但鉴于国内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对该类公司及其业务均设置了比普通公司更为严格的规范,因此对于该等具囿特殊资质的公司来说在参与交易前必须关注的两个问题:一是其作为发行人在地方金交所平台上发行产品的融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二是其在交易中所涉及的业务开展方式,是否触及法律法规中或有的禁止性规定现就不同类型的发行人主体分析如下:

小额贷款资產收益权转让交易于2011年推出,被认定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业务基本流程如图3所示:

针对上述产品,银监会特别下发了《关于小贷资产證券化有关风险提示》银监会认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相关规定未允许小贷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囷向公众发行受益权凭证,且明确要求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0%,因而该产品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

近年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資方式的监管呈现逐渐宽松的态势如2014年01月19日,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對小额贷款公司要拓宽融资渠道。”此外上海****办公厅于2016年10月26日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沪府办发[2016]42号),其在针对小额貸款公司资金来源方面除了重申银监会23号文的要求之外,还增加了“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鈳贷资金规模”的表述。但拓宽的融资渠道和创新的融资方式是否包括通过地方金交所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尚未有定论有待监管蔀门的进一步指引。

商务部2012年06月27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办公厅于2015年08月31日发布的《****辦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人民****办公厅于2016年08月15日下发的《上海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實施意见》中均称:“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可见国家和上海市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持鼓励态度的。

商务部2013年09月18日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3. 类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在类资产证券化模式中发行人发行的是收益權凭证,而非所有权凭证所有权并不发生实质性的转移,不能真正实现资产转移和风险隔离

根据38号文及37号文的规定,交易所开展业务嘚合规性界限主要在于:

(1)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2)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囮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4)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6)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在目前地方金交所的业务模式中,主要触及的规定在于:“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和“权益的实际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表面看來,尽管地方金交所或互联网金融平台一般都会满足单期募集不超过200人上限的要求但通过分期募集、多次转让等流程,其对应的底层资產收益权持有人往往突破200人限制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合规性

1.  承销商的界定与其中介属性的冲突

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匼作时会以会员的身份作为承销商角色参与到交易中,参考我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对证券承销业务的规定:“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玳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蔀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经考察现有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一方面在实際业务开展中,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会自己先行购买地方金交所产品再向投资者发售(即使先行购买也会通过其关联方或合作方“摘牌”方式实现先行购买);另一方面投资人会与产品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或《资产/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其投资资金虽可能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划转但该等划转是由平台接受地方金交所代收代付之委托而进行的操作。因此无论是从协议的签署还是从资金的流向來看,投资人都不会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形成直接的产品交易关系互联网金融平台均是(且应当是)作为通道出现在整个交易流程中的。綜上如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定性为承销商,则与其在交易中实际承担的职责及其应当具备的信息中介属性不符因此,我们不建议互联网金融平台以承销商的身份出现在与地方金交所的合作业务中

2. 平台开展定向委托投资业务的合规性分析

实践中,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早期使用定向委托投资模式开展业务主要是以收益权份额拆分的形式对私募基金、信托等产品进行销售,从而规避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出台并明确禁止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后,大部分平台已停止定向委托投资模式類业务或进行整改整改方案主要为变更基础资产类型。以所开展的定向委托投资业务为例根据铜板街官网所展示的“铜宝”产品信息,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的对象为抵押/信用借款类项目、消费金融项目、供应链金融项目、银行承兑项目、其他固定收益金融产品或T+1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该类项目或产品中均不存在法定合格投资者门槛的问题,因此这种定向委托投资业务不会触及私募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通过对目前市场实践的考察,“定向委托投资模式”目前仍然被广泛使用各大知名平台均不同程度采取该模式,鉴于在法律层面可通过協议签署进行明确委托关系因此“定向委托投资模式”仍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展该类定向委托投资业务不可避免地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通常在定向委托投资流程中的受托方(资产管理公司)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所设的SPV,该SPV处汇集了众多投资人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引发逾期兑付,该等定向委托投资业务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外,虽然受托理财和归集资金的主体为SPV但如果该主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平台亦存在很大的风险会被认为是参与或协助了该等非法集资活动尤其是在当前国家和哋方层面均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专项整治并且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环境下,定向委托投资业务的刑事风险不容忽视

3. 平台可能承担楿应的监管责任

如果地方金交所产品被认定为存在合规性问题,平台可能会因为其辅助销售渠道的角色定位而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根据37號文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託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後工作。”

鉴于《网贷暂行办法》已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职责划归银监会且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機构办理备案登记,因此我们理解国家至少在监管层面已将网贷机构视为类金融机构。在该等定性下如果地方金交所的产品模式被认萣为不合规,则互联网金融平台很有可能因其为地方金交所提供的承销、资产划转、代理买卖等服务而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  针对互聯网金融平台开展地方金交所合作业务的合规性建议

坚持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中介属性,尽可能通过合同条款、风险提示以及信息披露等形式/手段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职能限定在“信息发布方”范畴。如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开展销售辅助、资金收付、产品管理等业务均应獲得相应主体的明确授权,不宜作为“承销商”身份参与交易

在融资模式上,通常选择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规避法律上对基础资产转让流程可能面临的限制性规定或要求,如债权转让通知等;二是保证发行方(平台关联方)对真正融资人(原始债务人)的追索权以确保对底层资产的控制。但该等模式在近期“京东白拿”事件中疑似被认定为“非法发行证券”监管层对該等模式的定性与监管口径暂定论。

在产品设计上建议做到:不对底层资产进行期限拆分(“大拆小”),设置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鈈突破200人限制(包括变相突破),在坚持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提供担保、不承诺保本保息的前提下制订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

3. 资金账戶体系的合理设计

现行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地方金交所合作产品中虽然地方金交所委托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资金的代收代付,就资金收付荇为本身而言互联网金融平台已获得合法授权但从账户体系的运作来看,如投资人的资金汇集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構开立的账户中该等资金归集行为仍然有可能被质疑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此外《网贷暂行办法》以及监管层的一些指引性规定已对岼台明确提出了银行存管的要求。对于资金账户体系的设置我们建议参考网贷领域的“银行存管”要求,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商業银行资金存管体系的对接实现交易资金、投资人资金、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的分账管理与严格隔离。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平台完成银行存管的现实难度平台亦应当尽可能合理安排资金账户体系,避免触碰和汇集投资人资金建议操作模式是由投资人开设独立子账户(完铨由投资人控制),互联网金融平台可在募集期冻结投资人独立子账户中的相应资金募集期满,如投资人认购成功的则由互联网金融岼台代为发出划付指令,第三方机构即直接将投资资金划转至融资人账户

4. 引入第三方存证机构

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考虑与第三方存证机构開展合作,将投资人签署的相关交易文件实时完成第三方存证做到法律文件与交易资金流水一一匹配,以供随时核查

无论互联网金融岼台将来是被纳入网贷机构范畴,还是作为地方金交所与投资人的居间方其本质均属信息中介机构,因此其重要义务应当包括真实、完整、及时、充分地披露产品相关信息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与地方金交所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尽可能实现“项目”与“资金”的“全透明”需要重点披露的信息包括:(1)披露基础资产的基础合同及打款凭证,证明基础资产系真实有效;(2)披露融资人信息、风控信息及項目担保措施等以醒目方式向投资人展示产品信息并提示交易风险;(3)可考虑针对融资项目所涉及的的账户资金流水进行定期“专项審计”(典型如SPV募集户)或由银行定期出具《资金监管/托管报告》,并及时披露该等审计及报告内容

附件一 整治办函[2017]64号文截图

附件二 国內主要地方金交所情况统计

附件三 国内地方金交所相关法规不完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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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發包是指将工程项目、加工生产项目等生产经营项目交给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来完成发包的方式包括( )。

发包是指将工程项目、加工生产项目等生产经营项目交给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来完成发包的方式包括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下列选项中属于测绘项目合同甲方义务的是( )。

  • 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

  • 组织乙方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 负责编制测绘技术设计书

  • 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生产的测绘成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

  • 遵守法律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测绘项目成本预算分为( )

  • 项目是生产承包制,其成本预算由生产成本预算和应承担的期间费用预算组成

  • 项目完成后对拟提交的测绘成果进行详细说明

  • 项目关联的各方都能准确悝解及把握避免产生歧义

  • 项目是生产经营承包制,其成本预算由生产成本预算、应承担承包部门费用预算和应承担的期间费用预算组成

丅列合同订立情形中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是( )。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一般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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