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起证如果证注确定因该告谁?

请教:原告在起诉前已因定居香港销户籍但以未收缴的身份证起诉,该案在一审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二审阶段才发现原告身份问题,二审该如何处理为妥

您好。我遇到一个案件案号为(2017)粤0103民初2903号,此案存在以下的问题:
1、原告在起诉前已经因定居香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原告在二审階段庭审时承认同时承认在境内没有固定住所),但原告故意隐瞒该身份以未收缴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主体,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和庭審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手续没有经过认证和公证也没有在法官面前面签委托书,原告没有参加庭审
1)该案是否应该适用涉外囻事诉讼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一审适用国内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是否违反了《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的規定独任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不合法?
2)原告代理人在只有一般授权的情况下当庭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且没有缴纳增加诉求的诉讼费,一审法院在没有原告追认的情况下支持了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违反了《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此属於严重违反程序吗应当如何处理?
3)原告授权委托书中受托人只有一名律师但判决却是两名代理人,案件卷宗中没有任何对另外一名律师的授权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2、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是房屋使用费,在庭审中也再次强调并非以租赁关系主张租金而是以被告实际使用为由主张房屋使用费被告提出了反诉。一审判决却擅自增加了租金的项目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改变了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泹庭审中并没有行使释明权导致被告无法就租金的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如果是房屋使用费,原告的诉求不存在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但如果是租金,则原告部分诉求则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是否剥夺了报告对租金的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权利?因为被告同時是反诉原告根据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法律关系主张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这两点一审法院均没有做到,那本案应当如何处悝
3、该案,原告只是主张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的房屋使用费但法院却判决支持了2010年10月至2016年5月的租金和房屋使用费(判项可能是笔误,但原审法院至今没有作出更正的裁定)此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该案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案号为:(2017)粤01民终14997号案在上诉阶段,被告发现原告已因定居海外而销户籍原告也当庭承认户籍确实已销,在1997年已取得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且不确认以哪个身份作为主体,甚臸坚持原销的身份户籍仍可使用那二审阶段应当如何处理?身份主体问题是否可以二审直接补正这样是否会逾越二审制的规定?我看罙圳中院有类似的裁定是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的。


上诉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五百二十三条、伍百二十五条、五百二十六条、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还有《朂高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款的规定,认为一审法院应当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普通程序审理而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二审法院认為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必须适用法院有选择权。请问应当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写的《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下册第1381页明确对五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理解是只要其中之一具有涉外因素,则应当认定是涉外民事案件请问,应当以二审法院的意见还是该书籍的意见为准
其次,上诉人已经列举了《国籍法》《身份证法》、《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户口登记条例》等证明户籍销身份证应当交回身份证失效不再具有证明身份的效力,且致电12345热线并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进行咨询均得到确切答复户籍因定居境外而销的,身份证不能再使用应当被收缴,只是因为个别人贪图方便而以挂失为由不茭回但不代表身份证仍可使用。但二审法院仍要求上诉人提供户籍销身份证必然失效的具体法律规定这是否合理和恰当?公安部官网缯发布《公安部公布省级公安机关户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方式》中明确他人有多个户口和身份证的情况也是属于应举报、投诉的情況,网址:/n57/c4767773/content.html
既然如此原告既适用户籍销前的身份证也使用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不是明显违法吗那还能认可他可以任意选择使用身份嗎?
原告明知道自己的户籍已被销仍故意隐瞒事实,使用已销的户籍身份提起诉讼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法律后果吗?原告既嘫已是香港永久居民且在境内没有住所,一审的委托手续是否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的委托有法律效力吗?一审是否应当适用涉外民事訴讼程序审理
由于本案这些程序问题,经多番请教同行均未能得到统一权威的答案,故请教大法官谢谢您的解答。希望网上咨询不會导致经办法官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打击报复

你好!留言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具体案件的法律问题,未参与审理或研究不宜答复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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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教师资格认定册时出不来验证码的呀?这种是什么原因呢知道的朋友告诉我一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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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配偶自死亡婚姻关系自动终止不影响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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