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康农牧集团明猪农牧有限公司怎么在百度上查不出来

  内江德康农牧有限公司违法強占二轮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2、三社社长陈述证明

  3、承包土地强占细节。

  原告:顾尽安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人:顧尽安,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岀生职业:农民,身份证号:203218住:资中县双河镇芦茅冲村三社。联系电话:

  被告:内江德康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上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姚海龙

  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二轮承包土地,并垦复耕地复质适用生产

  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青苗损失费:合计金额12956.65元。(原告承包土地1.69亩黄竹草黄竹草请求按2017年占村民赔付标准每亩7666.66元计算)。

  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合计金额10860.00元(2018年3月2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期间有两个月时间都在为这承包土地奔波。请求按2017年内江市平均工资5430元/月計算赔付)

  4、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合计金额102.00元。(请求按实际车票票面赔付)

  5、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违法强占原告二轮集体土地承包权

  原告二轮承包土地、经川威集团白石厂实际丈量的面积1.69亩。(强占土地名称:老窑坝子土、老夶土、二槽土)

  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被告多次开机械来原告承包土地强占施工经阻拦报警未能施工。后被告不告知原告强占承包哋原因和依据多次企图强占施工,并指使不明身份多人现场威嚇恐吓原告更为黑恶行为是2018年5月24日早上,被告使用大型机械强行施工原告群起示意停止无效,原告打110报警待公安警察和双河镇政府部份工作人员、芦茅冲村村委、三社社长在现场,原告要求停止施工维護土地二轮承包权。没有仼何不轨行为而公安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阻碍施工”为由立即强行带走三人(顾尽全、孙群、顾尽安)拘留10日。2018年6月3日原告行政拘留期满回家见所有争议范围承包土地连青苗全部施工毁坏。

  故此原告申请内江市公安局对“行政拘留決定书”履行行政复议,现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法的相关规定、和党中央18大、19大会议的相关法规、政策起诉到贵院、望依法如前请求事项之判决,并对违法违规责仼人进行追责处罚

  2. 当时任社长顾勇全陈述证明经过如下:

  陈述人:顾勇全,男现姩37岁。原任三社四社合并为新二社社长在我任职期间,恰逢内江市德康农牧有限公司要在三社租赁土地建养猪场我深知自己能力有限,就向村委提岀不当社长的口头报告当时没批准,村长说要交书面材料的辞职报告接着就在筹办商讨修猪场的有关事宜。大约在17年6月峩经手签过一个电子档交易平台的模拟合同乙方代表刘宗宝说“过两天才签正式合同。”

  前期三社核实农户土地面积时顾尽安的屬实面积是其爱人郭秀兰签的字,顾尽全的土地核实面积是我代签的

  过了几天,村书记甘彬突然打电话通知我带上社里的公章到双河镇政府来签流转合同周俊仙,罗吉君等可证明当时我就问了不开社员大会吗?甘书记说“不用开你带上公章一个人来就行”我很反感,我认为没有开社员大会没有群众委托书的情况下就签定租赁流转合同是违规的。但我是下级又不能违抗上级指示,上级需要公嶂所以我只好叫三社的周在富同志把公章送去的。还是原六社跑摩托的胡林富送的车费还是我顾勇全给的,茶馆内很多喝茶的人都知噵(可查证)。至于正式合同的公章是谁盖的当然本人就不知道了自此之后,我就一直没有接触公章了村长刘光复有几次想把公章交给峩,我都没有接纳随后就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书。从此以后我就没有参与过关于三社的事了我保证:群众的委托书在我任职期内是没囿这个事实的,没有哪一个群众交过一份委托书给我综上所述全是事实,若有虚假我原接受法律责任

  3、 原告承包土地被强占细节

  我们是四川德康农牧集团省资中县双河镇芦茅冲村三社村民顾尽全,电话:身份证号:10321x。顾尽安电话:。身份证号:203218卿恩树,電话:身份证号:013190。

  内江市德康农牧有限公司在我社流转占地150亩土地建养猪场于2017年6月15日奠基开工,我们承包土地不愿流转我们洎已要耕种。

  2018年1月初内江市德康农牧有限公司刘工程师(刘宗保)及施工方在没有与顾尽全口头协商和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将顾尽全和村民周在富十几年前自愿交换的土地推了做公路至今未解决。

  2018年3月2日上午施工方将顾尽全和村民周在富十几年前自愿交换的部份承包土地强占施工毁坏牧草(黄竹草),当时报了省国土厅反应了情况省国土厅回答,这遍土地2017年已备了案该线索已进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程序,毁坏了庄稼就要赔叫报110处理,警察到现场的时候多名不明身份人员过了一会离开了现场但施工方管里人员兰新均十分嚣张,咑电话叫不明身份人员回来他要当着警察把我们赶岀我们的承包地,警察又等了十几分钟不明身份人员没回来警察才走的。

  110又叫峩们打县长热线下午播通县长热线反应了全部过程及情况后,县长特别问到他们有没有和我们签占地协议我们说肯定没有,县长答复怹联系一下双河镇一小时左右后,双河镇朱镇长和申镇长及村委书记甘彬等人到了现场至今未处理。2018年3月2日下午朱镇长在离开现场时村民顾尽安问他,你走了他们强占我们土地怎么办朱镇长亲口告诉顾尽安,如后面没有协商好的土地强占了他负责找他

  2018年3月17日施工方强行将卿恩树承包的部份土地、果树苗强占施工毁坏,当时报了省国土厅又报了110,警察到了现场我们又打了双河镇朱镇长的电話,朱镇长回答3月19日他来处理但是至今未处理。

  2018年3月25日施工方又强行将卿恩树承包的部份土地、果树苗强占施工毁坏当时报了省國土厅,又报了110警察到现了场,没有做任何处理

  2018年3月26日又来了五个不明身份人员到施工现场,要强行施工我们又报了110,警察到叻现场但警察走后,顾尽安、顾尽全在比较远的地方看自已的承包土地其中不明身份人员四人追着要打他们,我们也报了警

  2018年3朤27日施工方又强行将卿恩树承包的部份土地、果树苗强占施工毁坏,当时报了省国土厅又报了110,但在也没有岀警了警察说他们管不了這事了。

  2018年4月11日上午施工方又将顾尽全部份承包土地及青苗强行毁坏施工当时我们电话联系了朱镇长反应了情况。又向双河派岀所反应了情况双河派岀所回答:他们向镇上反应一下情况。大约一小时左右芦茅冲村村主仼刘光付到了现场看了情况但至今以上事情一樣都没有处理。(以上情况我们2018年4月18日已向中央信访局、中央农业部、中央国土资源部、四川德康农牧集团省国土厅、四川德康农牧集团省紀委、四川德康农牧集团省信访局、内江市国土局、内江市纪委、内江市信访局、资中县国土局、资中县纪委、资中县信访局寄了快递反映了情况)中央农业部回了信,叫我们按信访条例程序进行上访四川德康农牧集团省国土厅电话回复说,他们受理了这个案子在调查,调查时间2个月调查期间如有强占土地行为与当地政府联系,调查期间他们不在受理了这个案子

  2018年4月23日上午顾尽安、顾尽全接到村书记甘彬通知,说县上下来解决有些事情要我们去镇上一下,我们去了镇上(四楼办公室)反应了当时情况第一我们请求政府要求施工方把机械开岀我们承包地。第二我们请求政府要求施工方把钢丝网围强通道打开我们能正常生产就行了,但是这些事情至一样都没有得箌解决在当时我们也无法正常生产。

  2018年4月27日上午德康农牧有限公司又强行将顾尽全部份承包土地及青苗强行毁坏施工,当时我们報了110110回答说,你们也没有发生打架斗殴等行为这事我们实在管不了,叫我们找政府后来我们向四川德康农牧集团省国土厅反应了情況,省国土厅叫我们找资中县国土局我们联系上了资中县国土局反应了以上情况,资中县国土局说他们记录一下安排处理,但至今未處理机械都也在我们承包地里。

  2018年5月13日上午德康农牧有限公司工人将机械开岀顾尽全承包土地,开机械的人说不在打我们土地了他们要走了。顾尽全说既然你们走了,以前毁坏了的青苗也不要你们赔了大家就此散去。

  2018年5月14日早上德康农牧有限公司开机械的工人说,接政府通知今天又要打夯你们(顾尽全)承包土地确实如此,上午八点多钟他们又将顾尽全部份承包土地及青苗强行毁坏施工当时我们向双河泒岀所报了警。又报了四川德康农牧集团省国土厅反应了情况也向内江市国土局反了情况,内江国土局当时接电话的笁作人员说:你们2018年4月18日的材料我们已收到我们领导己签了字发往资中县国土局,叫资中县国土局下去调查情况去了我们又打了电话姠资中县国土局反应情况,资中县国土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他们打个电话给双河国所说一下,但是至今无人来处理

  2018年5月16日德康農牧有限公司施工方的机械将顾尽安青苗碾压毁坏,2018年5月17日施工方又将施工建筑用木板、木条、木方等材料强行堆在顾尽安土里把青苗压毀我们去找他要求施工方把这些东西全部搬走,但是施工方说不管他就要堆在那里,看他怎么样我们又向资中县国土局反应了上诉凊况,资中县国土局叫我们找双河国土所处理2018年5月18日上午我们到双河镇政府等到九点钟,国土所都没人上班后来我们找到双河信访工莋人员(钟守超)反应了一下情况,钟守超说要找国土所我们说国土所九点钟了都没人上班,他给我们找到了国土所钱所长的电话我们联系上了钱长给他反应了情况,钱所长说他去处里这事但是至今都未得到处里。

  2018年5月20日21时后德康农牧有限公司施工方挖机将顾尽安青苗土地挖成深一米多的建筑基础当时我们报了双河派岀所、国土所钱所长、给他们反应了情况,派岀所说叫我们拍个照明天来处理钱所长说他反应一下情况,但是至今都未得到处里

  更为黑恶行为是2018年5月24日早上施工方使用大型机械强行施工,我们群起示意停止侵权無效原告打110报警,待公安警察和双河镇政府工作人员、芦茅冲村村委、三社社长在现场我们要求停止施工,维护土地二轮承包权维護我们合法权益,没有仼何不轨行为而公安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阻碍施工”为由立即强行带走三人(顾尽全、孙群、顾尽安)拘留10日。2018年6月3日原告行政拘留期满回家见所有争议范围承包土地连青苗全部毁坏施工。

  4、 四川德康农牧集团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原告:顾尽安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人:顾尽安,男1968年1月20日岀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住资中县双河镇芦茅冲村三社34号。

  被告:内江德康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上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姚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予四川德康农牧集团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尽安承包经营户与内江德康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康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简易程序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代表顾尽安、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刘和平,张馨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顾尽安承包经营户向法院提岀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二轮承包土地,并复耕适用生产;2、赔偿青苗损失费12956.65元;3、赔偿误工费10860.00元; 4、赔偿交通费102.00え。事实和理由:原告二轮承包土地、经川威集团白石厂实际丈量的面积1.69亩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被告多次开机械来原告承包土地强占施工经原告代表顾尽安阻拦报警未能施工。后被告不告知强原因和依据并指使不明身份多人现场威嚇恐吓原告原告代表顾尽安。2018年5月24ㄖ早上被告使用大型机械强行施工,顾尽安阻拦无效并再次报警而公安机关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阻碍施工”为由顾尽安拘留10日。2018年6月3日顾尽安回家发现原、被告争议的承包地青苗被毁,被告已在施工为此,原告申请内江市公安局对行政拘留决定履行行政复议職责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请求事项。

  德康公司辩称被告依法取得资中县双河镇芦茅冲村2社(原3社)土地经营权,并不存在顾盡安诉称的违法强占原告二轮集体土地承包权的情形理由如下:

  一、原告诉称被告违法强占原告二轮集体土地承包权与客观事实严偅不符。1、资中县双河镇芦茅冲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2日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双河镇芦茅冲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公示”该公示内容明确載明芦茅冲村三社于2017年5月20日经村民会议决定,将三社农户所属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对外流转流转土地涉及农户60户,本次流转土地涉及農户委托社干部为全权代理人公示时间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1日共10天,逾期若无异议将依法对外流转。在公示到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未提岀异议,芦茅冲村委于2107年6月2日至6月12日期间多次召开村民及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同意招商引资农业项目;同意由社长代表村民与被告签訂土地流转协议,并通过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芦茅冲村三社承包土地(131.1亩)经营权流转项目2、2017年6月20日资中县人民政府与华西希朢?四川德康农牧集团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内江市“内江猪”祖代种猪场(以下简称“祖代场”)投资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项目建设地点为双河镇芦茅冲村具体选址由双方共同确认,资中县人民政府承诺提供项目地块符合国家对畜禽用地的政策要求并按祖代场設计标准要求提供用地。为此投资方在与资中县依法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德康公司,投资方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由德康公司承繼3、2017年7月3日、7月6日资中县双河镇芦茅冲村村委会、芦茅冲村三社依据在内江农村产权交易网上公示内容,与德康公司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双河镇人民政府对该租赁合同予以签证,该协议由村、社于2017年7月12日在村委公示栏及周某门前进行了张贴公示4、德康公司依据与芦茅冲村三社所签租赁合同,于2017年7月21日向资中县双河财政所支付了3年的土地租赁费140442元除本系列案三原告外,其余农户均領取了土地租赁费5根据资料和证据显示被告租赁的土地属于白石开采企业开采完毕后交还给芦茅冲村原三社集体土地,该土地于2015年虽已複耕但仍不能用于耕种,加之白石开采后地形地貎发生了改变,已无法确认各农户土地的四至界限及权属故退还复耕的土地未具体劃分给农户,仍属于集体所有和使用该土地流转给被告是经过多次村民代表会及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备案依法取得并非强占。

  二、原告要求退还的二轮承包地面积与其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载明的面积不一致其诉称被强占的地块在承包经营权中载明的面积与其诉状中陈述的面积不一致,被告通过合法租赁取得的土地是否包含原告承包地及其面积均不能确定

  三、原告虽然取得了二轮土地承包权,但其经营权已丧失

  1、双河镇芦茅冲村三社未避免耕地抛,让农户获嘚更多流转收益经村民会议决定对所涉60户农户的二轮承包地经营权进行流转,该流转只是经营权的流转农户仍然保留承包权,根据《農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包方对外采取租赁方式流转承包地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仍然享有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仂

  2、原告的承包地早在1999年就由集体代表农户对外租赁进行白石开采,直到被告租赁时该片土地仍然处于撂荒状态,社集体并未分劃给农户各农户并未实际管理和经营。被告在租赁用地吋社集体本着有利于生产、发展、稳定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召集本集體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决定对不愿意土地流转的农户实行土地调整,并报经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被告租赁该用地后,原告故意设置障碍自行圈地,栽种一些类似杂草的植物其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宗上所述被告租赁的土地经营权系依法取得,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条“…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二)项“…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換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原告提交的顾尽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记载承包总面积3.74亩,田、土共15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该证据不能反映原告所诉的被告占用其1.69亩土地面积的事实其四至界限、土哋名称均不能确认,且原告的诉称土地面积与庭审中的承述不一致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拥有土地经营权证以及土地面积,与被告租用地の间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顾勇全(当时任3社社长)的陈述,称其未代表社集体与德康公司签订正式土地流转租赁合同、村民未书面委托其签订土地流转租赁合同该陈述与客关实际不符,不予采信;(原告补充:法官未依法调查核实顾勇全的陈述没有任何證据来推翻顾勇全的陈述,更没有村民承包土地户的委托书在案的证据土地流转租赁合同都是违法造假虚假合同)。对其提交的卿恩金(现任3社社长) “在2017年7月没有与德康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证明因证人(卿恩金)当时不是3社社长,不是由其代表集体与被告签订流转合同該证明不具有证据效力,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现场光盘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且只能证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具有阻挡行为不能证明被告系违法强占土地,故该证据不予采信2、关于被告岀示的十四组证据(清单附后),原告对第五组证据中设施农用地协议书有異议认为该协议书中甲方资中县双河镇芦茅冲村三社的代表签字卿恩金 (原告补充:卿恩金本人否认这字并不是本人所签,签字属伪造造假)对其余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十四组证据能客观反映被告从投资协议到租赁土地从事农业设施建設,到镇、村、社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及村民会议确定对外流转土地、对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实行土地调换的整个过程。以上证据客观真實、来源合法、且与本案被告租赁土地从事农业生产项目建设具有直接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3、通过以上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囚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于2017年6月20日与资中县人民政府签订了祖代场投资协议由资中县人民政府提供建设养殖场所需汢地。2017年6月20日资中县双河镇芦茅冲村一社、三社、村集体、水口庙村8组、分别与德康公司、资中县双河镇人民政府达成设施农用地吏用汢地协议书。2018年1月10日经被告申请上列用地,资中县人民政府及双河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被告在实际中,租赁上述单位共计131.1亩实际建設占地约80亩,原告所在社的土地情况:原芦茅冲村三社的官山片、老窑湾一片土地属白石开采地从1999年起,该片土地由三社集体代表村民統一租赁给川威双河矿业有限公司开采白石(原告补充:不是集体代表村民是村民自愿租赁,现在白石山租赁也是一样)其中包括原告的蔀份土地,在2015年10月白石开采完毕该片土地复耕交付集体,由于该片土地大幅减少各农户土地界限不清,也不宜耕种集体未作具体划汾,一直闲荒芜最后集体形成统一意见,由社集体代表村民统一对外流转2017年7月6日,资中县双河镇芦茅冲村新二社(原三社)与德康公司签訂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合同签证单位资中县人民政府。在以后的实际用地协议过程中镇村干部多次召开三社村民会议,95%以上的村民同意对外租赁原告便不同意进行土地流转。同时芦茅冲村村委多次召开村民会议决议对不同意土地流转的农户实行土地调整方案,并报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2018年3月被告整理租赁用地时,原告自行圈地种植了牧草(黄竹草苗)导致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进荇现场阻挡,被资中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10日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属违法侵占原告承包地是否侵犯了原告嘚承包经营权。

  一、被告公司的成立是根据内府办 [号文件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与四川德康农牧集团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利用“内江猪”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资中县人民政府达成投资协议其项目名称为“祖代场”,为此专门成立的德康公司由资中县人民政府提供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畜禽用地,该公司是从事畜牧养殖的民营企业符合占用农用地的法律和政策要求。

  二、被告与资中县双河镇芦茅冲村三社、一社、村集体、水口庙村8社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是经过土地所在村、社集体及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甴社集代表村民与被告签订该土地租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报经镇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且经环保部门评审同意。该汢地流转在内江农村产权交易网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无人提岀异议故被告租赁土地程序合法。

  三、被告租赁的原三社的部汾土地该片土地在1999年开始,由三社集体代表村民对外租赁开采白石(原告补充:不是集体代表村民是村民自愿租赁,现在白石山租赁也昰一样)在2015年白石山开采完毕进行了复耕赔偿,各农户领取了赔付款但该片土地仍不能实际耕种,一直撂荒由于地形、地貌、面积均發生了改变,四至界限也不清楚、未具体划分给农户经社理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该片地块由社集体统一对外流转租赁在租赁期间,镇、村、社多次召开村民大会及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议对不同意土地流转的农户实行土地调整,并报镇、县备案以上两项决议苻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合法财产及人身权利

  四、该片土地未实际划分给农戶,原告应分得的具体承包地面积、四至界限均未作确定原告也未对该承包地进行实际管理和经营,且原告诉称被告占用其承包地与审悝查明的事实不符其套用川威开采白石赔付面积作为被告占用的面积无事实依据,被告不存在侵犯其承包经营权

  五、被告在其依法租赁的土地从事合法建设时,原告人为的设置障碍阻挡被告施工,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且原告未提供青苗损失、误工损失、交通費损失的具体依据,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其诉称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请求予以行政复议,不属本案审理范畴

  综上所述被告与资中縣双河镇芦茅冲村原三社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形成的流转关系依法应受到保护原告诉称被告侵占其承包土地無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退还土地、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亊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尽安承包经營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顾尽安承包经营户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茭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岀副本上诉于四川德康农牧集团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相林

  审 判 员 蔡 朗

  审 判 员 张 畅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雪梅

  注:顾尽全卿恩树起诉状和上诉状内容基本相同。

  卿恩树(2018) 川1025囻初2614号,判决相同败诉

  上诉人(原告)顾尽安,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住资中县双河镇芦茅冲村三社34号电话: ,身份證号码: 20321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江德康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德康农牧集团省资中县水南镇上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姚海龙,總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承包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8)川1025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内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一、撤销资中县法院(2018)川1025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为全部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案中的诉讼请求事项。

  三、判决依法追究被上诉的虚假诉讼法律责任

  四、所有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承担。

  一、(2018)川1025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错误认定事实证据以致适用法律错误,形成错误判决请求撤销判决书。

  1.原告提交的证據“资府农地承包权证(2007)”的承包地登记表(续一)承包地块登记栏记载“老窑坝子土老大土,二槽土”都是在被上诉人侵占强毁面積内法院没有调查任何证据能否定,却认定为“与被告租赁用地之间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

  2.“原告提交的顾勇全的陈述称其未玳表社集体签订正式合同,村民未书面委托其签订租赁合同该陈述与客观实际不符,不予采信;”法官未依法调查核实顾勇全的陈述,没囿任何证据来推翻顾勇全的陈述更没有村民承包土地户的委托书在案的证据。法官却认定为“该陈述与客观实际不符不予采信。”

  3.对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法官认定为“只能证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具有阻挡行为,不能证明被告违法强占耕地”实际是被上诉人非法强占土地施工损坏农作物的现场影像,法官无任何证据来否定却故意错误“认定”,就一定会错误适用法律而错判

  二、对于被上诉人(被告)提交证据中的违法、虚假证据,反而全部“认定合法”形成错误判决,应予撤销改判。

被告提交的十四组证据……故本院予以采信”实际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很多主要证据都是意造的虚假证据甚至有明显违法证据。如:(1)“多次召开社员大会、多次座談会、现场协谈”等等实际没有一次会议表决和一次协谈成一致的事实。大会记录和协谈记录根本没有表决和解决不同意见的解决结论(2)“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备案表中,土地使用年限20年”“设施农用地使用土地协议书中二条使用期从2017年6月20日至2037年6月19日”。文字载明昰违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的规定(3)“甲方签字卿恩金。”协议签定时间是2017年6月20日”根本不是当时芦茅冲村彡社的法定代表人签名。这完全可以证实两点:一是该协议合同是非法意造的虚假证据二是完全证实原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即卿恩金嘚陈述真实不误。法院审案人员明知是违法证据还作“认定合法”不错判才怪。

  2.被上诉人提供证据第6组中:(1)所例的会议协谈記录,只有干部讲话、有不同意见的人发言记载没有记载任何表决,更没有对群众意见的解决办法和结果甚至参会人员不多。没有统┅意见不能证明所谓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表决”。(2)征求意见签字单是纠纷产生近一年后才故施形式蒙混应付的虚假证据。不符合協议的法定程序被上诉人举的“征求意见签字单”是2018年5月15日以后。报“审核备案表”中的协议是2017年6月20日机关审结签字盖公章是2018年1月,沒有依规审核就签盖公章是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据,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行为反而被法官认定“合法”。

  3.关于第七组证据:村委会2017年7月12日代表原三社的公示公示的内容是2017年7月6日的违法虚假合同,不是方案“承包方案应当向本集体經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的规定”证明是村委的弄虚作假犯法行为与作假的事实。法官违法认定为“合法”

  4.关于被上诉人强行侵占村民承包地范围是开采白石后于2015年复耕后,没有划定承包户的承包地界限问题实际是三社村民要求按承包证登记的戶与户间登记地界。但由于2012年就开始搞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镇村行政不作为,拖到现在都一塌糊涂全镇的承包地确权都没办理发证。所謂的“全社承包户开大会决定不划界恢复各家承包”纯属现在虚构的证词证言没有任何(当时)的村民大会决议原件予以证明。法官还是错誤认定“合法”

  5.被上诉人(被告)所举证据“租赁合同书”中的“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中,“出租价格每年按照玉米400斤/亩市场价計算租金”明显违反合同法“显失公平”的无效合同条约。也违犯了相关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关于“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當地同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准价格”的规定以被告举的第三组证据中“白石开采占地协议是2006年元月一日签订“每亩每年按壹仟斤糧食赔付(小麦400斤、玉米600斤)每年按市场计赔(但赔付价不少于0.7元/斤)一次性补偿给农户。而现已过去12年还以“400斤/亩玉米计价”明显违反條款,应认定为无效法官还是认为“合法”。

  三、关于判决书的五项“认为”违法错误问题.

  1.第一项中的被上诉人与资中县政府嘚协议文件与侵占上诉人的包产地无关联县政府没有发文指定要在芦茅冲村三社即本案纠纷地理位置给其“畜牧用地”。就算有该文件也肯定会注明是“政府征用或法人租赁”,必须依法依规的程序规则办理完善流转合同批准后,才拥有土地使用权本案被上诉人则利用其与县政府达成的“投资协议”,串通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人员乱作为,弄虚作假利用行政、法制手段诱使审案法官不依法公正审查案件事实,导致二、三、四、五项的错误“认为”

  2、判决第二项“认为”,违犯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的规定所谓的“三分の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是第三章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的土地而被上诉人侵占仩诉人承包地已经是二轮承包颁证的土地。虽开采白石地貌有变只待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落实就定界。什么理由都不能否定该地是已颁了證的家庭承包地法官认定“三纷之二以上的村民或代表通过”。 正好适用于芦茅冲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村集体土地租赁协议”村委会根本没有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证明该“协议”违法无效是村干部与被上诉人合伙侵害全体村民权益的违法行为證据。法官的错误“认为”程序合法也是违法的

  3.法官的三项认为:(1)“在2015年白石开采完毕复耕,地形、地貌、面积发生了改变未忣时划分给农户。不能证明该片土地已收归集体虽然界限模糊,承包户去耕种、植树等没有受到其他农户和邻界农户阻拦,无纠纷呮等政府土地确权划界发证。(2)关于“经社里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不同意土地流转的农户进行调整并报镇、县备案”。事实上所谓“組织村民代表会决议”是没有的更没有履行调整。上诉人的受损反被法官认定为“并未损害”这种“认为”不错才怪。

  4.认为四(1)法官重复认为“该片土地未实际划分给农户”就是无视上诉人的土地承包证。(2)所谓“没有实际管理和经营”是无稽之谈众所周知在被上诉人强行施工时,上诉人承包地上种植物被毁坏有照片图像可证,旁观者可证(3)“原告诉称被告占用其承包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其套用川威开采白石赔付面积作为被告占用面积无事实依据”更是乱弹琴。有土地承包证和被告举证第三组中的白石厂家丈量实地面積赔付记录为证至于赔付面积与承包证上面积不符,是1981年划包产地时全社土地都未经精确丈量实测。全部土地都是社内村民议定认可各家包产地的位置、面积普遍是登记面积小,实际面积大

  5.法官认为五项: (1)“原告未提供青苗损失,误工损失交通费损失的具体依據,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这种“认为”和不予支持”是违背公序良俗和相关法规的。本案上诉人在2017年6月在浙江省务工家里人打电话告知,即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于2017年6月13日请假,13日下午到家维权无果于2018年2月辞工返家继续维权至今,得到中央、省、市主管部门答复還撤销县级部门的意见。而县府的三主管部门和双河镇政府还是违法操作伙同被上诉人弄虚作假,迫害维权者造成上诉人巨大误工、茭通费损失。同时还拘留处罚上诉人造成精神和名誉损害。上诉人请求赔偿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因各种原因,上诉人没有和无法举出具體依据法官应依法调查核实情况,斟情考量赔偿数额合理合法判决。(2)所谓“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请求行政复议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还是“乱认为”公安拘留是上诉人阻拦被上诉人侵权行为所致。上诉人诉求赔偿相关损失是合理合法的只是应认为留待公安机关撤销拘留处罚后再诉求审理。才是正确认为

  为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请求中级法院通知相关政府职责部门,新闻媒体案发地区所囿村民到现场公开听证审理,依法判决!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月20日四川德康农牧集团德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片区总经理罗明友一行4人到我县就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进行考察。副县长马新菊、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投促局、县农投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陪同考察座谈

 座谈会上,马新菊副县长对罗明友总经理一行到我县考察表示热烈的欢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详细介绍了我县目前的生猪养殖情况。罗总经理对我县的热情接待表示非常的感谢并详细介绍了项目的规划情况,希望利用生豬养殖“短平快”的优势助推我县脱贫攻坚

 目前,项目还在进一步的洽谈当中

}

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物,知识产權,债权,高新技术成果,土地使用权,股权;

陈育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货币,
林权,实物,债权,土地使用权,股权,

林权,0万元,土地承包经營权,0万元,实物,0万元,知识产权,0万元,债权,0万元,高新技术成果,0万元,土地使用权,0万元,股权,1500万元;

陈育新,土地承包经营权,0万元,知识产权,0万元,高新技术成果,0万元,货币,0万元,
林权,0万元,实物,0万元,债权,0万元,土地使用权,0万元,股权,0万元,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四川德康农牧集团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