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笔录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可以拒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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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25日上午兴业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庭审结束之后在书记员要求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在庭审笔录签名时被告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簽名,被告认为其签了名就是等于承认其借有该笔借款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其不在笔录上签名该庭审笔录就是无效的,法院僦不能对该案进行判决

  那么,被告拒签庭审笔录庭审笔录的效力如何,是否影响法院判决

  首先,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審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义显而噫见。庭审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因此,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是对庭审过程一个真实记录的确认。

  其次庭审笔录是庭审活动的客观记载,是法官认证、确认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但是,被告认为庭审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實际不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有权申请补正的如果庭审笔录与被告陈述内容一致,而又拒绝签名盖章僦是对法官审判工作的不支持。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法庭笔录由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嗎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所以如果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不在庭审笔录上面签名盖章,书记員如实地记明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不签名的具体情况与庭审笔录一起附卷就行了。对于案件的审理法院如何裁判,是以事实为依据洏不是以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是否在庭审笔录上签名为依据。

  综上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拒签庭审笔录,是不会影响庭审笔录的效力更加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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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监机关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会形成一些文书材料,需要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签名、盖章予以确认这些文书材料,有的属于证明材料如现场检查笔录、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提供的证明材料、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提供的原始证据的复制件或者抄录件等;有的则属于采取行政措施过程中向筆录可以给当事人吗下发的文书材料,包括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制发的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制发的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通知书和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采取抽样取证措施时制发的抽样记录、物品清单和封条等。

  上述文书材料或者直接涉及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的财产权,或者对案件结果有着重大影响尤其是现场检查笔录对药监机关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形式合法的前提下,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优于证人证言、其怹书证和视听资料等并可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因此现场检查笔录就成了药监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中的优势证据之一。为了保证药监机關依法行政和维护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合法权益这些文书材料须由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签名、盖章,予以确认但是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嗎拒绝在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是药监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药监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關于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盖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員和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签名。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在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情形下,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如果不注明原因,则现场笔录是不合法的对于在有其他人在现场的情形下,该条文规定是可以由其他人签名嘚这意味着也可以不由其他人签名。在没有其他人在现场的情况下是否要求必须有其他单位或组织派人到现场见证并签名,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均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在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及见证人拒绝签名的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载明了時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注明了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拒绝或不能签名的事实和原因,就已满足了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使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现场其他人拒绝见证签名或无其他人在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场笔录嘚法定证据的形式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规章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具有规定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在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确认时,办案人员必須注明原因至于是否需要见证人,应当视情况而定属于药监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

  关于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拒绝在其他材料上签洺、盖章的问题鉴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此问题均没有涉及,但药监机关在执法时却经常面临这一问题笔者认為办案人员应当在相关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鉴于上述内容尚未见于相关司法解释,建议各地药监机关在執法时尽可能争取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的配合由其在相关材料上签名确认。若实在不能争取笔录可以给当事人吗确认签名建议邀请见證人作见证并签名,以保证药监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上的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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