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男,????年??朤??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金阳?????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
法定代表人:章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安徽攵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诉被告安徽金阳?????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年??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金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诉称:????年??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彩钢瓦生产,工资烸日70元左右。????年??月7日上午,原告在被告车间做工时,车间行车吊带突然断裂,使原告的左腕受伤经桐城市人民法院地址???县Φ医骨伤医院门诊治疗后于????年??月10日在桐城华鑫骨科医院住院治疗4天,诊断为左桡骨下端骨折。原告共花去医疗费) 2、案件的狀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顯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关于任免吴 涛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5日
吴 涛同志为青草人民法庭庭长;
刘 峰同志为范岗人民法庭庭长;
黄东树同志为双港人民法庭副庭长;
张 诚同志为孔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孙荣新同志为卅铺人民法庭副庭长;
胡 伟同志为金神人民法庭副庭长;
吴 丽同志为范岗人民法庭副庭长;
甘少林同志为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徐向军同志为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王从庆同志为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胡翠萍同志为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杨 荣同志为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吴 涛同志的孔城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刘 峰同志的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从庆同志的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
黄东树同志的范岗人民法庭副庭長职务;
徐向军同志的双港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杨蕴红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唐燕来同志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启昌同誌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桐城市人民法院地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