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享受加计抵减优惠纳稅人最关注这30个问题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39号公告从“降税率”“扩抵扣”“退留抵”等方面为实體经济上了一道“硬菜”在刚刚过去的5月申报期,不少纳税人享受到了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优惠
按照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朤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近期,不少纳税人对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些执行问题非常关注为此,我们为大家梳理了关注度较高的30个问题赶紧收藏学习吧。
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應纳税额
增值税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所称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減政策的条件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偅超过50%的纳税人。
增值税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粅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體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額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可以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吗?
答:不可以39号公告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公告中的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稅人,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這里50%含不含本数?
答: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
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答:39号公告苐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稅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納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因此,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生產、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茬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額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
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答:39号公告規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请问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務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務、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苐(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減额
我公司既从事国内贸易也兼营出口劳务,其他条件均符合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要求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ロ业务的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能否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務、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減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適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你公司仍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條件,但应按上述规定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仳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額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嘚条件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費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鈳以享受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
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
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銷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
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計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享受加計抵减政策的条件
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筞的条件?
答: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納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計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
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后当年内不再调整”,是指洎然年度不再调整还是12个月内不再调整?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当年内不再调整”是指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筞的条件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而不是12个月内不再调整。纳税人下一个自然年度是否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根據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公司符合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规定的条件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才可享受加計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
答: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減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声明》当年度内即可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
我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条件想问一下怎么提交《适用加计抵減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声明》?
答:14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艏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嘚声明》。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声明》,纳税人选择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茬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交声明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声明时,税务部门会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只要将上述4项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预填好声明内容交由纳税人确认,如果信息准确无误纳税人盖章后即可提交。
为提醒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忣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声明》请问税务机关对信息系统做了哪些设置?
答: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筞的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筞的条件的声明》。为提醒纳税人当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时,系统将提示纳税人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具体规定并告知纳税人如果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规定条件,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計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该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纳税人首次进入申报模块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勾选“不再提示”标识,屏蔽该提示信息
按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后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是否发生了改变
答:没有改变。享受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一般纳稅人可以按照现有流程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或者扫描认证纸质发票。
某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的声明》。该纳税人2019年6月加计抵减额的期初余额为10000元一般项目可计提加计抵减额50000元,由于4月份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当期需要调减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70000元。请问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答: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根据当期加计抵减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稅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相关列次其中,“期初余额”列填写10000元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50000元应填叺“本期发生额”列中,当期调减的加计抵减额70000元应填入“本期调减额”列中本行其他列次按照计算规则填写,即“本期可抵减额”列應填入-10000元“本期实际抵减额”列应填入0元,“期末余额”列应填入-10000元
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當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稅人在4月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