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補助的条件和办理流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3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茬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办理单位:各乡镇社会事务办窗口
县民政局优抚股:3521453
申请人需提供材料: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退伍军人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退伍军人证、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證、户口簿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其生活困难嘚材料。
办理流程:乡镇(街道)按照(民发〔2011〕208号)文件审核病种并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一式两份)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公示结果报告→县政局审查并填写《带病回乡军人病情送检表》(打印)→市民政局指定医院复核→市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