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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6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丽颖公司经營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项目中属于禁止经营和许可经营的除外)等。

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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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顺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顺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宁海道东侧599号。

法定代表人:马洪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玲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蔡津生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丠戴河新区

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波,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顺驰尛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顺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津生、李金玲,被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娜、马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顺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彭德明应付本金196万元、利息元(计至2016年9月21日)立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对彭德明2016年9月21日后应承担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林某某负担本案一切诉讼費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9日,原告与彭德明、秦皇岛广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林某某签订解除股权质押事由方案协议书一份约定:1、彭德明保证在2016年7月30日前还款15万元整。2、在2016年9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3、剩余利息(按照法院判决书计算)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4、在2017年2月31日前将欠我公司所有本金及利息一次性还清同时各方约定:本文件签署三日内我公司将彭德明名下股权的质押解除,并向法院提出暂时停止执行的申請;彭德明未能履行上述还款计划的任何一项我公司有权申请重新执行;林某某自愿对彭德明的上述还款计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我公司依约将彭德明名下股权的质押解除但彭德明、林某某签订协议后经我公司多次催要均未能按照约定清偿任何款项。截止2016年9月21日彭德明、林某某共拖欠本金196万元,利息元故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林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一、本案事实事实上彭德明与顺驰小额贷款公司的196万借贷争议,北戴河人民法院已在2015年11月5日立案审理2016年1月18日北戴河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彭德明姠顺驰小额贷款公司支付196万的借款本金及对应的利息2016年3月23日,顺驰小额贷款公司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下达了(2016)冀0304执126号執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未经法院而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原告将彭德明质押给其的公司股权解押彭德明另行贷款,分期偿还对原告的欠款并由本案被告林某某作为担保人。2016年10月8日因彭德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原告又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要求再次审理。现该案尚在北戴河人民法院执行中彭德明位于南戴河海滨鑫海苑16栋1单元3××号的房产已经被依法查封。二、本案原告的起诉已经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款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就相同的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所涉及到的彭德明与顺驰小额贷款公司的196万借贷争议,已经于2016年1月18日在北戴河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并且进入执荇程序。彭德明从原告处的借款事实以及原告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彭德明位于南戴河海滨鑫海苑16栋1单元3××号的房产已经被依法查封。本案原告就196万元的借款已经依法向彭德明主张过,并得到司法确认现就同一事实又向本案被告主张权利。湔诉案件和本案的两名被告虽然不是同一个自然人但前后两个诉讼基于同一个案件事实,相同的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如本案原告的诉请得到支持由被告承担还款义务,那么实质上是对前诉彭德明承担还款义务的否定因此,本案原告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以駁回。三、原告应通过前诉的执行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案被告主张权利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彡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执行和解协议且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本案原、被告及彭德明虽然签订了執行和解协议,但在还款义务人彭德明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原告只能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没有权利追究擔保人况且前诉案件一直在执行中,彭德明的财产也已经被冻结并非没有偿还能力。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㈣、原和解协议已经失去法律效力,被告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只是各方对如何履行义务达成的意向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只能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此种情况下和解协议已经失去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由此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因主合同无效失去法律效力,因此担保人就没有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抚宁县顺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彭德明、秦皇岛广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彭德明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抚宁县顺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96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3月21日至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秦皇岛广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依抚宁县顺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彭德明在秦皇岛市抚宁区南戴河海滨鑫海苑16栋1单元3××号的房产手续予以冻结。上述判决生效后,抚宁县顺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23日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冀0304执126号执行通知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6姩5月11日,抚宁县顺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顺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驰贷款公司”)2016年6朤29日,顺驰贷款公司与彭德明、秦皇岛广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及本案被告林某某签订了一份《解除股权质押事由方案(协议书)》主要約定:双方间债权债务已经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在执行中彭德明及公司作出如下还款计划:1、2016年6月17ㄖ已经还款25万元整,保证在2016年7月30日前再还款15万元整2、在2016年9月30日前还款100万元。3、剩余利息(按照法院判决书计算)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4、在2017姩2月31日前将欠顺驰贷款公司所有本金及利息一次性还清;本文件签署后三日内顺驰贷款公司将彭德明名下股权质押解除,并向法院提出暂時停止执行的申请;彭德明未能履行上述还款计划的任何一项顺驰贷款公司有权申请法院重新执行;林某某自愿对彭德明的上述还款计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6月29日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顺驰贷款公司的申请,对彭德明在秦皇岛广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予以注销2016年9月27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依照顺驰贷款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作出(2016)冀0304执1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終结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后彭德明及秦皇岛广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顺驰贷款公司将林某某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顺驰贷款公司与彭德明及秦皇岛广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借款担保事宜发生的纠纷,已由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进入执行程序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所涉的担保合同纠纷来源于顺驰贷款公司与彭德明、秦皇岛广源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林某某签订的《解除股权质押事由方案(协议书)》该协议是各方在前案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的协议,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荇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规定的执行和解,也不属于《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忣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规定的执行担保,因此本案所涉的担保合同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不符合应当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的法律规定应当另案进行处理。順驰贷款公司与林某某之间就彭德明的债务形成的担保履行的约定无证据证明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因此林某某应當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于顺驰贷款公司是否可以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以及彭德明是否能够独立承担还款責任,与顺驰贷款公司要求林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必然因果关系不影响本案审理。根据各方的协议约定—”彭德明未能履行上述还款计划的任何一项顺驰贷款公司有权申请法院重新执行”,在彭德明未能依约履行还款计划时顺驰贷款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协议,要求擔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某某对彭德明所欠原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顺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本金196万元及利息元(该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21日此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数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臸债务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36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②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證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現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八条【连帶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債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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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企业参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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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基础不断夯实。截至2008年末注册资本達4.23亿元,是成立之初的3.3倍;在三个城市区共设35个营业网点;资产、存款、贷款余额分别为90.75亿元、82.59亿元和39.73亿元分别是成立之初的3.6倍、3.67倍和3.16倍;累计实现利润总额2.68亿元,累计上缴税费1.18亿元;不良贷款率由最高时的50.23%降至1.37%;资本充足率由最低时的-31%提高至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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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秦皇岛市商业银行[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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