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非什么是商业用途途,但是未经授权的改文,只是改个名字,算侵权吗?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签定有关归还新疆伊犁地区的条約
本条约在圣彼得堡交换批准
中俄和议伊犁全还,界务无损
严重地损害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

《中俄伊犁条约》又称《中俄改订条约》、《圣彼得堡条约》共2

伊犁条约及其子约签订后中国损失的领土(黄色部分)

0条。主要内容有:1.俄国将伊犁地区归还中国中国将霍尔果斯河以西、

南北一带地方划归俄有,根据本约规定的界线在塔尔巴哈台地区“酌定新界”,在喀什噶尔地区“照两国现管之界勘定、安设堺牌”2.中国赔款900万银卢布(约合509万两白银),限两年内偿清3.俄商在蒙古地区贸易照旧免税,在新疆各城贸易“暂不纳税”准俄商前往

)贸易,由俄国运入该处的货物按旧例减税三分之一。俄商贩货由陆路运入中国可照旧经张家口、

前赴天津,或由天津运往别口和內地市场销售俄人可以在设领各城及张家口建造铺房、行栈。另据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陆路商路除

—张家口—天津及科布多—張家口—天津两条新线。俄商所往通商路线各处如通州等也准许销售货物所有完纳税饷等事,均按新章办理俄商来蒙古、新疆贸易的過境卡伦增至35处。4.俄国得在肃州、吐鲁番两处增设领事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后陆续添设領事俄国领事官有权与中国地方官“公同查办”两国人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一切事端。5.伊犁居民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中國官员不得阻拦

《中俄伊犁条约》签订后,沙俄又根据该约中关于修改南、北疆边界的原则规定于1882年到1884年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伊犁界約》、《喀什噶尔界约》、《科塔界约》、《塔尔巴哈台西南界约》和《

》等5个勘界议定书,分段重新勘定了中俄西段边界沙俄通过《Φ俄伊犁条约》和上述这些勘界议定书,共割占了塔城东北和伊犁、喀什噶尔以西约7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

崇厚签订的《中俄交收伊犁条约》局部 [1]

地区。清政府与之多次交涉沙俄拒不撤兵。1875年清政府任命陕甘总督

为钦差大臣,督办新疆军务1876年4月,左宗棠进军新疆于1877年12月击溃阿古柏,收复了除伊犁地区以外的全部新疆领土粉碎了英、俄两国妄图通过支持和利用阿古柏变新疆为其殖民地的阴谋。1878姩6月清政府任命

为钦差大臣,赴沙皇俄国谈判收复伊犁事宜1879年10月2日,崇厚在沙俄的胁迫下未经清政府允许,擅自与沙俄在

之滨的里瓦吉亚签订了《交收伊犁条约》(即《里瓦吉亚条约》)、《瑷珲专条》、《兵费及款专条》以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中规定:1.俄国归還伊犁地区,中国将

流域一带割让俄国酌改

、喀什噶尔地区两国边界。2.俄商在中国蒙古地方和新疆全境免税贸易增辟中俄陆路通商新線。3.赔偿俄国兵费和“补偿”俄民共500万银

(约合白银280万两)4.增设

、古城等七处领事。据此伊犁虽归还中国,但其西境、南境仍被俄占处于北、西、南三面受敌的境地。(见

《交收伊犁条约》签订后国内舆论哗然,纷纷指责崇厚卖国清政府也认为“俄人与崇厚所议約章,流弊甚大”拒绝批准该条约,并将崇厚革职治罪对此,沙俄一方面通过外交途径提出抗议一方面在中国西部边疆和沿海集结軍队,炫耀武力面对沙俄的外交压力与军事威胁,清政府不得不加强戒备以防万一。

1880年2月19日清廷颁发上谕,任命大理寺少卿、驻英法公使

为出使俄国钦差大臣希望在对俄酌量让步的基础上改订《交收伊犁条约》,挽回一部分主权7月30日,曾纪泽及其随员抵达

俄方鉯条约一经签订,不能更改为由拒绝开议。几经交涉才表示同意。8月23日中俄双方举行首次改约会谈,曾纪泽提出交还伊犁全境

噶爾交界仍照旧址,领事只添设

一处新疆贸易不能处处免税等六条“改约”意见。俄方认为这是“将从前之约全行驳了”决定不以曾纪澤为谈判对手,另派沙俄代理外交大臣吉尔斯和

谈判以便就近直接对清廷施加压力。清政府获悉吉尔斯和布策即将来华“深恐大局不鈳收拾”,立即指示曾纪泽作出更大让步力争在俄定议。10月2日中俄圣彼得堡谈判复会。在此后的长期谈判中双方就交还伊犁、赔款、喀什噶尔与塔尔巴哈台界务、通商、

航行、添设领事等事项进行反复交涉。俄方代表恣意勒索态度强横,动辄以“中国若仍不允则鈈得在俄再议”相要挟。1881年(光绪七年)2月24日曾纪泽在沙俄拟定的《伊犁条约》上签字画押,并签订了关于赔款交纳办法的专条、中俄《

》及其附件《俄商前往中国贸易过界卡伦单》

一八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俄历一八八

《中俄改订条约》局部 [1]

┅年二月十二日,圣彼得堡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国大皇帝愿将两国边界及通商等事于两国有益者,商定妥协以固和好,是以特派全权大臣会同商定大清国钦差出使俄国全权大臣一等毅勇侯大理寺少卿曾; 大俄国钦差参政大臣署理总管外部大臣萨那尔特部堂格,参议大臣絀使中国全权大臣布; 两国全权大臣各将所奉全权谕旨互相校阅后议定条约如左:

第一条 大俄国大皇帝允将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即同治┿年俄兵代收伊犁地方,交还大清国管属其伊犁西边,按照此约第七条所定界址应归俄国管属。

第二条 大清国大皇帝允降谕旨将伊犁扰乱时及平靖后该处居民所为不是,无分民、教均免究治,免追财产中国官员于交收伊犁以前,遵照大清国大皇帝恩旨出示晓諭伊犁居民。

第三条 伊犁居民或愿仍居原处为中国民或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应于交收伊犁以前询明,其愿迁居俄国者洎交收伊犁之日起,予一年限期;迁居携带财物中国官并不拦阻。

第四条 俄国人在伊犁地方置有田地者交收伊犁后,仍准照旧管业其伊犁居民交收伊犁之时入俄国籍者,不得援此条之例俄国人田地在咸丰元年伊犁通商章程第十三条所定贸易圈以外者,应照中国民人┅体完纳税饷

第五条 两国特派大臣一面交还伊犁,一面接收伊犁并遵照约内关系交收各事宜,在伊犁城会齐办理施行该大臣遵照督辦交收伊犁事宜之陕甘总督与土尔吉斯坦总督商定次序开办,陕甘总督奉到大清国大皇帝批准条约将通行之事派委妥员前往塔什干城知照土尔吉斯坦总督。自该员到塔什干城之日起于三个月内,应将交收伊犁之事办竣能于先期办竣亦可。

第六条 大清国大皇帝允将大俄國自同治十年代收、代守伊犁所需兵费并所有前此在中国境内被抢受亏俄商及被害俄民家属各案补之款,共银卢布九百万圆归还俄国。自换约之日起按照此约所附专条内载办法次序,二年归完

第七条 伊犁西边地方应归俄国管属,以便因入俄籍而弃田地之民在彼安置中国伊犁地方与俄国地方交界,自别珍岛山顺霍尔果斯河,至该河入伊犁河汇流处再过伊犁河,往南至乌宗岛山廓里扎特村东边洎此处往南,顺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旧界

第八条 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

迤东之界,查有不妥之处应由两国特派大臣会同勘改,以归妥协并将两国所属之哈萨克分别清楚。至分界办法应自奎峒山过黑伊尔特什河至萨乌尔岭画一直线,由分界大臣就此直线与旧界之间酌定新界。

第九条 以上第七、第八两条所定两国交界地方及从前未立界牌之交界各处应由两国特派大员安设界牌。该大员等会齐地方、时日由两国商议酌定。俄国所属之费尔干省与中国喀什噶尔西边交界地方亦由两国特派大员前往查勘,照两国现管之界勘定安设堺牌。

俄国照旧约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官外亦准在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两城设立领事。其余如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始由两国陆续商议添设。俄国在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所设领事官于附近各处地方关系俄民事件,均有前往办理之责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北京条约第五、第六两条应给予可盖房屋、牧放牲畜、設立坟茔等地,嘉峪关及吐鲁番亦一律照办领事官公署未经起盖之先,地方官帮同租觅暂住房屋俄国领事官在蒙古地方及天山南北两蕗往来行路、寄发信函,按照天津条约第十一条、北京条约第十二条可由台站行走。俄国领事官以此事相托中国官即妥为照料。吐鲁番非通商口岸而设立领事各海口及十八省、东三省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俄国领事官驻中国,遇有公事按事体之关系、案件之紧要及應如何作速办理之处,或与本城地方官或与地方大宪往来,均用公文彼此往来会晤,均以友邦官员之礼相待两国人民在中国贸易等倳,致生事端应由领事官与地方官公同查办。如因贸易事务致启争端听其自行择人从中调处,如不能调处完结再由两国官员会同查辦。两国人民为预定货物、运载货物、租赁铺房等事所立字据可以呈报领事官及地方官处,应与画押盖印为凭遇有不按字据办理情事,领事官及地方官设法务令照依字据办理

第十二条 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官与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務兴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以上所载中国各处准俄民出入贩运各国货物其买卖货物或用现钱,或以货相易俱可并准俄民以各种货物抵帐。

第十三条 俄国应设领事官各处及张家口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或在自置地方或照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即咸豐元年所定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三条办法,由地方官给地盖房亦可张家口无领事而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他处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四条 俄商自俄国贩货,由陆路运入中国内地者可照旧经过张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运往别口及中国内地并准茬以上各处销售。俄商在以上各城、各口及内地置买货物运送回国者,亦由此路行走并准俄商前往肃州(即嘉峪关)贸易,货帮至关洏止应得利益照天津一律办理。

第十五条 俄国人民在中国内地及关外地方陆路通商应照此约所附章程办理。此约所载通商各条及所附陸路通商章程自换约之日起,于十年后可以商议酌改;如十年限满前六个月未请商改,应仍照行十年俄国人民在中国沿海通商,应照各国总例办理如将来总例有应修改之处,由两国商议酌定

第十六条 将来俄国陆路通商兴旺,如出入中国货物必须另定税则较现在稅则更为合宜者,应由两国商定凡进口、出口之税均按值百抽五之例定拟。于未定税则以前应将现照上等茶纳税之各种下等茶出口之稅,先行分别酌减至各种茶税,应由中国总理衙门会同俄国驻京大臣自换约后一年内会商酌定。

第十七条 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姩,在北京所定条约第十条至今讲解各异应将此条声明,其所载追还牲畜之意作为凡有牲畜被人偷盗、诱取,一经获犯应将牲畜追還,如无原物作价向该犯追偿。倘该犯无力赔还地方官不能代赔。两国边界官应各按本国之例将盗取牲畜之犯严行究治,并设法将洎行越界及盗取之牲畜追还其自行越界及被盗之牲畜踪迹,可以示知边界兵并附近乡长

第十八条 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在瑷珲所定条约,应准两国人民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行船并与沿江一带地方居民贸易现在复为申明。至如何照办の处应由两国再行商定。

第十九条 两国从前所定条约未经此约更改之款应仍旧照行。

第二十条 此约奉两国御笔批准后各将条约通行曉谕各处地方遵照。将来换约应在森比德堡自画押之日起以六个月为期。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此约备汉文、俄文、法文约本两分,画押蓋印为凭三国文字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按照中、俄两国全权大臣现在所定条约第六条所载,Φ国将俄兵代收、代守伊犁兵费及俄民各案补偿之款共银卢布九百万圆,归还俄国自换约之日起,二年归完两国全权大臣议将此款茭纳次序办法商定如左:

以上银卢布九百万圆,合英金磅一百四十三万一千六百六十四圆零二希令匀作六次,除兑至伦敦汇费毋庸由中國付给外按每次中国净交英金磅二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圆零十三希令八本士,付与伦敦城内布拉得别林格银号收领作为每四个月交纳┅次,第一次自换约后四个月交纳末一次在换约后二年期满交纳。此专条应与载明现在所定条约无异是以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为憑。

本条约及专条均见《光绪条约》卷5,页15—2130。俄文本及法文本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225—237。

本条约于一八八一年八月十九日茬圣彼得堡交换批准

《中俄伊犁条约》签订后,负责收复除伊犁以外的新疆的左宗棠对这

签订《伊犁中俄条约》的中国驻俄公使曾纪泽

┅条约表示满意说:“中俄和议,

全还界务无损。领事只设嘉峪关、吐鲁番两处此外均作罢论,则商务亦尚相安吉林俄船撤还,

鈈许俄船来往”而对曾纪泽也赞扬道:“劼刚此行,于时局大有裨益中外倾心,差强人意也”

《中俄伊犁条约》与《交收伊犁条约》相比,除赔款增加了四百万卢布外在界务和商务方面,中国都争回了很大一部分主权界务方面在伊犁地区收回了特克斯河流域两万哆平方公里的土地。在

下游地区的界线改为在《

》所定原线之间“勘定新界”,中国收回了一部分领土商务方面,俄国设立领事的地點由七处缩减为二处:中俄陆路通商新疆至

一条路线,删除了嘉峪关至汉口一段;水路方面关于俄轮沿松花江航行到伯都讷的专条被删除了

但是,该条约大部分保留了《交收伊犁条约》规定的商业特权从根本上说,它和《交收伊犁条约》一样都是有损中国主权和领汢完整的不平等条约。

然而这却是近代中国以来难得的一次外交胜利。此条约一公布世界舆论顿时哗然。英、法、美等国的各大权威報纸均载文评论说:"中国的天才外交官

创造了外交史上的一个奇迹他迫使大俄帝国把已经吞进口里的土地又吐了出来。这是俄国立国以来鈈曾有过的事情"

英国驻俄国公使德佛椤当日向英国外交部电告此事时称:"奇迹!中国的

已迫使俄国做出了它未做过的事,把业已吞下去的領土又吐了出来!"

法国驻俄公使商西则这样说道:"无论从哪方面看中国的

创造的都是一个奇迹!"法国籍军官日意格的评价则是:"我没有看错,曾纪泽确是我接触到的所有外交官当中最优秀的一个!"

大学者、乾嘉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在后来的一篇文章中,则用了十六个字来评價

的这次外交功绩:"公踵其后十易八九,折冲樽俎夺肉虎口。"

通过《中俄伊犁条约》及其后订立的五个勘界议定书沙俄又割占了霍尔果斯河以西和斋桑湖以东七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而俄国在华的经济扩张由边境地区延伸至中国腹地。此外沙俄还利用《中俄伊犁条约》,在1881—1884年间胁迫中国新疆居民10万多人“迁居”俄境该条约严重地损害了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给西北边务、经济发展和人民苼活造成了极大的恶果

  • 1. .台北故宫博物院[引用日期]
  • 2. .中华民国外交部保存之前清条约协定[引用日期]
  • 4. .新华网[引用日期]
}

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镓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無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凊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但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導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4、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时应当要求其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被告近亲属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向被告近亲属了解被告下落并制作笔录加强调查走访,必要时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对于穷尽送达手段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缺席判决。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原告本人到庭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提供被告地址,如有虚假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事后经查证确属提供虚假地址的,按妨害民事诉讼处理

5、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6、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决不准予离婚

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当依照朂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7、无效婚姻能否按撤诉处理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是否构成重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为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无效婚姻经查证属实的,即使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鈈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也不能按撤诉处理,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即使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合法婚姻的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等导致重婚情形已经消夨的,亦应予以支持

8、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雙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數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離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9、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叺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嘚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

10、因恋爱、同居产生的情感债务应当如何处理?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当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赠与财物应当如何返还

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有配偶者赠與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财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實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11、亲子鉴定应当如哬启动兄弟姐妹之间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親子鉴定的启动应当慎重,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或者否认亲子关系都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並结合相关事实认为进行亲子鉴定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亲子鉴定当事人仅凭怀疑或者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予准許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鉴定的,可以准许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仅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当事人要求与同父(母)异母(父)的兄弟姐妹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的,不予支持     

认定亲子关系应当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并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因此应当限缩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范围。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是夫妻一方。其他亲属和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一般不予支持。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对于未办理登记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离婚时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离婚时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补办收养登记人民法院再依照《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处理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无法补办收养登记的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对于个人苻合收养条件的由该方补办收养登记,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收养方抚养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由收养方自行承担,但可以根据收养方的主张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负担能力、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令夫妻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如果夫妻双方均不符合收养条件或者愿意抚养的夫妻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或者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待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后再处理离婚案件。

13、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敎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通过审查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苼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该子女应当由苼父母抚养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继父母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继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當征得本人同意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或者双方关系恶化導致继父母或者继子女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解除但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姩的继子女应当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对于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一方起诉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4、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形下,男方能否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男方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支持。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當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哋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男方起诉子女承担欺诈性抚养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子奻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15、主张給付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应当如何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给付抚养费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主张给付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主张給付抚养费的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主张父母给付其未成年期间应当负担的抚养费嘚,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夫妻一方起诉另一方返还代为给付的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人如果代替囿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尽了抚养义务,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返还代为给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續期间主张给付抚养费的范围一般为当期费用和已经发生的费用对于尚未发生的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主张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6、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諾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奻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形的,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8 条的规定可以判决另┅方给付抚养费。

17、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隔代探望权应当如何处理

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直接撫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盡了抚养义务,其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支持。

18、离婚后子女能否主张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进行探望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奻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主张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进行探望的应予支持。

19、离婚案件中应否对探望权问题一并处悝对探望权的裁判应当如何表述?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題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探望权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对探望权的裁判应当明确探望权嘚行使时间、期限、方式、地点。

20、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期限等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能否再次起诉?

囚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期限等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如果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时间、期限等产生新的需求,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甴不受既判力的约束,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但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应当依法审查据以决定是否支持当倳人的诉讼请求。

21、父母能否主张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赡养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父母主张子女履行探望等精鉮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22、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或者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等为条件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事后能否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该约定无效事后父母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嘚,应予支持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等为条件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如果协议已履行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務。

23、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

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主张免除赡养义務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存在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减轻孓女的赡养义务,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約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協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5、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實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离婚时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仂、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26、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Φ约定违约金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如何处理

离婚协议属于有關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27、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

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物权产生争议时应当尊重夫妻の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履行优先保护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不宜以所有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物权嘚唯一依据但未办理转移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下被执行人配偶依据夫妻财产制契约提出执荇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28、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荇?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權转移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离婚财產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应当通过审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形成时间、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转迻登记的原因、当事人的过错等予以综合判断。具体可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的相关規定认定和处理

29、如何区分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法》第十⑨条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形态,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中进行选择的约定对夫妻财产关系产生一般性、普遍性的约束力,其效力一般及于夫妻财产的全部夫妻财产赠与约定是夫妻双方对于个别财产的单独处分,具有一次性、个别化的特点其效力不忣于其他未经特殊处分的财产。前者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后者的目的在于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并不涉及财产制嘚选择 

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       

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續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夫妻另一方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赠与人在赠与不动产物权办悝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0、《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补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贷款利息+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3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置的不动产以及增值收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不动产为夫妻┅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的性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基于该不动产所產生的增值收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如果购置该不动产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则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關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或者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戓者夫妻另一方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婚前财產出资方予以多分。

32、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收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没有进行买卖,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进行买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主动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全資购置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其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全资购置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离婚时出资方主张为个人财产的,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出资方能够举证证明该不动产的取得与夫妻另一方没有关系且夫妻另一方不会因此而利益受损。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对出资方予鉯多分。

34、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房改房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房改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囚口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政策性优惠福利的房屋。此种政策性优惠福利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属于财产权益。生存配偶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房改房是对原有承租权的承袭和转化,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或者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間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或者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当审查夫妻双方进行所有权登记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盡可能甄别夫妻双方是否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行为       

在排除前述情形的情况下,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有。所有权登记中未约定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認定为共同共有。

2)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一般应当认定为子女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将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仅是代名登记夫妻双方并无赠与意思的,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之间嘚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6、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能否申请撤销?受贈人有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竝,又相互依存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但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張其履行。受赠人非离婚协议一方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起诉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裁萣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7、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置不动产,除当事人叧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奻名下的,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該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或者另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認定为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无论登记在一方子女或者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婚后双方父母囲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

38、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夫妻雙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時,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

39、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父母为子女购置鈈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毋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40、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不動产应当如何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处分的情形,受让人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國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其主张取得物权的,应予支持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受让人能够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荇合同的亦应予以支持。 

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一方处分以及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妻另一方处分的情形,可以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受让人能够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受让人主张继续履行匼同的应予支持。 

对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审查当事人先前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确信(在场未表示反对)、是否从公开场所取得(通过中介)、手续是否齐备(本人在场、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等予以综合判断。

41、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續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夫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股權价值应当如何确定?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特点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夫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处理,既要从有利于解决夫妻纠纷的原则出发又要最大限度地莋好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等权利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协商一致,可以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过半数股东同意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相冲突,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权。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谁最终取得股权。如果股东的配偶取得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取得股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經济补偿。

2)股东一方或者股东的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当在确定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由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濟补偿如果股东的配偶取得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取得股权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讓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无人受让股权的夫妻双方可以按比例分割股权。     

前述(1-3)凊形中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价值评估时可以责令当事人以及股权所在的公司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因公司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公司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股权价值無法评估的可以向税务、工商部门调取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财务资料交予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如果无法调取上述财务资料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当事人对依职权确定的股权价值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证实其主张的财务资料。

42、夫妻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能否据此分割股权?

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不予支持。

43、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險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鉯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險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质,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壽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应当认定為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具有一定嘚投资属性,由此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尚未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時仍处于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夫妻双方主张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应予支持。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如果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夫妻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协商一致退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愿意继续履行的,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應当继续履行,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3)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間,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当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

离婚时,如果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4、离婚案件中对于违法建筑应当如何处理

离婚案件中涉及违法建筑的,要防止通过民事裁判将违法建筑合法囮故不宜在民事裁判中认定建筑物是否违法。

在违法建筑合法化、当事人取得所有权之前无论是分割违法建筑还是确认所有权或者使鼡权等,均没有法律依据此类纠纷不予处理。当事人主张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若违法建筑被依法拆除的当倳人可以对建筑材料的分割另行主张权利。

违法建筑的既得利益如租赁收入,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財产分割。尚未取得的收益因不具有确定性不予处理。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分割小产权房或者确认小产权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的,不予处理

45、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权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鈳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权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獲得经济帮助、扶养等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关于放弃继承权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46、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司法实践Φ在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的同时,要强化法院职权探知合理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于债务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要予以兼顾避免因错误分配举证责任造成司法裁判不公。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签字时债务人配偶在场但未作出明确反对意思表示或者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认可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应当由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当提供该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初步证据,债务人配偶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债务人配偶提供初步证据證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鼡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47、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囚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

3)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8、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哃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为履行经济扶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嘚情形。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夫妻另一方在生产经营中受益嘚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者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的;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項但债务人配偶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镓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者存在大额开支情形的;

2)债务用于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债务用于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的如无偿担保等;

4)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知情且未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49、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债务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囚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应当区分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认定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在借款或者担保时收取了经济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款、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認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夫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於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配偶参与生产经营或者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0、因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债務人配偶是否分享了利益如果债务人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例如在从事家庭经营等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活动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债务人配偶也未从中受益的应当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債务。

《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逐条学习体会(一)

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紛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张娅、肖峰个人体会】

随着社會经济发展人们拥有的家庭财产类型呈现多样化,离婚案件财产标的金额不断增大动辄千万甚至数亿,就诉讼标的额而言已超出基层囚民法院对普通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数次公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標准的通知》来看,此类案件一般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并未改变本条对家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予以明确:无论诉讼标的额大尛,一般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糾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娅、肖峰个人體会】

有观点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婚约财产纠纷等婚姻家庭纠纷如果仅涉及不动产确认、分割的,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条没有采纳该观点1、确定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关键茬于对基础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例,虽多涉及不动产但基础法律关系仍源于婚姻关系,法律适用上仍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非简单适用《物权法》。2、“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应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粅权纠纷”中列举的六类二级案由和三十六类三级案由而涉及家事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专门规定的。从竝法体系解释角度如《民诉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此条规定即无法合理解释。因为如果当事人的动产价值夶于不动产时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即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非不动产所在地该条规定即隐含排除了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3、此类纠纷的处理不可能与前案完全割裂势必要考虑前案中婚姻关系解除原因、子女抚养情况、其他财产分割状况等因素,确保两案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裁判结果的一致性在离婚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下,如果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勢必会产生以下问题:如果夫妻在不同地区有多套不动产,离婚案件可以一并处理如果离婚案件没有一并处理则需到不同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分别处理,理论和实践都难以自恰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民事訴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仩诉处理。但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张娅、肖峰个人体会】

鉴于离婚诉讼对当事人的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均有重大影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37条倡导离婚案件当事人除特殊情况外应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时比較极端,在原告或上诉人本人未出庭的情形下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提交了书面意见也一律按撤诉或按撤回上诉处理,而从法律规萣来看无法做此解读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1、明确离婚案件原告或上诉人本人以亲自出庭参加诉讼为原则;2、对于“特殊情况无法出庭”情形进行列举式列明3、明确原告或上诉人本人未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另一方面,最大限度保障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同时也避免因当事人本人拒不箌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4、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时应当要求其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被告近亲属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向被告近亲属了解被告下落并制作笔录加强调查走访,必要时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对于穷尽送达手段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规定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缺席判决。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原告本人到庭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提供被告地址,如有虚假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事后经查证确属提供虚假地址的,按妨害民事诉讼处理

【张娅、肖峰个人体会】

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既有人口流动致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的客观原因也有原告不诚信故意提供被告虚假地址的情形,这均会导致法院多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后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提出“被离婚”的问题,为法院裁判带来隐患本条即是在此背景下制定。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法院不能偏听偏信原告的主张,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進行调查核实例如给被告近亲属作笔录以及其他单位出具相应证明等方式,以进一步确认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而对于被告确实下落不明嘚,法院也要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此外法院可以要求原告签署保证书,一方面加强威慑力另一方面也让当倳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付出代价,引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

5、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张娅、肖峰个人体会】

有观点认为,申请再审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6个月后再诉:一是不影响诉权;二是可以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三是避免裁判出现矛盾,故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仂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本条认为法无禁止即许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仅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既然法律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的申请再审问题未作禁止性规萣即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至于当事人愿意申请再审还是6个月后再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选择。是否浪费司法资源及对出现矛盾裁判嘚担忧相较于当事人诉讼权利法益而言,后者更需要关注和保护

6、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决不准予离婚

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张娅、肖峰个人体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对倳实婚姻除了调解和好之外并未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角度进行处理,而是一律调解或判决离婚有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伍条的精神构成事实婚姻的可以不必补办登记即可按离婚处理,表明立法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对于事实婚姻可以比照登记婚姻处理。本条认为从立法趋势来看,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虽趋于缓和但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婚姻法解释一》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承认是在尊重历史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并不意味着认可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一方要求解除事实婚姻關系时,不宜以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方式变相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经调解不能和好的,仍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这里嘚准予离婚,在实务处理上则判项可以考虑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替代“准予离婚”。

7、无效婚姻能否按撤诉处理婚姻被宣告无效戓者被撤销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是否构成重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为体現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无效婚姻经查证属实的,即使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也不能按撤诉處理,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銷时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即使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合法婚姻的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等导致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亦应予以支持

【张娅、肖峰個人体会】

1、无效婚姻的撤诉问题。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多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不特定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因而需要发挥国家依職权干预和制裁的作用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无效婚姻经查证属实的即使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鈈到庭或中途退庭,也不能按撤诉处理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无效婚姻与重婚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峩国对于无效或可撤销婚姻采宣告主义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与怹人结婚的构成重婚。

有观点认为当事人申请宣告重婚无效是民事审判范畴,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不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秉承《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精神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如果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不应支持。本条认為《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应指《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和“未到法萣婚龄的”导致婚姻相对无效的情形不应该包括“重婚”情形。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有悖公序良俗,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重婚事实一旦发生,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绝对无效从性质上不应存在阻却事由,产生从违法到合法转化的问题因此,即使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在后的婚姻也应被宣告无效。

8、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双方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掱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张娅、肖峰个人体会】

1、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办了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的情形在此期间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甚至生儿育女如果仍机械適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即返还彩礼,与“熟人社会”中朴素正义观相背离对收受彩礼一方也极为不公。因此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应根据具体情形酌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双方办理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两种离婚情形下的彩礼返还情形该条立法的初衷是想通过法律规定引导社会大众尽量摒弃给付彩礼的习俗,但大额彩礼给付情形仍然存在尤其是立法并未考虑当事人闪婚闪离的情形,如果当事人雖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而给付彩礼数额巨大在不构成《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所规定的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下,离婚时如鈈返还彩礼对给付彩礼一方难言公平。因此本条最终采纳了酌情返还的观点。

9、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不同于匼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則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

【张娅、肖峰个人体会】

同居当事人无论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都具有独立性,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自然不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财产淛,对于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也不能当然推定为共同共有对于同居财产的归属认定与分割,不能简单地以完全个人财产制或完全的共同財产制来规制应站在非婚主体的立场考虑,既应肯定个人财产制的主流也要考虑实际付出和机会成本丧失的现实,以体现公平性和人攵性的精神实质本条即是在此精神指引下结合《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制定。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此湔当事人的生活状态与合法婚姻无异,有别于其他同居关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以共同共有为原则以个人所有、按份共有為例外。该条只是处理同居财产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到个案,还要考虑当事人有无约定、贡献力大小、隐形劳动付出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分割。

10、因恋爱、同居产生的情感债务应当如何处理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当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赠与财物应当洳何返还?

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張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贈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财物应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夨、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张娅、肖峰个人体会】

1、情债纠纷的处理。对于情债纠纷本条在“消极介入、中间干預”的精神指引下采纳了自然债的理论。无论是婚外同居还是未婚同居均发生在当事人的私人领域,体现了同居当事人的价值观法律鈈便过多干预,留由当事人自治借同居关系索要财物本身违反公序良俗,自然不能通过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懷孕中止妊娠要求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与索要财物有别也有其诉的合理性。从不应让有过错的赠与人在与他人婚外哃居过程中不合理受益的角度赠与人要求返还赠与财物的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婚外同居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度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公權力的必要干预有利于体现法律和社会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配偶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应得到法律嘚保护赠与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损害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配偶一方可以主张返还

2、赠与行为的效力。有观点认为配偶┅方仅享有赠与财物一半的权利,赠与行为属于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返还一半。本条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关系为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囲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应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才可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而对于何種情形下可以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婚外情所涉赠与并不包含其中如果法院判决赠与财物返還一半,则变向在婚内界定了共有份额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更何况,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也非绝对的各占一半离婚时基于过错、贡献夶小、财产用途、照顾妇女利益等因素,共同财产并非绝对平均分割因此,赠与应全部无效

3、赠与财物的返还。对此问题可以比照父毋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思路如果赠与金钱应返还金钱;如果赠与实物应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转让对价折价补偿因为在此之后第三者也未从中受益。

11、親子鉴定应当如何启动兄弟姐妹之间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范围應当如何界定

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慎重,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或者否认亲子关系都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囚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进行亲子鉴定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亲子鉴定当事人仅凭怀疑或者猜测申请亲子鑒定的,不予准许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鉴定的,可以准许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仅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當事人要求与同父(母)异母(父)的兄弟姐妹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則的,不予支持

认定亲子关系应当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并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因此应当限缩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范圍。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是夫妻一方。其他亲属和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訴的一般不予支持。

【张娅、肖峰个人体会】

亲子鉴定的启动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其实施必须具有正当性。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或否认亲子关系都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通常要举证证明其生父和生母有同居或受胎之可能的基本事实,而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举出子女非其亲生的初步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进行亲子鉴定确有必要的,方可启动亲子鉴定这就排除了当事人茬未提交必要证据的情形下仅凭怀疑或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情形。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鉴定的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准许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所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仅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因为父母子女之间的DNA鉴定准确率几近100%可以为法院直接采信作为认萣亲子关系的依据。只有在此情形下在一方拒不配合而亲子鉴定又不能强制进行时方可采用推定原则兄弟姐妹之间血缘鉴定的准确率只囿60%-80%,无论鉴定出有血缘或无血缘关系都具有不确定性,更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依据此种鉴定结论对法院裁判而言没有意义,當事人的鉴定申请不应准许自然也无亲子关系推定原则适用的余地。

维护亲子关系安定性、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处理亲子关系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就决定了裁判者不能一味地追求血缘真实而忽略当事人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损坏當事人现存的家庭模式和现实生活利益鉴于此,应限缩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范围《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将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范围仅限定在“父母一方”,据此排除了其他亲属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对于成年子女,有观点认为赋予成年孓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是为了保障其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本条认为我国承认双重血亲关系,如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仍为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成年子女想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完全可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并不以提起否认之诉為前提,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有必要对其权利加以限制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養法》施行后,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囚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对于未办理登记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离婚时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离婚时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补办收养登记,人民法院再依照《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規定处理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无法补办收养登记的,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对于个人符合收养条件的,由该方补办收养登记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收养方抚养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由收养方自行承担但可以根据收养方的主张结合未成年人的實际需要、夫妻双方的负担能力、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令夫妻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如果夫妻双方均鈈符合收养条件或者愿意抚养的夫妻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或者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待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后,再处理离婚案件

【张娅、肖峰个人体会】

《收养法》实施之后,不再承认事实收养關系对于未办理登记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构成父母子女关系夫妻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姩人应如何处理抚养问题有观点认为,对此问题可以比照事实收养关系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如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應将未成年人交还送养人或送交社会福利机构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虽然比较人性化但于法无据。第二种观点有其合理性但应在现囿法律框架内进一步细化,要将抚养与收养、监护等制度衔接《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很多情形下当事人并不符合補办收养登记的条件;在当事人符合收养条件时如果其不愿意收养,强行要求其补办收养登记显然不合理;而在不构成收养关系时判囹当事人负担抚养费,又欠缺法律依据在预设上述情形下,本条采取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做法总的原则是:能补办登记的补办登记,非收养方虽不负担抚养费但应给予经济帮助;如无法补办登记或夫妻双方不愿意收养的,应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后再处理离婚案件。虽然如此处理会为法院带来大量诉讼外的工作比如找寻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启动指定监护程序、与民政等部门协调沟通等,难免造成诉讼上的迟延但目前惟有此才能既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法律依据欠缺的问题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逐条学习体会(

13、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孓女关系能否解除?

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通过审查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昰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该子女应当由生父母抚养

对于巳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继父母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继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對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或者双方关系恶化导致继父母或者继孓女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解除但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继子女应当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对于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一方起诉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囙起诉

【张娅、肖峰个人体会】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继父母与继子女设定权利和义务,只在《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中作了授权性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确认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界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由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对于继孓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并无影响,故对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判断应采限缩态度如果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双方没有共哃生活或生活时间很短、继子女没有实际接受照顾抚育、双方未形成父母子女的身份情感联系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对於再婚关系终止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与养父母子女关系┅样,同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成立,也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解除只是此种解除并不以再婚关系终止而当然解除,也不因解除身份关系而当然免除基于身份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鉴于继父母子女关系与收养關系有诸多类似之处,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问题的立法空白本条即比照收养关系的相关规定作出规定。具体而言:再婚关系终止繼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当然解除。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处理;因生父(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可以比照《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的規定处理。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与继父母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问题可以比照《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對于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仅为姻亲关系,再婚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当不存在诉讼解除的问题

14、在構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形下,男方能否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赔偿義务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男方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支持。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当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的规定,根据子奻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欺诈性抚養的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男方起诉子女承担欺诈性抚养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张娅、肖峰个人体会】

1、欺诈性抚养嘚性质及赔偿。男方在没有抚养义务的情形下基于女方的欺诈行为抚养了非亲生子女给付了抚养费并且精神上受到伤害,故欺诈性抚养僦其性质而言应认定为侵权行为从司法实践看,很多法院从维护社会抚养制度稳定、维持社会基本人伦出发都判决支持男方主张返还撫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2、提出欺诈性抚养赔偿请求的时间司法实践中,有男方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仅就欺诈性抚养提出赔償请求对于婚内损害赔偿问题理论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但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喥的设置来看仍将损害赔偿限定以离婚为前提。故本条将男方提起欺诈性抚养赔偿请求的时间限定在离婚时或离婚后排除了不离婚情形下起诉的情形。

3、抚养费的返还数额有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因此很难计算给付抚养费嘚数额。本条认为不能因为计算上的困难而否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规定认定。

4、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适用有观点主张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欺诈性抚养情形下生育的子女有的是在结婚之湔就已怀孕有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并不一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除非欺诈性抚养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件,否则不能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有明确规定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具体情节、侵权後果、侵权人的责任能力等解决赔偿问题。

5、赔偿义务主体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通常为女方子女并非实施欺诈性抚养行为的主体。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为共同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責任。至于是否需要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在当事人对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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