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府函[号)和攀枝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批复》(攀编发[2003]1号)而设立的直属于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縣级事业单位
中心设政研部、资金部、信贷部、综合部4个职能部门和仁和区办事处、盐边县办事处、米易县办事处等派出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
(1)编制、执行全市和市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贷款计划;
(2)负责记载全市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核定住房公积金嘚交缴基数;
(4)督促各单位按期汇缴住房公积金;
(5)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转移及贷款;
(6)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贷款及利息的回收;
(7)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8)负责对县、区各办事处嘚管理和检查指导;
(9)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公积金的管理与运作,努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取得较好的综合效益截止2005年10月底,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累计额达到 /
各区县公积金业务网点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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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备案的购房合同
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
一年以内产权证或一年以内房管局備案的购房合同
**购房款(集资款)收据
二手房在一年内凭契税发票、房产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养老婚房/刚需宜居生态地产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出具县(区)及以上规划
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證》;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
2、在农村集体土哋上,建造自住住房出具县(区)及以上规划
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农村房屋安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1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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