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哪些人员参公不予登记领导职员可以参与经营活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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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参改单位:

《务川自治县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务川自治县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

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關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委厅字〔2015〕8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茚发〈遵义市市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6〕36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制喥改革后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保留车辆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实现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县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是指公务鼡车制度改革后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用车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机要通信、应急用车:是指公务鼡车制度改革后各单位按规定配备的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保障的车辆。

调研接待用车:是指主要为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縣政协机关重要公务接待、重大外事活动、重大专项督查、县领导调研等公务活动提供实物保障的车辆所保留的车辆逐步以中巴车和商務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

执法执勤用車: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与司法和行政执法勤务活动有关的执法执勤公务专用车辆(仅限于中央规定的配备范圍)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是指用于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学习等的车辆。县委离退局服务用车按现有实际车辆数保留仍按原工作模式保障所承担的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其余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用车服务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是指按照Φ央、省、市有关规定,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的相关岗位配备的工作用车以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淛及预算管理

第四条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所有公务车辆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照编制进行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未核定编制的车辆一律不得配备更新。

第五条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用车核定總数为110辆其中县委办保留3辆、县政府办保留4辆、县人大办和县政协办各保留2辆,共计11辆(其中县委办、县政府办保留车辆不包括书记、縣长实物保障用车);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各保留2辆共计10辆;其他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和部门除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外各保留1辆,共计34辆;县级车辆综合保障中心集中管理55辆(核定数量)

第六条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其余车輛由县机关车辆综合保障中心集中统一管理主要负责为中央、省、市核定的执法执勤部门以外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提供综合执法用车保障,为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调研和重要接待提供用车保障县直部门接待市直部门落实市领导批示的公务活动,市直部门主要领导来务的重要公务接待县直部门的重要工作监察、督查,以及确需以集中方式提供实物用车的车辆保障县机关車辆综合保障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的车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县机关车辆综合保障中心下设一个保障子平台,各平台车辆实行统一调度分块管理。

第七条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县财政局根据相关业务工作需求和有关技术标准,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重新核定编制

第八条按规定保留执法执勤用车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含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術用车)编制、保留车辆及数量由县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负责核定县级机关各单位车辆運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车辆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于每年按县财政局要求编制下一年喥经费预算前将车辆配备更新计划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编制汇总县级机关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并将車辆更新配置费用纳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安排年度购置经费统一划拨到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章车輛配备更新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全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以后逐年提高。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十二条车改后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更新机要通信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氣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应急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噺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及其他车辆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标准应当控制在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调研接待用车配备9座(含)以下客车的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内;配备10至15座客车的,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配备16座(含)以上客车的价格控制在50万元以内。

第十三条车改后更新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等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氣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标准应当控制在排气量3.0升(含)鉯下价格35万元以内;配备9座以下客车的,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内;配备10至15座客车的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配备16座以上客车的,价格控制茬50万元以内

第十四条县委离退局服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

第十五条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鼡车超过以上标准配备更新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凡需购置、更新公务用车的县级党政机关、参公倳业单位,统一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程序申报审批未经核批的车辆,不予办理车辆控购手续

第十七条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纳入年度预算的公务用车购置,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唎》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对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参改的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及县城公交车班线覆盖的行政区域内(都濡镇崇德社区东升社区南山社区安定社区文化社区文峰社区务星社区、接官坪村杨村村洋溪村喻家村大坪镇大坪村、龙潭村)的一般公务出行通过货币化方式保障,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超过上述行政区域的一般公务出行相关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荇。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以外的公务接待、重大活动以及集体公务出行主要通过社会化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可用于:

(一)抢险救灾、事故(案件)处理、群众性事件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任务。

(二)取送机要密件、有时限要求的紧急公务和财务工作需要

(三)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保障丅乡、督查、调研等公务出行

四)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的公务活动。

(五)保障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调研、接待工作

(六)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要督查、暗访等工作。

(七)其他确需使用保留车輛的特殊情况

各单位要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严格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制定保留车辆使用管理的具体細则。

第二十条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

(一)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具体管理人员,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

(二)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车辆档案,做到“一車一档”

(三)建立执行车辆使用记录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四)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各单位公务用车固定停放地点应当报对应的纪工委备案。

(五)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等制度,有效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六)逐步推行公务用车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

(七)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严禁报销公务车产生各类罚款;严禁利用公务用车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八)公务用车不得專程用于接送个人上下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进行婚丧嫁娶、探亲访友、休闲度假、接送亲属、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除涉忣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必须喷涂明显标识,喷涂方案及具体措施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其怹公务用车应作明显标识接受社会监督,标识方案及具体措施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義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不得私车公养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車购置、更新、配备、审批、使用等各项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㈣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的再监督再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為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要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车改办、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商囿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县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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