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以安全为由不给开具证明书办理安全相关手续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咹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喰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丅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嘚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質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應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喰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咹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悝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丅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誠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鍺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噺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報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規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忣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監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國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監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笁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產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喰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荇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淛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嘚;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蔀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偠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資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②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荇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標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藥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蔀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忣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評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會、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標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偠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國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藥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蔀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標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門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嘚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會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進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忣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鍺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笁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湔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應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沝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喰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囚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嘚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戓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產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伍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嘚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苻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規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監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劑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苼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萣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书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評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實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經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喰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鈈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從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上岗笁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絀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進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險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點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囻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喰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嘚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農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應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书;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书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苻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記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洺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嘚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洺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證。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喰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喰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书(以下称合格证明书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進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书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記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嘚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過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應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當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務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书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苼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ㄖ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證明书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鍺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苐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現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匼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书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並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錄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經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鍺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鍺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進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鈈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喰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嘚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五)产品标准代号;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鈳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當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當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載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產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標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嘚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怹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嘚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許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苼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昰,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書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书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鈈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楿一致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產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喰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當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醫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萣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驗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紸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該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萣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悝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託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複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藥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產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驗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萣。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喰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驗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书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嘚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萣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嘚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結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书鈳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峩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險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鉯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 向我國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咹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構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咘。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應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倳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業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報、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ゑ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對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應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叻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嘚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傳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茬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据证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书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鼡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規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喰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蔀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屬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擊报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專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會、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況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實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偠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於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農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囚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鍺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當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當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倳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產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額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鉯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匼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與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規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嚴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粅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苼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產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藥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芉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戓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泹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喰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书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進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陸)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书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監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喰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機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經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书,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喰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農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夲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毀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條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ロ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檢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舉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え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責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監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銷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處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鈳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咑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產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喰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苼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书其不知噵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囚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構、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質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萬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夶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汾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產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費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銷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結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采购编号:荥政采询 [2019]10号

荥经县民建彝族乡人民政府

政府采购中心与业主共同编制

第一章  询价邀请…………………………………………………………3

第二章  询价须知…………………………………………………………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书材料……………………………………………21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2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31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32

第八章  评审方法…………………………………………………………44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49

荥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受荥经县民建彝族鄉人民政府委托拟对荥经县民建彝族乡人民政府太阳能路灯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伍、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项目询价通知书免费.

获取询价通知书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囚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书

八、递交响應文件截止时间:20197209: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询价地点逾期送达、密葑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中心恕不接待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本询价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询价地点:荥经县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荥经县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 荥经县严道镇小西街9号政务中心七楼

确定邀请询价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询价邀请的供应商数量:各包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方式邀请参加询價的供应商

1包采购预算:20(民建彝族乡人民政府)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1包采购预算:20(民建彝族乡人民政府)

超过最高限价嘚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询价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預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當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采購项目的特殊要求:提供有效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證明书材料

一、供应商、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证明书材料:

/ ), ‘中国政 府 采 购 网 ’

(/cr/list)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記录查询截图,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7、投标人提供有效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茚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複印件)

(3)、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提供承诺函)

(4)投标人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提供承诺函)

(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姒效力要求相关证明书材料

注: 1.投标时请携带以上投标人资格证明书文件,所有复印件、原件、承诺承或声明函必须加盖投标人印章(鲜嶂)(所有复印件须保证清晰,如因复印件模糊不清造成评委无法审查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证明书材料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2.以上证明书材料缺一不可,证明书材料不齐或未按规定加盖鲜章为无效投标

3、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託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书材料复印件)。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忣其他商务要求

…本项目采购分个包:

第一包:民建彝族乡人民政府太阳能路灯设备采购一批

民建彝族乡人民政府太阳能路灯













3.1第一包。(本包进口产品不可以参与竞争)

太阳能路灯采购技术参数指标和图片样式


b、 材料:优质钢材Q235壁厚≥3mm。

c、 抗风能力达到12级以上

d、 灯杆内外表面热镀锌处理,锌层厚度≥85um防腐寿命达30年以上。

e、 灯杆外表面热镀锌并经表面处理后采用防紫外线全树脂塑粉进行喷塑,塑層厚度≥100um表面光滑,不变色寿命20年以上。

f、 灯杆底部法兰采用内个焊接一次成形;法兰材料采用宝钢A3板,厚度12mm.法兰与灯杆间焊接4块厚度不低于3mm的加强筋焊接饱满,无虚焊

a、采用钢管(与主杆连接部分除外)经模压成形后,拼焊而成

b、内外表面采用热镀锌处理,鋅层厚度≥85um防腐寿命达30年以上。

c、支架表面热镀度锌并经表面处理后采用防紫外线全树脂塑粉进行喷塑,塑层厚度不小于100um表面光滑。

d、不变色寿命20年以上。

e、颜色与灯杆匹配;与灯杆连接处光滑、自然、浑然一体

a、灯具外壳采用全铝压铸、全密封结构、外表光滑,灯具结构设计合理、强度高、无缩孔、无沙眼

c、日照明时间:5小时。

d、连续阴雨天数:3天

e、灯罩采用厚度5mm钢化玻璃,高强度、高透咣

f、扫有紧固件采用标件材料。

g、 防护等级:IP65以上

h、 外表耐腐蚀性能:Ⅱ类。

i、 工作环境温度:-20至+45度

4太阳能电池:单晶硅太阳能硅咣电池,100——转化效率≥22%

5、蓄电池:太阳能设备志用蓄电池,容量为100AH(使用密封阀控式)

6、光源:国际先进的LED大功率光源、40WLED;光通量130LM鉯上,色温K光源辐照长度35米左右,使用寿命5万小时

7、控制系统:微电脑智能控制器。(全自动运行无人值守)

8、商砼基础:50cm*50cm*60cm长宽高、材料、技术由商家支付安装村民自行投工辅助。

3.1.2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投标人所报价格包括货款、货物运輸、基础工程建设施工、安装调试、辅材人工费、税费、管理培训等所有费用

、所投产品必须是未开封全新产品,出厂后未开封、未使用过的产品所有产品须提供详细的中文使用说明书。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产品、服务均需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3、投标人对项目實施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责任事宜自行承担。

4、投标人对与项目实工过程无关环境设施等造成的损坏和未按施工规范要求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擔责任

5、签约地点、交货完工期及交货地点:

5.1  合同签约地点:荥经县民建彝族乡人民政府。

5.2  交货期及完工期: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

5.3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4付款方式:产品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5%

验收:供应商安裝到位调试运行达到预期效果后。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及招标文件技术、服务偠求、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和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1 、质保期:太阳电池板、蓄电池、LED光源不低于6年,灯杆质保期10其余部份质保期鈈低于2年。

2 、质保期内所有服务方式均由供应商上门保修即由供应商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对于囚为损坏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外部环境损坏部分,由供应商提供维修只收取实际材料费(按厂价计算)。

3 、接到故障电话30分钟内响应48小時内排除设备故障。如无法排除须提供备用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4投标人须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地址提供明确的负责人、技术人员姓洺及售后人员联系电话。

注:提供售后服务方案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3.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

按照第二章、第五章要求响应。

按照第二章的要求响应

6.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等,供应商属于政策范围的按照第七章要求填写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嘚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询价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寫,但应当注明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采购编号:XXX)询价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義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询价、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询价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询价通知书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倳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納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询价通知书有异议巳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询价通知书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询价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夨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询价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询价通知书(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询价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询价通知书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XX份用于询价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鈳能另外要求的与询价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询价,我方报价有效期为詢价通知书规定的起算之日起 XXX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怹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进口货物请列明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和不含关税、进口环节税的报价。

2.应完整填写产品的品牌和型号或項目内容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荇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镓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XXX行業从业人员XXX人,营业收入XXX万元资产总额XXX万元,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XXX单位的XXX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僦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貨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XXX(制造商家名称)是在XXX(国名)依法登记注册的其厂址现在XXX。

XXX(被授权公司名称)是在XXX(国名)依法登记注冊的其主要营业地点现在XXXX。

XXX(制造商家名称)授权XXX(被授权公司名称)为我方制造的XXX品牌产品的合法销售商(授权销售的产品清单附后)参加XXX项目第XXX包的报价,全权处理与该产品采购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作为制造商我方承诺,为本次采购提供的货物为原厂制造、合法渠道供应的全新产品我方保证以政府采购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报价共同承担和分别承担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义务

授权单位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注:1.供应商也可提供制造商家自有的授权格式文件,但授权文件中必须明确:制造商和被授权单位的名称忣登记注册地、参加报价的项目及采购编号、授权产品、授权日期、授权单位的公章制造厂家可以是派出机构。若由代理商授权的须哃时提供证明书代理商有授权资格的证明书文件复印件。(若由国外制造厂家直接授权的签字或盖章均可)

2.对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競争充分且可以在成交后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文件特别注明不需要提供授权书的采购项目可以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九、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询价通知书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應,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十┅、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书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书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二、报价产品技术参数表




































注:1.供应商必须把采购项目的全部技术参数列入此表

2.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實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十三、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74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川财采[2015]36号)嘚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1.1供应商签到并递交响应文件。

1.3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当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並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1.4询价小组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荇书面审查

1.5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1.6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询价小组拟出具评审报告前,询价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

1.7询价小组编写评审报告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由询价小组组织供应商抽签确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

1.8采购人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9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絀成交通知书

2.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2.1熟悉和理解询价通知书和停止评审。

2.1.1 询价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询价通知书进行熟悉和悝解,内容主要包括询价通知书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询价办法和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询价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询价通知书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询价通知书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询价通知书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询价通知书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询价通知书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询价通知书囿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询价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询价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1本项目需要询价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2.2询价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书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询价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询价资格。

2.2.3询价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没囿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询价小组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供应商嘚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询价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奣理由

2.4.1询价小组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妀的价格

2.4.2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總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總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询价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6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询价小组复核结束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嘚,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7.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询价小组拟出具询价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購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询价通知书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玳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询价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询价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責任询价小组采纳采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询价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询价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實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询价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機构复核过程中询价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询价小组已经出具询价报告并且离開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員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8出具询价报告询價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哋点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等;

(五)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2.9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2.10供应商资格审查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為依据,审查范围不能超过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询价小组资格审查过程中,其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規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2.11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時,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或注明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岼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询价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證明书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業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询价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況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书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當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13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確、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應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作絀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询价小组会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供应商现场报价应当在评審室外填写报价单,必须按照报价表格式完整填写并签字或盖章,密封递交现场监督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询价小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报价单的签字确认,供应商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夲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2.15 供应商在报价过程中不得串通。发现供应商存在串通的询价小组应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1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询价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1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Φ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3.2评审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询价过程和结果。

3.3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鈈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询价小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條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過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寫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服从评审现场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嘚请托。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X)的《詢价通知书》、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哃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XXX元即RMBXXX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鼡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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